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印发四川省防汛抗旱应急预案的通知
川办函〔2017〕202号 2017年11月1日
(已废止)
各市(州)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有关单位:
《四川省防汛抗旱应急预案》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四川省防汛抗旱应急预案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为主动预防、应对水旱及其衍生灾害,规范防汛抗旱应对行动,做好突发洪涝、干旱的防范与处置工作,确保抗洪抢险、抗旱救灾工作快速、有序、高效进行,最大限度地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保障全省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特制定本预案。
1.2 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汛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抗旱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实施办法》《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抗旱条例〉实施办法》《四川省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及文件,结合四川实际,制定本预案。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全省范围内突发性水旱灾害的预防和应急处置。突发性水旱灾害包括:江河洪水、渍涝灾害、山洪泥石流灾害、因降雨引起的滑坡灾害、壅塞体堵塞河道、干旱灾害、供水危机及由洪水、地震、恐怖活动等引发的水库垮坝、堤防决口、水闸倒塌等次生衍生灾害。
1.4 指导思想
要牢固树立灾害风险管理和综合减灾理念,坚持以防为主、防抗救相结合,坚持常态减灾和非常态救灾相统一,努力实现从注重灾后救助向注重灾前预防转变,从应对单一灾种向综合减灾转变,从减少灾害损失向减轻灾害风险转变,全面提升全社会抵御自然灾害的综合防范能力。坚持防汛抗旱并举,实现由洪水控制向洪水管理转变、由单一抗旱向全面抗旱转变,强化灾害风险防范措施,加强灾害风险隐患排查和治理,健全统筹协调机制,落实责任,整合资源,统筹力量,全面提高防汛抗旱的防灾减灾综合能力和现代化水平。
1.5 工作原则
防汛抗旱工作实行各级政府行政首长负责制,统一指挥,分级分部门负责。坚持依法防汛抗旱,坚持防汛抗旱统筹,实行公众参与、军民结合、警民结合、专群结合。
防汛抗旱以确保防洪安全和城乡抗旱供水安全、粮食生产安全为首要目标,坚持安全第一,城乡统筹,突出重点,兼顾一般,局部服从全局。
防汛抗旱水量调度以水资源承载能力为基础,坚持电调服从水调、水调服从洪调的原则,科学调度,优化配置,以确保工程自身安全为前提,通过水利水电工程防汛抗旱调度,实现最大限度减少损失,同时努力保障城乡居民生活生产用水,兼顾生态用水需求。
2 组织体系及工作职责
2.1 组织体系
四川省人民政府设立省防汛抗旱指挥部(以下简称省防指),其办事机构为四川省人民政府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以下简称省防办)。省防指在国家防汛抗旱总指挥部、长江防汛抗旱总指挥部和省委、省政府的领导下,领导、组织全省防汛抗旱工作。
省防指由省人民政府分管副省长任指挥长,省军区副司令员任第一副指挥长,水利厅厅长任常务副指挥长,省政府分工联系的副秘书长,国土资源厅、省气象局主要领导,水利厅、住房城乡建设厅分管领导任副指挥长。省委宣传部、省政府应急办、省军区、省发展改革委、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公安厅、民政厅、财政厅、国土资源厅、住房城乡建设厅、交通运输厅、水利厅、农业厅、林业厅、商务厅、省卫生计生委、省新闻出版广电局、省安全监管局、省扶贫移民局、省气象局、省测绘地理信息局、省通信管理局、成都铁路局、民航四川监管局、武警四川省总队、省防办、省水文水资源勘测局、省农田水利局等单位为成员单位,相关领导为省防指成员。
有防汛抗旱任务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设立由有关部门、当地驻军、人民武装部负责人等组成的防汛抗旱指挥部,在上级防汛抗旱指挥部和本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指挥本地区防汛抗旱工作,其办事机构设在同级水行政主管部门。
有防汛抗旱任务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设防汛抗旱指挥部,由主要负责人担任指挥长,并明确与防汛抗旱工作任务相适应的工作人员,在上级防汛抗旱指挥部的领导下,负责本区域防汛抗旱工作。
有防汛抗旱任务的行政村、城镇社区设防汛抗旱工作小组,由行政村、社区主要负责人担任责任人,兼任山洪灾害防御责任人,在上级防汛抗旱指挥部的领导下,负责本区域防汛抗旱工作。
渠江、琼江流域设立防汛(抗旱)指挥部,在省防指领导下,指挥、协调本流域防汛抗旱工作。成员由本流域政府有关部门、当地驻军、人民武装部等负责人组成。
有关水利工程管理单位、在建水利工程建设单位、有防汛抗旱任务的大中型企业,应组建专门机构,负责本单位的防汛抗旱工作。
2.2 工作职责
省防指负责拟订省防汛抗旱的政策、地方性法规和制度等,及时掌握和向社会公众发布全省汛情、旱情、灾情和抢险救灾信息,组织实施抗洪抢险及抗旱减灾措施,做好洪水、应急供水调度管理工作,组织灾后处置,并做好有关协调工作。
省委宣传部:把握全省防汛抗旱宣传工作导向,组织协调、指导新闻单位做好防汛抗旱新闻宣传报道工作。
省政府应急办:负责协调组织抢险、救灾工作,及时准确汇总、上报灾情信息。
省军区:根据险、灾情需要,协调驻川部队,组织所属部队(含预备役部队)和民兵担负抗洪抢险、营救群众、转移运送物资、稳定秩序及执行其它重大防汛抗旱任务。
省发展改革委:协调安排重点防汛抗旱建设项目,积极争取将重大防汛和抗旱工程建设纳入国家基建计划。
省经济和信息化委:配合指导水电站的运行安全及库区防汛安全,按省防指调度指令协调并结合四川电力保障供应保障防洪调度命令的顺利执行,负责防汛抗旱、抢险救灾的煤、电、成品油、天然气、铁路运输的紧急调度和药品的储备。
公安厅:负责维护防汛抢险和灾区社会秩序,依法打击犯罪,协助组织群众撤离和转移,与省防办及时沟通、共享相关信息。
民政厅:负责洪涝灾区和旱区群众的生活救助工作,储备和紧急调运食品、衣物和帐篷等物资进入灾区,确保受灾人员的基本生活,组织协调社会捐赠,负责救济款物的发放和管理使用工作,与省防办及时沟通、共享相关信息。
财政厅:负责按标准保障省级防汛抗旱物资储备购置经费预算,根据应急响应等级、洪旱灾情和险情,统筹安排并及时下达中央和省级应急救灾类资金,加强对应急救灾类资金的监管。
国土资源厅:负责全省地质灾害防治的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工作,加强对地质灾害发展趋势的预测分析,强化地质灾害预警预报,积极指导当地政府组织专业单位对紧急转移后的避险场所开展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工作,与省防办及时沟通、共享相关信息。
住房城乡建设厅:负责督促指导城市排水防涝设施建设及设施、设备的汛前检查和应急维护维修工作,组织和督促指导灾区房屋安全应急评估,保障灾区群众应急安置房和灾后返迁房的安全。
交通运输厅:负责做好运营和在建公路水陆交通运输基础设施和交通运输工具的防汛抗旱工作,协调、督促地方组织和实施灾区道路保通,配合公安交警做好道路管制,做好运输组织,确保防汛抗旱人员、物资和设备的紧急运输,保证紧急情况下应急交通运输工具的优先安排、优先调度、优先放行,确保运输安全畅通。
水利厅:负责全省防洪排涝和抗旱工程的建设与管理,监督各地防汛抗旱工作履责情况,督促指导地方政府完成水毁水利工程的修复和水利工程设施、设备的安全运行、应急抢护,负责防洪抗旱工程安全的监督管理。
农业厅:负责及时收集、整理和反映全省农业旱、涝灾情信息,指导全省农业防汛抗旱和灾后农业救灾、生产恢复及农垦系统的防洪安全。
林业厅:负责做好林区防汛救灾、生产恢复工作,负责灾后植被生态修复,配合做好防汛抢险现场伐木工作。
商务厅:加强灾区重要生活必需品市场监测,保障重要生活必需品市场供应,协调防汛抗旱救灾物资和灾后恢复重建物资的供应。
省卫生计生委:组织、指导实施灾区卫生防疫和医疗救护工作,做好救灾医疗物资储备工作。
省新闻出版广电局:负责组织广播电视防汛抗旱宣传工作,做好应急广播村村响系统防汛预警信息发布工作。
省安全监管局:负责监督、指导和协调有关单位特别是在建涉水工程、尾矿库等汛期安全生产工作。
省扶贫移民局:负责组织、指导、协调大型水库、电站移民安全度汛工作。
省气象局:负责天气气候监测、预报、预警,及时、准确提供防汛抗旱所需的气象信息,组织实施抗旱人工增雨作业。
省测绘地理信息局:负责组织开展灾情地理信息获取等应急测绘,为防汛抗旱决策提供地理信息支撑。
省通信管理局:负责组织、协调、督促和指导基础电信运营企业做好通信设施的防洪安全,保障抢险救灾指挥系统和重要部门、区域的通信畅通。
成都铁路局:负责所涉及工程及设施的防洪安全,优先运送防汛抗旱抢险人员以及物资、设备。
民航四川监管局:组织、协调辖区内各机场及民航设施的防洪安全及抢险救灾工作,协调组织优先运送防汛抗旱人员以及物资、设备。
武警四川省总队:根据险、灾情需要,担负抗洪抢险、营救群众、转移运送物资、保护重要目标安全、维护灾区社会秩序及执行其他重大防汛抗旱任务。
省防办:组织、协调、指导、监督全省防汛抗旱工作。负责对重要江河和重要水工程实施防汛抗旱调度,编制全省防汛抗旱应急预案并组织实施,负责省防指各成员单位综合协调工作,及时沟通、共享相关信息,向省防指提出重要防汛抗旱指挥、调度、决策意见,组织开展全省防汛抗旱工作评估。
省水文水资源勘测局:负责全省雨水情监测、预报和土壤墒情监测,及时准确提供防汛抗旱所需信息。
省农田水利局:负责组织、指导全省已成水利工程蓄水保水和防洪抢险工作,负责指导水毁水利工程的修复,及时准确汇集、提供旱情信息,协调抗旱期间水源调度,负责农村安全饮水、城镇应急供水等。
3 预防和预警
3.1 预防
防汛抗旱工作应从减少灾害损失向减轻灾害风险转变,防抗救相结合,坚持常态减灾和非常态救灾相统一,努力实现从注重灾后救助向注重灾前预防转变,从应对单一灾种向综合减灾转变。在城乡建设、工程选址、各种规划中要提前考虑规避灾害风险,充分做到灾前预防,全面提升全社会抵御自然灾害的综合防范能力。各级防汛抗旱指挥部要按照职能职责,从思想认识、组织管理和技术保障上充分做好洪旱灾害的预防准备工作。
3.1.1 思想准备
加强宣传,每年汛前要定期组织各种形式的宣传活动,宣讲《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汛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抗旱条例》《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实施办法》《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抗旱条例〉实施办法》等防汛抗旱法律法规,增强全民防御水旱灾害和自我保护的意识,做好防大汛、抗大旱的思想准备。
3.1.2 组织准备
建立健全组织体系,落实防汛抗旱责任,加强防汛抗旱队伍的建设和管理。
3.1.3 工程准备
按要求完成防汛抗旱工程建设和水毁工程修复建设任务,对存在病险的堤防、水库、涵闸、泵站等实行应急除险加固,对在建的涉水工程设施和病险工程,落实安全度汛方案。
3.1.4 预案准备
及时编制和修订各类预案,综合类防汛抗旱预案由各级防汛抗旱指挥部负责组织编制,专项类防汛抗旱预案由具体管理部门负责组织编制,并报有关防汛抗旱指挥部审批或备案。
3.1.5 物资储备
明确应急补充防汛抗旱物资品种、数量,足额补充和储备防汛抗旱抢险救灾物资,确保急需时可调可用。
3.1.6 通信准备
分级检查和维护防汛抗旱通信专网和监测预警设施,保障其正常使用。
3.1.7 隐患排查
加强对江、河、湖、库、山洪、干旱等灾害风险区域的排查,对发现的风险隐患登记、评估和整改,及时消除和控制风险。
3.1.8 汛前检查
以查思想、查组织、查工程、查预案、查物资、查通信为主要内容,查找防汛抗旱工作存在的薄弱环节,明确责任,限时整改。
3.1.9 培训和演练
防汛抗旱培训工作应结合实际,采取多种组织形式,定期与不定期相结合,保证培训质量。各级防汛抗旱指挥部要适时组织应急演练,专业抢险队伍每年必须针对当地易发生的各类险情进行抗洪抢险演练,排查出的山洪危险区(地灾隐患点)每年至少组织一次演练。
3.2 预警
防汛抗旱预警工作包括监测、预报和预警发布。
3.2.1 监测
3.2.1.1 雨水情
气象和水文部门为防汛抗旱监测信息的主要提供单位,按照部门职能职责,合理布设雨、水、墒情站点,加强监测,及时、准确、全面向省防办提供监测成果。省防办应向气象、水文部门适时提出要求,实时掌握天气形势和江河水势变化。
3.2.1.2 工程信息
(1)堤防
各级堤防工程管理单位负责对所管辖的堤防(含护岸,下同)进行日常巡查,发生险情后要落实专人对其运行情况进行监测并及时向当地防汛抗旱指挥部报告。
当江河出现洪水时,各级堤防工程管理单位应加强工程监测,并将堤防的运行情况报同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和防汛抗旱指挥部。大江大河堤防发生重大险情应在险情发生后半小时内上报至省防指。
(2)水库
根据管理权限,各级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应向水库水电站管理单位及时下达报汛报旱任务书,水库水电站管理单位要根据报汛报旱任务书要求,上报降雨量、库水位、入库流量、出库流量、蓄水量等监测信息。
在水库水位超过汛限水位时,水库管理单位应对大坝、溢洪道、放水设施等关键部位加密监测,并按照有调度管理权限的防汛抗旱指挥部批准的洪水调度方案调度,其工程运行状况应向相关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有调度管理权限的防汛抗旱指挥部报告。
当水库发生险情后,水库管理单位要落实专人对险情进行监测,及时报告当地防汛抗旱指挥部,并通知下游影响范围内的单位和群众。
大中型水库发生重大险情应在险情发生后半小时内上报至省防指。小型水库发生重大险情应在险情发生后2小时内报至省防指和省级主管部门。
(3)其他
水闸、涵洞等其他涉水建筑物工程管理单位在工作中要对所管辖的涉水建筑物进行日常巡查,发生险情后要落实专人对其运行情况进行监测,及时报告当地防汛抗旱指挥部,并通知下游影响范围内的单位和群众。
当江河出现警戒水位以上洪水时,各级水闸、涵洞等其他涉水建筑物管理单位应加强工程监测,并将水闸、涵洞等其他涉水建筑物的运行情况报当地防汛抗旱指挥部。
3.2.1.3 洪旱灾情
各级人民政府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应及时收集、核实、汇总洪旱灾情,按照《水旱灾害统计报表制度》向上级指挥部办公室上报。
3.2.2 预报
气象、水文部门对雨水情加强监测,尽可能延长预见期和提高准确度,对重大气象、水文灾害作出评估,并及时报告本级防指。气象部门应在提供大范围短临预报的同时,加强小区域短临预报和中长期预报工作,水文部门应在提供主要江河控制站预报同时,加强中小河流站点预报工作,防办应加强组织会商,定期和不定期地分析研判汛情趋势。
3.2.3 预警发布
3.2.3.1 江河洪水
按照《四川省水情预警发布管理办法(试行)》中洪水预警等级要求,由水文部门确定洪水预警区域、级别和洪水信息发布范围,按照权限向社会发布。
3.2.3.2 山洪灾害
各县(市、区)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应充分利用已成的山洪灾害非工程措施系统,根据其监测预警系统和群测群防体系的预警发布流程,及时向受威胁区群众发布预警信息。
3.2.3.3 工程险情
当工程出现险情时,工程管理单位应立即报告上级主管部门和当地防汛抗旱指挥部,并向下游预警,同时迅速处置险情。当工程遭遇超标准洪水或其它不可抗拒因素而可能溃决时,应提早向洪水淹没的区域发出预警,确保群众生命安全。
3.2.3.4 干旱灾害
针对当地干旱灾害的成因、特点,由县(市、区)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因地制宜采取预警防范措施,根据不同干旱等级,发布预警。
4 应急响应
4.1 总体要求
省级应急响应分为防汛应急响应和抗旱应急响应,按洪旱灾害的严重程度、影响范围分为四级。由省防指或省防办根据应急响应启动条件和终止条件适时启动、终止对应级别应急响应。相关地区各级防汛抗旱指挥部和省防指各成员单位按职能职责开展抢险救灾工作。
4.2 启动、终止条件及响应行动
4.2.1 Ⅰ级应急响应
4.2.1.1 启动条件和程序
当发生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事件时,省防指启动Ⅰ级防汛应急响应。
(1)一条主要江河干流发生洪峰或洪量重现期大于100年一遇的洪水;
(2)两条主要江河干流同时发生洪峰或洪量重现期大于50年、小于等于100年一遇的洪水;
(3)主要江河城区堤段发生溃决;
(4)大型水库、重点中型水库发生垮坝失事;
(5)其他需要启动Ⅰ级响应的情况。
当发生符合表4.2.1的事件时,省防指启动Ⅰ级抗旱应急响应。
Ⅰ级应急响应启动由省防办提出建议,报省防指指挥长批准。
4.2.1.2 响应行动
(1)省防指指挥长主持会商,研判当前防汛抗旱形势,紧急动员部署,迅速向国家防汛抗旱总指挥部、长江防汛抗旱总指挥部、省委、省政府报告。
(2)省防指副指挥长坐镇省防汛抗旱指挥中心指挥防汛抗旱救灾工作。
(3)省防指成员单位坚持急事急办、特事特办,全力开展抗灾救灾工作。其中,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确保防汛抗旱用电需要,财政厅做好应急资金的拨付和保障,省防办为灾区紧急调拨防汛抗旱物资,交通运输厅、成都铁路局、民航四川监管局为防汛抗旱物资运输提供保障,民政厅及时组织指导救助受灾群众,省卫生计生委及时向各灾区派出医疗队,开展医疗救治和疾病防控工作,驻川部队和武警部队根据相关规定和需要参加抗洪抗旱抢险救灾工作,省气象局、省水文局加强灾害天气和江河的监测预报。省防指其他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有关工作。相关成员单位根据需要派联络员到省防汛抗旱指挥中心值班。
(4)省防指及时发布相关信息,省委宣传部组织媒体加强防汛抗旱救灾工作报道。
(5)按照相关规定,省防指及时派出工作组、专家组赴一线组织指导防汛抗旱救灾工作。
(6)省防办负责人带班,增加值班人员,强化值班,加强协调、督导事关全局的防汛抗旱调度,并与相关区域加强视频会商,及时作出针对性的安排布置。
4.2.1.3 响应终止
视汛情、旱情、险情和灾情变化,由省防办适时提出终止Ⅰ级响应的建议,报省防指指挥长同意后宣布结束响应。
响应结束后,有关部门和单位按职责分工,核实灾害损失和人员伤亡情况,并协助指导地方做好灾后恢复重建工作。
4.2.2 Ⅱ级应急响应
4.2.2.1 启动条件和程序
当发生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事件时,省防指启动Ⅱ级防汛应急响应。
(1)一条主要江河干流发生洪峰或洪量重现期大于50年、小于等于100年一遇的洪水;
(2)两条主要江河干流同时发生洪峰或洪量重现期大于20年、小于等于50年一遇的洪水;
(3)主要江河非城区堤段或一般江河城区堤段发生溃决;
(4)一般中型水库、重点小(1)型水库垮坝或大型水库、重点中型水库出现可能导致垮坝险情;
(5)其它需要启动Ⅱ级响应的情况。
当发生符合表4.2.2事件时,省防指启动Ⅱ级抗旱应急响应。
Ⅱ级应急响应启动由省防办提出建议,报省防指常务副指挥长批准。
4.2.2.2 响应行动
(1)省防指常务副指挥长主持会商,研判当前防汛抗旱形势,紧急动员部署,迅速向国家防汛抗旱总指挥部、长江防汛抗旱总指挥部、省委、省政府报告。
(2)省防指副指挥长坐镇省防汛抗旱指挥中心指挥防汛抗旱救灾工作。
(3)省防指成员单位坚持急事急办、特事特办,全力开展抗灾救灾工作。相关成员单位根据需要派出联络员到省防汛抗旱指挥中心值班。
(4)省防指及时发布相关信息,省委宣传部组织媒体加强防汛抗旱救灾工作报道。
(5)省防指及时派出工作组、专家组赴一线组织指导防汛抗旱救灾工作。
(6)省防办负责人带班,增加值班人员,强化值班,加强协调、督导事关全局的防汛抗旱调度,并与相关区域加强视频会商,及时作出针对性的安排布置。
4.2.2.3 响应终止
视汛情、旱情、险情和灾情变化,由省防办适时提出终止Ⅱ级响应的请示,报省防指常务副指挥长同意后宣布结束响应。
响应结束后,有关部门和单位按职责分工,核定灾害损失和人员伤亡伤亡情况,并协助指导地方作好灾后恢复重建工作。
4.2.3 Ⅲ级应急响应
4.2.3.1 启动条件和程序
当发生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事件时,省防指启动Ⅲ级防汛应急响应。
(1)一条主要江河干流发生洪峰或洪量重现期大于20年、小于等于50年一遇的洪水;
(2)两条主要江河干流同时发生洪峰或洪量重现期大于10年、小于等于20年一遇的洪水;
(3)主要江河城区堤段出现重大险情;
(4)省气象台发布暴雨红色预警;
(5)一般中型、重点小(1)水库出现出现可能导致垮坝的险情或一般小(1)型水库、小(2)型水库发生垮坝;
(6)其他需要启动Ⅲ级应急响应的情况。
当发生符合表4.2.3事件时,省防指启动Ⅲ级抗旱应急响应。
Ⅲ级应急响应启动由省防办提出建议,报省防指副指挥长批准。
4.2.3.2 响应行动
(1)由省防指副指挥长主持会商,研判当前防汛抗旱形势,安排部署应对工作,迅速向国家防汛抗旱总指挥部、长江防汛抗旱总指挥部、省委、省政府报告。
(2)省防指成员单位各司其职,全力开展抗灾救灾工作。相关成员单位的联络员保持与省防汛抗旱指挥部值班中心电话畅通。
(3)省防指根据需要及时发布相关信息。
(4)省防指及时派出工作组、专家组赴一线组织指导防汛抗旱救灾工作。
(5)省防办负责人带班,增加值班人员,强化值班,加强协调、督导事关全局的防汛抗旱调度,并与相关区域加强视频会商,及时作出针对性的安排布置。
4.2.3.3 响应终止
视汛情、旱情、险情和灾情变化,由省防办适时提出终止Ⅲ级响应的请示,报省防指副指挥长同意后宣布结束响应。
响应结束后,有关部门和单位按职责分工,核定灾害损失和人员伤亡伤亡情况,并协助指导地方做好灾后恢复重建工作。
4.2.4 Ⅳ级应急响应
4.2.4.1 启动条件和程序
当发生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事件时,省防指启动Ⅳ级防汛应急响应。
(1)一条主要江河干流发生洪峰或洪量重现期大于10年、小于等于20年一遇的洪水;
(2)主要江河非城区以及一般江河堤段出现重大险情;
(3)省气象台发布暴雨橙色预警;
(4)一般小(1)型、小(2)型水库出现可能导致垮坝险情;
(5)其他需要启动Ⅳ级应急响应的情况。
当发生符合表4.2.4事件时,省防指启动Ⅳ级抗旱应急响应。
Ⅳ级应急响应启动由省防办主任批准。
4.2.4.2 响应行动
(1)省防办主任主持会商,研判当前防汛抗旱形势,针对性安排部署,迅速向国家防汛抗旱总指挥部、长江防汛抗旱总指挥部、省委、省政府报告。
(2)省防指成员单位按职责分工加强应对工作。
(3)省防指根据需要及时发布相关信息。
(4)省防指根据需要及时派出工作组、专家组赴一线组织指导防汛抗旱救灾工作。
(5)省防办负责人带班,增加值班人员,强化值班,加强协调、督导事关全局的防汛抗旱调度。
4.2.4.3 响应终止
视汛情、旱情、险情和灾情变化,由省防办适时宣布结束响应。
4.3 信息报送和发布
4.3.1 报送
防汛抗旱信息的报送和处理由防汛抗旱指挥部统一负责,应遵循及时快捷、真实全面的原则。汛情、旱情、工情、险情、灾情等相关信息实行分级上报,归口处理,同级共享。遇突发险情、灾情,各级防汛抗旱指挥部要及时掌握,做好首报和续报工作,原则上应以书面形式逐级上报,当发生重大突发险情和重大灾情的紧急情况下,可在向上一级防指报送的同时越一级报告。
省防办接到重大汛情、旱情、险情、突发灾情报告后,应在30分钟内电话或其他方式报告国家防汛抗旱总指挥部办公室、长江防汛抗旱总指挥部办公室,省委、省政府,并做好续报。
4.3.2 发布
省委、省政府的重大决策、部署,全省性或重大的汛情、旱情及其防汛抗旱动态等,由省防指统一审核和发布;涉及水旱灾情的,由省防办会同省民政厅审核,省防指统一发布;涉及军队和武警的,由省军区、武警部队有关部门审核。在省级媒体以上公开报道的稿件,涉及全省汛情、旱情、工情以及防汛抗旱动态等整体情况的,由省防办审核。涉及人员伤亡、经济损失等水旱灾害损失的,由省防办会同民政厅审核。
各级党委、政府的决策、部署,行政区域汛情、旱情及防汛抗旱动态等,由同级防汛抗旱指挥部统一发布。涉及水旱灾情的,由同级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会同民政主管部门审核,同级防汛抗旱指挥部统一发布。
4.4 社会力量动员
出现水旱灾害后,事发地的防汛抗旱指挥部可根据事件的性质和危害程度,报经当地政府批准,对重点地区和重点部位实施紧急控制,防止事态及其危害的进一步扩大。必要时可通过当地政府调动社会力量参与应急突发事件的处置,紧急情况下可依法征调车辆、物资、人员等,全力投入抗洪抢险。
5 应急保障
各级防汛抗旱指挥部要从人员、物资、技术等方面着力提高应对水旱灾害的应急保障能力。
5.1 通信与信息保障
省通信管理局要负责组织、协调、督促和指导各基础电信运营企业,优先保障气象、水文、汛情、灾情等信息的及时传递,保障救灾指挥系统和重要部门的信息畅通。
在紧急情况下,应充分利用公共广播和电视等媒体以及各种通讯方式发布信息,通知群众快速撤离,确保人民生命的安全。
5.2 应急装备保障
各级防汛抗旱指挥部应储备满足抢险所需的常规抢险机械、抗旱设备、物资和救生器材。
5.3 应急抢险队伍保障
各级防汛抗旱指挥部要组建本级专业防汛抗旱抢险队伍。
需要驻军部队、武警、公安消防参与防汛抗旱抢险时,当地人民政府及防汛抗旱指挥部要及时商请军事机关按《军队参加抢险救灾条例》及有关规定组织实施。其中,省防指负责与省军区、武警四川总队联系参与防汛抗旱抢险。
5.4 供电保障
省内电力部门负责抗洪抢险、抢排渍涝、抗旱救灾等方面的供电需要和应急救援现场的临时供电保障。
5.5 交通运输保障
各级铁路、交通运输、公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制定相应的应急预案,优先保证防汛抢险人员和防汛抗旱物资的运输,适时实行交通管制,密切配合做好交通运输保障工作。
5.6 医疗卫生保障
医疗卫生防疫部门负责水旱灾区疾病防治的业务技术指导,组织医疗卫生队赴灾区巡医问诊,负责灾区防疫消毒、抢救伤员等工作。
5.7 治安保障
公安部门、武警部队主要负责做好水旱灾区的治安管理工作,依法严厉打击破坏防洪抗旱救灾行动和工程设施安全的行为,保证抗灾救灾工作的顺利进行;负责组织搞好防汛抢险、分洪爆破的戒严、警卫工作,维护灾区的社会治安秩序。
5.8 物资保障
防汛抗旱物资管理坚持“定额储备、专业管理、保障急需”的原则。防汛抗旱物资仓库在汛期和干旱期应随时做好物资调运的各项准备工作,按调令保证防汛抗旱物资快速、安全地运达指定地点。
当储备物资消耗过多,不能满足抗洪抢险和抗旱救灾需要时,防汛抗旱指挥部应联系有资质的厂家紧急生产、调运所需物资,必要时可向社会公开征集。
5.9 资金保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抗旱条例》的有关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提高防汛抗旱投入的总体水平。
各级财政应安排资金用于本行政区域内的抗洪抢险、水毁工程修复、防洪非工程措施建设等。
5.10 技术保障
在防汛抗旱应急工作中要应用先进的工程抢险技术和现代化的信息技术,逐步建立完善防汛抗旱指挥系统和专家库系统,加强防汛抗旱基础性研究,提高防汛抗旱技术能力和水平。
6 后期处置
6.1 物资补充和工程修复
针对当年防汛抗旱抢险物资消耗情况,各级防汛抗旱指挥部应分级筹措、及时补充防汛抗旱抢险物资。
对影响当年防洪安全和城乡供水安全的水毁工程,应组织突击施工,尽快修复。
遭到毁坏的交通、电力、通信、水文以及防汛专用通信等基础设施,有关部门应按照职责,尽快组织修复,投入正常运用。
6.2 防汛抗旱工作评价
各级防汛抗旱指挥部应实行防汛抗旱工作年度评价制度,着重对各个方面和环节进行定性和定量的总结、分析、评估,总结经验,查找不足,分析原因,提出改进完善建议,以进一步做好防汛抗旱工作。
6.3 奖励和责任追究
对抗洪抢险和抗旱减灾作出突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个人,由省政府或由省人社厅和省防指联合表彰;对防汛抗旱工作中玩忽职守造成损失的,依据相关规定,追究当事人的责任,并依法予以处理。
7 附 则
7.1 名词术语定义
洪水风险图:是融合地理、社会经济信息、洪水特征信息,通过资料调查、洪水计算和成果整理,以地图形式直观反映某一地区发生洪水后可能淹没的范围和水深,用以分析和预评估不同量级洪水可能造成的风险和危害的工具。
主要江河:金沙江、长江、雅砻江、安宁河、岷江、大渡河、青衣江、沱江、涪江、嘉陵江、渠江。
水库汛限水位:指水库在汛期允许蓄水的上限水位,也是水库在汛期防洪运用时的起调水位。
7.2 预案解释
本预案由省防办负责解释。
7.3 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