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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进一步加强“地沟油”治理

工作的实施意见

川办发〔2017〕76号        2017年8月7日

(已废止)

各市(州)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地沟油”治理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7〕30号,以下简称《意见》)精神,进一步完善“地沟油”综合治理长效机制,打击制售“地沟油”违法犯罪行为,保障人民群众饮食用油安全,经省政府同意,现结合我省实际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高度重视“地沟油”治理工作。“地沟油”一般是指用餐厨废弃物、肉类加工废弃物和检验检疫不合格畜禽产品等非食品原料生产、加工的油脂。四川是食用油生产和消费大省。近年来,各地各有关部门深入开展专项整治,强化“地沟油”源头治理,有力打击、有效遏制制售“地沟油”违法犯罪行为。各地各有关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意见》要求,保持打击制售“地沟油”违法犯罪行为的高压态势,积极探索试点,建立“地沟油”综合治理长效机制。(各市〔州〕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二、督促企业承担主体责任。督促指导餐饮企业、行政企事业单位食堂以及屠宰企业、肉类加工企业等单位按规定单独收集、存放本单位产生的餐厨废弃物、肉类加工废弃物或检验检疫不合格畜禽产品,按照《意见》要求进行无害化处理,并建立相关制度及台账,记录和凭证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农业厅、省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厅、省食品药品监管局负责)

  三、培育无害化处理和资源化利用企业。总结成都等地试点经验,推动培育与城市规模相适应的废弃物无害化处理和资源化利用企业。(省发展改革委、省经济和信息化委、住房城乡建设厅、农业厅负责)合理布局无害化处理和资源化利用体系,组织建设无害化处理场所。(各市〔州〕人民政府负责)引导废弃物无害化处理和资源化利用企业适度规模经营,符合条件的按规定享受税收优惠政策。(财政厅、省发展改革委、省经济和信息化委、住房城乡建设厅、农业厅、省地税局负责)兴办动物和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场所应当取得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处置服务应当取得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处置服务许可证。(农业厅、住房城乡建设厅负责)

  四、完善政策措施配套。指导地方做好屠宰环节病害猪无害化处理工作,推广无害化处理技术,防止环境污染。(农业厅、环境保护厅负责)鼓励企业探索在餐饮企业厨房、屠宰车间、肉类加工车间和无害化处理车间等关键环节安装摄像装备,追溯废弃物流向,试点在居民家庭厨房开展厨余垃圾粉碎处理。(农业厅、省食品药品监管局、住房城乡建设厅负责)鼓励开展无害化处理和资源化利用创新,推动试点示范工作,加快制定“地沟油”科学鉴定方法。(科技厅、省卫生计生委负责)

  五、加大监管惩治力度。开展为期1年的“地沟油”专项整治行动。(省食品安全办牵头,各有关部门参加)加大对重点区域、重点场所、重点企业的监管和巡查力度,督促企业建立健全追溯体系,严格执行索证索票和进货查验制度。(农业厅、省食品药品监管局负责)查处利用网络销售假冒品牌食用油的违法行为,依法处置制假售假网站。(省食品药品监管局、省工商局、省通信管理局负责)加强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衔接,健全涉嫌犯罪案件的移送通报机制,加大对制售“地沟油”违法犯罪行为的打击力度。(公安厅、农业厅、省食品药品监管局、住房城乡建设厅、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食品安全办负责)

  六、推动开展社会共治。深入开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四川省城乡环境综合治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普及“地沟油”危害知识,培育废弃物无害化处理和资源化利用理念。充分发挥行业协会作用,提升行业自律自治水平。制定并落实举报奖励制度,鼓励内部知情人士举报,动员社会力量共同监督。(各市〔州〕人民政府,农业厅、省食品药品监管局、住房城乡建设厅负责)

  七、切实做好组织保障。各级人民政府对本地餐厨废弃物、肉类加工废弃物和检验检疫不合格畜禽产品的处理负总责;各级食品安全委员会及其办事机构要切实加强对“地沟油”治理工作的组织领导和综合协调,健全工作机制,明确工作任务,细化措施方案。省直有关部门要研究制定具体政策措施,各司其职,密切协作,形成治理工作合力;要加强与国家有关部门的沟通衔接,加强对全省各地“地沟油”治理工作的指导。加强督查考评,积极做好对“地沟油”治理工作组织开展情况的督促检查和考核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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