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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印发四川省2018—2019年政府集中

采购目录及采购限额标准的通知

川办函〔2017〕208号        2017年11月13日

(已失效)

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的规定,省政府制定了《四川省2018—2019年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采购限额标准》,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四川省2018—2019年

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采购限额标准


  一、集中采购机构采购目录

  以下项目必须委托集中采购机构代理采购:


  二、分散采购限额标准

  集中采购目录以外,单项或批量采购预算省级和成都市本级在50万元、其他市本级和成都市所辖县(市、区)级在30万元、其他县(市、区)级在10万元以上的货物和服务项目;单项或批量采购预算省级和成都市本级在60万元、其他市本级和成都市所辖县(市、区)级在40万元、其他县(市、区)级在20万元以上的工程项目。

  三、公开招标数额标准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项目,单项或批量采购预算省级和成都市本级在200万元、其他市(州)本级和成都市所辖县(市、区)级在120万元、其他县(市、区)级在80万元以上;政府采购工程项目的公开招标数额标准按国务院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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