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人民政府
印发关于激发重点群体活力带动
城乡居民增收实施办法的通知
川府发〔2017〕47号 2017年8月17日
(已失效)
各市(州)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有关单位:
现将《关于激发重点群体活力带动城乡居民增收的实施办法》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关于激发重点群体活力带动城乡居民
增收的实施办法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激发重点群体活力带动城乡居民增收的实施意见》(国发〔2016〕56号)精神,激发重点群体创新创业活力,通过重点突破带动城乡居民整体增收,推动形成合理有序的收入分配格局,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和治国理政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贯彻落实省第十一次党代会精神,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以提高城乡居民收入为出发点和落脚点,进一步深化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强化收入分配政策激励导向,实施七大群体激励计划和六大支撑行动,激发全体劳动者的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实现经济增长与居民增收互促共进,使全体人民在共建共享发展中有更多获得感,逐步实现共同富裕。
(二)基本原则。
坚持分群施策,多种激励并行。突破重点群体增收瓶颈,分群体实施激励政策,完善绩效考核制度,将激励和考核挂钩,物质激励和精神激励并用,综合运用增加薪资报酬、强化权利保护、优化评优奖励、提升职业技能、增进社会认同等多种激励手段,充分调动不同群体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
坚持多策并举,拓展增收渠道。多管齐下,不断拓展居民增收渠道,努力提高工资性、经营性收入,合理提高转移性收入,有效保护股权、债权、物权和知识产权等无形财产权益,着力增加居民财产性收入。
坚持增降结合,促进实现双赢。将促增收与降成本相结合,有效降低社会保险费率等劳动用工成本和阻碍劳动力流动的制度成本,积极落实企业减负政策,提升企业盈利空间,增加就业吸纳能力,切实将居民收入提高建立在经济发展质量效益提升、劳动生产率提高、企业综合成本降低的基础上。
坚持缩小差距,调整分配结构。注重提升效率和维护公平相结合,在初次分配中创造机会公平的竞争环境,维护劳动收入的主体地位,鼓励通过诚实劳动、辛勤劳动、创造性劳动创收致富,再分配中更加注重公平,完善社会保障等再分配调节手段,规范收入分配秩序,有效抑制通过非市场因素获利,不断缩小不同群体间的收入差距。
坚持量力而行,增强可持续性。积极而为与量力而行相结合,在集中更多财力保障民生的同时,综合考虑基本省情、发展阶段、经济周期等因素,制定财力支撑可持续、社会预期可把握的目标任务和政策措施,切实将福利水平提高建立在经济和财力可持续增长的基础上,增强居民收入增长的可持续性。
(三)主要目标。
到2020年,城镇就业规模不断扩大,劳动生产率逐步提高,就业质量稳步提升;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比2010年翻一番,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增幅高于全省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增幅,高于全国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平均增幅;宏观收入分配格局持续优化,居民可支配收入占地区生产总值(GDP)的比重逐步提高,居民内部收入差距持续缩小,中等收入者比重上升,现行标准下农村贫困人口全部实现脱贫,共建共享的格局初步形成。
二、实施七大群体激励计划
(一)技能人才激励计划。
完善技术工人薪酬激励机制。按照国家职业技能标准等级设置规定,向上增加等级级次,拓宽技术工人晋升通道。引导企业合理确定技术工人薪酬水平,对取得国家相应等级职业资格证书并受聘于高级工、技师、高级技师岗位的技能劳动者,可比照本单位助理工程师、工程师、高级工程师给予相应福利待遇。加大对技能要素参与分配的激励力度,探索建立技能人才岗位津贴制度和企业首席技师制度,鼓励企业采取协议薪酬、持股分红等方式,试行年薪制和股权制、期权制,提高技能人才收入水平。(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财政厅、省国资委、四川证监局、省总工会。列首位的为牵头单位,其他为责任单位,下同)
贯通职业资格、学历等认证渠道。统筹考虑技能培训、职业教育和高等教育,建立职业资格与相应的职称、学历可比照认定制度。职业院校和职业培训机构开展的非学历职业教育可以通过质量认证体系、学分积累和转换制度、学分银行和职业资格考试进行学历认证。推广职业资格与职业教育学历“双证书”制度。研究制定高技能人才与工程技术人才的职业发展贯通办法。健全青年技能人才评价选拔制度,适当突破年龄、资历和比例等限制,完善高技能人才评价使用机制,支持优秀技能人才破格或越级参加职业技能鉴定。(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教育厅、省总工会)
营造崇尚技能的社会氛围。定期组织开展全省性或区域性职业技能竞赛,放宽对参赛选手年龄、工龄和职业资格等级的要求,带动行业企业开展技术大赛或岗位练兵。大力宣传劳动模范、大国工匠和技术创新人才。鼓励有条件的地区对重点领域紧缺的技术工人在落户、购租住房、子女上学等方面予以支持。培育精益求精的工匠精神,支持技能人才分享品质品牌增值收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公安厅、住房城乡建设厅、教育厅、省总工会、团省委)
(二)新型职业农民激励计划。
提高新型职业农民增收能力。将培育新型职业农民作为加强重点群体继续教育支持服务的重要内容。办好各级农广校、中等职业技术学校、乡村成人文化技术学校等。支持职业学校办好涉农专业,将涉农专业的建设作为创建国家级农村职业教育和成人教育示范县评估指标。大力推广“农民夜校”,依托互联网开展远程教育,推广“送教下乡”“流动课堂车”等培训新模式。落实国家助学和培训补贴政策,鼓励农民通过“半农半读”等方式就地就近接受职业教育培训。以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带头人轮训计划、现代青年农场主计划为抓手,推动实施新型职业农民培育工程,构建教育培训、规范管理和政策扶持“三位一体”的新型职业农民培育体系,努力提高妇女参训比例。开展职业农民制度试点。(农业厅、省委农工委、教育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林业厅、团省委)
挖掘现代农业增收潜力。深化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优化农业产业体系、生产体系、经营体系,着力抓好建基地、创品牌、搞加工等重点任务。鼓励农民采用绿色生态、节本增效技术,降低农业生产成本,发展农业循环经济,发展新产业新业态。促进农产品深加工向优势产区和关键物流节点集中,加快推进优势产区产地批发市场建设。支持一村一品专业村镇品牌创建,建立以龙头企业为牵引的一村一品发展体系。大力发展农村电子商务,实施“互联网+现代农业”行动计划,打造全省农产品电商平台。健全农业社会化科技服务体系,加强“四川科技扶贫在线”建设,向新型职业农民提供高效、便捷、及时的科技信息服务。加快构建覆盖全省的政策性农业信贷担保体系,加快建设覆盖粮食主产区以及重要农业大县的农业信贷担保服务网络。实施农业保险保费补贴政策,鼓励地方加大对特色农业保险支持力度。推动农业全产业链改造升级,鼓励农民共享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的增值收益,增加农民收入。(农业厅、省委农工委、商务厅、科技厅、省发展改革委、财政厅、林业厅、人行成都分行、四川银监局、四川保监局)
拓宽新型职业农民增收渠道。引导新型职业农民领(创)办种养大户、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和农业企业,发展多元化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培育经营性农业服务主体,探索建立农业社会化服务新机制。建立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相应治理结构,发展壮大农村集体经济,稳步推进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深入推进财政支农资金形成资产股权量化改革。加快推进农村土地征收、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宅基地制度改革试点,增加农民财产性收入。以放活土地经营权为重点,积极引导土地经营权向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有序流转,提升农业适度规模经营水平。深入开展农村“两权”抵押贷款试点,拓宽农村贷款抵押资产范围。支持农民工、大学生等人员返乡创业,支持农村留守妇女居家灵活就业。(农业厅、省委农工委、财政厅、林业厅、国土资源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发展改革委、省总工会、团省委、省妇联、四川银监局、人行成都分行)
(三)科研人员激励计划。
完善工资水平决定机制。赋予企事业单位更大的人财物支配权,扩大企事业单位薪酬分配自主权,保障科研人员的合理工资待遇水平。加强行业薪酬调查和信息发布,探索建立体现行业特点的高校、科研机构薪酬调查比较制度。扩大高等学校、科研院所和医疗卫生机构人事自主权,鼓励企事业单位采用年薪制、协议工资制、项目工资等方式聘用高端科研人员。(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科技厅、财政厅、教育厅)
改进科研项目及其资金管理。推进科研经费使用和管理方式改革创新,发挥科研项目资金对科研人员的激励引导作用。全面取消劳务费比例限制,调整劳务费开支范围。扩大横向项目经费使用自主权。扩大科技计划项目承担单位经费使用自主权。完善间接费用管理,取消间接费中绩效支出比例限制。改进科研项目预算编制方法,下放科研项目部分经费预算调剂权限。推行有利于人才创新的经费审计方式。(科技厅、财政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健全绩效评价和奖励机制。深入落实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完善成果处置、收益分配制度,建立担任领导职务的科技人员的奖励机制。完善单位内部科技成果转化中对科研人员进行现金和股权、期权奖励办法。探索开展科技成果产权制度改革,推动科技成果权属混合所有制改革试点。提高科技人员成果转化收益比例。实施国有科技型企业股权和分红激励,落实股权激励和技术入股有关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鼓励金融机构对符合条件的科研人员创新创业融资给予无需担保抵押的贷款,大力支持科技人员在川创办科技型企业。鼓励社会资本设立专项奖励基金,补偿优秀科研人员的智力投入。加大对基础性和前沿性科研的长期资助力度,加大对科研人才的创新奖励力度。加大对科技创新成果的知识产权保护力度。对社会科学研究机构和智库推行政府购买服务制度。深入开展激励农业科技人员创新创业试点,在全省推广试点经验。(科技厅、省知识产权局、省委农工委、省人才办、财政厅、教育厅、省国资委、省地税局、人行成都分行)
(四)小微创业者激励计划。
清除创业壁垒,提升创业参与率。深化商事制度改革,推进“多证合一”改革。开展企业名称登记改革和经营范围登记改革试点。进一步放宽新注册企业场所登记条件限制,推进企业集群注册登记。优化审批流程,推进全程电子化登记改革。完善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四川),积极推动省、市(州)企业信用信息共享交换平台建设。建立完善市场主体退出机制,开展未开业企业和无债权债务企业简易注销试点。(省工商局、省发展改革委、人行成都分行)
加大扶持力度,提高创业成功率。加强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等各类孵化载体建设,构建阶梯型孵化体系。加大国家双创示范基地和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培育力度,构建四川省互联网+中小微企业创新创业公共服务平台。省财政对省级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和基于互联网的新型中小微企业公共服务平台提升服务供给能力和开展政策宣传解读、创业训练营、小微创业者专题培训、双创大赛等公益性服务给予适当补助。落实通过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政策措施,通过价格评审优惠、预留采购份额等方式,对包括初创企业在内的小微企业加大扶持力度。落实扶持创业的各项优惠政策。以“创业四川行动”为总揽,紧密对接实体经济发展,实施创新创业“七大行动”。对创业失败的失业登记人员及时提供各种就业服务。(科技厅、省经济和信息化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财政厅)
探索创业成果利益分配机制。进一步完善并落实创新型中小企业上市股权激励和员工持股计划的制度规则。探索落实商业模式、文化创意等新形态创新成果的知识产权保护办法,加大小微企业知识产权维权援助力度。建设四川省知识产权公共服务平台。开展科技和金融结合试点,鼓励金融机构提供知识产权质押融资。依法查处垄断行为,鼓励龙头企业与小微创业者探索分享创业成果新模式,支持有实力的企业承担技术服务、信息服务等公共平台功能。支持自由职业者的智力创造和高端服务,使其能够获得与智力付出相匹配的合理回报。(省发展改革委、科技厅、省知识产权局、省经济和信息化委、财政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金融工作局、省地税局、人行成都分行)
(五)企业经营管理人员激励计划。
完善国有企业经营管理人员激励方式。完善对组织任命的国有企业负责人的薪酬激励机制,合理确定基本年薪、绩效年薪和任期激励收入。对市场化选聘的职业经理人实行市场化薪酬分配机制,严格按照市场对标结果合理确定其薪酬水平,注重业绩和薪酬的双对标。通过在国有上市公司试点股权激励、在科技型国有企业试点股权激励或分红激励、在非上市国有企业试点增量现金激励、在混合所有制企业试点员工持股等多种方式,探索完善中长期激励机制。(省国资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财政厅、科技厅、四川证监局)
强化民营企业家创业激励。消除各种隐性壁垒,平等对待各类市场主体,凡法律没有明令禁止的行业和领域,一律对民间投资开放。鼓励民营企业家扩大投资,参与国有企业改革,采取产权转让、增资扩股、合资、合作等方式,积极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坚持依法平等保护各种所有制经济产权,严肃查处侵犯非公有制企业和个人合法权益、合法经营、合法收入的行为,营造公平、公正、透明、稳定的法治化环境。严格规范涉案财产处置的法律程序,严格区分个人财产和企业法人财产,严格执行先定罪后没收或处置嫌疑人财产的规定,最大限度减少对涉案非公有制企业正常生产经营活动的影响。减少对企业点对点的直接资助,增加普惠性政策,促进公平竞争。(省工商局〔省民营办〕、省工商联、省国资委、省发展改革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金融工作局、公安厅、省法院、省检察院按职责分别负责)
(六)基层干部队伍激励计划。
完善工资制度。提高基本工资在工资性收入中的比重,落实基本工资正常调整机制。完善作为激励手段和收入补充的津贴补贴制度。落实艰苦边远地区津贴标准正常调整机制。落实乡镇工作补贴制度。实施地区附加津贴制度,根据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物价消费水平等差异,适当参考企业相当人员工资水平,将规范后的工作性津贴和生活性补贴纳入地区附加津贴,实现同城同待遇,建立地区附加津贴正常调整机制。落实公务员工资调整制度,定期开展公务员和企业相当人员工资水平的调查比较。(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财政厅)
健全差别化激励机制。建立健全公务员绩效考核体系,考核结果与工资收入挂钩。按照国家统一部署,结合规范奖励性补贴,制定我省完善公务员奖金制度的实施意见,强化省政府的统筹调控。赋予地方一定的考核奖励分配权,重点向基层一线人员和业绩突出人员倾斜。充分发挥考核的评价、激励和导向作用,规范实施公务员定期奖励和及时奖励。完善公务员职务与职级并行制度,充分发挥职级对基层公务员的激励作用。完善事业单位绩效工资制度。实行事业单位绩效工资分类管理,探索不同类型事业单位绩效工资动态调整机制,健全以公益性为导向的考核评价机制,将考核结果和收入分配挂钩。(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财政厅)
明确福利标准和保障范围。明确应享有的各项福利待遇名称、发放标准及发放范围。推进公务员职务消费和福利待遇货币化改革。按照国家统一部署,规范改革性补贴,建立健全改革性补贴水平动态调整机制,形成以货币福利为主,实物福利为补充的福利体系,实现阳光透明操作,接受社会监督。可根据当地保障性住房房源情况及申请准入条件,采用配租公租房或发放租赁住房补贴的方式,将符合条件的国家工作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按规定纳入当地住房保障范围。(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财政厅、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卫生计生委、国土资源厅、省总工会)
(七)有劳动能力的困难群体激励计划。
推进产业扶贫济困。大力支持贫困地区推进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实施产业扶贫专项方案。鼓励贫困地区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与贫困村、贫困户建立紧密的利益联结机制,采取订单生产、契约管理、专业合作等方式,带动贫困村、贫困户发展特色优势产业。通过组织举办特色农产品展会、开展“川货出川”等行动,加大对贫困地区农产品品牌推介营销支持力度。实施“农村青年电商百千万培育工程”,建设一批农村青年电子商务创业实习和孵化基地,引导和支持贫困地区青年通过发展电子商务增收致富。(省扶贫移民局、农业厅、省委农工委、林业厅、商务厅、团省委按职责分别负责)
建立低保与就业联动机制。鼓励、引导具备就业能力的困难人员积极就业,增强其就业动力。进一步做好就业扶贫,确保每个有劳动力的贫困家庭至少有1人就业。公益性岗位优先安置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中有劳动能力但未就业的成员,对符合就业困难人员条件的,按规定给予社会保险补贴和岗位补贴。具备劳动能力、劳动条件但未就业的低保对象,无正当理由连续3次拒绝接受有关部门介绍的与其健康状况、劳动能力等相适应的工作的,减发或者停发其本人的低保金。对实现就业的低保对象,在核算其家庭收入时,可扣减必要的就业成本。(民政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扶贫移民局)
完善相关专项救助制度。加强专项救助制度与低保救助制度在政策、对象、标准、管理等方面的统筹衔接,在重点保障城乡低保对象、特困人员的基础上,逐步扩大医疗、教育、住房等专项救助范围,逐步向建档立卡贫困户家庭、低收入家庭或其他有特殊困难的家庭延伸,形成阶梯式救助模式。引导金融机构向建档立卡贫困户发放个人精准扶贫贷款,鼓励发放康复扶贫贷款,推动对困难群体的金融支持。实施创业担保贷款贴息政策,支持有劳动能力的困难群体创业就业,增加劳动收入。(民政厅、省扶贫移民局、财政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教育厅、省卫生计生委、住房城乡建设厅、人行成都分行)
三、实施六大支撑行动
(一)就业促进行动。
全面提升就业岗位创造能力。积极适应引领经济发展新常态,着力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加快推进产业转型升级,推动经济向中高端水平迈进、生产制造向生产服务延伸,创造更多高质量的就业机会,在经济转型中积极推进就业转型。鼓励新型劳动密集产业发展,积极主动承接沿海劳动密集型产业转移,引导劳动者实现就地就近就业。鼓励发展家政、养老、护理等生活性服务业和刺绣、竹编、草编、手工制作等特色产业,吸纳更多中低技能劳动者特别是建档立卡贫困户家庭劳动者居家就业和灵活就业。推动上游能源原材料行业脱困发展,全面落实化解过剩产能各项支持政策,稳定就业岗位。大力发展城乡社区服务,加强对灵活就业、新就业形态的政策支持,扩大劳动力市场的包容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扶贫移民局、农业厅、林业厅、商务厅、财政厅、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发展改革委)
有效提升劳动力市场流动能力。深化户籍、住房、教育、社会保障等制度改革,消除制约劳动力流动就业的体制机制障碍。充分发挥中心城市、新兴产业带动效应,吸纳更多困难地区、困难行业劳动力跨地区、跨行业、跨所有制流动就业。发展区域经济,增强县城和小城镇经济发展带动就业的能力。落实经认定的就业困难人员在全省范围内按规定享受就业扶持的政策。积极支持返乡创业,及时总结推广农民工等人员返乡创业试点经验,创造更多就地就近就业机会。(省发展改革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民政厅、公安厅、住房城乡建设厅、教育厅、农业厅、林业厅)
不断提升劳动力市场供求匹配能力。健全覆盖城乡的公共就业创业服务体系,大力推进“互联网+就业创业服务”,全面提升公共就业创业服务水平。全面贯彻落实就业和失业登记办法,建立健全公共就业服务提供机制,保障城镇常住人员享有与本地户籍人员同等的劳动就业权利。加强人力资源市场建设,加快公共就业服务信息化建设,建立健全省级集中的就业信息资源库,加强四川公共招聘网建设,实现招聘求职信息全省共享、统一发布。积极打造人力资源服务全产业链,在产业集聚、创业创新集中地区,支持建设一批包括招聘、培训、薪酬、咨询、健康服务等多位一体、一站式管理、订单式服务的人力资源产业园。(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发展改革委、财政厅)
(二)职业技能提升行动。
加强职业技能实训基地建设。加强职业技能公共实训基地建设,面向职业院校、培训机构、行业企业及个人提供公益性实习实训服务。健全政府补贴、购买服务、助学贷款、基金奖励、捐资激励等制度,鼓励社会力量投资举办民办职业院校和民办职业培训机构。放宽职业技能培训教育机构外资准入限制,支持职业院校、职业培训机构引进国(境)外教育培训资源,与跨国(境)企业共建实训基地,改善实训条件,提高实训效能。(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发展改革委、教育厅)
推行企业新型学徒制。引导职业院校与行业企业共建技能人才培养和技术交流研发平台,推广“校中厂”“厂中校”等联合办学模式。按照国家统一部署,推行以“招工即招生、入企即入校、企校双师联合培养”为主要内容的企业新型学徒制。实施技师培训项目,指导企业依托高级技工学校、技师学院、高技能人才培训基地和技能大师工作室,加快急需紧缺工种高技能人才培养,为培育支柱产业和战略性新兴产业提供人才支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教育厅)
完善职业技能培训体系。实施以新生代农民工为重点的职业技能提升计划,对符合条件的贫困家庭子女、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城乡未继续升学的应届初高中毕业生、农村转移就业劳动者、退役军人等群体开展职业培训,并按规定给予培训补贴。以就业为导向对困难人员实施职业培训,把职业技能培训和推荐就业安置紧密结合起来。组织开展“扶贫专班”“送培训下乡”等技能培训活动,对贫困家庭劳动力实施精准就业培训。推进“青年劳动者技能培训行动”,加大青年就业见习工作力度,帮助青年获得相应工作经验或经历,提高就业竞争力。(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民政厅、教育厅、省扶贫移民局、团省委)
(三)托底保障行动。
完善基本生活保障制度。完善最低工资保障制度,建立最低工资评估制度,适时合理调整最低工资标准。加大转移支付力度,着力提高低收入者收入。健全低保制度,建立健全低保标准动态调整机制,完善低保对象认定办法,加强低保家庭动态管理,对符合条件的家庭做到应保尽保。制定并发布全省年度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低限。在保障低保家庭基本生活的同时,兼顾就业激励。(民政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财政厅)
提升精准兜底保障能力。完善多层次救助体系,积极发展医疗、教育、住房、就业等专项救助和临时救助,确保面临特定困难的人员获得相应救助。探索将支出型贫困家庭纳入救助范围。落实省脱贫攻坚医疗卫生保障实施方案,提高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医疗保障水平。规范县级卫生扶贫救助基金的设置和管理使用,避免因经济原因导致贫困户家庭成员患病得不到及时合理治疗。(民政厅、省扶贫移民局、财政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教育厅、省卫生计生委、住房城乡建设厅)
扩大基本保障覆盖范围。完善社会保障制度,实施全民参保计划,基本实现法定人员全覆盖,并逐步提高待遇。按照国家统一部署,将城镇私营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纳入缴费基数统计口径范围,形成合理的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缴费基数,避免对低收入群体的制度性挤出。积极培育和发展公益慈善组织,鼓励有条件的企业、个人和社会组织举办医院、学校、养老服务等公益事业。落实慈善捐赠税收优惠政策。(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民政厅、教育厅、省卫生计生委、财政厅、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国税局、省地税局、省统计局、国家统计局四川调查总队)
(四)财产性收入开源清障行动。
拓宽居民财产投资渠道。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加快发展直接融资,规范发展区域性股权交易中心,促进多层次资本市场平稳健康发展。加强对城乡居民金融理财知识的宣传,培养理财能力,引导科学理财。加强金融产品和金融工具创新,鼓励金融机构持续探索理财业务投资运作模式和领域,为居民提供储蓄、债券、保险、外汇等金融服务,满足居民日益增长的财富管理需求。(省金融工作局、人行成都分行、四川银监局、四川证监局)
加强对财产性收入的法治保障。加强资本市场诚信和透明度建设,完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财务管理和分红制度,切实维护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加强依法全面从严监管,严厉打击非法证券期货活动。在房屋征收、征地、征用公民财产过程中,依法保护公民财产权利不受侵犯。(四川证监局、住房城乡建设厅、国土资源厅按职责分别负责)
合理调节财产性收入。平衡劳动所得与资本所得税负水平,着力促进机会公平,鼓励更多群体通过勤劳和发挥才智致富。认真执行税收政策,严格规范税收征管,依法落实税收优惠,发挥税收筹集财政收入、调节分配和调控经济职能作用,有力保障纳税人合法权益。(财政厅、省地税局、省国税局)
(五)收入分配秩序规范行动。
规范现金管理。推行非现金结算。全面推行银行代发工资模式,建立健全银行代发农民工工资制度。(人行成都分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财政厅)
堵塞非正规收入渠道。继续遏制以权力、行政垄断等非市场因素获取收入,取缔非法收入。严厉打击走私贩私、偷税逃税等经济犯罪活动。严厉查处权钱交易、行贿受贿行为。深入治理商业贿赂。(公安厅、财政厅、省工商局、省地税局、省国税局、人行成都分行)
进一步发挥税收调节收入分配的作用。按照国家统一部署,适时推进个人所得税改革,积极开展混合税制下个人所得税征管问题研究,进一步减轻中等以下收入者税收负担,适当加大对高收入者的税收调节力度。落实鼓励回馈社会、扶贫济困的税收政策。落实好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等税收优惠政策。(财政厅、省地税局、省国税局、民政厅)
(六)收入监测能力提升行动。
建立个人收入和财产信息系统。在确保信息安全和规范利用的前提下,多渠道、多层级归集居民和非居民个人的收入、财产等相关信息。利用税收数据处理系统,建立更加完善的个人税收收集处理平台。推进风险管理,开展高收入、高净值纳税人风险分析。充分运用住户调查大数据处理平台,提升居民收入信息监测水平,准确监测反映群体收入变化情况。(国家统计局四川调查总队、财政厅、省地税局、省国税局、人行成都分行、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科技厅、省工商局、省国资委、省委农工委、农业厅、林业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民政厅、省扶贫移民局)
完善收入分配统计与核算。利用现代化电子信息设备,加快建立电子化居民收入调查统计系统。完善居民收入分配调查方案和相关统计指标,对收入人群进行高中低不同的科学分组,加强对中等收入人群概念、标准的研究。加强国民总收入(GNI)核算和境外净要素收入统计。(国家统计局四川调查总队、省统计局、省发展改革委)
建立收入分配政策评估体系。建立宏观经济、相关政策和微观数据的综合评估机制,对有关政策的执行情况和效果进行评估。研究建立收入分配变动微观数据模拟模型,监测群体收入分配的变动情况,预测收入分配变动趋势。(省发展改革委、国家统计局四川调查总队、财政厅、省统计局)
四、精心组织实施
(一)强化组织领导。各地各有关部门(单位)要高度重视,将此项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将重点群体增收激励计划落到实处。充分发挥省深化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厅际联席会议的统筹协调作用,形成政策合力,对重点群体实施精准激励。
(二)鼓励先行先试。鼓励开展国家城乡居民增收综合配套政策试点、专项激励计划和收入监测试点,定期总结试点经验,重点提出可复制、可推广的经验做法和政策措施。
(三)加强督查考核。各有关部门(单位)要按照职责分工,积极加强与国家相关部委的对接,及时了解掌握国家政策动向,适时制定相应的配套政策。各地各有关部门(单位)要把落实收入分配政策、增加城乡居民收入作为重要任务,对各项具体细化措施和试点方案建立评估评价机制,每年进行专项和综合考核。按照国家统一部署,省深化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厅际联席会议适时组织开展专项督查,确保各项政策措施落到实处。
(四)加强舆论引导。营造鼓励增收致富的良好社会环境,大力弘扬勤劳致富精神,加强依法保护产权、弘扬企业家精神、改善民生等方面的舆论引导,不断激发全体劳动者的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做好政策解读和宣传,妥善回应公众关切,合理引导社会预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