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加强中小学幼儿园安全风险
防控体系建设的实施意见
川办发〔2018〕12号 2018年2月13日
(已失效)
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中小学幼儿园安全风险防控体系建设的意见》(国办发〔2017〕35号)精神,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我省中小学幼儿园(以下统称学校)安全工作,保障学生和幼儿(以下统称学生)健康成长、全面发展,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牢固树立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扎实推进依法治教、依法治校综合改革,建立科学系统、切实有效的学校安全风险防控体系,为学生健康成长、全面发展提供保障。
(二)基本原则。
坚持统筹协调、综合施策。将学校安全作为公共安全和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重要内容,加强组织领导和协调配合,充分发挥政府、学校、家庭、社会各方面作用,运用法律、行政、社会服务、市场机制等各种方式,综合施策、形成合力。
坚持以人为本、全面防控。将学生生命安全和身心健康作为办学治校评估考核的重要指标,科学统筹、系统分析,全面防控。
坚持依法治理、立足长效。将学校安全风险防控纳入法治框架,依法依规明确各方主体权利、义务与职责。强化制度建设,形成长效机制。
坚持分类应对、突出重点。将群众关心、社会关注的校园安全热点、难点问题作为防控重点,根据不同区域、地方以及不同层次类型学校的实际,区分风险类型和特点,实施分类分级监管,因地制宜、科学应对。
(三)工作目标。着力构建党委领导、政府负责、社会协同、公众参与、法治保障,科学系统、全面规范、职责明确的学校安全风险预防、管控与处置体系,不断增强师生安全素养,切实保障师生人身安全,确保校园平安有序,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二、强化学校安全风险预防体系建设
(四)推进学校安全长效机制建设。将安全教育与生命教育、法治教育、德育教育、心理健康教育有机融合,全面纳入国民教育体系。抓好《生命·生态·安全》省级地方课程教学,通过课堂教育、实践活动、体验教育、网络教育、家校共育等多种形式,丰富安全教育内容。将安全知识作为学校管理者、教职员工培训的必要内容,加大培训力度,强化考核评价。建立健全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强化隐患排查,开展风险评估,制定风险清单、责任清单。实施学校安全风险分类分级监管,采取有针对性的处置措施。
(五)完善学校安全标准体系和认证制度。认真落实涉及学生安全的强制性国家标准。健全并推广学校安全地方标准,加快制定教育技术装备产品质量安全地方标准。对学校使用的关系师生安全的设施设备、教学仪器、建筑材料、体育器械等,按照国家强制性产品认证和自愿性产品认证规定,做好相关认证工作。严格控制产品质量,把好产品质量关,防止假冒伪劣产品、过期变质材料等进入学校。
(六)探索建立学校周边安全区域制度。加强校园周边综合治理,探索建立学校周边安全区域制度。在此区域内,依法分别作出禁止新建、扩建对校园环境带来噪音、大气、辐射等污染的生产企业、设施,禁止违法违规设立上网服务、娱乐、彩票专营等营业场所。健全日常巡防巡查制度,加强对违法建设、流动饮食摊点、非法营运车辆等的规范管理。加强学校周边“护学岗”建设,完善高峰勤务机制,切实维护治安秩序、优化交通环境。
(七)探索建立学校安全风险防控专业服务机制。积极引导社会力量参与学校安全工作,大力培育为学校提供安全风险防控服务的专业化社会组织。采取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鼓励和支持具备相应专业能力的机构、组织,研发、提供学校安全风险预防、隐患排查治理、安全教育培训、应急演练等相关服务和产品,协助教育部门制定、审核学校安全风险防控预案和相关标准,抓好安全演练、防控和转移安全风险等工作。
三、完善学校安全风险管控机制
(八)落实学校安全管理主体责任。学校要明确安全是办学的底线,切实承担起校内安全管理的主体责任,对校园安全实行校长(园长)负责制,健全校内安全工作领导机构,落实学校、教师对学生的教育和管理责任,狠抓校风校纪,加强校内日常安全管理,做到职责明确、管理有方。要切实保障经费投入,配齐配足安全管理人员,将安全责任细化落实到具体岗位和人员。切实将学校隐患排查治理作为风险防控的前端着力点,按照“排查、登记、评估、报告、监控、治理、验收、销账”的防控要求,推进学校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常态化。
(九)落实相关部门日常管理职责。公安机关要抓好校园及周边治安防范、反恐防暴、规范交通秩序工作,加强对学校的消防安全检查,指导学校落实消防安全责任,消除火灾隐患。交通运输部门要加强对提供校车服务、学生集体活动临时租用旅客道路运输企业车辆的监管。安全监管部门要加强对学校安全工作的综合指导和协调,协同抓好校车等安全监管工作。卫生计生部门要加强对学校卫生防疫和卫生保健工作的监督指导,对于区域疫情要及时预警,指导学校抓好预防工作。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对学校食堂和学校采购的用于学生集体使用的食品、药品要加强监督检查,指导、监督学校落实责任,保障食品、药品符合相关标准和规范。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加强对学校工程建设过程的监管。环境保护部门要严格执行对学校新建工程的环评管理,强化学校及周边大气、土壤、水体环境安全的监管。质监部门要对学校特种设备实施重点监督检查,配合教育部门加强对学校采购产品的质量监管,建立学校产品质量安全风险信息监测采集机制。综治、工商、文化、新闻出版广电、城市管理等部门要落实职责,加强对校园周边特别是学生安全区域内有关经营服务场所、经营活动的监管,消除安全隐患。
(十)落实学校安全防控措施。学校应根据学校规模、学生人数、学校类型(寄宿制、非寄宿制)等,配齐相应的专兼职安全风险防控力量,提供寄宿制服务的学校应配备相应的安全保卫、宿舍管理人员。加强学校防控队伍建设,定期开展安全保卫、宿舍管理人员安全教育培训。探索向有资质的专业机构购买安全保卫服务。建立安全保卫、应急救援志愿者队伍,维护安全秩序。学生在校期间,对校园实行封闭化管理,并根据条件在校门口设置硬质防冲撞设施,阻止人员、车辆等非法进入校园。在校园重要场所、重点区域、重点部位安设报警系统、视频监控、电子巡查等技防装置。加快推进学校视频监控系统与公安机关监控平台对接,“十三五”期间乡镇中心校以上学校要力争实现与公安机关监控平台互联互通。
(十一)强化学生活动安全管理。学校应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有序组织学生参加集体活动、户外活动。对各类以学生为对象的集体活动、户外活动及培训机构、服务机构、活动基地等,要按照“谁批准谁负责、谁主管谁负责、谁举办谁负责”的原则做好安全风险防控工作。各地要统筹协调有关部门切实承担安全监管责任,督促举办者或组织者落实安全管理职责,对违法设立或达不到安全保障条件的,要依法依规予以取缔。
(十二)着力建设安全校园环境。各地要坚持安全优先、勤俭节约的原则开展校园建设。学校建设规划、选址要严格执行国家相关标准规范,对安全风险因素进行全面评估。学校基本建设要严格执行国家建筑抗震有关技术规范和标准。体育场馆要按照国家防灾避难相关标准建设。建立校园工程质量终身责任制,凡是在校园工程建设中出现质量问题导致严重后果的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一旦查实,承担终身责任并限制进入相关领域。
(十三)构建防控学生欺凌和暴力行为的有效机制。教育部门会同相关部门研究制定学生欺凌和暴力行为早期发现、预防以及应对的指导手册。强化学生心理健康教育和学生心理危机干预,构建学校、家庭、社会“三结合”的教育网络。对有不良行为或暴力行为的学生,探索建立由校园警务室民警或者担任法治副校长、辅导员的民警实施训诫的制度。对欺暴行为情节严重、影响恶劣、构成违法犯罪的未成年学生,公安、司法机关要指定专门机构或者专门人员依法处理,对犯罪性质和情节恶劣、手段残忍、后果严重的,坚决依法惩处。
(十四)严厉打击涉及学校安全的违法犯罪行为。扎实推进平安校园创建活动,建立学校周边治安形势研判预警机制。对非法侵入或强行进入校园扰乱学校正常教育教学秩序、侵害师生生命财产安全等违法犯罪行为,公安机关要坚决处置、严厉打击,实行专案专人制度。教育部门要健全学校对未成年学生权利的保护制度,对体罚、性骚扰、性侵害等侵害学生人身健康的违法犯罪行为,要建立零容忍制度,及早发现、及时处理、从严问责,应当追究法律责任的,要协同配合公安、司法机关严格依法惩处。
(十五)形成广泛参与的学生安全保护网。教育部门要健全对校园内发生的学生人身伤害和侵害行为的监管机制和举报渠道,建立规范的调查处理程序。有关部门(单位)要与学校、未成年人保护组织、家长加强衔接配合,共同构建对受到伤害学生和涉嫌违法犯罪学生的心理疏导、安抚救助和教育矫正机制。共青团组织要完善未成年人维权热线,提供相应法律咨询、心理健康辅导等服务。妇联组织要积极指导家长进行正确的家庭教育,开展相关法律法规宣传,组织落实对未成年人家庭保护的法律规定。积极在中小学推广建立法律顾问制度,支持和鼓励律师协会、高等院校等的法律专业力量,建立未成年学生保护公益性组织,为学生维护合法权益提供法律服务。
四、完善学校安全事故处理和风险转移机制
(十六)健全学校安全事故应对处置机制。学校发生较大及以上安全事故,地方政府要在第一时间启动应急预案,统一领导、协调指挥,组织开展现场处置,及时启动事故调查、善后处置和责任认定等工作。各地要建立健全新闻发言人制度,及时回应社会关切。发生重大自然灾害、公共安全事故,应当优先组织对受影响学校进行救援。教育部门应当指导学校建立安全事故处置预案,健全学校安全事故的报告、处置和部门协调机制。
(十七)健全学校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和处理制度。涉及师生伤亡的安全事故,要组建事故调查小组,依法查清事故真相,认定事故责任。学校及相关方面有责任的,要严肃追究有关负责人的责任;学校无责任的,要澄清事实、及时说明,避免由学校承担不应承担的责任。司法机关要以案说法,加强案例指导,引导学生监护人、社会公众依法合理认识学校安全管理的责任范围,明确学生监护人的职责。要积极发挥行政调解、仲裁、人民调解、保险理赔、法律援助的作用,通过法治途径和方式处理学校安全事故。有条件的县(市、区)要探索设立学校安全事故人民调解委员会,依法调解纠纷。对围堵校园、殴打侮辱教师、干扰学校正常教学秩序等“校闹”行为,公安机关要及时坚决予以制止。
(十八)建立多元化的事故风险分担机制。逐步建立和完善校方责任、食品安全、校外实习、体育运动、校车承运等方面的责任保险机制。省级教育、财政、保监等部门要统筹确定校方责任保险的投保责任、理赔程序和理赔标准。学校举办者应当按规定为学校购买校方责任险,投保所需经费在学校公用经费中列支。加强保险宣传教育,不断增强师生和家长的保险意识,引导学生家长积极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自愿购买其他商业保险,建立多层次、多元化的风险转移体系,增强风险抵御能力。保监、银监等部门要强化对涉及学校保险、涉及学生贷款的监督和管理,严禁以学校名义指定学生购买或者向学生直接推销保险产品;切实加强校园不良网贷风险防范和教育引导工作。
五、强化领导责任和保障机制
(十九)加强组织领导。建立党委领导、政府主导、相关部门和单位联动协作的学校安全风险防控体系建设协调机制。各相关部门和单位要制定具体细则或办法,落实本实施意见提出的工作要求,加强沟通协调,协同推动防控机制建设,形成各司其职、各负其责、群防群治、齐抓共管的工作格局。
(二十)加强基础保障。教育部门、公安机关要健全学校安全风险防控的专门机构,完善组织体系与工作机制,配齐配足配强工作力量。各级机构编制部门要根据工作需要,优化现有编制结构,适当向教育部门、公安机关负责学校安全风险防范的机构倾斜。各级财政部门要按规定将学校安全风险防控经费纳入一般公共预算,保障合理支出。健全学校安全风险防控的网络管理与服务系统。
(二十一)加强督导考核。各级人民政府教育督导机构要将学校安全工作作为教育督导的重要内容,加强对政府及各有关部门(单位)、学校落实安全风险防控职责的督查。对重大安全事故或者产生重大影响的校园安全事件,要组织专项督导并向社会公布督导结果。对学校安全事故频发的地区,要以约谈、挂牌督办等方式督促其限期整改。教育部门要将安全风险防控工作的落实情况,作为考核学校依法办学和学校领导班子工作的重要内容。
高等学校应当结合自身实际,参照本实施意见,健全安全风险防控体系,完善工作机制和建设方案,有关市(州)人民政府及部门(单位)应当予以指导、支持,切实履行相关职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