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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印发四川省湿地保护修复制度

实施方案的通知

川办发〔2017〕98号        2017年10月14日

(已失效)

各市(州)人民政府,省政府有关部门、有关直属机构,有关单位:

  《四川省湿地保护修复制度实施方案》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四川省湿地保护修复制度实施方案


  湿地是指具有重要生态功能的常年或者季节性的潮湿地域,在涵养水源、净化水质、蓄洪抗旱、调节气候和维护生物多样性等方面发挥着重要功能,是重要的自然生态系统。我省的湿地包括沼泽湿地、湖泊湿地、河流湿地和人工湿地(本实施方案所指湿地不含水稻田),是重要的战略资源。湿地保护是生态文明建设的重要内容,事关全省生态安全,事关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事关子孙后代生存福祉。为加快建立系统完整的湿地保护修复制度,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湿地保护修复制度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6〕89号)、《中共四川省委 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四川省加快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川委发〔2016〕8号)、《中共四川省委关于推进绿色发展建设美丽四川的决定》(川委发〔2016〕20号)要求,结合我省湿地保护修复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七中全会精神,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和治国理政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坚持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牢固树立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深化生态文明体制改革,建立健全湿地保护修复制度,全面保护湿地,强化湿地利用监管,推进退化湿地修复,提升全社会湿地保护意识,为建设生态文明和美丽四川提供重要保障。

  (二)基本原则。坚持生态优先、保护优先,维护湿地生态功能和作用的可持续性;坚持全面保护、分级管理,将全省所有湿地纳入保护范围,重点加强自然湿地、国家和地方重要湿地的保护与修复;坚持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全省各级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湿地保护负总责,鼓励社会各界参与湿地保护与修复;坚持综合协调、分工负责,充分发挥林业、国土资源、环境保护、水利、农业等湿地保护管理相关部门的职能作用,协同推进湿地保护与修复;坚持注重成效、严格考核,将湿地保护修复成效纳入对地方各级人民政府领导干部的考评体系,严明奖惩制度。

  (三)目标任务。实行湿地面积总量管控,到2020年,全省湿地面积不低于2621万亩,其中,自然湿地面积不低于2498万亩,湿地保护率达到56%以上。严格湿地用途监管,确保湿地面积不减少,增强湿地生态功能,维护湿地生物多样性,全面提升湿地保护与修复水平。

  二、完善湿地分级管理体系

  (四)建立湿地分级体系。根据生态区位、生态系统功能和生物多样性,将全省湿地划分为国家重要湿地(含国际重要湿地)、省级重要湿地和一般湿地,列入不同级别湿地名录,定期更新。国家重要湿地名录由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发布。省级重要湿地名录和保护范围由省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审核,报省政府批准后公布。其他湿地均纳入一般湿地,由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根据全省湿地资源普查结果确定名录和保护范围,报市(州)人民政府审核批准后公布,并报省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认定后的重要湿地应设立界碑、界桩,在显著位置树立湿地标示牌,标明湿地面积、类型、四至范围、主要保护物种、保护修复目标、主管部门和管理单位、举报电话等内容,做好分类管理。(林业厅牵头,国土资源厅、环境保护厅、水利厅、农业厅等参与,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落实。以下各项均需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落实,不再一一列出)

  (五)探索开展湿地管理事权划分改革。坚持权、责、利相统一原则,积极与国家有关部委衔接,探索开展湿地管理方面的中央、省、市(州)、县(市、区)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明晰国家重要湿地、省(地方)重要湿地和一般湿地的事权划分。(财政厅、林业厅会同省直有关部门负责)

  (六)完善保护管理体系。省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指导全省湿地保护修复工作,地方各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指导本辖区湿地保护修复工作,各级相关部门按职责分工统筹做好湿地保护修复工作。对国家和地方重要湿地,要通过推动设立国家公园、湿地自然保护区、湿地公园(不含城市建成区内以休闲娱乐、大众旅游为主要目的的城市湿地公园)、湿地保护小区、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等方式加强保护,在生态敏感和脆弱地区加快保护管理体系建设。加快健全全省各级湿地保护管理机构,合理配置湿地管理人员,加强能力建设,夯实保护基础。在重要湿地进一步完善和扩大湿地管护公益岗位,探索建立湿地管护员制度,助力精准扶贫,建立完善县、乡、村三级管护联动网络,创新湿地保护管理形式。(林业厅、财政厅、国土资源厅、环境保护厅、水利厅、农业厅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实行湿地保护目标责任制

  (七)落实湿地面积总量管控。市(州)、县(市、区)根据全省湿地资源普查结果,逐级分解落实2621万亩的全省湿地管控目标。合理划定纳入生态保护红线的湿地范围,明确湿地名录,并落实到具体湿地地块。经批准征收、占用湿地并转为其他用途的,用地单位要进行严格的科学调查、论证和评估,按照“先补后占、占补平衡”原则,负责恢复或重建与所占湿地面积和质量相当的湿地,确保湿地面积不减少。鉴于泥炭湿地占用后短期内无法恢复或重建的特殊性,除国家和省重点工程外,严禁占用全省的泥炭湿地。(林业厅、国土资源厅、省发展改革委、环境保护厅、水利厅、农业厅、省测绘地理信息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八)提升湿地生态功能。按照国家湿地生态状况评定标准,从影响湿地生态系统健康的水量、水质、土壤、野生动植物等方面,科学开展全省湿地生态状况评价。到2020年,国家重要水功能区水质达标率不低于83%,重要江河湖泊自然岸线保有率不低于35%,水鸟种类不低于147种,全省湿地野生动植物种群数量不减少。(林业厅、环境保护厅、水利厅、农业厅、国土资源厅、省测绘地理信息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九)建立湿地保护成效奖惩机制。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湿地保护负总责,政府主要领导承担主要责任,其他有关领导在职责范围内承担相应责任,要将湿地面积、湿地保护率、湿地生态状况等保护成效指标纳入本地区生态文明建设目标评价考核等制度体系,建立健全奖励机制和终身追责机制,对成绩突出的有关部门、单位和个人依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表彰,对失职失责的严肃问责。(林业厅牵头,省政府办公厅、省发展改革委、国土资源厅、环境保护厅、水利厅、农业厅等参与)

  四、健全湿地用途监管机制

  (十)建立湿地用途管控机制。按照主体功能定位确定各类湿地功能,实施负面清单管理。划入生态保护红线的湿地原则上按禁止开发区域的要求进行管理,严禁不符合主体功能定位的各类开发活动,严禁任意改变用途。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湿地公园、风景名胜区、地质公园、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等各类自然保护地内的湿地,要依据已有法律法规实施严格保护。禁止擅自征收、占用国家和省级重要湿地,在保护的前提下合理利用一般湿地,禁止侵占自然湿地等水源涵养空间,已侵占的要限期予以恢复,禁止开(围)垦、填埋、排干湿地,禁止永久性截断湿地水源,禁止向湿地超标排放污染物,禁止对湿地野生动物栖息地和鱼类洄游通道造成破坏,禁止破坏湿地及其生态功能的其他活动,禁止在河滩种植阻碍行洪的高大乔灌木及建设碍洪建筑。(林业厅、国土资源厅、环境保护厅、水利厅、农业厅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一)规范湿地用途管理。完善涉及湿地相关资源的用途管理制度,合理设立湿地相关资源利用的强度和时限,避免对湿地生态要素、生态过程、生态服务功能等方面造成破坏。进一步加强对取水、污染物排放、野生动植物尤其是鱼类等水生动物资源利用、挖砂、取土、开矿、林木采伐、引进外来物种和涉外科学考察等活动的管理。(国土资源厅、环境保护厅、水利厅、农业厅、林业厅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二)严肃惩处破坏湿地行为。湿地保护管理相关部门根据职责分工依法对湿地利用进行监督,对湿地破坏严重的地区或有关部门进行约谈。探索建立湿地利用预警机制,遏制各种破坏湿地生态的行为。逐步建立重要湿地远程监控网络,实时监控重要湿地保护状况。更加明确的建立健全以森林公安机关为主体的湿地执法机制。认真落实《四川省湿地保护条例》,严厉查处违法利用湿地的行为,造成湿地生态系统破坏的,责令限期恢复原状,情节严重或逾期未恢复原状的,依法给予相应处罚,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严肃处理。全省各级人民政府湿地保护管理相关部门或湿地保护管理机构要加强对湿地资源利用者的监督。(林业厅、国土资源厅、环境保护厅、水利厅、农业厅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五、建立退化湿地修复制度

  (十三)明确湿地修复责任主体。对未经批准将湿地转为其他用途的,按照“谁破坏、谁修复”原则实施恢复和重建。能够确认责任主体的,由其自行开展湿地修复或委托具备修复能力的第三方机构进行修复。对因历史原因或公共利益造成生态破坏的、因重大自然灾害受损的湿地,经科学论证确需恢复的,由县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牵头编制湿地修复专项方案;跨县(市、区)的湿地修复区,由市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牵头编制湿地修复专项方案;跨市(州)的湿地修复区,由省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牵头编制湿地修复专项方案。湿地修复所需资金,应通过积极争取国家支持、合理利用各级生态转移支付资金或根据各级政府职责等方式纳入同级财政预算。(林业厅、财政厅、国土资源厅、环境保护厅、水利厅、农业厅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四)多措并举增加湿地面积。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对近年来湿地被侵占情况进行认真排查,并通过退耕还湿、退养还滩、排水退化湿地恢复等措施,恢复原有湿地。各地要在水源、用地、管护、移民安置等方面,为增加湿地面积提供条件。探索以市(州)或县(市、区)为单位,开展全域湿地保护与建设试点工作。(林业厅、国土资源厅、环境保护厅、水利厅、农业厅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五)实施湿地保护修复工程。省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省直相关部门编制全省湿地保护修复工程规划。坚持自然恢复为主与人工修复相结合的方式,对集中连片、破碎化严重、功能退化的自然湿地进行修复和综合整治,优先修复生态功能严重退化的国家和省级重要湿地。将湿地保护修复与流域污染治理相结合,开展重要湿地、湖泊、河流流域污染综合治理;结合生态文明示范创建,实施一批流域农村面源污染防控、村镇生活污染治理、水生态修复、河(湖)滨生态恢复等方面生态治理项目。通过污染清理、土地整治、地形地貌修复、自然湿地岸线维护、河湖水系连通、人工增雨、植被恢复、野生动物栖息地恢复、拆除围网、生态移民和湿地有害生物防治等手段,逐步恢复湿地生态功能,增强湿地碳汇功能,维持湿地生态系统健康。(林业厅牵头,省发展改革委、财政厅、国土资源厅、环境保护厅、水利厅、农业厅、省气象局、省测绘地理信息局等参与)

  (十六)完善生态用水机制。水资源利用要与湿地保护紧密结合,统筹协调区域或流域内的水资源平衡,维护湿地的生态用水需求。从生态安全、水文联系的角度,利用流域综合治理方法,落实水域岸线保护、水污染防治、水环境治理、水生态修复等各项措施,建立湿地生态补水机制,明确技术路线、资金投入以及相关部门的责任和义务。强化对电站等水利工程下泄生态流量和生态鱼道的强制要求和监督监控,水库蓄水和泄洪要充分考虑相关野生动植物保护需求。(环境保护厅、水利厅牵头,省发展改革委、财政厅、林业厅、农业厅等参与)

  (十七)强化湿地修复成效监督。省湿地保护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按照国家湿地修复绩效评价标准,组织开展省级湿地修复工程的绩效评价。省湿地保护管理部门可根据需要委托第三方机构开展省级湿地修复工程竣工评估和后评估。市(州)、县(市、区)建立相应的绩效评价、评估和后评估体系。实行湿地修复公示制度,依法公开湿地修复方案、修复成效,接受公众监督。(林业厅、国土资源厅、环境保护厅、水利厅、农业厅、省测绘地理信息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六、健全湿地监测评价体系

  (十八)明确湿地监测评价主体。省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省直有关部门、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按照全国湿地资源调查和监测、重要湿地评价、退化湿地评估等规程或标准,组织实施省重要湿地的监测评价,组织实施全省湿地资源调查,调查周期为10年。国家重要湿地和省级重要湿地可根据需要缩短周期或开展补充调查。市、县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地方有关部门组织开展辖区内一般湿地的监测评价。省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水生生物监测和评价。加强部门间湿地监测评价协调工作,统筹解决重大问题。(林业厅牵头,国土资源厅、环境保护厅、水利厅、农业厅、省测绘地理信息局等参与)

  (十九)完善湿地监测网络。统筹规划省级重要湿地监测站点设置,建立省级重要湿地监测评价网络,充分利用测绘地理信息最新技术和成果,加强对湿地面积变化、湿地生态质量变化、水生生物的监测,强化对具有饮用水源功能的湖库水环境质量监测,提高监测数据质量和信息化水平。健全湿地监测数据共享制度,林业、国土资源、环境保护、水利、农业等部门获取的湿地资源相关数据要实现有效集成、互联共享。加强生态风险预警,防止湿地生态系统特征发生不良变化。(林业厅牵头,国土资源厅、环境保护厅、水利厅、农业厅、省测绘地理信息局等参与)

  (二十)监测信息发布和应用。建立统一的湿地监测评价信息发布制度,规范发布内容、流程、权限和渠道等。省级重要湿地资源的监测评价信息,由省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发布。一般湿地资源的监测评价信息,由市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发布。运用监测评价信息,为考核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落实湿地保护责任情况提供科学依据和数据支撑。实行监测评价与监管执法联动机制,监测评价的负面信息应及时反馈给同级湿地执法机构,执法情况应及时报同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林业厅牵头,国土资源厅、环境保护厅、水利厅、农业厅、省测绘地理信息局等参与)

  七、完善湿地保护修复保障机制

  (二十一)加强组织领导。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把湿地保护纳入重要议事日程,实施湿地保护科学决策,及时解决重大问题。各有关部门要认真履行各自职责,进一步完善综合协调、分部门实施的湿地保护管理体制,加强督导检查,形成湿地保护合力,确保实现湿地保护修复的目标任务。强化军地协调配合,共同加强湿地保护管理。(林业厅牵头,国土资源厅、环境保护厅、水利厅、农业厅等参与)

  (二十二)完善湿地保护法规体系。认真贯彻落实国家湿地保护有关法律法规和《四川省湿地保护条例》,制定出台四川省湿地公园管理办法和四川省重要湿地认定办法。制定公布湿地资源利用负面清单,进一步完善湿地保护法规体系,切实保护好水、土地、野生动植物等资源。(林业厅牵头,国土资源厅、环境保护厅、水利厅、农业厅、省法制办等参与)

  (二十三)加大资金投入力度。发挥政府投资的主导作用,形成政府投资、社会融资、个人投入等多渠道投入机制。积极争取国家对国家重要湿地、国家级湿地自然保护区、国家湿地公园的项目支持和财政补助。进一步调整存量、优化机构,整合和统筹使用相关财政资金,积极支持开展省级重要湿地的保护和修复工作。通过财政贴息等方式引导金融资本加大全省湿地保护修复支持力度,有条件的地方可研究给予风险补偿。加快完善省级湿地生态效益补偿制度,探索建立市(州)、县(市、区)湿地生态效益补偿制度,率先在自然湿地和生态区位重要的人工湿地开展补偿试点。在保持生态系统完整性和稳定性的前提下,鼓励社会资本参与国家湿地公园、省级湿地公园和湿地保护小区建设和运营,运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模式,推进湿地保护与合理利用。(林业厅、省发展改革委、财政厅牵头,国土资源厅、环境保护厅、水利厅、农业厅、人行成都分行、四川银监局等参与)

  (二十四)完善科技支撑体系。加强全省尤其是川西高原天然湿地基础和应用科学研究,突出湿地与气候变化、生物多样性、水资源安全等关系研究,积极推进湿地碳汇研究和增量碳汇上市交易。针对省内重点保护湿地动植物、特有珍稀濒危水生生物开展保护生物学研究。开展湿地保护与修复技术研究、试点与示范,在湿地修复关键技术上取得突破。建立湿地保护管理决策的科技支撑机制,提高科学决策水平。鼓励相关部门、单位和个人广泛开展跟踪调研,坚持因地制宜、实事求是,不断提炼和总结湿地保护修复工作中的好经验、好政策,逐步完善湿地保护修复体制机制。(林业厅、科技厅、环境保护厅、水利厅、农业厅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十五)加强宣传教育。充分利用“世界湿地日”“爱鸟周”“野生动物保护宣传月”“国际生物多样性日”“世界环境保护日”等节日,面向公众开展湿地科普宣传教育,利用互联网、移动媒体等新媒体手段,普及湿地科学知识,做好湿地保护修复工作的宣传教育和舆论引导,努力形成全社会热爱湿地、保护湿地的良好氛围。将湿地保护修复知识教育纳入学校生态文明教育中,挖掘并整合生物、地理等学科教育资源,组织学生学习湿地保护修复知识。利用主题教育班(队)会等形式,开展湿地保护修复知识宣传活动。依托湿地自然保护区、湿地公园、湿地保护小区,建立湿地保护教育基地,开展湿地保护实践活动、研学旅行。建立省级湿地保护志愿者制度,动员公众参与湿地保护和相关知识传播。(林业厅牵头,省委宣传部、教育厅、国土资源厅、环境保护厅、水利厅、农业厅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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