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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印发支持社会力量提供多层次

多样化医疗服务实施方案的通知

 

川办发〔2017〕94号        2017年9月30日

  

各市(州)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有关单位:

  《支持社会力量提供多层次多样化医疗服务实施方案》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支持社会力量提供多层次多样化
医疗服务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支持社会力量提供多层次多样化医疗服务的意见》(国办发〔2017〕44号)精神,在切实落实政府责任、保障人民群众基本医疗卫生需求的基础上,进一步激发医疗领域社会投资活力,更好满足人民群众多层次多样化医疗服务需求,结合我省实际,特制订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和治国理政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认真贯彻落实省第十一次党代会精神,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紧紧围绕推进健康四川建设,以提高人民健康水平为核心,坚定不移深化医改,坚持基本医疗卫生事业的公益性,正确处理政府和市场的关系,在基本医疗卫生服务领域坚持政府主导并适当引入竞争机制,在非基本医疗卫生服务领域充分激发市场活力,加快推进医疗服务领域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满足群众多层次多样化健康需求。

  (二)基本原则。

  以人为本,协调推进。充分发挥政府和市场的作用,把提升全民健康素质作为根本出发点和落脚点,促进社会办医和政府办医协调发展,利用全社会资源加快补齐医疗卫生事业发展短板,把社会效益放在首位,促进社会效益与经济效益相统一。

  需求引领,提升质量。瞄准供需矛盾突出领域,以先进技术、特色服务、品牌质量为重点,充分释放社会办医潜力和活力,促进人才、资金、技术等要素合理流动,推动社会办医服务创新、业态升级、质量提升,不断满足群众健康需求。

  简政放权,优化服务。在准入、执业、监管等方面对社会办医疗机构与公立医疗机构一视同仁,营造公平竞争环境。进一步消除社会办医的体制机制障碍,降低准入门槛,简化审批流程,压缩审批时限,提高审批效率。

  严格监管,有序发展。落实政府监管主体责任,强化政府在制度建设、标准制定、市场监管等方面职责,加强规范管理、指导监督和服务监管,严厉打击扰乱市场秩序的行为,促进社会办医守法诚信经营、规范健康发展。

  (三)发展目标。到2020年,全省社会力量办医能力明显增强,医疗技术、服务品质、品牌美誉度显著提高,专业人才、健康保险、医药技术等要素支撑更加夯实,发展环境全面优化。打造一批有较强竞争力的社会办医疗机构,形成若干较有影响力的健康服务产业集聚区,逐步形成多层次多样化医疗服务新格局。

  二、拓展多层次多样化医疗服务

  (四)鼓励发展全科医疗服务。发展社会力量举办、运营的高水平诊所,鼓励建立以全科医生(执业医师或执业助理医师)为主体的家庭医生服务团队,开展家庭医生签约服务,将家庭医生团队建设、服务内容、签约履约和服务情况等纳入统一管理,在转诊、收付费、考核激励等方面与政府办医疗机构提供的签约服务享有同等待遇。鼓励社会办全科诊所积极参与医疗联合体建设,与医院、商业保险机构等形成深度合作关系,为居民提供个性化签约服务。(省卫生计生委牵头,省发展改革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中医药局、四川保监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五)培育专科医疗服务优势。支持社会力量深入眼科、骨科、口腔、妇产、儿科、肿瘤、精神、医疗美容、康复等专科医疗等细分服务领域,举办二级以上眼科、口腔、骨科、妇产、儿科、肿瘤、精神、医疗美容、康复、老年病、临终关怀、体检等医疗机构,有效扩大服务供给,培育形成多种专科医疗服务优势,建立一批具有竞争力的品牌化专科医疗集团或大专科小综合的综合医院。支持社会力量举办独立设置的医学检验、病理诊断、医学影像、消毒供应、血液净化、安宁疗护等专业机构。加快推动第三方医学检验、医学影像机构与其他医疗机构的检查结果互认,面向全省提供专业化的医疗服务。(省卫生计生委牵头,省中医药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六)全面发展中医药服务。充分发挥中医药特色优势,鼓励社会力量以名医、名药、名科、名术为服务核心,提供流程优化、质量上乘的中医医疗、养生保健、康复、养老、健康旅游等服务。推进社会办中医试点。开展中医诊所备案制管理。鼓励有实力的社会办中医诊所、门诊部、中医馆等机构做大做强,实现跨区域连锁经营、规模发展。鼓励有条件的地方相对集中设置只提供传统中医药服务的中医门诊部和中医诊所,打造“中医一条街”等中医药文化氛围浓郁的中医药服务区域,推动注重疾病治疗转向同时注重健康维护,发展治未病、康复等多元化服务。启动省级中医药健康旅游示范基地认定工作,建立项目库,打造具有四川特色的中医药健康文化旅游体验路线,培育一批主题特色鲜明的中医药健康旅游基地和旅游景区(点)。(省中医药局牵头,省卫生计生委、省旅游发展委按职责分工负责)

  (七)有序发展前沿医疗服务。鼓励有实力的社会办医疗机构瞄准医学前沿,组建优势学科团队,提供以先进医疗技术为特色的医疗服务。稳妥有序开展精准化的健康体检、疾病预防、诊断和治疗等临床试验,探索建立“临床—科研—企业融合”等成果转化应用模式。推动经依法依规批准的新型个体化生物治疗产品、高性能医疗器械、前沿医疗技术标准化规范化应用。(省卫生计生委、科技厅、省中医药局、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食品药品监管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八)积极发展个性化就医服务。鼓励社会办医疗机构建立方便快捷的就医流程,营造舒适温馨的就医环境。鼓励达到二级以上水平医疗机构利用移动互联网等技术,加强网上便民服务平台、官方微信、手机应用程序(APP)等建设,开展在线预约诊疗、在线问诊、复诊、转诊、专人导医、家庭病房及向患者提供覆盖诊疗全流程的移动支付等多种个性化增值、辅助服务。鼓励社会力量举办诊疗、康复、护理、心理关怀等连续整合的服务机构,打造“医—康—护—养”四位一体服务体系。(省卫生计生委牵头,省中医药局、科技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九)推动发展多业态融合服务。建立健全医疗机构与养老机构合作机制,鼓励举办医养结合机构,支持社会办医疗机构为老年人家庭提供签约医疗服务。依托气候、森林等特色资源优势,支持攀西、川南等地区发展“候鸟式”“度假式”等医养融合服务,支持发展阳光康养、森林康养服务业。促进医疗与旅游融合,以特色医疗、高端医疗、康复疗养、中医药服务、休闲养生等为核心,丰富健康旅游产品,大力发展健康旅游产业。促进云计算、大数据、物联网、移动互联网等新兴信息技术与医疗服务深度融合。促进体育与医疗融合,推动体育康复产业发展,支持社会力量兴办以科学健身为核心的体医结合健康管理机构。(省卫生计生委牵头,省中医药局、省发展改革委、省经济和信息化委、民政厅、林业厅、省旅游发展委、省体育局、省通信管理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探索发展特色健康服务产业集聚区。鼓励有条件的地区探索以社会力量为主,打造特色鲜明、有较强竞争力的健康服务产业集聚区,更好满足较高层次健康消费需求。坚持合理定位、科学规划,在土地规划、市政配套、机构准入、人才引进、执业环境等方面给予政策扶持和倾斜,积极探索体制机制创新,着力打造健康服务产业集群,鼓励探索健康服务与医药研发制造、医学教育相协同的集聚模式。坚持以市场需求为导向,发挥企业在产业集聚中的主体作用。地方各级政府要统筹本行政区域内健康服务产业差异化集聚发展,避免同质化竞争和重复建设,杜绝简单搞园区建设或变相搞房地产开发,并提供必要的公共服务和配套支持。有关部门要加强跟踪指导,及时总结经验,发挥示范作用。(省发展改革委牵头,省卫生计生委、省中医药局、省经济和信息化委、教育厅、国土资源厅、住房城乡建设厅、商务厅、省人才办、各市〔州〕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扩大行业开放

  (十一)放宽市场准入。制订医疗机构设置规划和大型医用设备配置规划,完善医疗卫生服务体系规划,合理控制公立医院数量和规模,拓展社会办医发展空间。未公开发布规划的,不得以规划为由拒绝社会力量举办医疗机构或配置医疗设备。按照全省每千常住人口不低于1.5张床位为社会办医预留规划空间,优先设置非营利性和资源稀缺的专科医疗机构,取消对社会办医疗机构的具体数量、类别和地点限制,诊所、门诊部等医疗机构不设数量限制,优先支持社会力量举办非营利性医疗机构。按照非公立医疗机构大型医用设备配备不低于配置规划20%的比例,为社会办医疗机构合理预留规划空间。审批专科医院等医疗机构设置时,重点审核人员资质与技术服务能力,在保障医疗质量安全的前提下,动态调整相关标准规范。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和群众健康需求,按照国家制定出台的眼科等医疗机构基本标准和新型机构标准,引导和支持医疗服务新业态新模式健康发展。(省卫生计生委牵头,省中医药局、省发展改革委、省质监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二)简化优化审批服务。根据国家统一指引,制定社会办医疗机构执业登记前跨部门全流程综合审批指引实施细则,优化规范各项审批条件、程序和时限,精简整合审批环节,向社会公布后实施。积极推进一站受理、窗口服务、并联审批,实施“互联网+政务服务”,推广网上办事,进一步优化政府服务。清理撤销无法定依据的前置条件或证明材料,各地不得违反法定程序增减审批条件。落实连锁经营的服务企业可由企业总部统一办理工商注册登记手续的政策,鼓励健康服务企业品牌化连锁化经营。加快规范统一营利性医疗机构名称。(省卫生计生委牵头,省中医药局、省编办、省发展改革委、省工商局、省法制办、省政务服务和资源交易服务中心、各市〔州〕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三)促进投资与合作。社会办医疗机构可通过引入战略投资者与合作方,实现资本与品牌、管理协同。支持社会办医疗机构积极探索委托知名品牌医疗实体、医院管理公司、医生集团开展经营管理等模式。鼓励各地积极发展医疗服务领域专业投资机构、并购基金等,充分整合各类资源,支持社会办医疗机构强强联合、优势互补,培育上水平、规模化的医疗集团。允许公立医院根据规划和需求,与社会力量合作举办新的非营利性医疗机构,严禁成立非独立性医疗机构,不得使用原公立医疗机构名称。鼓励公立医院与社会办医疗机构在人才、管理、服务、技术、品牌等方面建立协议合作关系,支持社会力量办好多层次多样化医疗服务。严格落实公立医院举办特需医疗有关规定,除保留合理部分外,逐步交由市场提供。(省卫生计生委牵头,省中医药局、省发展改革委、科技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工商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四)提升对外开放水平。吸引境外投资者通过合资合作方式来川举办高水平医疗机构,积极引进专业医学人才、先进医疗技术、成熟管理经验和优秀经营模式。进一步简化优化外资投资办医审批核准事项。大力发展医疗和健康服务贸易,贯彻落实“一带一路”战略。积极参与“中非卫生合作计划”和国际应急医疗救助。加强健康产业国际合作与宣传推介,支持包括社会办医疗机构在内的各类经营主体开展面向国际市场和高收入人群的医疗和健康服务贸易,打造具有国际竞争力的医疗和健康服务贸易机构及健康旅游目的地。建立健全中医药国际合作交流机制,实施中医药海外发展工程,建立海外中医药中心。鼓励举办面向境外消费者的社会办中医医疗机构,提升中医药服务贸易规模和质量,培育国际知名的中医药品牌、服务机构和企业。充分发挥龙头中医医疗机构和行业组织作用,遵守执行中医药服务贸易规则和标准,积极参与全球的中医药服务贸易促进体系建设。(省卫生计生委牵头,省中医药局、省发展改革委、商务厅、省外事侨务办、省旅游发展委、省工商局、省投资促进局、省质监局、省政务服务和资源交易服务中心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强化政策支持

  (十五)加强人力资源保障。实行医师执业区域注册,医师个人以合同(协议)为依据,可在多个机构执业,促进医师有序流动和多机构执业。建立医师电子注册制度,简化审批流程,缩短办理时限,方便医师注册。多机构执业的医务人员在学术地位、职称晋升、职业技能鉴定、专业技术和职业技能培训等方面享有同等待遇。调整优化医药卫生类专业结构和层次,加强急需紧缺医学专业人才培养,加大健康服务人才培养培训力度,强化高层次人才队伍建设。深化医学人才培养模式改革,完善医教协同育人机制,促进人文教育与专业教育有机结合,强化职业道德教育和临床实践教学能力培养,保障医学教育质量。鼓励优质社会办医疗卫生机构与高等医学院校按照相关规定合作共建附属医院、教学医院(基地)、医学中心、研究中心(院)等人才培养和创新创业基地,认定和扶持一批符合条件的省级大学生创新创业园区(孵化基地),支持校企共建健康服务实训基地。支持医药专业技术人员出国(境)培训,提升我省医学人才培养水平。(省卫生计生委牵头,教育厅、省发展改革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科技厅、省中医药局、省政务服务和资源交易服务中心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六)落实保险支持政策。落实将符合条件的社会办医疗机构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协议管理有关规定,医保管理机构与社会办医疗机构签订服务协议,在程序、时限、标准等方面与公立医疗机构同等对待。通过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的网站、纸媒体等方式,将协议管理医疗机构准入的标准、流程及评估结果及时向社会公告。丰富健康保险产品,鼓励商业保险机构参与经办基本医疗保险和补充医疗保险,开发有序衔接的商业健康保险,满足基本医疗保险覆盖范围外的保障需求。推动建立商业保险公司与医疗机构的信息共享机制,鼓励商业保险机构和健康管理机构联合开发健康管理保险产品,加强健康风险评估和干预。鼓励社会办医疗机构自愿参加医疗责任保险。推动商业保险机构因地制宜,遵循依法、稳健、安全原则,以战略合作、收购、新建医疗机构等方式整合医疗服务产业链,探索健康管理组织等新型健康服务提供形式。落实商业健康保险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政策。(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牵头,省地税局、四川保监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七)促进医药新技术新产品研发和应用。积极落实重大新药创制国家科技重大专项成果转移转化试点示范协议,推进新药创制“四大平台、四大支撑体系”建设和生物治疗转化医学重大科技基础设施等建设,完善新药研发与产业化服务体系,为医疗新技术新产品临床应用提供支撑。完善临床医学研究中心和协同创新网络,加快医学创新研究和转化。扎实推进创新医疗器械产品科技攻关和应用示范,产学研医协同推进数字诊疗装备等创新医疗器械的推广应用。支持自主知识产权药品、医疗器械和其他相关健康产品研制和应用,鼓励企业提高创新能力,提升产品质量。推进药品医疗器械审评审批制度改革,加快临床急需的创新药物、医疗器械产品审评。对经确定为创新医疗器械的,按照创新医疗器械审批程序优先审查。将社会办医疗机构纳入创新医疗器械产品应用示范工程,鼓励社会办医疗机构与医药企业合作建设创新药品、医疗器械示范应用基地和培训中心,形成示范应用—临床评价—技术创新—辐射推广的良性循环。促进医研企结合,支持社会办医疗机构与国内外科研机构、医学院校、医药企业开展医学科技创新合作。(科技厅牵头,省卫生计生委、省发展改革委、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知识产权局、省中医药局、省食品药品监管局、省政务服务和资源交易服务中心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八)加强财税和投融资支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全面落实社会办医疗机构各项税收优惠政策,对社会办医疗机构提供的医疗服务按规定免征增值税,进一步落实对社会办非营利性医疗机构企业所得税支持政策。鼓励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提供由政府负责保障的健康服务类公共产品,逐步增加政府采购的类别和数量。鼓励社会办医疗机构通过多种方式实现直接融资,对通过债权融资、股权融资和资产证券化融资等方式融资的,按照鼓励直接融资财政奖补政策给予奖补。加快探索社会办医疗机构以其收益权、知识产权等无形资产作为质押开展融资,条件成熟时大力推广。(财政厅、省地税局、省知识产权局、省金融工作局、省国税局、人行成都分行、四川银监局、四川证监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九)合理加强用地保障。坚持按用途管理、平等对待用地主体的原则,鼓励各类投资主体按照统一规则,依法取得土地,提供医疗服务。根据我省多层次多样化医疗服务社会实际需求,有序适度扩大医疗卫生用地供给。包括私人诊所在内的各类医疗机构用地,均可按照医疗卫生用地办理供地手续。新供土地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依法可按划拨方式供应;不符合划拨用地目录且只有一个意向用地者的,依法可按协议方式供应。土地出让价款可在规定期限内按合同约定分期缴纳。支持社会力量利用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存量房产和原有土地兴办医疗机构,土地用途和使用权人可暂不变更,连续经营1年以上、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项目可按划拨土地办理用地手续,不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项目可采取协议出让方式办理用地手续。支持实行长期租赁、先租后让、租让结合、弹性年期出让等多种土地供应方式。(国土资源厅负责)

  五、严格行业监管和行业自律

  (二十)完善管理制度和标准。探索包容而有效的审慎监管方式,推动《四川省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等法规、规章、规范和标准的制修订,规范提高服务质量。完善医疗机构评审评价体系和考核标准,对社会办医疗机构在医疗质量、医德医风、诚信服务、医疗等级评审等方面实行与公立医疗机构同等标准。鼓励行业协会等制定推广服务团体标准和企业标准,推行服务承诺和服务公约制度。鼓励社会办医疗机构取得医疗服务质量认证。鼓励和引导医院协会和医师协会制定医疗技术服务标准和自律准则。吸纳社会公众进入各级医疗机构日常监管委员会,参与医疗机构监管。加大知识产权保护力度,支持社会办医疗机构开展创业创新。(省卫生计生委牵头,民政厅、省法制办、省中医药局、省知识产权局、省质监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十一)加强全行业监管。推进医疗卫生行业综合监管制度建设,转变监管理念,创新监管手段,提升监管效能,强化医疗卫生全行业监管。加强监管体系建设,强化卫生计生监督机构特别是基层机构的监管能力,推进全省卫生计生监督执法人员职位分级管理试点工作。在加强日常管理的基础上,全面推行“双随机”抽查方式。依托省、市、县三级全民健康信息平台,联通各级医疗机构,逐步实现对医疗机构、医务人员、医疗行为的全面监管。充分发挥社会组织对社会办医疗机构的监管作用,建立与公立医疗机构同等的约谈整改制度。严厉打击非法行医、医疗欺诈、出租出借《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出租承包科室、虚假违法医疗广告宣传等行为,加强医疗养生类节目监管。加强对社会办非营利性医疗机构产权归属、财务运营、资金结余使用等方面的监督管理,非营利性医疗机构不得将收支结余用于分红或变相分红。加强对营利性医疗机构盈利率的管控。对医疗机构损害患者权益、谋取不当利益的,依法依规严肃惩处。完善网络安全防护体系,提升信息安全治理能力和水平,加强健康医疗数据安全保障和患者隐私保护。(省卫生计生委牵头,省委网信办、公安厅、财政厅、省工商局、省新闻出版广电局、省中医药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十二)引导和促进诚信经营。落实医疗机构主体责任,引导社会办医疗机构加强各环节自律,公开诊疗科目、服务内容、价格收费等医疗服务信息,开展诚信承诺活动。建立健全医疗机构及从业人员信用记录,纳入省社会信用信息平台并推送至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鼓励行业协会等第三方开展医疗服务信用评价。建立健全省、市、县三级医疗质量控制体系,定期公开医疗机构服务质量、违法违规行为查处情况,形成监管信息常态化披露制度。落实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记分管理制度,建立医疗机构及其从业人员退出机制。依托“三医”监管平台实现对民营医院的动态精准监管,将营利性医疗机构信用信息及时主动推送至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四川)并向社会公示,对进入“黑名单”的机构和人员依法依规严肃处理,坚决曝光并实施联合惩戒。(省卫生计生委牵头,省发展改革委、省工商局、省中医药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六、加强组织实施

  (二十三)强化组织领导。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支持社会力量提供多层次多样化医疗服务对扩内需、稳增长、促就业、惠民生、保健康的重要意义,将其作为深化医改、发展健康服务业、推进健康四川建设的重要内容,认真实施,加强联动,形成合力。各市(州)人民政府要按照本实施意见以及省上已出台的促进社会办医发展相关文件精神,结合实际制定具体实施方案,明确任务分工和时限要求。深化“放管服”改革,及时清理修订相关政策规定,完善配套细则。(省卫生计生委牵头,省中医药局、省编办、省发展改革委、省法制办、各市〔州〕人民政府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十四)加强督查调研。各地各有关部门要认真对照省上促进社会办医发展的部署要求,逐项检查审批事项是否放到位、事中事后监管措施是否及时跟上、扶持政策是否有力有效等,对发现的问题要逐项整改,切实打通政策落实“最后一公里”。省、市(州)、县(市、区)发展改革、卫生计生等部门要对政策落实情况加强监督检查、跟踪分析和通报,对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要深入调查研究,广泛听取意见和诉求,及时提出解决办法。(省发展改革委、省卫生计生委、省中医药局、各市〔州〕人民政府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十五)鼓励探索创新。各地要发扬首创精神,针对社会办医“痛点”、难点问题,主动作为、勇于攻坚,积极创造积累经验,不断完善促进社会办医发展的政策措施。各有关部门要营造有利环境,支持地方因地制宜大胆探索。省发展改革委要会同有关部门及时总结推广有益经验,建立促进社会办医发展常态化考核评价机制,畅通举报投诉渠道,对促进社会办医发展工作扎实、成效显著的地方予以表扬激励,对工作开展不力、进度滞后的及时督促整改。(省发展改革委牵头,省卫生计生委、省中医药局、各市〔州〕人民政府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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