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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印发四川省食品安全突发事件

应急预案的通知

川办函〔2017〕168号        2017年8月25日

(已废止)

各市(州)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有关单位:

  《四川省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已经省政府领导同志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自本通知印发之日起,《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四川省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的通知》(川办函〔2012〕153号)同时废止。


    

四川省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建立健全应对食品安全突发事件的运行机制,强化应急准备,有效预防、积极应对食品安全突发事件,高效组织应急处置工作,最大限度地减少食品安全突发事件的危害,保障公众身体健康与生命安全,维护正常的社会秩序。

  1.2 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四川省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制定本预案。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四川省行政区域内发生的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对工作。

  食品安全突发事件是指食源性疾病、食品污染等源于食品,对人体健康有危害或可能有危害的食品安全事故,以及已经或可能造成不良影响的食品安全舆情事件。

  1.4 事件分级

  结合我省实际,按照危害程度将食品安全事件分为级别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和非级别食品安全突发事件。按照事件严重程度,级别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分为特别重大(Ⅰ级)、重大(Ⅱ级)、较大(Ⅲ级)和一般(Ⅳ级)四级。非级别食品安全突发事件是指该事件符合食品安全突发事件标准但危害程度达不到一般(Ⅳ级)食品安全突发事件标准的事件。

  (1)特别重大食品安全事件(I级)。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特别重大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启动Ⅰ级应急响应:

  ①受污染食品流入2个以上(注:“以上”“以下”均含本数,下同)省份或国(境)外(含港澳台地区),造成特别严重健康损害后果的;或经评估认为事件危害特别严重的;

  ②1起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出现30人以上死亡的;

  ③涉及多个省份或国(境)外(含港澳台地区),已经或可能造成严重危害或严重不良影响,经评估认为应当在国家层面采取应急措施应对的食品安全舆情事件;

  ④国务院认定的其他特别重大级别食品安全突发事件。

  (2)重大食品安全事件(II级)。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重大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启动Ⅱ级应急响应:

  ①受污染食品流入2个以上市(州),造成或经评估认为可能造成对社会公众健康产生严重损害的食品安全突发事件;

  ②发生在我国首次出现的新的污染物引起的食品安全突发事件,造成严重健康损害后果,并有扩散趋势的;

  ③1起食品安全突发事件涉及人数在100人以上并出现死亡病例;或出现10人以上、29人以下死亡的;

  ④在四川省行政区域范围内已经或可能造成重大危害或重大不良影响,经评估认为应当在省级层面采取应急措施应对的食品安全舆情事件;

  ⑤省政府认定的其他重大级别食品安全突发事件。

  (3)较大食品安全事件(III级)。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较大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启动Ⅲ级应急响应:

  ①受污染食品流入2个以上县(市、区),已经造成严重健康损害后果的;

  ②1起食品安全突发事件涉及人数在100人以上;或出现死亡病例的;

  ③在市级行政区域范围内已经或可能造成较大危害或较大不良影响,经评估认为应当在市级层面采取应急措施应对的食品安全舆情事件;

  ④市级人民政府认定的其他较大级别食品安全突发事件。

  (4)一般食品安全事件(IV级)。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一般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启动Ⅳ级应急响应:

  ①存在健康损害的污染食品,已造成严重健康损害后果的;

  ②1起食品安全突发事件涉及人数在30人以上、99人以下,且未出现死亡病例的;

  ③在县级行政区域范围内已经或可能造成一般危害或一般不良影响,经评估认为应当在县级层面采取应急措施应对的食品安全舆情事件;

  ④县级人民政府认定的其他一般级别食品安全突发事件。

  1.5 工作原则

  (1)以人为本,减少危害。坚持把保障公众健康和生命安全作为应急处置的首要任务,最大限度减少食品安全突发事件造成的人员伤亡和健康损害。

  (2)预防为主,防治并重。坚持预防与应急相结合,常态与非常态相结合,加强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评估和预警,及时发现食品安全突发事件苗头,防患于未然;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发生后,省、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单位)应立即按照职责分工和预案要求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3)统一领导,分级负责。按照“统一领导、综合协调、分类管理、分级负责、属地管理为主”的应急管理体制,形成“信息互通、资源共享、快速响应、协同应对”的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机制。

  (4)科学评估,依法处置。利用科学手段和技术装备,发挥专业队伍的作用,提高应对食品安全突发事件的水平和能力。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制度,按照职能职责,做好食品安全突发事件防范应对工作,及时公开处理结果。

  2 组织指挥体系

  2.1 省级组织指挥机构

  省食品安全委员会(以下简称食安委)负责组织重大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处置工作,省食安委办公室(以下简称“食安办”)组织开展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工作。根据食品安全突发事件的发展态势和影响,预判可能达到Ⅱ级事件标准需省政府协调处置的,由省食安办向省政府提出启动Ⅱ级响应的建议,经省政府批准后,由四川省突发食品安全事件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省指挥部”)启动Ⅱ级响应。

  2.2 省指挥部及办公室职责

  省指挥部实行指挥长负责制,由省政府分管领导同志担任指挥长,省政府分工副秘书长、省食品药品监管局局长任副指挥长,统一领导、组织和指挥应急处置工作。特别重大食品安全突发事件,省政府在国务院领导下开展应急处置工作。根据需要下设综合协调、事件调查、危害控制、医疗救治、检测评估、社会稳定、新闻宣传、专家等若干工作组。省指挥部成员单位根据事件的性质和应急处置工作需要确定,主要包括省食安委成员单位以及省级相关部门、中央在川有关单位以及行业社会组织。当事件涉及国(境)外(含港澳台地区)时,增加省外事侨务办、省政府台办等省级部门。如事件涉及较大范围经济赔偿问题,可单设民事赔偿组,民事赔偿组牵头部门由省食安委临时指定,指导事件发生地食安委做好善后工作。

  省指挥部办公室设在省食安办,承担指挥部的日常工作,建立健全会商、信息发布和督查等制度,确保快速反应、高效处置。

  食品检验检测、医疗、疾病预防控制等相关技术机构作为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技术支撑机构,在有关部门组织领导下协助开展应急处置相关工作。

  2.3 省指挥部成员单位职责

  各成员单位在指挥部统一领导下开展工作,加强对事件发生地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工作的督促、指导,积极参与应急救援工作,具体职责是:

  (1)省食安办。负责指挥部办公室日常工作;按照权限负责发布或解除食品安全事件预警信息;按照规定向国务院食安办及省政府报告应急处置工作;监督、指导、协调重大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处置及责任调查处理工作;组织建设和管理食品安全监管信息平台。

  (2)省委宣传部(省政府新闻办、省网信办)。负责组织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宣传报道、舆情监测和舆论引导工作,指导相关部门做好信息发布工作。负责把握食品安全事件网络宣传工作的正确导向,指导协调省内网站做好食品安全突发事件的网络新闻报道;指导事件调查处置部门及时发布权威信息,加强对互联网信息管理和网上舆论引导。

  (3)省政府督查室。配合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对重大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对处置工作进行督查督办。

  (4)省委台办(省政府台办)。负责食品安全突发事件涉及台湾地区时的沟通联络工作。

  (5)省发展改革委(省粮食局)。负责粮油储运和政策性用粮购销中粮油质量安全事件的预防控制、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工作。协助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做好应急规划衔接工作。

  (6)省经济和信息化委。负责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中急救药品的组织、供应工作。

  (7)教育厅。负责协助有关监管部门对在教育部门所管辖的学校、托幼机构、培训机构等发生的食品安全突发事件进行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工作;指导学校、托幼机构、培训机构等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或处置方案。

  (8)科技厅。负责组织开展食品安全关键性、实用性技术研发攻关,为事件处置提供技术支持。

  (9)省民族宗教委。配合相关部门参与因清真食品造成食品安全事件的调查处理以及相关技术鉴定工作。

  (10)公安厅。负责食品安全突发事件现场治安秩序的维护;对涉嫌违法犯罪案件依法进行查处。

  (11)监察厅。参与对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中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履职情况进行监督,对应急工作中失职、渎职等违纪违法行为进行查处。

  (12)民政厅。负责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中需政府救助对象生活类救援物资的保障工作。

  (13)司法厅。负责协助相关部门做好《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和应急管理法律法规的宣传普及等工作。

  (14)财政厅。负责将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资金及日常工作经费纳入政府部门综合预算予以保障,并加强资金监管。

  (15)环境保护厅。负责因非生物环境污染造成食品安全突发事件的环境监测并提出控制及消除污染建议,配合有关部门进行污染事件的调查处理。

  (16)住房城乡建设厅。负责协助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对建筑工地食堂发生的食品安全突发事件进行调查,组织开展相关应急处置工作。

  (17)交通运输厅。负责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中的公路保通保畅工作,协调运力,优先保障救援队伍、物资和病员运输。

  (18)农业厅。负责食用农产品种植养殖环节、畜禽屠宰环节、水产品养殖环节和生鲜乳收购环节质量安全事件中违法行为的调查处理,并依法采取必要的应急处置措施,防止或减轻社会危害;负责有关应急处置检测队伍建设,组织开展食用农产品检测评估,提出评估结论。

  (19)商务厅。负责发生食品安全突发事件时主要生活必需品的市场供应工作。

  (20)省卫生计生委。负责医疗卫生救援,流行病学调查;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向省食品药品监管局通报食品安全风险预警信息。

  (21)省外事侨务办(省港澳办)。负责食品安全突发事件涉及国外、港澳地区时的沟通联络工作。

  (22)省旅游发展委。负责协助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对涉及旅游的食品安全事件进行应急处理。

  (23)省工商局。协助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对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发生单位法定代表人主体资格进行调查处理。

  (24)省质监局。负责食品包装材料、容器、食品生产经营工具等食品相关产品质量安全事件中生产加工环节违法行为的调查处理,并依法采取必要应急处置措施,防止或减轻社会危害;负责有关应急处置检测队伍建设工作。

  (25)省食品药品监管局。负责食品生产经营环节食品安全突发事件中违法行为的调查处理,依法采取必要的应急处置措施,防止或减轻社会危害;负责有关应急处置检测队伍建设工作。

  (26)四川出入境检验检疫局。负责进出口环节和四川口岸、特殊监管区食品安全突发事件的预防控制、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会同成都海关对通关环节食品安全突发事件进行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

  (27)省新闻出版广电局。在省委宣传部的指导下,负责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新闻报道工作中广播电视机构的相关管理协调工作。

  (28)省通信管理局。配合食品安全监管部门依法查处网络销售食品安全事件和网络违法销售食品案件,依据食品安全监管部门的书面认定意见,做好违法违规网站的处置。

  (29)成都海关。负责会同四川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对食品进出口环节食品安全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工作。

  (30)成都铁路局。负责落实铁路运营食品安全监管与隐患排查;负责组织指导铁路运营食品安全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优先保障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物资及人员的铁路运输。

  (31)民航四川安全监管局。负责协调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过程中的民用航空运输保障,在职责范围内全面配合主管部门开展相关调查。

  (32)食品相关行业社会组织。负责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中技术支持、企业联络工作。

  2.4 省指挥部工作组设置及职责

  根据事故处置需要,指挥部可下设综合协调组、事件调查组、危害控制组、医疗救治组、检测评估组、社会稳定组、新闻宣传组、专家组等若干工作组,分别开展相关工作。各工作组在省指挥部的统一指挥下开展工作,并随时向省指挥部办公室报告工作开展情况,必要时增加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和其他有关部门(单位)参加相关工作组,共同做好事件防范应对工作。

  (1)综合协调组。由省食安办牵头,会同省发展改革委、农业厅、省卫生计生委、省民族宗教委、省食品药品监管局等,负责组织协调各工作组开展应急处置工作,协调解决应急处置中的重大问题。

  (2)事件调查组。由省食品药品监管局牵头,会同教育厅、科技厅、公安厅、监察厅、农业厅、省卫生计生委、省质监局、省旅游发展委、四川出入境检验检疫局等,负责调查事件发生原因,评估事件影响。对涉嫌犯罪的,由公安厅督促、指导涉案地公安机关立案侦办。对监管部门及其他机关工作人员的失职、渎职等行为进行调查。根据实际需要,事件调查组可以设置在事件发生地或派出部分人员赴现场开展事件调查。

  (3)危害控制组。由省食品药品监管局牵头,会同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公安厅、民政厅、住房城乡建设厅、农业厅、省卫生计生委、省质监局、省工商局、省粮食局、成都海关等,负责监督、指导事件发生地人民政府职能部门召回、下架、封存有关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及食品相关产品,严格控制流通渠道,防止危害蔓延扩大。对有关食品生产经营场所、问题食品污染区域和病害可能的传播区域实施消毒、防疫。

  (4)医疗救治组。由省卫生计生委牵头,会同省食品药品监管局等,负责制定最佳救治方案,指导事件发生地人民政府对健康受到危害的人员进行医疗救治。

  (5)检测评估组。由省食品药品监管局牵头,会同农业厅、科技厅、环境保护厅、省卫生计生委、省质监局等,负责组织实施相关应急检测,综合分析各方检测数据,通过技术手段查找事件原因和评估事件发展趋势,分析评估事件后果,为制定应急处置方案和采取控制措施提供参考。检测评估结果及时报告省指挥部办公室。

  (6)维护稳定组。由公安厅牵头,会同省委宣传部(省政府新闻办、省网信办)、公安厅、商务厅、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食品药品监管局等,负责指导事件发生地人民政府加强社会治安管理,严厉打击编造传播谣言、制造社会恐慌、趁机作乱等违法犯罪行为,做好矛盾纠纷化解和法律服务工作。做好主要生活必需品的市场供应工作,满足居民日常基本生活需要。

  (7)新闻宣传组。由省委宣传部(省政府新闻办、省网信办)牵头,会同省食品药品监管局、公安厅、省卫生计生委等,负责组织事件处置宣传报道和舆论引导,做好信息发布工作。

  (8)专家组。由省食品药品监管局牵头,会同省食品安全专家委员会及有关方面的专家,负责为应急响应级别调整、响应解除以及应急处置工作提供决策建议。

  2.5 市县级层面组织指挥机构

  较大、一般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对工作由事件涉及的市、县人民政府参照省级层面组织指挥机构运作模式,成立相应的应急处置指挥机构,统一领导、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的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对工作。跨行政区域的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对工作,由有关行政区域人民政府共同负责,或由有关行政区域的共同上一级人民政府负责。对需要省级层面协调处置的跨市(州)行政区域的食品安全突发事件,由有关市(州)人民政府向省政府提出请求,或由有关市(州)食安办向省食安办提出请求。

  非级别食品安全突发事件的应对工作,由事件涉及的县(市、区)统一领导、组织、指挥应急处置工作。

  地方有关部门及技术支撑机构按照职责分工,密切配合,共同做好食品安全突发事件防范应对工作。

  3 监测预警

  3.1 事件风险监测

  各级食品药品监管、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开展日常食品安全监督抽检、风险监测等工作,加强对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及移动网络等媒体上有关食品安全舆情热点信息的跟踪监测,对可能导致食品安全突发事件的风险信息加强收集、分析和研判,必要时,向相关部门和地区通报。

  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应当依法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定期自查,排查和消除食品安全风险隐患,健全风险防控措施。当出现可能导致食品安全突发事件的情况时,要立即报告当地食品安全监管部门。

  3.2 事件风险预警

  3.2.1 预警分级

  对可以预警的食品安全突发事件,按照事件发生的可能性大小、紧急程度和可能造成的危害,分为一级、二级、三级和四级预警,分别用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表示,一级为最高级别。

  预警级别的具体划分按国家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制定的标准执行。

  3.2.2 预警信息发布

  各级农业、卫生计生等有关部门在监测中发现苗头性、倾向性食品安全问题可能引发食品安全突发事件的,应及时通报同级食品安全监管部门,食品安全监管部门经研判后,根据需要通知可能波及的地区做好预警防范工作。

  各级食品安全监管部门研判可能发生食品安全突发事件时,应当及时向本级人民政府提出预警信息发布建议,同时通报同级相关部门(单位)。各级人民政府或其授权的相关部门要及时通过预警信息发布平台和广播、电视、报纸、互联网、手机短信等渠道,向本行政区域公众发布预警信息。

  上级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应将监测到的可能导致食品安全突发事件的有关信息,及时通报下一级食品安全监管部门。

  3.2.3 预警行动

  研判可能发生食品安全突发事件时,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视情采取以下措施:

  (1)分析研判。组织有关部门和机构、专业技术人员及专家,加强苗头性、倾向性食品安全信息和热点敏感食品安全舆情的收集、核查、汇总和分析研判,及时组织开展跟踪监测工作,预估事件发展趋势、危害程度、影响范围。经分析评估和调查核实,符合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分级响应标准的,按本预案处置。

  (2)防范措施。迅速采取有效防范措施,防止事件进一步蔓延扩大。利用各种渠道增加宣传频次,加强对食品安全科普方面的宣传,告知公众停止食用或使用不安全食品。

  (3)应急准备。通知应急队伍和负有相关职责的人员进入待命状态,调集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所需物资、装备和设备,做好应急保障工作。

  (4)舆论引导。及时准确发布事态最新情况,组织专家解读,并对可能产生的危害加以解释、说明,加强相关舆情跟踪监测,主动回应社会公众关注的问题,及时澄清谣言传言。

  3.2.4 预警解除

  发布预警的单位应当根据事态发展和采取措施的效果等情况,适时调整预警级别或宣布解除预警。当研判可能引发食品安全突发事件的因素已经消除或得到有效控制时,应当适时终止相关预警行动。

  4 信息报告与通报

  4.1 报告主体和时限

  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建立实施食品安全突发事件信息报告制度,明确报告的主体、程序及内容,强化首报、续报、终报责任意识。加强信息直报系统建设,提升突发事件信息报告时效性、准确性,加强信息通报和共享。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对食品安全突发事件隐瞒、谎报、缓报,不得隐匿、伪造、毁灭有关证据。

  (1)发现其生产经营的食品造成或可能造成公众健康损害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发生可能与食品有关的急性群体性健康损害的单位,应当及时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报告。

  (2)医疗卫生机构发现其接收的病人属于或疑似食源性疾病病人的,应当按照规定及时将相关信息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报告,初判是食物中毒的,要同步通报同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认为与食品安全有关的,应当及时通报同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发生食源性疾病暴发(包括群体性食物中毒)的单位和接收病人的医疗机构应当在2小时内向县级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管、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报告。

  (3)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在调查处理传染病或其他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中发现与食品安全相关的信息,应当及时通报同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

  (4)食品安全检测技术机构(含第三方食品安全检测机构)、有关社会团体及个人发现食品安全事件相关情况,要及时向所在地县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报告,同时向其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5)各级食安委成员单位获得疑似或已确定的食品安全事件信息,特别是敏感人群、敏感时期发生的食品安全事件信息后,要在第一时间向同级食安办报告简要情况,详情随后续报,同时向其上级主管部门报告,原则上不得超过2小时。各级食安委成员单位监测到食品安全舆情事件信息后,及时通报同级食安办,食安办根据研判结果提出处置意见,报同级食安委和上级食安办。

  (6)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应当及时将食品安全突发事件相关信息向本级人民政府和上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报告。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按照相关要求上报。

  (7)发生IV级或III级食品安全突发事件,接到报告的县级以上食安办必须2小时内报本级食安委并逐级向上级食安办报告;每级报告时间不得超过2小时。发生Ⅱ级、Ⅰ级重大食品安全事件,接到报告的县级以上食安办必须30分钟内以电话方式、1小时内以书面形式报告本级食安委并逐级向上级食安办报告,每级报告时间不得超过1小时,特殊情况可直接上报省食安办,最迟不得超过3小时;省食安委向国务院食安委报告最迟不得超过4小时。

  (8)接到事件信息的食安委成员单位经核实事件发生地不在本行政区域时,需及时向同级食安委和事件发生地监管部门通报。

  (9)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向社会及相关单位公布事件信息报告电话,畅通信息渠道,保障食品安全事件信息报告与通报的即时性。

  4.2 报告内容

  食品生产经营者、医疗机构、技术机构和社会团体、个人报告疑似食品安全突发事件信息时,应当包括事件发生时间、地点和当前状况等基本情况。

  有关监管部门初报食品安全突发事件信息应包括信息来源、事件发生时间、地点、当前状况、危害程度、先期处置、发展趋势等信息;根据事件应对情况可进行多次续报,内容主要包括事件进展、发展趋势、后续应对措施、调查详情、原因分析等信息;终报应包括事件概况、调查处理过程、事件性质、事件责任认定、追溯或处置结果、整改措施和效果评价等。

  4.3 先期评估

  疑似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发生后,当地食安办依法组织开展先期分析评估,初步判定是否为食品安全突发事件,核定事件级别。有关部门应当按有关规定及时向当地食安办提供相关信息和资料。

  评估内容应当包括:

  (1)涉事产品可能导致的健康损害及所涉及的范围,是否已造成健康损害后果及严重程度;

  (2)事件的影响范围及严重程度;

  (3)相关舆情发展趋势;

  (4)事件发展蔓延趋势。

  经初步评估为食品安全突发事件且需要启动应急响应的,当地食安办应当按规定向本级人民政府及上级食安办报告。

  5 应急响应

  5.1 响应分级

  根据食品安全突发事件的严重程度和发展态势,将应急响应设定为Ⅰ级、Ⅱ级、Ⅲ级和Ⅳ级四个等级。初判为重大食品安全突发事件,报经省政府批准启动Ⅱ级响应后,省指挥部立即运行,组织开展应急处置工作。较大、一般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分别由事发地市、县级人民政府启动相应级别响应,成立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指挥机构进行处置。必要时上级人民政府派出工作组指导、协助事件应急处置工作。未达到本预案Ⅳ级响应标准的食品安全事件,由事件发生地县级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采取必要措施,做好处置工作,控制事态升级蔓延。

  食品安全突发事件Ⅱ级响应期间,省指挥部成员单位在省指挥部的统一指挥与调度下,按相应职责做好突发事件应急处置相关工作。省指挥部办公室组织协调地市级、县级人民政府全力开展应急处置,并及时报告相关工作进展情况。事发单位、相关市、县两级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应积极开展先期处置,全力配合开展应急处置。

  食源性疾病中涉及传染病疫情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和国家、四川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等相关规定开展疫情防控和应急处置。

  5.2 响应措施

  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发生后,根据事件性质、特点和危害程度,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单位应当根据工作需要,做好先期处置工作,组织采取以下相关措施。

  5.2.1 医学救援

  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迅速组织当地医疗资源和力量,对食品安全突发事件患者进行诊断治疗,视情况增派医疗卫生专家和卫生应急队伍,调配急需医药物资,根据需要及时、安全地将重症患者转运到有条件的医疗机构加强救治,支持事发地医学救援工作。提出保护公众健康的措施建议,做好伤病员的心理援助。

  5.2.2 现场处置

  各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封存可能导致食品安全突发事件的食品及其原料和可能被污染的食品相关产品;对确认属于被污染的食品及其原料,责令生产经营者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召回或停止经营;对被污染的食品相关产品,必要时应当标明危害范围,防止危害扩大或证据灭失等。依法封存涉事相关场所以及用于食品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待现场调查结束后,责令彻底清洗消毒被污染的场所以及用于食品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消除污染。

  5.2.3 流行病学调查

  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及时组织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对事件现场进行卫生处理,及时开展食品安全事件流行病学调查工作,有关部门和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予以协助配合。流行病学调查有初步判断方向时应当及时向同级食品药品监管、卫生计生行政部门通报,在完成流行病学调查报告后,及时(7日内)提交符合相关要求的流行病学调查报告。指挥部办公室应当组织专家对流行病学报告进行审查,并上报指挥部。

  5.2.4 应急检验检测

  应急处置专业技术支撑机构应当对引发食品安全突发事件的相关样品及时进行应急检验检测,提交科学的检验检测报告,必要时,可以组织专家组对检验检测报告进行综合分析和评估,为制定事件调查和应急处置方案等提供技术支撑。

  5.2.5 事件调查

  按照依法依规、实事求是、尊重科学的原则,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开展事件调查工作。事件调查应当准确查清事件性质和原因,分析评估事件风险和发展趋势,认定事件责任,研究提出应急防范措施和整改意见建议,及时向本级人民政府和上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食安办)提交调查报告。对涉嫌犯罪的,公安机关及时介入,开展相关违法犯罪行为侦破工作。

  5.2.6 信息发布和舆论引导

  通过授权发布信息、发布新闻通稿、接受记者采访、举行新闻发布会或新闻通气会、组织专家解读等方式,借助电视、广播、报纸、互联网等多种途径,运用微博、微信、手机应用程序(APP)客户端等新媒体平台,主动、及时、准确、客观向社会持续动态发布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对工作信息,回应社会关切,澄清不实信息,正确引导社会舆论。信息发布内容应当包括事件概况、严重程度、影响范围、应对措施、需要公众配合采取的措施、公共防范常识和事件调查处理进展情况等。

  5.2.7 维护社会稳定

  加强事件发生地区社会治安管理,严厉打击借机传播谣言制造社会恐慌、哄抢物资等违法犯罪行为;加强救助患者的医疗机构、涉事生产经营单位、应急物资存放点等重点地区治安管控;做好各类矛盾纠纷化解和法律服务工作,防止出现群体性事件,维护社会稳定。

  5.2.8 涉国(境)外事件处置

  如事件涉国(境)外(含港澳),成立涉外组,由省外事侨务办协调处理相关事宜;如事件涉台,成立涉台组,由省政府台办协调处理相关事宜。

  5.3 省级层面应对工作

  5.3.1 部门工作应对

  初判发生较大以上食品安全突发事件或事件情况特殊时,省食安办可以会同相关部门派出工作组赴现场指导督促当地开展事件调查、应急检验检测、产品召回、问题产品处置(销毁)、应急协作等工作,并根据需要协调有关方面提供队伍、物资、技术支持等。

  5.3.2 省政府工作组应对

  当需要省政府协调处置时,成立省政府工作组,主要开展以下工作:

  (1)传达省委、省政府等领导同志指示批示精神,督促地方政府和有关部门贯彻落实;

  (2)了解事件基本情况、造成的影响、应急处置进展及当地需求等;

  (3)赶赴现场指导地方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4)根据地方请求,协调有关方面派出应急队伍、调运应急物资和装备、安排专家和技术人员等,为应急处置提供支援和技术支持;

  (5)对跨市(州)行政区域的突发事件应对工作进行协调;

  (6)指导开展事件原因调查及评估工作;

  (7)及时向国务院报告相关情况。

  5.3.3省指挥部应对

  根据事件应对工作需要和省政府决策部署,主要开展以下工作:

  (1)组织省指挥部成员单位、专家组进行会商,研究分析事态,部署应急处置工作;

  (2)根据需要赴事发地区,或派出前方工作组赴事发地区,协调开展应对工作;

  (3)研究决定地方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提出的请求事项;

  (4)开展舆情监测工作,统一组织信息发布和舆论引导;

  (5)组织开展事件调查工作。

  5.4 响应级别调整及终止

  遵循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发生发展的客观规律,结合实际情况和处置工作需要,根据评估结果及时调整应急响应级别,避免应急响应过度或不足,直至响应终止。

  5.4.1 响应级别调整及终止条件

  (1)级别提升。

  当事件进一步加重,影响或危害扩大并有蔓延趋势,情况复杂难以控制时,应当及时提升响应级别。

  当学校或托幼机构、全国性或区域性重要活动期间发生食品安全突发事件时,可相应提高响应级别,加大应急处置力度,确保迅速、有效应对食品安全突发事件,维护社会稳定。

  (2)级别降低。

  事件危害或不良影响得到有效控制,且经研判认为事件危害或不良影响已降低到原级别评估标准以下,无进一步扩散趋势的,可降低应急响应级别。

  (3)响应终止。

  当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得到控制,并符合以下要求,经分析评估认为可解除响应的,应当及时终止响应:

  ①食品安全突发事件伤病员全部得到救治,原患者病情稳定24小时以上,且无新的急性病症患者出现,食源性感染性疾病在末例患者后经过最长潜伏期无新病例出现;

  ②现场、受污染食品得到有效控制,食品与环境污染得到有效清理并符合相关标准,次生、衍生事件隐患消除;

  ③事件造成的危害或不良影响已消除或得到了有效控制,不需要继续按预案进行应急处置的。

  5.4.2 响应级别调整及终止程序

  Ⅱ级食品安全突发事件由省指挥部办公室组织进行分析评估论证,评估认为符合级别调整条件的,提出调整应急响应级别建议,报省政府批准后实施。应急响应级别调整后,事件相关地区人民政府应当结合调整后级别采取相应措施。评估认为符合响应终止条件时,指挥部提出终止响应的建议,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上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根据下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的请求,及时组织专家为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响应级别调整和终止的分析论证提供技术支持与指导。

  6 后期处置

  6.1 善后处置

  食品安全突发事件的善后处置包括人员安置、补偿,征用物资及运输工作补偿,应急及医疗机构垫付费用、事件受害者后续治疗费用、产品抽样及检验费用等及时拨付,污染物收集、清理与处理。

  事发地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要积极稳妥、深入细致地做好善后处置工作,尽快妥善安置、慰问受害和受影响人员,消除事件影响,恢复正常秩序。完善相关政策,促进行业健康发展。

  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发生后,保险机构应当及时开展应急人员保险受理和受害人员保险理赔工作。

  造成食品安全突发事件的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对受害人给予赔偿,承担受害人后续治疗及保障等相关费用。

  6.2 责任追究

  事件发生单位以及相关食品生产经营者、食用农产品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等在发生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后未按照本预案的要求进行处置、报告的,或隐匿、伪造、毁灭有关证据的,或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追究相应责任。

  对隐瞒、谎报、缓报食品安全突发事件重要情况或应急处置工作中有其他失职、渎职行为的,经有关部门认定,依法追究有关责任单位或责任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6.3 总结评估

  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善后处置工作结束后,食安办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及时对事件应急处置工作进行总结,分析事件原因和影响因素,评估应急处置工作开展情况和效果,提出对类似事件的防范和处置建议,及时向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食安办)报告,必要时抄送同级有关部门。

  7 应急保障

  7.1 队伍保障

  加强应急处置队伍建设,规范应急队伍管理,落实专兼职人员,加快应急装备设备配备,组织开展必要的应急培训演练,提高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快速响应及应急处置能力。健全应急专家队伍,为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方案制定、应急检验检测、危害评估和调查处理等工作提供决策建议。

  7.2 信息保障

  有关监管部门应当设立信息报告和举报电话,充分发挥食品安全协管员、信息员和志愿者的作用,畅通信息报告渠道,确保食品安全突发事件的及时报告与相关信息的及时收集。

  7.3 医疗保障

  卫生计生行政管理部门建立功能完善、反应灵敏、运转协调、持续发展的医疗救治体系,在食品安全突发事件造成人员伤害时迅速开展医疗救治。

  7.4 技术保障

  省级有关部门加强食品安全突发事件监测、预警、预防、应急检验检测和应急处置等成套技术和设备研发。

  7.5 物资与经费保障

  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所需设施、设备和物资的储备与调用应当得到保障;使用储备物资后须及时补充;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工作经费应当列入年度财政预算,保障应急资金足额并及时到位。

  7.6 社会动员保障

  根据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的需要,动员和组织社会力量协助参与应急处置,必要时依法调用企业及个人物资。在动用社会力量或企业、个人物资进行应急处置后,应当及时归还或给予补偿。

  7.7 宣教培训

  对食品安全监管人员、食品生产经营者及广大消费者开展食品安全应急知识宣传、教育与培训,促进监管人员掌握食品安全应急相关工作技能,增强食品生产经营者的应急责任意识,提高消费者的风险意识和防范能力。

  7.8 应急演练

  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每3年至少要组织开展一次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演练,检验和强化应急准备和应急响应能力,并对演练进行总结评估,完善应急预案。

  8 附则

  8.1 预案管理

  本预案实施后,省食安办要会同有关部门组织预案宣传、培训和演练,并根据实际情况,适时组织评估和修订。

  各级人民政府和部门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对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分级应与本预案保持一致。

  当涉及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处置有关的法律法规有修订、部门职责或应急资源发生变化、应急预案在演练和实施过程中出现新情况或新问题时,要结合实际及时修订完善预案。

  8.2 名词术语

  食品:各种供人食用或饮用的成品和原料以及按照传统既是食品又是中药材的物品,但是不包括以治疗为目的的物品。

  食品安全:食品无毒、无害,符合应当有的营养要求,对人体健康不造成任何急性、亚急性或慢性危害。

  食源性疾病:食品中致病因素进入人体引起的感染性、中毒性等疾病,包括食物中毒。

  食品安全舆情事件:有关食品安全信息引起社会持续广泛关注,已经或可能造成不良影响,需要采取紧急措施应对处置的突发事件。

  8.3 预案解释

  本预案由省食安办负责解释。

  8.4 预案实施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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