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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印发四川省人民政府及其各部门

任命的国家工作人员宪法宣誓

实施方案的通知

  

川办发〔2017〕95号        2017年10月9日

  

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四川省人民政府及其各部门任命的国家工作人员宪法宣誓实施方案》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四川省人民政府及其各部门
任命的国家工作人员宪法宣誓实施方案


  为推进法治政府建设,激励和教育政府工作人员忠于宪法、遵守宪法、维护宪法、依法履职尽责,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实行宪法宣誓制度的决定》和《四川省宪法宣誓制度实施办法》,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宣誓人员

  省政府任命的国家工作人员及省政府各部门任命担任领导职务的国家工作人员,应在任命后进行宪法宣誓。其中,省政府任命的国家工作人员包括省政府副秘书长、省政府办公厅主任和副主任,省政府组成部门副职,省政府直属特设机构、直属机构、直属事业单位、派出机构和部门管理机构的正、副职;省政府各部门包括省政府办公厅、组成部门、直属特设机构、直属机构、直属事业单位、派出机构和部门管理机构,宣誓人员具体范围由各部门确定。

  由省政府任命的其他人员的宪法宣誓,有关法律法规或省政府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组织实施

  (一)省政府任命的国家工作人员的宪法宣誓仪式,由省长或受省长委托的副省长监誓,由省政府秘书长或受秘书长委托的副秘书长主持;宣誓人员所属单位选派代表见证宣誓;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会同省政府办公厅具体组织。

  省政府各部门任命的国家工作人员的宪法宣誓仪式,由部门主要负责人或者受主要负责人委托的其他负责人监誓;应组织干部职工见证宣誓;由各部门组织实施。

  (二)宣誓仪式一般采取集体宣誓的形式,根据需要也可以采取单独宣誓的形式。

  集体宣誓时,由组织实施单位从宣誓人中指定一名领誓人,领誓人面向国旗或者国徽站立,左手抚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右手举拳,领诵誓词;其他宣誓人在领誓人后整齐站立,面向国旗或者国徽,右手举拳,跟诵誓词。誓词诵读完毕后,领誓人、宣誓人依次自报姓名。

  单独宣誓时,宣誓人面向国旗或者国徽站立,左手抚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右手举拳,诵读誓词。誓词诵读完毕后,宣誓人自报姓名。

  三、宣誓事项

  (一)宣誓誓词。

  我宣誓:忠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维护宪法权威,履行法定职责,忠于祖国、忠于人民,恪尽职守、廉洁奉公,接受人民监督,为建设富强、民主、文明、和谐的社会主义国家努力奋斗!

  (二)宣誓程序。

  1.奏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歌。

  2.主持人宣读任命文件。

  3.宣誓人在监誓人监督下宣誓。

  (三)仪式要求。

  宣誓场所应庄重、严肃,悬挂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或者国徽。宣誓场所应设置宣誓台,台上摆放《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监誓人、主持人、领誓人、宣誓人应着正装或职业制式服装,使用普通话。

  四、其他要求

  (一)宣誓仪式应在国家工作人员任职通知下发后举行。省政府任命的国家工作人员的宪法宣誓应及时分批举行。

  (二)宣誓人员应按时参加宣誓仪式,不得无故缺席。

  (三)组织实施单位应按照档案管理规定保存宣誓仪式影音资料。宣誓活动可向社会公开报道。

  (四)本实施方案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负责解释。

  (五)本实施方案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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