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人民政府
关于开展第四次全国经济普查的通知
川府发〔2018〕6号 2018年1月26日
(已失效)
各市(州)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有关单位:
根据《全国经济普查条例》规定,国务院决定于2018年开展第四次全国经济普查。按照《国务院关于开展第四次全国经济普查的通知》(国发〔2017〕53号)精神,结合四川实际,现就我省开展第四次全国经济普查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普查对象和范围
第四次全国经济普查的对象是在我省境内从事第二产业和第三产业的全部法人单位、产业活动单位和个体经营户。具体范围包括:采矿业,制造业,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建筑业,批发和零售业,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住宿和餐饮业,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金融业,房地产业,租赁和商务服务业,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教育,卫生和社会工作,文化、体育和娱乐业,公共管理、社会保障和社会组织等。
二、普查内容、时间及进度安排
普查的主要内容:普查对象的基本情况、组织结构、人员工资、生产能力、财务状况、生产经营和服务活动、能源消费、研发活动、信息化建设和电子商务交易情况等。
普查标准时点:2018年12月31日,普查时期资料为2018年年度资料。
普查工作进度安排:2018年底前,落实普查机构、人员、经费、措施和责任,制定实施方案,开展单位清查、普查试点、普查区划分与绘图工作,强化普查员选聘培训和宣传动员工作,做好数据处理设备及普查物资准备工作;2019年底前,完成普查登记、审核及资料整理工作,完成普查数据处理、评估发布和总结表彰工作;2020年底前,完善基本单位名录库共建共享机制,完成普查报告、专题分析、课题研究、资料汇编、经济普查数据库和统计地理信息系统建设等工作。
三、普查组织和实施
为加强对普查工作的组织和领导,省政府成立四川省第四次全国经济普查领导小组,负责普查组织和实施中重大问题的研究和决策。普查领导小组组长由省政府领导同志担任,成员单位包括省政府办公厅、省统计局、省发展改革委、省委宣传部、省编办、省综治办、民政厅、财政厅、省地税局、省工商局、省质监局、省国税局等部门(单位)。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省统计局,由省统计局和国家统计局四川调查总队负责普查的具体组织实施和协调。
涉及普查经费方面的事项,由财政厅负责和协调;涉及固定资产投资保障方面的事项,由省发展改革委负责和协调;涉及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名录方面的事项,由省国税局、省地税局和省工商局负责和协调;涉及机关和事业单位名录方面的事项,由省编办负责和协调;涉及社团、基金会、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基层自治组织名录方面的事项,由民政厅负责和协调;涉及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方面的事项,由省发展改革委负责和协调,其中数据管理和信息共享方面的事项由省质监局牵头,省编办、民政厅、省工商局配合;涉及城乡社区网格化服务管理工作和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信息系统方面的事项,由省综治办协调;涉及普查所需电子地图和提供地理信息技术支撑方面的事项,由四川省测绘地理信息局负责和协调。各成员单位及其他有关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能,各负其责、通力协作、密切配合、信息共享。银行、证券、保险、铁路等部门和单位及有关方面,要按照普查方案统一要求,负责组织开展本系统的普查工作。
各地人民政府要相应设立普查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加强领导,认真组织好本地区的普查实施工作,及时采取措施解决普查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要充分发挥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的作用,广泛动员和组织社会力量积极参与并认真配合做好普查工作。地方普查机构应当根据工作需要,聘用或者从有关单位商调符合条件的普查指导员和普查员,并及时支付聘用人员的劳动报酬,保证商调人员在原单位的工资、福利及其他待遇不变;要精心组织开展普查指导员和普查员培训,努力提升普查队伍业务素质,稳定普查工作队伍,确保普查工作顺利进行。
四、普查经费保障
按照规定,第四次全国经济普查所需经费,由中央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共同负担。各地人民政府要根据普查对象的数量、工作难易程度和本地物价水平合理确定由本级政府承担的普查经费总量,并列入相应年度的财政预算,按时拨付、确保到位。
五、普查工作要求
(一)坚持依法普查。所有普查工作人员和普查对象必须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条例》《全国经济普查条例》及《四川省统计管理条例》的规定,按时、如实填报普查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虚报、瞒报、拒报、迟报,不得伪造、篡改普查数据。普查取得的单位和个人资料,严格限定用于普查目的,不作为任何单位对普查对象实施处罚的依据。各级普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对在普查中所知悉的国家秘密和普查对象的商业秘密,必须履行保密义务。
(二)确保数据质量。持续深化统计管理体制改革,进一步提高统计数据真实性,建立健全普查数据质量追溯和问责机制,全面实施严重统计失信企业公示和联合惩戒制度,推动统计、工商、税务、银行等部门和单位对企业的信用状况实行互认。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要加大对普查工作中违法违纪行为的查处和通报曝光力度,坚决杜绝人为干扰普查工作的现象,确保普查工作顺利进行和普查数据真实可信。对于应当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或组织处理的,由统计机构按规定及时移送任免机关、纪检监察机关或组织(人事)部门处理。
(三)强化规范统一。根据国家部署,积极建设统一的元数据库,充分利用“多证合一”改革成果,健全部门联动的统计单位名录库持续维护更新机制,完善统一的经济普查数据采集、处理、交换、共享标准和规范。按国家统一的普查区划分标准,制定国家统计地理信息系统建设标准。
(四)提升信息化水平。广泛应用部门行政记录,全面推广应用电子签名,采取网上填报与手持电子终端等设备现场采集数据相结合的方式开展普查,探索直接使用智能手机采集数据,配合建立国家统计地理信息系统更新完善机制,提高普查数据采集抗干扰能力和数据采集处理效能,减轻基层普查人员工作负担。
(五)注重宣传引导。第四次全国经济普查是一项重大的国情国力调查。全省各级普查机构应会同宣传部门,按照普查工作总体部署,认真做好普查宣传的策划和组织工作。充分发挥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及新媒体作用,广泛深入宣传经济普查的重要意义和要求,宣传普查工作中涌现出的典型事迹,报道违法违纪案件查处情况,教育广大普查人员依法开展普查,引导广大普查对象依法配合普查,为普查工作顺利实施创造良好的舆论环境。
(六)落实普查责任。各地各部门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牢固树立和贯彻落实新发展理念,按照“全国统一领导、部门分工协作、地方分级负责、各方共同参与”的原则,统筹协调,优化方式,突出重点,创新手段,认真做好普查的宣传动员和组织实施工作。各地人民政府要与下级人民政府签订经济普查目标责任书,整合部门力量,强化对普查各阶段主要工作进展情况的督促检查。对高质量完成经济普查任务、贡献突出的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根据《全国经济普查条例》有关规定予以表彰。
(七)做好成果应用。普查机构、相关部门要充分开发和应用经济普查资料,积极创新开发机制、拓展应用领域、搭建应用平台,建立健全基本单位名录库、基础信息数据库和经济社会地理信息系统,充分发挥经济普查在党委政府科学决策、部门行政管理、发展规划编制中的重要基础性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