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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印发四川省政府性债务风险

应急处置预案的通知

 

川办发〔2017〕91号        2017年9月11日


 

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有关单位:

  经省政府同意,现将《四川省政府性债务风险应急处置预案》印发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自印发之日起,《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四川省政府债务风险应急处置预案的通知》(川办发〔2016〕51号)同时废止。

 

四川省政府性债务风险应急处置预案

 

    1 总则

  1.1 目的

  建立健全地方政府性债务风险应急处置工作机制,有序高效处置政府性债务风险突发事件。坚持快速响应、分类施策、各司其职、协同联动、稳妥处置,牢牢守住不发生区域性系统性风险的底线,切实防范和化解财政金融风险,维护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

  1.2 工作原则

  1.2.1 分级负责

  省政府对全省政府性债务风险应急处置负总责,市(州)政府对辖区内的政府性债务风险应急处置负总责,县(市、区)政府按照属地原则各负其责。省政府有关部门在省政府统一领导下加强对政府性债务风险应急处置的指导,跨市(州)政府性债务风险应急处置由省政府统筹,相关市县协商办理。跨省(区、市)政府性债务风险应急处置由省政府与相关省(区、市)协商办理。

  1.2.2 预防为主

  根据债务风险预警指标,评估本地区债务风险状况,动态跟踪风险变化,排查债务风险点。坚持预防为主,预防和应急处置相结合,经常性做好应对突发事件各项准备。

  1.2.3 统筹协调

  各级政府要统筹协调财政、发展改革、国资、人行、银监、地方金融监管、审计等部门(单位),建立有效的突发事件应急工作机制,进行早期识别、及时预警和科学评估,做好政府性债务风险突发事件应急工作。

  1.2.4 依法处置

  地方政府性债务风险事件应急处置应当依法合规,尊重市场化原则,充分考虑并维护好各方合法权益。

  1.3 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国务院关于加强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的意见》(国发〔2014〕43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地方政府性债务风险应急处置预案的通知》(国办函〔2016〕88号)、《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四川省政府性债务管理办法的通知》(川府发〔2015〕3号)、《四川省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相关规定。

  1.4 适用范围

  本预案所称地方政府性债务风险事件,是指地方政府已经或者可能无法按期支付政府债务本息,或者无力履行或有债务法定代偿责任,容易引发财政金融风险,需要采取应急处置措施予以应对的事件。

  本预案所称存量债务,是指清理甄别认定的2014年末地方政府性债务,包括存量政府债务和存量或有债务。

  1.4.1 政府债务风险事件

  (1)政府债券风险事件:指地方政府发行的一般债券、专项债券还本付息出现违约。

  (2)其他政府债务风险事件:指除地方政府债券外的其他存量政府债务还本付息出现违约。

  1.4.2 或有债务风险事件

  (1)政府提供担保的债务风险事件:指由企事业单位举借、地方政府及有关部门提供担保的存量或有债务出现风险,政府需要依法履行担保责任或相应民事责任却无力承担。

  (2)政府承担救助责任的债务风险事件:指企事业单位因公益性项目举借、由非财政性资金偿还,地方政府在法律上不承担偿债或担保责任的存量或有债务出现风险,政府为维护经济安全或社会稳定需要承担一定救助责任却无力救助。

  2 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

  2.1 应急组织机构

  省政府设立四川省政府性债务管理领导小组(以下简称省政府债务管理领导小组),负责领导全省政府性债务日常管理,省政府债务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财政厅。当出现省本级政府性债务风险事件、跨市(州)政府性债务风险事件或者全省10%以上市县政府出现政府性债务风险事件时,省政府债务管理领导小组转为四川省政府性债务风险事件应急领导小组(以下简称省政府债务应急领导小组),负责组织、协调、指挥省本级及全省风险事件应对工作。

  各市县政府应设立政府性债务管理领导小组,负责领导本地区政府性债务日常管理,定期研究、协调和解决政府性债务管理中的重大问题。当本地区出现政府性债务风险事件时,应转为债务应急领导小组,负责组织、协调、指挥本地区风险事件应对工作。

  债务管理领导小组(债务应急领导小组)由本级政府主要负责人任组长,成员单位包括财政、发展改革、审计、国资、地方金融监管等部门、单位以及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当地银监部门,根据工作需要可以适时调整成员单位。

  2.2 部门职责

  2.2.1 财政部门是政府性债务的归口管理部门,承担本级债务管理领导小组(债务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职能,负责债务风险日常监控和定期报告,组织提出债务风险应急处置措施方案,指导下级做好风险应急处置等相关工作。

  2.2.2 债务单位行业主管部门是政府性债务风险应急处置的责任主体,负责定期梳理本行业政府性债务风险情况,督促举借债务或使用债务资金的有关单位制定本单位债务风险应急预案;当出现债务风险事件时,落实债务还款资金安排,及时向债务应急领导小组报告。

  2.2.3 发展改革部门负责评估本地区投资计划管理和项目,根据应急需要调整投资计划,严格控制债务高风险地区政府投资新开工项目,牵头做好企业债券风险的应急处置工作。

  2.2.4 审计部门负责对政府性债务风险事件开展审计,明确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规范和完善债务管理,防范化解债务风险。

  2.2.5 地方金融监管部门按照职能分工牵头做好非法集资风险处置工作,协调所监管的地方准金融机构和地方交易场所配合开展政府性债务风险处置工作。

  2.2.6 人民银行分支机构负责开展金融风险监测与评估,牵头做好区域性系统性金融风险防范和化解工作,维护金融稳定。

  2.2.7 当地银监部门负责指导银行业金融机构等做好风险防控,协调银行业金融机构配合开展风险处置工作,牵头做好银行贷款、信托等风险处置工作,以及银行业系统内的非法集资处置工作。

  2.2.8 国资部门负责处置国有资产偿还到期债务相关工作。

  2.2.9 公安部门负责维护政府性债务风险突发事件发生地的社会秩序和安全,保持社会治安大局安定。

  2.2.10 司法部门负责处理因政府性债务引发的法律纠纷。

  2.2.11 交通运输、水利、住房城乡建设、国土资源、农业等部门负责严格控制下达高风险地区建设目标任务,确保不增加高风险地区财政支出负担。

  2.2.12 监察部门负责按规定对违法违规举债担保的责任人员进行处理。

  2.2.13 其他部门(单位)负责本部门(单位)债务风险管理和防范工作,落实政府债务偿还化解责任。

  3 风险预警机制

  3.1 预警监测

  3.1.1 对政府债务风险开展预警。财政部门根据综合债务率、一般债务率、专项债务率和新增债务率、偿债率、逾期债务率等相关指标,定期测算评估债务风险状况,对债务高风险地区实施风险预警。债务高风险地区要认真分析区域、行业、部门风险情况,排查需重点关注的债务风险点,加大偿债力度,逐步降低风险。债务风险相对较低的地区,要合理控制债务余额规模和增长速度。

  3.1.2 对部门(单位)债务风险实施提示。财政部门负责根据到期偿债规模、偿债资金来源、资产负债水平等指标评估本级债务单位风险情况,及时实施风险提示,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置。

  3.1.3 全省各级政府及其财政部门应当将政府及其部门与其他主体签署协议承诺用以后年度财政资金支付的事项,纳入监测范围,防范财政风险。全省各级政府应当定期排查风险隐患,防患于未然。

  3.2 信息报告

  全省各级政府应当建立地方政府性债务风险事件报告制度,发现问题及时报告,不得瞒报、迟报、漏报、谎报。

  3.2.1 政府债务风险事件报告

  各市县政府预计无法按期足额支付到期政府债务本息的,应当提前2个月以上向上级政府报告,并抄送上级财政部门。发生突发或重大情况,县级政府可以直接向省政府报告,并抄送财政厅。财政厅接报后应当立即将相关情况通报省政府债务应急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并抄送财政部驻川专员办。

  3.2.2 或有债务风险事件报告

  或有债务的债务人预计无法按期足额支付或有债务本息的,应当提前1个月以上向本级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报告,经财政部门会同主管部门确认无力履行法定代偿责任或必要救助责任后,讨论形成初步应急方案,由本级政府同意并报告上级政府,同时抄送上级财政部门。遇突发或重大事件,县级政府可以直接向省政府报告,并抄送财政厅。财政厅接报后应当立即将相关情况通报省政府债务应急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并抄送财政部驻川专员办。

  3.2.3 报告内容

  主要包括预计发生违约的地方政府性债务类别、债务人、债权人、期限、本息、原定偿还安排等基本信息;风险事件发生原因、性质、等级、可能涉及的债务金额及人数、影响范围以及事件发生后的社会稳定情况;事态发展趋势、可能造成的损失;已采取及拟采取的应对措施。如尚未完全掌握有关情况,可先报初步情况,随后跟踪报告事态发展、应急处置、社会舆情和原因分析等情况。

  3.2.4 报告方式

  一般采取书面报告形式。紧急情况下可采取先电话报告、后书面报告的方式。

  3.3 分类处置

  3.3.1 地方政府债券

  对地方政府债券,地方政府依法承担全部偿还责任。

  3.3.2 非政府债券形式的存量政府债务

  对非政府债券形式的存量政府债务,经地方政府、债权人、企事业单位等债务人协商一致,可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十四条等有关规定分类处理:

  (1)债权人同意在规定期限内置换为政府债券的,地方政府不得拒绝相关偿还义务转移,并应承担全部偿还责任。地方政府应当通过预算安排、资产处置等方式积极筹措资金,偿还到期政府债务本息。

  (2)债权人不同意在规定期限内置换为政府债券的,仍由原债务人依法承担偿债责任,对应的地方政府债务限额由省政府统一收回。地方政府作为出资人,在出资范围内承担有限责任。

  3.3.3 存量或有债务

  (1)存量担保债务。存量担保债务不属于政府债务。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及其司法解释规定,除外国政府和国际经济组织贷款外,地方政府及其部门出具的担保合同无效,地方政府及其部门对其不承担偿债责任,仅依法承担适当民事赔偿责任,但最多不应超过债务人不能清偿部分的二分之一;担保额小于债务人不能清偿部分二分之一的,以担保额为限。

  具体金额由地方政府、债权人、债务人参照政府承诺担保金额、财政承受能力等协商确定。

  (2)存量救助债务。存量救助债务不属于政府债务。对政府可能承担一定救助责任的存量或有债务,地方政府可以根据具体情况实施救助,但保留对债务人的追偿权。

  3.3.4 新发生的违法违规担保债务

  对2014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施行以后地方政府违法违规提供担保承诺的债务,参照3.3.3第(1)项依法处理。

  3.3.5 其他事项

  地方政府性债务风险分类处置的具体方式按照财政部制定的《地方政府性债务风险分类处置指南》执行。

  3.4 债务风险事件级别

  按照政府性债务风险事件的性质、影响范围和危害程度等情况,划分为Ⅰ级(特大)、Ⅱ级(重大)、Ⅲ级(较大)、Ⅳ级(一般)四个等级。当政府性债务风险事件等级指标有交叉、难以判定级别时,按照较高一级处置,防止风险扩散;当政府性债务风险事件等级随时间推移有所上升时,按照升级后的级别处置。

  政府性债务风险事件监测主体为省级、市(州)、县(市、区)政府。经济开发区管委会等县级以上政府派出机构的政府性债务风险事件按照行政隶属关系由所属政府负责监测。

  3.4.1 Ⅰ级(特大)债务风险事件,是指出现下列情形之一:

  (1)省政府发行的地方政府债券到期本息兑付出现违约;

  (2)省政府或全省15%以上的市县政府无法偿还地方政府债务本息,或者因偿还政府债务本息导致无法保障必要的基本民生支出和政府有效运转支出;

  (3)省政府或全省15%以上的市县政府无法履行或有债务的法定代偿责任或必要救助责任,或者因履行上述责任导致无法保障必要的基本民生支出和政府有效运转支出;

  (4)全省地方政府债务本金违约金额占同期本地区政府债务应偿本金10%以上,或者利息违约金额占同期应付利息10%以上;

  (5)省政府需要认定为Ⅰ级债务风险事件的其他情形。

  3.4.2 Ⅱ级(重大)债务风险事件,是指出现下列情形之一:

  (1)省政府连续3次以上出现地方政府债券发行流标现象;

  (2)全省10%以上(未达到15%)的市(州)政府本级或市(州)政府辖区内10%以上(未到15%)的县(市、区)政府无法支付地方政府债务本息,或者因兑付政府债务本息导致无法保障必要的基本民生支出和政府有效运转支出;

  (3)全省10%以上(未达到15%)的市(州)政府本级或市(州)政府辖区内10%以上(未到15%)的县(市、区)政府无法履行或有债务的法定代偿责任或必要救助责任,或者因履行上述责任导致无法保障必要的基本民生支出和政府有效运转支出;

  (4)县级以上地方政府债务本金违约金额占同期本地区政府债务应偿本金5%以上(未达到10%),或者利息违约金额占同期应付利息5%以上(未达到10%);

  (5)因到期政府债务违约,或者因政府无法履行或有债务的法定代偿责任或必要救助责任,造成重大群体性事件,影响极为恶劣;

  (6)县级以上地方政府需要认定为Ⅱ级债务风险事件的其他情形。

  3.4.3 Ⅲ级(较大)债务风险事件,是指出现下列情形之一:

  (1)全省2个以上但未达到10%的市(州)政府本级或市(州)政府辖区内2个以上(未到10%)的县(市、区)政府无法无法支付地方政府债务本息,或者因兑付政府债务本息导致无法保障必要的基本民生支出和政府有效运转支出;

  (2)全省2个以上但未达到10%的市(州)政府本级或市(州)政府辖区内2个以上(未到10%)的县(市、区)政府无法履行或有债务的法定代偿责任或必要救助责任,或者因履行上述责任导致无法保障必要的基本民生支出和政府有效运转支出;

  (3)县级以上地方政府债务本金违约金额占同期本地区政府债务应偿本金1%以上(未达到5%),或者利息违约金额占同期应付利息1%以上(未达到5%);

  (4)因到期政府债务违约,或者因政府无法履行或有债务的法定代偿责任或必要救助责任,造成较大群体性事件;

  (5)县级以上地方政府需要认定为Ⅲ级债务风险事件的其他情形。

  3.4.4 Ⅳ级(一般)债务风险事件,是指出现下列情形之一:

  (1)单个市县政府本级偿还政府债务本息实质性违约,或因兑付政府债务本息导致无法保障必要的基本民生支出和政府有效运转支出;

  (2)单个市县政府本级无法履行或有债务的法定代偿责任或必要救助责任,或因履行上述责任导致无法保障必要的基本民生支出和政府有效运转支出;

  (3)因到期政府债务违约,或者因政府无法履行或有债务的法定代偿责任或必要救助责任,造成群体性事件;

  (4)县级以上地方政府需要认定为Ⅳ级债务风险事件的其他情形。

  4 应急响应

  4.1 分级响应和应急处置

  全省各级政府要加强日常风险管理,按照财政部《地方政府性债务风险分类处置指南》,妥善处理政府性债务偿还问题。同时,要加强财政资金流动性管理,避免出现因流动性管理不善导致政府性债务违约。市县政府对其举借的债务负有偿还责任,省级不承担市县政府债务的偿还责任。对因无力偿还政府债务本息或无力承担法定代偿责任等引发风险事件的,根据债务风险等级,相应及时实行分级响应和应急处置。

  4.1.1 Ⅳ级债务风险事件应急响应

  (1)相关市县债务管理领导小组应当转为债务应急领导小组,对风险事件进行研判,查找原因,明确责任,立足自身化解债务风险。

  ①以一般公共预算收入作为偿债来源的一般债务违约的,在保障必要的基本民生支出和政府有效运转支出前提下,可以采取调减投资计划、统筹各类结余结转资金、调入政府性基金或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入、动用预算稳定调节基金或预备费、采用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PPP)等各种方式将政府债务转化为企业债务、向上级财政适当申请调度资金或增加置换债券等方式筹措资金偿还,必要时可以处置政府资产。对政府提供担保或承担必要救助责任的或有债务,政府无力承担相应责任时,也按照上述原则处理。

  ②以政府性基金收入作为偿债来源的专项债务,因政府性基金收入不足造成债务违约的,在保障部门基本运转和履职需要的前提下,应当通过调入项目运营收入、调减债务单位行业主管部门投资计划、处置部门和债务单位可变现资产、调整部门预算支出结构、采用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PPP)等各种方式将政府债务转化为企业债务、向上级财政申请调度资金或增加置换债券、扣减部门经费等方式筹集资金偿还债务。对部门提供担保形成的或有债务,政府无力承担相应责任时,也按照上述原则处理。

  ③因债权人不同意变更债权债务关系或不同意置换,导致存量政府债务无法在规定期限内依法转换成政府债券的,原有债权债务关系不变,由债务单位通过安排单位自有资金、处置资产等方式自筹资金偿还。若债务单位无力自筹资金偿还,可按市场化原则与债权人协商进行债务重组或依法破产,政府在出资范围内承担有限责任。对政府或有债务,也按照上述原则处理。

  ④市县政府出现债务风险事件后,在恢复正常偿债能力前,除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确定的重点项目外,原则上不得新上政府投资项目。在建政府投资项目能够缓建的,可以暂停建设,腾出资金依法用于偿债。

  (2)市县政府应当将债务风险应急处置进展情况和处置结果上报省政府,并抄送财政厅。

  4.1.2 Ⅲ级债务风险事件应急响应

  除采取Ⅳ级债务风险事件应对措施外,还应当采取以下升级应对措施:

  (1)相关地区债务管理领导小组应当转为债务应急领导小组,将债务风险情况和应急处置方案专题向上级债务管理领导小组报告。

  (2)上级债务管理领导小组应当密切关注事态变化,加强政策指导,及时组织召开专题会议通报风险处置情况,必要时可以成立工作组进驻风险地区,指导支持债务风险处置工作。

  (3)市县政府偿还省政府代发的到期地方政府债券(包括一般债券和专项债券)有困难的,可以申请由上级财政先行代垫偿还,事后扣回。

  (4)市县政府应当将债务风险应急处置进展情况和处置结果上报省政府,并抄送财政厅。

  4.1.3 Ⅱ级债务风险事件应急响应

  除采取Ⅳ级、Ⅲ级债务风险事件应对措施外,还应当采取以下升级应对措施:

  (1)省政府债务管理领导小组转为债务应急领导小组,汇总有关情况向省政府报告,动态监控风险事件进展,指导和支持市县政府化解债务风险。

  (2)市县政府统筹本级财力仍无法解决到期债务偿债缺口并且影响政府正常运转或经济社会稳定的,可以向省政府债务应急领导小组申请救助,申请内容主要包括债务风险情况说明、本级政府应急方案及已采取的应急措施、需上级政府帮助解决的事项等。

  (3)省政府债务应急领导小组对市县政府救助申请提出审核意见,报省政府批准后实施,并立即启动责任追究程序。

  (4)财政厅在市县转移支付预算指标的额度范围内适当调度资金,支持市县用于债务风险应急处置;在中央核定我省政府债务限额内,加快地方政府债券发行进度,专项用于债务风险应急处置。

  (5)人行、银监部门及地方金融监管机构协调金融机构对到期政府债务进行展期处理,防止债权人集中逼债。

  (6)发展改革部门从严审批高风险地区政府投资新开工项目,省级主管部门暂停向高风险地区下达建设目标任务,确保不增加高风险地区财政支出负担。

  (7)省级债务单位及时偿还债务,组织省级债务单位与债权人协商开展债务重组。

  (8)省政府适当扣减Ⅱ级债务风险事件涉及市县新增地方政府债券规模。

  (9)省政府债务应急领导小组督促市县政府落实债务风险应急处置措施,跟踪债务风险化解情况。必要时,省政府可以成立工作组进驻风险地区,帮助或者接管风险地区财政管理,帮助制定或者组织实施风险地区财政重整计划。

  4.1.4 Ⅰ级债务风险事件应急响应

  除采取Ⅳ级、Ⅲ级、Ⅱ级债务风险事件应对措施外,还应当采取以下升级应对措施:

  (1)省政府债务应急领导小组应当及时将债务风险情况和应急处置方案向财政部报告。

  (2)市县政府要建立债务风险处置信息定期向省政府债务应急领导小组报告的机制,重大事项必须立即报告。

  (3)省政府债务应急领导小组报请省政府通报Ⅰ级债务风险事件涉及市县名单,启动债务风险责任追究机制。

  (4)省政府暂停Ⅰ级债务风险事件涉及市县新增地方政府债券的资格。

  4.2 地方政府财政重整计划

  各级政府年度一般债务付息支出超过当年一般公共预算支出10%的,或者专项债务付息支出超过当年政府性基金预算支出10%的,债务管理领导小组或债务应急领导小组必须启动财政重整计划。未超过10%的,债务管理领导小组或债务应急领导小组认为确有必要时,可以启动财政重整计划。

  实施地方政府财政重整计划必须依法履行相关程序,保障必要的基本民生支出和政府有效运转支出,要注重与金融政策协调,加强与金融机构的沟通,不得因为偿还债务本息影响政府基本公共服务的提供。财政重整计划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4.2.1 拓宽财源渠道。依法加强税收征管,加大清缴欠税欠费力度,确保应收尽收。落实国有资源有偿使用制度,增加政府资源性收入。除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规定的财税优惠政策之外,可以暂停其他财税优惠政策,待风险解除后再行恢复。

  4.2.2 优化支出结构。财政重整期内,除必要的基本民生支出和政府有效运转支出外,视债务风险事件等级,本级政府其他财政支出应当保持“零增长”或者大力压减。一是压缩基本建设支出。不得新批政府投资计划,不得新上政府投资项目;不得设立各类需要政府出资的投资基金等,已设立的应当制定分年退出计划并严格落实。二是压缩政府公用经费。实行公务出国(境)、培训、公务接待等项目“零支出”,大力压缩政府咨询、差旅、劳务等各项支出。三是控制人员福利开支。机关事业单位暂停新增人员,必要时采取核减机构编制、人员等措施;暂停地方自行出台的机关事业单位各项补贴政策,压减直至取消编制外聘用人员支出。四是清理各类对企事业单位的补助补贴。暂停或取消地方出台的各类奖励、对企业的政策性补贴和贴息、非基本民生类补贴等。五是调整过高支出标准,优先保障国家出台的教育、社保、医疗、卫生等重大支出政策,地方支出政策标准不得超过国家统一标准。六是暂停土地出让收入各项政策性计提。土地出让收入扣除成本性支出后应全部用于偿还债务。

  4.2.3 处置政府资产。指定机构统一接管政府及其部门拥有的各类经营性资产、行政事业单位资产、国有股权等,结合市场情况予以变现,多渠道筹集资金偿还债务。

  4.2.4 申请省级救助。采取上述措施后,风险地区财政收支仍难以平衡的,可以向省政府申请临时救助,包括但不限于:代偿部分政府债务,加大财政转移支付力度,减免部分专项转移支付配套资金。待财政重整计划实施结束后,由省政府收回相关资金。

  4.2.5 加强预算审查。实施财政重整计划以后,相关市县政府涉及财政总预算、部门预算、重点支出和重大投资项目、政府债务等事项,在依法报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或其常委会审查批准的同时,必须报上级政府备案。上级政府对下级政府报送备案的预算调整方案要加强审核评估,认为有不适当之处需要撤销批准预算的决议的,应当依法按程序提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委会审议决定。

  4.2.6 改进财政管理。相关市县政府应当实施中期财政规划管理,妥善安排财政收支预算,严格做好与化解政府性债务风险政策措施的衔接。

  4.3 舆论引导

  根据处置债务风险事件的需要,启动应急响应的地方政府或其债务应急领导小组应当及时跟踪和研判舆情,健全新闻发布制度,指定专门的新闻发言人,统一对外发布信息,正确引导舆论。当发生Ⅳ级债务风险事件时,启动应急响应的县(市、区)政府负责信息发布;当发生Ⅲ级债务风险事件时,启动应急响应的市(州)政府负责信息发布;当发生Ⅱ级、Ⅰ级债务风险事件时,省政府负责信息发布。

  4.4 应急终止

  地方政府性债务风险得到缓解、控制,地方政府实现财政重整目标,经上级政府债务管理领导小组或债务应急领导小组同意,终止应急措施。

  5 后期处置

  5.1 记录及总结

  在债务风险事件应急处置过程中,相关地方政府应当详尽、具体、准确地做好工作记录,及时汇总、妥善保管有关文件资料。应急处置结束后,要分析查找债务风险事件形成原因、过程、危害和责任,及时形成书面总结,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委会和上级政府报告。

  5.2 评估分析

  债务风险事件应急处置结束后,有关地方政府及其财政部门要对债务风险事件应急处置情况进行评估。评估内容主要包括:债务风险事件形成原因、应急响应过程、应急处置措施、应急处置效果以及对今后债务管理的持续影响等。相关地区应当根据评估结果,及时总结经验教训,改进完善应急处置预案。

  5.3 责任追究

  5.3.1 违法违规责任范围

  (1)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等法律规定的下列行为:

  政府债务余额超过经批准的本地区地方政府债务限额;

  政府及其部门通过发行地方政府债券以外的方式举借政府债务,包括但不限于通过企事业单位举借政府债务;

  举借政府债务没有明确的偿还计划和稳定的偿还资金来源;

  政府或其部门违反法律规定,为单位和个人的债务提供担保;

  银行业金融机构违反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有关银行业监督管理规定的;

  政府债务资金没有依法用于公益性资本支出;

  增加举借政府债务未列入预算调整方案报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委会批准;

  未按规定对举借政府债务的情况和事项作出说明、未在法定期限内向社会公开;

  其他违反法律规定的行为。

  (2)违反《国务院关于加强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的意见》(国发〔2014〕43号)、《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四川省政府性债务管理办法的通知》(川府发〔2015〕3号)、《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债务和融资管理的通知》(川府发〔2017〕10号)等有关政策规定的下列行为:

  政府及其部门在预算之外违法违规举借债务;

  金融机构违法违规向地方政府提供融资,要求地方政府违法违规提供担保;

  政府及其部门挪用债务资金或违规改变债务资金用途;

  政府及其部门恶意逃废债务;

  债务风险发生后,隐瞒、迟报或授意他人隐瞒、谎报有关情况;

  其他违反财政部等中央部门制度规定的行为。

  5.3.2 追究机制响应

  发生Ⅳ级以上地方政府性债务风险事件后,应当适时启动债务风险责任追究机制,地方政府应依法对相关责任人员进行行政问责;银监部门应对银行业金融机构相关责任人员依法追责。

  5.3.3 责任追究程序

  (1)省政府债务管理领导小组组织有关部门,对发生地方政府性债务风险的市县政府和省直部门(单位)开展专项调查或专项审计,对照法律和法规规定,核实认定债务风险责任,提出处理意见,形成调查或审计报告,报省政府审定。

  (2)有关任免机关、监察机关、银监部门根据有关责任认定情况,依纪依法对相关责任单位和人员进行责任追究;对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进行处理。

  (3)各级政府将地方政府性债务风险处置纳入政绩考核范围。对实施财政重整的市县政府,视债务风险事件形成原因和时间等情况,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属于在本届政府任期内举借债务形成风险事件的,在终止应急措施之前,政府主要领导同志不得重用或提拔;属于已经离任的政府领导责任的,应当依纪依法追究其责任。

  6 保障措施

  6.1 通信保障

  启动应急响应的地方政府应当保持应急指挥联络畅通,有关部门应当指定联络员,提供单位地址、办公电话、手机、传真、电子邮箱等多种联系方式。

  6.2 人力保障

  各地要加强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队伍建设,提高相关人员政策理论、日常管理、风险监测、应急处置、舆情应对等业务能力。启动应急响应的地方政府应当部署各有关部门安排人员具体落实相关工作。

  6.3 资源保障

  发生地方政府性债务风险事件的地方政府要统筹本级财政资金、政府及其部门资产、政府债权等可偿债资源,为偿还债务提供必要保障。

  6.4 安全保障

  应急处置过程中,对可能影响公共安全和社会稳定的事件,要提前防范、及时控制、妥善处理;遵守保密规定,对涉密信息要加强管理,严格控制知悉范围。

  6.5 技术储备与保障

  债务应急领导小组可以根据需要,建立咨询机制,抽调有关专业人员组成债务风险事件应急专家组,参加应急处置工作,提供技术、法律等方面支持。

  7 附则

  7.1 预案管理

  7.1.1 省政府根据国家政策变化和实际需要,适时对本预案进行修订。

  7.1.2 财政厅应会同有关部门(单位)组织宣传、培训。

  7.1.3 市县政府应根据本预案并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制定本地区政府性债务风险应急处置预案。

  7.2 预案解释

  本预案授权财政厅负责解释。

  7.3 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四川省政府债务风险应急处置预案的通知》(川办发〔2016〕51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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