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四川省“十三五”老龄事业发展
和养老体系建设规划的通知
川府发〔2017〕55号 2017年10月26日
(已失效)
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有关单位:
现将《四川省“十三五”老龄事业发展和养老体系建设规划》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四川省“十三五”老龄事业发展
和养老体系建设规划
为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推动老龄事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进一步健全养老体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十三五”国家老龄事业发展和养老体系建设规划》《四川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三个五年规划纲要》,制定本规划。
第一章 规划背景
第一节 发展现状
“十二五”期间,在各级党委政府的高度重视和社会各界的大力支持下,《四川省老龄事业发展“十二五”规划》《四川省“十二五”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规划》确定的目标任务基本完成,老龄事业发展和养老体系建设取得长足进步。
社会养老保障制度更加健全,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实现省级统筹,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实现制度全覆盖,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初步建立,企业离退休人员平均基本养老金、城乡居民基础养老金分别年均增长12.88%、9.09%。养老服务体系建设加快推进,城乡居家养老服务覆盖率分别达到90%、50%,累计创建养老社会化服务示范社区303个,新建城乡社区日间照料中心4711个,新增公办、民办养老床位9.57万张、10.08万张,198家养老机构设置了医疗机构。老年精神文化生活日趋丰富,老年教育纳入终身教育体系,各级老年大学(学校)共2248所,在校学员达60万余人,99%的乡镇(街道)建有老年活动场所,经常参加体育健身活动的老年人达800余万人。敬老养老助老氛围日益浓厚,“敬老模范县(市、区)”“敬老文明号”创建和“孝亲敬老之星”评选持续开展,老年友好型城市和老年宜居环境建设启动实施,“银龄行动”深入开展。老龄法规政策体系不断完善,出台了老龄事业发展规划、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规划等一系列政策措施,制定了养老设施规划建设、养老机构设立许可等近50个配套文件。
第二节 面临形势
“十三五”时期是我省同步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决胜阶段,也是我省老龄事业改革发展和养老体系建设的重要战略机遇期。
严峻形势。“十三五”期间,老年人口将以年均50万的规模持续增长,预计到2020年,全省60周岁以上老年人口将增加到1866.72万人,占总人口比重将达到22.66%,老龄化程度居全国前列,未富先老、未备先老的矛盾更为突出,尤其是农村老年人口数量多,且多分布在边远山区、革命老区、贫困地区和少数民族聚居区,应对老龄化任务艰巨而复杂。
主要挑战。涉老法规政策系统性、协调性、针对性、可操作性有待增强。居家社区养老滞后,社区日间照料中心的作用发挥不充分,农村和民族地区的养老体系建设严重滞后。养老服务供需矛盾突出,有效供给严重不足,质量效益不高。养老服务队伍文化素质偏低,专业化程度不高,专业护理人员严重短缺。老龄工作体制机制不健全,社会参与不充分,基层基础比较薄弱。
重大机遇。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高度重视老龄事业发展和养老体系建设,省委省政府将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纳入工作全局。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加快推进,全面创新改革试验深入推进,劳动力供给较全国更为充足,经济发展基本面长期向好。全省养老服务正孕育着大变革和大转型,养老健康服务业已纳入全省重点培育发展的五大新兴先导型服务业加快推进。
第二章 总体要求
第一节 指导思想
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的决策部署,牢固树立和贯彻落实新发展理念,坚持党委领导、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全民行动的老龄工作方针,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构建养老、孝老、敬老政策体系和社会环境,推进医养结合,加快老龄事业和产业发展,全面提升老年人生活质量,确保全省老年人同步进入全面小康社会。
第二节 基本原则
以人为本,共建共享。强化民生保障,努力满足老年人日益增长的物质文化需求,持续培育孝亲敬老文化,调动社会力量参与老龄事业发展和养老体系建设的积极性,改善老年人参与社会发展的条件,不断提升老年人的获得感和幸福感。
厚植优势,补齐短板。充分发挥资源、技术等方面的比较优势,大力培育发展养老新业态、新技术和新产品,推动老龄产业特色化、融合化、集群化发展。加大养老服务投入和整合力度,促进城市养老资源向农村延伸,加强重点领域和薄弱环节建设,提升养老服务质量和效率。
改革创新,激发活力。深化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破除制约老龄事业发展和养老体系建设的体制机制障碍,加快完善养老市场体系,充分激发民间资本发展潜力和活力。全面推进老龄领域政策、科技、文化和工作创新,改革养老服务管理体制,创新服务供给方式。
合理布局,分层分类。加快推进养老服务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综合考虑我省地形地貌、老龄人口区域分布、生活习俗以及不同年龄阶段老年人需求特点等因素,科学合理布局各类养老服务设施。建立健全老年群体信息统计制度,为老年人提供精准化个性化专业化服务。
统筹兼顾,协调推动。加强老龄工作综合协调和政策衔接配合,将老龄事业发展与养老体系建设融入经济社会发展全局,努力挖掘人口老龄化带来的发展机遇。统筹城乡、区域老龄事业发展,促进老龄事业与产业双轮驱动、老年人物质保障与精神关爱协调推动。
第三节 发展目标
到2020年,老龄事业发展整体水平达到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新要求,养老体系更加完善,管理体制和服务机制运转更加高效,支持老龄事业发展和养老体系建设的社会环境更加友好,科学综合应对人口老龄化的能力显著提升。
社会养老保障体系更加完善。全面建立多支柱、全覆盖、更加公平、更可持续的社会养老保障体系,老年人优待范围不断拓展,优待水平不断提升,老年人的生活水平和质量普遍提高。城镇职工和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率达90%以上,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率稳定在98%以上,城乡特困老年人供养率达到100%。
社会养老服务体系更加健全。健全以居家为基础、社区为依托、机构为补充、医养相结合的多层次、智能化养老服务体系。高龄、失能、失智、贫困、伤残、计划生育特殊家庭老年人得到更好的照护,各类老年人养老服务需求得到更好满足。各类居家养老服务企业(机构)和社会组织达到3.5万个以上,护理型床位占养老床位总数的比例不低于30%,政府运营的养老床位数占养老床位总数的比例不超过50%。
政府和市场作用发挥更加充分。切实提高老龄事业发展和养老体系建设的法治化、信息化、标准化、规范化程度。政府职能转变、“放管服”改革、行政效能提升成效显著,政府引导性、兜底性作用进一步强化。市场活力和社会创造力得到充分激发,养老服务和产品供给主体更加多元、内容更加丰富、质量更加优良。老龄产业业态更加多元,产品更加丰富,老年消费市场繁荣活跃,对经济发展的拉动作用明显增强。以信用为核心的新型市场监管机制建立完善。
敬老养老助老社会风尚更加浓厚。全社会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自觉支持老龄事业发展和养老体系建设的意识意愿显著增强。公共文化、教育、体育等为老服务功能显著提升,老年人精神文化生活进一步丰富。安全绿色便利舒适的老年宜居环境建设扎实推进,60%以上城市老旧社区完成适老化改造,90%以上的城镇社区建立符合标准的日间照料机构、老年人活动中心等养老服务设施。老年人合法权益得到有效保护,老年人参与社会发展的条件持续改善,老年人才资源优势发挥更加充分。
第三章 健全社会养老保障体系
第一节 完善社会保险制度
完善养老保险制度。全面推进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完善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鼓励有条件的进城灵活就业人员和农业产业化从业人员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推进和落实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建立与财政管理体制相适应的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省级统筹。全面实施机关事业单位职业年金制度,扩大企业年金覆盖面,促进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发展,积极发展商业性养老保险,着力构建多层次养老保险体系。按照国家统一部署,推进个人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试点。建立更加便捷的社会保险转移接续机制。综合考虑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和物价变动情况等因素,完善养老保险待遇合理调整机制,按照国家统一部署,逐步提高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和城乡居民基础养老金标准。
健全多层次医疗保险制度。完善医疗保险缴费参保政策,逐步建立城乡居民医疗保险个人缴费标准与居民收入相挂钩的动态筹资机制。健全与筹资水平相适应的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动态调整机制,全面推进付费总额控制。巩固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探索推进省级统筹。推进医疗保险支付方式改革,发挥医疗保险在医疗改革中的基础性作用。扩大跨省异地就医直接结算范围,统筹安排市(州)接入国家工作平台,实现跨省异地安置离休干部和退休人员住院医疗费用直接结算,并逐步扩大到符合转诊条件的异地就医人员住院费用。探索将基本治疗性康复辅助器具按规定逐步纳入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健全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制度,采取降低起付线、提高报销比例、合理确定合规医疗费用范围等措施,提高大病保险对困难群众支付的精准性。大力发展商业健康保险和老年人意外伤害保险,满足老年人多样化健康保障需求。
探索建立长期护理保险制度。按照国家统一部署,在总结试点工作经验基础上,探索形成适应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群众需求的长期护理保险制度政策框架。鼓励商业保险公司开发适销对路的长期护理保险产品,满足老年人多样化、多层次长期护理保障需求。建立健全长期照护项目内涵、服务标准、质量评价等行业规范,构建从居家、社区到专业机构等比较健全的专业照护服务体系。
第二节 积极发展社会福利
结合实际制定实施老年人照顾服务项目,创新优化照顾服务提供方式。根据城乡经济社会发展实际情况,兼顾不同年龄群体的利益诉求,分年龄、分层次、分类别确定老年人社会优待范围、优待对象和优待标准。重点关注高龄、失能、失智、贫困、伤残、计划生育特殊家庭等困难老年人的需要,逐步发展面向所有老年人的普惠性优待项目,提高老年人社会优待水平。全面推行80周岁以上老年人高龄津贴制度,为经济困难老年人发放养老服务补贴,探索建立长期护理补贴制度,并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和居民消费水平的变化建立完善各项津贴、补贴标准动态调整机制。完善并落实好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和特别扶助制度。
第三节 健全社会救助体系
将符合条件的困难老年人全部纳入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救助供养,逐步提高保障标准和水平。完善医疗救助制度,全面开展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逐步将低收入家庭老年人纳入救助范围。健全临时救助制度,加强对老年人的“救急难”工作,按规定对流浪乞讨、遭受遗弃等生活无着老年人给予救助。探索建立专项救助制度,对低收入老年人实施安全温暖过冬、生活照料等专项服务,将符合条件的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纳入住房保障范围。落实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与扶贫开发政策有效衔接有关政策要求,确保现行扶贫标准下农村贫困老年人实现脱贫。
第四节 发展公益慈善事业
鼓励社会力量依法面向老年人开展慈善捐赠、志愿服务、慈善信托、安全知识教育、急救技能培训、突发事故防范等公益慈善活动。推动省慈善总会、红十字会等机构设立专门针对老年群体的专项基金。加强对慈善组织和慈善活动的引导、扶持和监管,加大对违反法律法规行为的查处力度。强化民政部门与公益慈善组织、社会服务机构之间的信息对接和工作衔接,实现政府救助与社会帮扶有机结合。
第四章 完善社会养老服务体系
第一节 大力发展居家养老服务
加快完善支持居家养老的配套政策,探索制定子女照料失能老年父母的支持政策,在假期和用工制度方面进行适当倾斜。鼓励成年子女与老年父母共同居住或就近居住。建立以养老服务企业和社会组织为主体、以社区为纽带,满足老年人各种服务需求的县(市、区)、乡镇(街道)、村(居)委会居家养老服务网络。整合村、社区活动场地和公共功能。充分利用“互联网+”和大数据技术建设居家养老服务信息平台,集成和优化社会养老资源,整合和畅通各类服务机构及商业网点,为老年人提供各类上门服务。支持城乡社区老年协会定期上门巡访独居、空巢老年人家庭,帮助老年人解决实际困难。鼓励有条件的地方推动扶持残疾、失能、高龄等老年人家庭开展适应老年人生活特点和安全需要的家庭住宅装修、家具设施、辅助设备等建设、配备、改造工作,对其中的经济困难老年人家庭给予适当补助。大力发展家政服务,为居家老年人提供规范化、个性化的服务,对高龄老人、失能老人提供上门服务。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为高龄、失能、失智、贫困、伤残、计划生育特殊家庭等困难老年人提供助餐、助浴、助洁、助急、助医等服务。
第二节 夯实社区养老服务基础
加快推动各类养老服务设施标准制定。加强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老年人活动中心、嵌入式中小微养老机构建设,并配备医疗护理、康复辅具、文娱活动等设备。新建城区和新建居住(小)区按要求配套建设社区日间照料设施,并与住宅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验收、同步交付使用。老城区和已建成居住(小)区无养老服务设施或现有设施没有达到规划要求的,通过购置、置换、租赁、利用闲置资源等方式建设。鼓励支持社会力量投资兴建和运营城乡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料和活动中心,对符合要求建设的给予建设补贴和运营补贴。充分发挥城乡社区供需对接、服务引导作用,统筹协调社区范围内的各类养老服务机构、医疗卫生服务机构、基层老年协会、社会工作服务机构、志愿服务组织和服务性企业,提高社区居家养老服务能力和质量。鼓励有条件的地方通过委托管理等方式,将社区养老服务设施无偿或低偿交由专业化的居家社区养老服务项目团队运营。
第三节 推动养老机构提质增效
加快推进公办养老机构改革。积极稳妥推进具备向社会提供养老服务条件的公办养老机构转制为企业或开展公建民营,完善法人治理结构。建立健全老年人入住评估制度,优先保障城乡特困人员、孤老优抚对象、经济困难的孤寡、失能、高龄等老年人的服务需求,增强公办养老机构托底功能,托底养老的公办养老机构原则上由政府运营。完善公建民营养老机构管理办法,鼓励社会力量通过独资、合资、合作、联营、参股、租赁等方式参与公办养老机构改革。政府投资建设和购置的养老设施、新建居住(小)区按规定配建并移交给民政部门的养老设施、党政机关和国有企事业单位培训疗养机构等改建的养老设施,均可实施公建民营。
支持社会力量兴办养老机构。贯彻落实全面放开养老服务市场、提升养老服务质量的有关政策要求,加快推进养老服务业“放管服”改革。落实支持社会力量兴办养老机构的投融资、税费、人才、土地等扶持政策,探索制定采取特许经营、政府购买服务、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等方式支持社会力量举办养老机构的政策措施,逐步使社会力量成为发展养老服务业的主体。通过补助投资、贷款贴息、运营补贴、购买服务等方式,积极鼓励社会力量投资兴办面向失能、失智、高龄老年人的养老机构。鼓励整合改造企业厂房、商业设施、存量商品房等用于养老服务。
全面提升养老机构服务质量。开展养老院服务质量建设专项行动,建立全省统一的服务质量标准和评价体系,制定全省统一的养老机构标志。建立健全养老机构分级标准,加强养老机构服务质量监管。优化存量养老机构的床位结构,降低空置率,提高护理型养老床位比例。完善养老服务第三方评估管理机制,强化评估结果运用。推进行业自律和信用体系建设,营造养老服务供需双方相互依赖、安全可靠的市场环境。探索制定养老服务机构责任和风险防控政策措施,积极推动养老机构责任保险工作,引导和鼓励养老机构投保、保险公司承保。认真执行《养老设施建筑设计规范》《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对符合消防安全规定而又未取得相关许可的养老机构,可通过地方政府一事一议的方式予以解决。
第四节 加快推进医养结合发展
完善医养结合机制。建立健全医养结合优惠扶持政策,全面建立医疗卫生机构与养老机构合作机制,支持养老机构和医疗机构按分级诊疗原则组建多种形式的医养联合体,鼓励养老机构与周边医疗机构建立合作关系,为老年人提供治疗期住院、康复期护理、稳定期生活照料以及临终关怀一体化服务。县级以上医院(含中医医院)要设立老年人挂号、诊疗服务、急诊急救绿色通道,建立与老年病专科医院、老年护理院以及养老机构内设医疗机构间的双向转诊与合作关系。发挥中(藏)医对健康养老养生的支持作用,支持有条件的中(藏)医医疗机构开展中(藏)医医养服务,鼓励社会资本建设中(藏)医药医养服务机构,建设一批中(藏)医药特色健康养老服务示范基地。支持社会力量开办医养结合机构及老年康复、老年护理等专业医疗机构。
支持养老机构开展医疗服务。支持有条件的养老机构开办(或内设)医疗机构,提高养老机构医疗服务能力。鼓励符合条件的执业医师到养老机构、社区老年照料机构内设的医疗卫生机构多点执业。对符合条件的养老机构的内设医疗机构按规定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协议管理范围。
积极发展健康养老服务。推进老年康复医院、老年病医院、老年护理院、安宁疗护机构、临终关怀医院等医疗机构建设。支持有条件的二级及以上综合医院开设老年病科,开展老年慢性病防治和康复护理工作,到2020年,40%以上的二级以上综合医院设立老年病科。支持有条件的二级以上综合医院和中医医院开设老年康养护理院,开展失能、半失能老年人养护工作。制定老年人医疗服务优待政策,为老年人特别是高龄、重病、残疾、失能老年人就医提供便利服务。鼓励各级医疗卫生机构和医务工作志愿者为老年人开展义诊。加强康复医师、康复治疗师、康复辅助器具配置人才培养,广泛开展偏瘫肢体综合训练、认知知觉功能康复训练等老年康复护理服务。推动部分基层医疗机构向护理康复职能转型,提高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康复护理型床位占比。鼓励社会力量创办医养一体的老年护理院、老年康复等专业医疗机构,有条件的地方可将部分公立医院转为康复、护理等机构。
加强健康促进和疾病预防。制定符合老年人群特点的健康教育计划,科学普及合理膳食、适量运动、戒烟限酒等方面的知识。加强老年心理健康知识宣传,提高社会对老年心理健康的认知水平和重视程度。推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为辖区内65周岁以上老年人建立健康档案,为70周岁以上老年人开展定期免费体检,为80周岁及以上老年人全面提供家庭医生签约上门服务。探索为失能、半失能老年人设立“家庭病床”,与老年人家庭建立签约服务关系,提供连续的健康管理与医疗服务。加强老年人常见病、慢性病、精神疾病的健康指导和综合干预。研究推广老年疾病防治适宜技术,及时发现健康风险因素,促进老年疾病早发现、早诊断、早治疗。面向老年人开展中医药健康管理服务项目。加强老年严重精神障碍患者的社区管理和康复服务。
第五节 加大养老服务统筹力度
加强农村养老服务。发挥政府在农村养老中“保基本、兜底线”作用,加快推动农村特困人员供养服务机构服务设施和服务质量达标。推动农村中心敬老院在功能发挥上向区域养老服务综合体转变,管理模式向公建民营、合作经营、购买服务等方式转变,服务对象向农村老年人全覆盖转变,服务内容向基本生活保障、医疗护理、文体娱乐、精神慰藉等多层次转变。整合各类涉老服务资源,充分利用农村闲置的学校、村“两委”用房、医院用房以及民房等资源,推进农村小型互助式养老机构建设。鼓励城市资金、资产和资源投向农村养老服务业,建立完善城市公办养老机构与农村养老服务机构对口支援和合作机制。通过邻里互助、亲友相助、志愿服务等模式大力发展农村互助养老服务。发挥农村基层党组织、村(居)委会、老年协会等作用,积极培育为老服务社会组织,依托农村社区综合服务中心(站)、综合性文化服务中心、村卫生室、农家书屋、全民健身等设施,为留守、孤寡、独居、贫困、残疾等老年人提供丰富多彩的关爱服务。农村集体经济、农村土地流转等收益分配应充分考虑解决老年人养老问题。
加强民族地区养老服务。开展民族地区老龄问题研究,加强对民族地区人口老龄化形势的研判,因地制宜开展应对人口老龄化行动。支持民族地区加快养老服务体系建设。健全区域协调发展机制,共建合作平台,建立互利共赢、共同发展的互利机制,重点在异地养老、旅游养老等领域形成定向委托、战略合作、对口支援等对口发展联盟。
加强贫困地区养老服务。把贫困老年人纳入扶贫开发工程,加大对贫困地区、贫困村养老公共服务设施的扶持力度,切实改善贫困地区老年人生活条件,提高家庭对老年人的扶养赡养能力。按照脱贫攻坚整体规划,实现精准扶贫、精准脱贫政策与农村困难老年人帮扶政策相衔接。
第六节 强化养老服务分类供给
加强养老服务分类管理。满足不同年龄段老年人养老服务需求,提高养老服务供给精准性。针对60周岁—69周岁低龄老年人,加强老年教育、老年旅游、老年金融、老年文化、老年休闲娱乐和社会参与等方面的服务供给;针对70周岁—79周岁中龄老年人,加大老年用品、老年医疗保健、老年康复用具和老龄特色用品等方面的供给力度;针对80周岁以上高龄老年人养老服务需求,重点提供长期护理和临终关怀等服务。建立四川省居家失能、半失能、高龄老年人照护服务需求评估体系。
合理确定养老服务设施布局。综合考虑老年人口的构成、规模等因素,合理确定养老服务类型、布局和规模,实现养老服务设施的均衡配置。在城市社区逐步建立步行15分钟居家养老服务圈。大力发展物业养老服务模式,鼓励物业公司依托现有物业资源,为居家和社区老年人提供方便有效的养老服务。积极发挥农村基层老年协会作用,组织低龄、健康老年人广泛开展助老巡访、互助养老、抱团养老,为农村留守、残疾、失能老人提供必要的养老服务,并逐步扩大服务范围。鼓励各地结合地形、气候等优势,建设养老与健康产业园区(或康养小镇),因地制宜打造一批养老服务特色示范点或示范区,发展“候鸟式”“度假式”“生态休闲式”等多种养老模式。
第五章 加快推动老龄产业发展
第一节 丰富老龄产业业态
依托四川丰富独特的地质、物候、生态、医疗服务、保健养生、运动休闲等资源,大力发展养老服务企业。鼓励金融机构进入养老服务产业,开发适合老年人的储蓄、保险、投资等金融产品。推进互联网、物联网、大数据等信息技术支撑健康养老发展,创新健康养老服务模式,开展面向家庭、社区的智慧健康养老应用示范,提升健康养老服务覆盖率和质量。
第二节 优化老龄产业空间布局
以实现健康养老服务全覆盖为目标,依托现有发展条件,打造特色鲜明、布局合理、创新发展的“一区两片三带”发展格局。以成都为核心,由德阳、绵阳、遂宁、乐山、眉山、雅安和资阳等组成创新发展核心区,建成全省养老与健康服务业多业态布局的主要区域。依托泸州、南充优质医疗资源,打造由泸州、内江、自贡、宜宾组成的川南融合发展示范片区和由南充、广元、广安、达州、巴中组成的川东北融合发展示范片区。立足独特自然生态和民族特色文化,构建以安宁河谷为主体的攀西阳光康养服务业发展带、以大巴山脉为主体的秦巴生态森林康养服务业发展带、以藏羌地区为主体的川西民族特色康养服务业发展带,推动攀枝花建设中国阳光康养旅游城市、西昌创建全国国民旅游休闲示范城市。
第三节 培育老龄产业市场主体
依托区域产业集聚优势和资金、技术、人才等优势,打造一批主导产业突出、产业链条完整、服务功能完善的示范产业园区和生产基地。鼓励竞争力强、有实力的老龄服务企业走集团化发展道路,扶持中小型老龄服务企业连锁经营,培育一批生产老年人用品和为老年人提供服务的企业集团和龙头企业。加强老龄产业的技术集成和市场应用,引导企业开发、生产和经营老年护理用品、康复用品和辅助器具。培育发展老龄产业行业协会和中介组织,充分发挥其在行业交流、自律管理等方面的积极作用。
第四节 扩大老龄产业市场供给
增加老年用品供给。鼓励物业服务、家庭服务、社区服务、商务服务、餐饮住宿、健康服务、文化体育、休闲旅游、金融、物流等行业和领域积极拓展为老服务项目。支持研究、开发、生产老年系列用品,促进老年用品升级换代,推进智慧养老产品研发,打造全国老年服务领先产品。丰富老年护理、辅助、健身、理疗、电子呼救等特需用品,开发适合老年人使用的手机、计算机、游戏等电子产品和软件产品,丰富适合老年人的食品、药品、服装等供给。力争在每个市(州)建立一个老年人用品测试、展示、体验场所。鼓励商家设立老年用品专柜,培育老年用品专卖商店。举办中国(四川)老龄事业暨养老服务业国际博览会。大力发展老年电子商务。
提升老年用品科技含量。加强对老年用品产业共性技术的研发和创新。鼓励符合条件的老年用品企业牵头承担各类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科研项目。支持技术密集型企业、科研院所、高校及老龄科研机构加强适老科技研发和成果转化应用。扶持和认定一批高科技创新型老年用品企业。
第五节 强化老龄产业政策支持
充分发挥政府的引导作用和市场的主体作用,深入推进养老健康服务业作为重点培育发展的新兴先导型服务业加快发展。构建老龄服务业分级准入制度,扩大老龄服务业社会供给平台,鼓励和支持社会组织从事老龄服务。充分发挥四川省健康养老产业投资基金的杠杆作用,扶持老龄服务企业发展。完善金融信贷支持政策,鼓励和引导老龄企业通过银行贷款、上市、发行债券、融资租赁等多种渠道筹措资金。研究制定扶持老龄产业发展的技术、贸易、人才政策。鼓励条件成熟地区编制老龄产业发展规划,注重体现区域特点和民族特色,增强产业竞争力。
第六章 营造敬老养老助老社会环境
第一节 丰富老年人精神文化生活
积极发展老年教育。将老年教育纳入教育发展规划和终身教育体系。优化发展城乡社区老年教育,到2020年,县级以上城市原则上至少有1所老年大学,50%的乡镇(街道)建有老年学校。促进各级各类学校开展老年教育,推动部门、行业企业、高校举办的老年大学(学校)向社会开放。持续推进全省老年大学(学校)评估定级,深入开展示范性老年大学创建活动。推动各类普通高校、职业院校结合办学特色开发老年教育课程,为老年人提供教学资源和服务。加强老年大学与社会教育机构的合作,组建老年教育联盟(集团)。支持和鼓励各类社会力量举办或参与老年教育。利用广播、电视、互联网等手段办好远程老年大学,为更多的老年人居家接受教育创造有利条件。实施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培育、老年教育机构基础能力提升、学习资源建设整合等行动计划。
繁荣丰富老年文化。通过新建、改造和整合等途径,增加老年活动设施和场所,支持各类公共场所为老年人开展文化活动提供便利。推动各级各类文化服务设施向老年人免费、优惠开放。增加文化信息资源共享、农村电影放映、农家书屋等重大文化惠民工程面向老年人的服务内容和资源。广泛开展群众性老年文化活动,结合当地习俗和文化,增加适合老年人的特色文化服务项目。支持创作发行面向老年人的优秀文化作品,加强公共数字文化资源建设,积极运用网络、手机等新媒体进行宣传推广。鼓励和支持老年人传承非物质文化遗产。加强专业人才和业余爱好者相结合的老年文化队伍建设,培育老年文化活动品牌。
重视老年精神关爱。坚持政府关爱为主导、社会关爱为主体、社区关爱为重点、家庭关爱为基础,推进老年精神关爱工作。社区、养老机构要积极引入社会工作者、心理咨询师等力量开展心理健康服务。加强社区对老年严重精神障碍患者的服务管理和康复治疗,开展老年心理健康服务示范项目试点。督促与老年人分开居住的家庭成员履行精神慰藉义务,加强与外出务工人员用人单位合作,督促外出务工人员经常与在家留守老人通过电话、书信等方式进行联系。支持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志愿者等社会力量开展读书看报、亲情陪伴等形式多样的老年关爱活动。加强对高龄、空巢、失能、失智、贫困、伤残、计划生育特殊家庭等重点老年人的精神关爱。鼓励城乡社区为老年精神关爱提供活动场地、工作条件等支持。
加强老年体育健身。实施全民健身计划,依托公园、广场、绿地等公共设施及旧厂房、旧仓库、老旧商业设施等城市空置场所,建设适合老年人体育健身的场地和设施。支持乡镇(街道)综合文化站建设体育健身场地,配备适合老年人的设施和器材。完善体育馆免费或优惠开放政策,支持公共和民办体育设施向老年人免费或优惠开放。广泛开展老年人体育健身活动,引导老年人养成健康、文明、科学的生活方式。加强老年人体育健身交流活动,持续举办四川省老年人运动会。推广适合不同年龄阶段老年人的体育健身方法和健身项目。鼓励发展多种类型的老年人体育组织,到2020年,90%的乡镇(街道)建立老年人基层体育组织,城乡社区普遍建立老年人健身活动站(点)和体育团队。
第二节 推进老年宜居环境建设
推动无障碍设施建设和改造。完善涉老工程技术标准规范体系,增强标准刚性,确保在规划、设计、施工、验收、运行、维护、管理等全过程得到贯彻实施。新建公共设施和涉老设施无障碍率保持100%。加强对居住小区、园林绿地、道路、建筑物,特别是与老年人日常生活密切相关的已建设施的无障碍改造。推进无障碍建设进家庭,优先为残疾、失能、高龄等特殊困难老年人家庭进行无障碍改造。加快小城镇、农村无障碍环境建设,积极参与全国无障碍城市创建活动。推进适宜老年人特点的通用产品、信息技术等无障碍实用技术的研发和推广。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为无障碍环境建设提供捐助和志愿服务,探索鼓励市场主体参与无障碍设施建设和改造的政策措施。
营造安全绿色便利生活环境。在推进老旧居住(小)区改造、棚户区改造、农村危房改造等工程中优先满足符合住房救助条件的老年人的基本住房安全需求。加强对养老机构等涉老重点场所和设施的安全隐患排查治理,普及老年人安全知识和自救急救技能。强化养老服务设施的节能环保改造,将各类养老机构和社区养老服务设施纳入绿色建筑行动重点扶持范围。推动老年人共建共享绿色社区、美丽宜居村庄和生态文明建设成果。实施公共交通标志、安全岛、信号灯等交通设施的适老化改造,在公交站、地铁站、火车站、机场等交通枢纽设置老年人等候专区和优先通道。推进老年人紧急求助、跟踪定位、健康监测等安全智能产品的创新和应用。引导、支持开发老年宜居住宅和代际亲情住宅。支持多层老旧住宅加装电梯。加强街道、社区“老年人生活圈”配套设施建设,为老年人提供一站式便捷服务。
弘扬敬老养老助老社会风尚。把敬老养老助老纳入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美德、个人品德建设,纳入文明城市、文明村镇、文明单位、文明校园、文明家庭考评,作为国民教育、干部教育和乡规民约的重要内容。利用春节、清明节、中秋节、老年节等传统和法定节日,营造敬老养老助老良好氛围。深入挖掘孝亲敬老典型人物及事迹,开展创意新颖、内容生动、形式多样的敬老养老助老宣传教育活动。推动敬老养老助老教育进学校、进家庭、进机关、进社区,大力开展“敬老模范县(市、区)”“敬老模范乡镇(街道)”“敬老模范村(社区)”“敬老文明号”“敬老模范单位”“敬老模范家庭”“敬老楷模(之星)”创建活动和“敬老养老助老”主题教育实践活动。
第三节 支持老年人参与社会发展
培育积极老龄观。加强全社会健康老龄化、积极老龄化观念的宣传教育。增强全社会接纳、尊重、帮助老年人的关爱意识,为老年人参与社会发展营造良好氛围。引导老年人树立终身发展理念,始终保持自尊自爱自信自强的精神状态,积极参与社会发展。
加强老年人力资源开发。将老年人才开发利用纳入各级人才队伍建设总体规划,鼓励各地制定老年人才开发利用专项规划。落实渐进式延迟退休政策,鼓励专业技术领域人才延长工作年限。支持技术型老年人参与科技开发和应用,开展咨询服务。推动建立老年人才和专家信息库,积极搭建老年人才市场。支持老年人才自主创业,帮助有意愿且身体状况允许的贫困老年人通过创业就业脱贫致富。依法保障老年人在劳动过程中的合法收入、安全和健康权益。对老有所为贡献突出的老年人和在老有所为工作中贡献突出的单位、个人,可按规定给予表彰或奖励。
大力发展老年志愿服务。支持老年人积极参加基层老年协会等社会组织,广泛参与基层民主监督、社会治安、环境保护、纠纷调解、邻里互助等志愿服务。鼓励老年人在关心教育下一代工作中发挥重要作用。鼓励老年人利用自身特长和社会资源参与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行动,倡导和支持老年人广泛开展自助、互助,鼓励低龄健康老年人为高龄、失能老年人提供志愿服务,推进建立养老服务时间储蓄银行。组织医疗卫生、文化教育、农林科技等方面的老专家、老知识分子参与农村精准扶贫等志愿服务。壮大老年志愿者队伍,推行老年志愿服务登记制度,到2020年老年志愿者注册人数占老年人口比例的12%以上。
培育基层老年社会组织。坚持扶持发展和规范管理并重,加强老年社会组织的培育扶持和登记管理。采取政府购买服务等措施加大对公益性、互助性、服务性、专业性基层老年社会组织的支持力度。继续推动老年社会组织规范化建设,提高专业素质、服务能力和社会公信力。深入开展基层老年协会“乐龄工程”,鼓励和支持符合条件的老年社会组织承接政府购买居家养老服务,参与管理日间照料中心、社区服务中心、老年活动中心、老年大学(学校)教学点等涉老服务场所,促进老年人通过社会组织实现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
第七章 切实保障老年人合法权益
第一节 推进老龄事业法规建设
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修订《四川省老年人合法权益保护条例》,推动制定《四川省养老服务促进条例》,出台四川省关于制定和实施老年人照顾服务项目的意见。推动老年人监护制度试点。加快推动老年人社会服务、社会优待、社会参与、宜居环境建设等方面的法规创制。落实老年人优待政策,逐步提高老年人优待水平,稳步发展普惠性老年人优待服务,推进常住老年人与户籍老年人享受同等优待。
第二节 健全老年维权服务体系
健全多部门联合执法检查和综合评估制度。完善涉老矛盾纠纷排查和调解机制,以及多部门联合查处侵犯老年人合法权益行为的综合治理和快速反应机制。充分发挥基层党组织、群众性自治组织、老年社会组织在老年维权方面的作用。建立健全维护老年人合法权益的社会监督机制。提高老年人来信来访来电调处率,进一步提升老年维权服务质量。
第三节 加强老年人法律服务和法律援助
发挥“12348”法律服务热线作用,针对老年群体特点开展满足老年人特殊需求的专项法律服务活动。将敬老养老助老纳入个人诚信体系建设。加强老年人防范电信网络诈骗和非法集资宣传教育工作,提高老年人的防骗、识骗能力,严厉打击欺老、骗老、虐老等违法活动,对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相关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健全老年人法律援助网络体系,推进法律援助工作站(点)向城市社区和农村延伸,方便老年人及时就近寻求法律帮助。落实针对经济困难老年人的司法救助政策。严格执行法律援助和司法救助的受案范围,重点做好农村和贫困、高龄、空巢、失能等特殊困难群体的法律援助和司法救助工作。开展更多适合老年人的法治宣传活动,提高老年人守法意识和依法维权意识。
第八章 加强老龄工作基础建设
第一节 推进信息化建设
落实国家促进大数据发展行动纲要,加快智慧养老社区、大数据养老服务和远程医疗服务信息平台建设,推进为老服务综合信息平台在城市社区全覆盖、在农村地区扩大覆盖。深入实施信息惠民工程,推进居民社会保障卡与健康卡、金融IC卡、老年优待卡等公共服务卡的应用集成。探索老龄工作信息共享和信息化建设协同推进机制,促进各部门涉老信息互联互通。建立上下左右联通的老龄信息网络,加大老龄政务信息公开力度。开展涉老大数据建设和应用试点示范,建成养老服务信息平台,实现涉老信息的高效采集、有效维护。制定规范“12349”民政专号的使用和管理办法。
第二节 完善投入机制
充分发挥公共财政的主渠道作用,建立老龄事业发展和养老体系建设经费投入保障机制。各级政府用于社会福利事业的彩票公益金,50%以上要用于支持发展养老服务业,并随老年人口的增加逐步提高投入比例。支持符合条件的社会资本采取建立基金、发行企业债券等方式筹集资金,用于建设养老设施、购置设备和收购改造社会闲置资源等。支持发展养老机构责任保险、老年人意外伤害保险、养老保险等,降低养老机构经营风险。创新商业养老保险产品和服务,鼓励商业保险机构投资养老服务产业。建立完善特殊困难群体和重点优抚对象等老年人意外伤害险统保相关政策,鼓励有条件的地方为70周岁以上老年人购买意外伤害保险。
第三节 强化队伍建设
加强老龄事业发展和养老体系建设工作力量,充实干部队伍,提高履职能力。完善涉老专业教育体系建设政策措施,积极鼓励高等院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加强养老服务相关专业建设,加快培养老年服务管理、老年医学、医疗保健、护理康复、老年教育、营养调配、心理咨询和社会工作、经营管理、康复辅具配置等专业人才,养老机构每100名老年人应配备1名老年社会工作者。依托院校、养老机构建立养老服务和管理实训基地,支持社会力量举办养老服务培训机构,加快省级养老实训示范基地建设。加快推进养老服务职业培训和技能鉴定工作,建立以品德、能力和业绩为导向的职称评价和技能等级评价制度,落实职业培训补贴政策,在养老机构和社区开发公益性岗位,拓宽养老服务专业人员职业发展空间。提高养老服务从业人员薪酬待遇,加强对养老服务从业人员的社会关怀。探索将养老护理员纳入公益性岗位,对符合条件的按规定给予公益性岗位补贴。探索建立养老服务从业人员年老后优先入住公办养老机构的制度。到2020年,养老护理员岗前培训率达到95%以上,养老护理员每年参加技能培训的比例不少于30%,累计培训养老护理专业人员40万人次。积极引入专业社工人才,开发养老服务公益性岗位,加快培育志愿者队伍,支持养老机构吸纳困难群体就业,形成专业人员引领志愿者的联动工作机制。
第四节 夯实基层工作
进一步理顺老龄事业发展和养老体系建设工作机制,加强县(市、区)、乡镇(街道)民政和老龄工作机构建设,在村(居)委会配备专(兼)职老龄工作人员,保证城乡社区老龄工作有人抓、老年人事情有人管、老年人困难有人帮。加强离退休干部服务管理工作,继续推进离退休人员管理服务社会化,建立健全老年人原工作单位、居住社区、老年社会组织和基层党组织齐抓共管的工作机制。积极创建离退休干部基层服务型党组织,优化组织设置,探索在离退休干部集中居住地、活动学习场所、兴趣爱好团体、社会组织中集中建立基层党组织和临时党组织,加强老年社会组织党建工作。加强基层老龄工作机构业务台账建设。建立基层老龄工作激励机制,表彰基层老龄工作先进典型。探索建立工会、共青团、妇联、残联、红十字会等群团组织参与老年人管理服务的常态化机制和制度化渠道。
第五节 加强科学研究与调查统计
加强省级财政科研项目和相关科研资金对老龄事业领域科技创新、理论研究和政策应用研究的支持,激励老龄科学研究。在川高校、研究机构、企业和市(州)、县(市、区),探索设立老龄科学理论研究基地、老龄产业实践研究基地、老龄政策创制试点基地。组建四川省老龄问题专家智库,持续开展四川人口老龄化中长期应对策略研究。建立完善老年人状况统计调查和发布制度,完善老龄事业统计指标体系,加强老龄事业统计监测工作,建设老年人口信息基础数据管理和老龄事业发展数据直报体系,建立老龄事业统计公报定期发布制度。适时对全省城乡老年人生活状况进行抽样调查并对社会发布。
第六节 扩大老龄宣传与区域合作
整合各种宣传媒介资源,形成上下互通、横向联合、齐抓共管的老龄工作宣传格局。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充分发挥各类媒体的作用,加大对人口老龄化国情省情、老龄政策法规、老龄事业发展以及老龄工作典型人物、事迹、经验等宣传报道,着力提升舆情研判引导能力,营造全社会关注老龄问题、关心老龄事业、支持老龄工作的良好氛围。积极参与国家老龄问题应对研究,加强与有关机构、涉老组织和其他省份的交流与合作。总结四川老龄事业发展与养老体系建设模式,为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提供四川经验。
第九章 强化规划实施保障机制
第一节 加强组织领导
坚持党对老龄工作的统一领导,充分发挥各级党委的领导核心作用,加强对老龄工作的战略部署和统筹协调。强化各级政府落实规划的主体责任,将本规划主要任务指标纳入当地经济社会发展规划,纳入为民办实事项目,纳入政府工作议事日程和目标责任考核内容。各有关部门要切实发挥职能作用,根据本规划提出的各项任务和政策措施,研究制定配套政策和具体实施方案。建立老龄委成员单位目标责任制,量化工作任务,确保规划任务全面落实。完善各级老龄工作机构的决策参谋、综合协调、督查督办职能。
第二节 加强土地保障
将各类老龄事业发展和养老体系建设用地纳入城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优先安排利用存量建设用地或年度用地计划,充分保障养老服务用地需求。非营利性养老机构的养老服务设施用地可采取划拨方式供应,营利性养老服务设施用地应当以租赁、出让等有偿方式供应,原则上以租赁方式为主。土地出让(租赁)计划公布后,同一宗建设用地有两个或者两个以上意向用地者的,应当以招标、拍卖或者挂牌方式供地。在符合规划的前提下,允许利用和改造现有空闲的厂房、学校、社区用房等举办养老服务机构,经规划批准临时改变建筑使用功能从事非营利性养老服务且连续经营1年以上的,5年内土地使用性质可暂不作变更。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可以依法用于兴办养老服务机构。
第三节 完善财税政策
对符合条件、提供基本养老医疗卫生服务的非公立医疗机构,其专科建设、人才队伍建设纳入财政专项资金支持范围,符合条件的非公立医疗机构纳入全省区域专病中心建设范围。民办医疗机构用电、用水、用气与公立医疗机构执行相同的价格政策,养老机构、老年大学(学校)、涉老学习活动阵地用电、用水、用气,按居民生活类价格执行,按规定享受税收优惠政策。对非营利性医疗养老机构建设免征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对营利性医疗养老机构建设减半征收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经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养老健康服务业相关企业,符合税收优惠条件的依法享受高新技术企业税收优惠政策。
第四节 强化督查评估
省老龄办、民政厅、省发展改革委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各地的指导、督促,及时检查并向省政府报告工作进展情况。要建立第三方评估机制,适时开展规划执行情况的评估,向社会公布评估结果。县级以上政府要结合实际制定本级规划或实施方案,细化工作要求、加强督促检查,确保工作落实到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