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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进一步加强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

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

川办发〔2017〕70号        2017年7月21日

(已失效)

  

各市(州)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7〕5号),推进健康四川建设,进一步规范我省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确保疫苗质量和接种安全,经省政府领导同志同意,现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完善管理工作机制

  (一)健全管理工作协调机制。省卫生计生委、省食品药品监管局要会同相关部门建立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联席会议制度,定期召开联席会议,及时通报工作进展,研究解决工作中的突出问题,做好政策协调与衔接,协同应对重大突发事件。各市(州)要根据本地实际建立健全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协调机制。

  (二)建立有关疫苗调整机制。建立疫苗使用动态发布机制,定期发布第二类疫苗使用指导意见,并结合疫苗安全性、有效性、应用覆盖面和防病需要等评估结果,提出将部分第二类疫苗纳入全省免疫规划管理并开展接种率监测的建议,在财政可负担的情况下将相关第二类疫苗纳入我省免疫规划,免费提供儿童使用。

  (三)完善异常反应补偿机制。各地要完善预防接种异常反应补偿机制,在现有疫苗预防接种异常反应补偿方式的基础上,探索建立通过商业保险等形式对预防接种异常反应受种者予以补偿的机制,逐步建立包括基础保险、补充保险在内的多层次保险补偿体系,提高预防接种异常反应补偿效率。

  二、强化疫苗全程管理

  (四)规范疫苗集中采购工作。第一类疫苗纳入省级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实行网上集中采购。第二类疫苗由省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按照信息公开、平等竞争、择优选择的原则,通过省级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组织集中挂网采购,由县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向生产企业采购后供给辖区内预防接种单位,满足群众疫苗接种需求。

  (五)严格疫苗冷链配送管理。疫苗生产企业按照国家政策规定可采取“干线运输+区域仓储+区域配送”的分段接力方式配送疫苗,各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卫生计生部门要按照《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和《疫苗储存和运输管理规范》的相关规定加强疫苗冷链配送监督管理。疫苗生产企业直接向县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配送第二类疫苗,或委托具备冷链储存、运输条件的企业配送时,应当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规规范要求。疫苗生产企业委托企业配送的应当向省食品药品监管局报送配送企业情况,并由省食品药品监管局通过政务网站对外公布。民族地区的县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采购第二类疫苗数量较少时,在符合相关规定的前提下,疫苗生产企业可委托当地市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代其配送,双方签订委托配送协议。

  (六)加强疫苗全程追溯管理。开展全省疫苗出入库台账管理、温控记录管理和儿童预防接种信息登记,实现大数据综合储存、远程监控、交换共享和分析利用。通过信息化手段,对疫苗生产、流通和使用全过程进行追溯管理。县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接种服务单位应严格规范疫苗购进、运输、储存、使用各环节管理,建立疫苗供应索证制度和验收制度,做好相应资料存档登记,发现包装无法识别、超过有效期、脱离冷链、来源不明等疫苗,应当逐级上报并按规定程序销毁。

  三、提升预防接种水平

  (七)科学设置预防接种单位。县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要根据服务对象、任务、范围等科学设置预防接种服务单位,并采取在线地图查询与展示等方式向社会公布。原则上在农村地区实行以乡镇为单位的集中接种模式,村卫生服务站(卫生室)不得接种第二类疫苗。城镇地区预防接种门诊应尽量采取日接种服务方式,农村地区预防接种门诊可采取日、周接种方式,偏远、交通不便地区要通过强化乡镇卫生院流动服务,提高预防接种的可及性,保证预防接种质量。

  (八)加强预防接种单位建设。做好建设规划,接种门诊要远离急诊科、放射科、感染科等科室,有相应独立的区域,内部布局合理、设施完备、急救设备齐全。加强公立医院、乡镇卫生院和社区卫生服务中心预防保健科室(公共卫生科室)建设,充实技术力量,落实预防接种等公共卫生职责。医疗卫生机构承担预防接种工作的执业医师、执业助理医师、护士或乡村医生,必须通过县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组织的预防接种专业培训并考核合格后持证上岗。

  (九)规范预防接种服务行为。各接种服务单位要统筹推进预防接种和其他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开展主动服务、上门服务和延伸服务,提高预防接种均等化服务水平。严格执行儿童疫苗接种登记管理制度,建立成人第二类疫苗接种台账,注重保护接种者个人信息安全。接种服务单位必须在醒目位置公示疫苗相关信息,优先使用第一类疫苗为儿童接种,提供第二类疫苗预防接种服务时,要切实履行告知义务,按照“知情同意、自费自愿”原则实施接种。严禁将治疗性生物制品作为疫苗向群众推荐使用。接种第一类疫苗不得收取任何费用,接种第二类疫苗可以收取服务费、接种耗材费。

  (十)加强考核评估和风险防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要加强预防接种工作考核,将预防接种工作的考核结果作为划拨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补助资金的重要依据。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要加强疫苗针对传染病发病率和疫苗接种率监测,综合分析疫情变化与接种率变化关系,科学评估疫情风险,为各级政府和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决策提供科学依据,并指导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开展综合防控与干预。

  四、落实工作保障措施

  (十一)加强监管能力建设。各地要加强食品药品监管和卫生计生部门检查检验能力建设,推进建立职业化、专业化药品检查员队伍,加强规范化培训,切实提高检查专业化水平。加强抽检技术能力建设,不断提高省药品检验机构的疫苗检验能力。

  (十二)保障机构人员编制。各地各有关部门要按照有关规定,在编制总量范围内,落实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人员编制。要采取公开招聘、培训等措施,不断提高疾病预防控制队伍的整体素质。加强药品不良反应监测能力建设,强化人员配备。

  (十三)建立稳定投入机制。各级财政要切实落实支出责任,根据疾病预防控制事业发展需要和发展建设规划,足额安排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基本建设、设备购置特别是冷链系统和信息化建设等发展建设支出。要统筹考虑第二类疫苗管理模式变化等因素,科学合理核定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的人员经费、公用经费和业务经费,足额列入预算,由同级财政予以保障,服务性收入按收支两条线纳入预算管理。

  (十四)完善绩效工资制度。根据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职业风险高等特点,科学核定疾病预防机构绩效工资总量,与当地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平均工资水平相衔接。建立科学合理的绩效考核制度,形成与岗位职责、工作业绩、实际贡献相联系的考核分配机制。

  (十五)完善相关价格政策。省发展改革委要充分考虑第二类疫苗接种工作组织管理、宣传动员、接种风险的复杂性和特殊性,科学合理核定接种单位第二类疫苗接种服务费标准。各地要尽快落实有关规定,做好县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向接种单位收取第二类疫苗储存运输费的相关工作。

  五、加强工作组织领导

  (十六)强化组织领导。各地要将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作为改善民生、强化公共服务的重要内容纳入当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定期考核评估。

  (十七)明确部门职责。卫生计生部门负责疫苗预防接种监督管理,组织实施疫苗预防接种服务,加强医疗卫生机构疫苗采购、储运、使用情况监督检查。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应按照《药品医疗器械飞行检查办法》要求,组织对疫苗生产企业、配送企业执行《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GSP)以及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接种单位执行《疫苗储存和运输管理规范》等情况进行检查,并将发现的问题通报同级卫生计生部门。教育部门负责指导学校开展传染病防控知识宣传教育,配合卫生计生部门做好入托、入学预防接种证的查验和疫苗补种工作。财政部门负责将预防接种管理工作经费列入年度预算,合理安排并及时划拨资金,加强资金监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卫生计生部门负责将疫苗接种异常反应医疗费用纳入医保支付范围。新闻出版广电部门负责疫苗和预防接种知识的公益宣传,协调新闻媒体开展经常性宣传报道。妇联负责组织动员基层妇女干部主动参与儿童预防接种工作,为疫苗接种异常反应儿童家庭提供关爱和帮助。科技部门负责支持疫苗研发及免疫规划科研立项,加大科研经费投入。公安部门负责本地出生儿童的户籍登记工作,配合相关部门做好流动、暂住儿童的统计工作,协助做好流动人口预防接种工作。

  (十八)广泛宣传教育。各地要充分发挥传统媒体和新媒体的平台作用,深入开展宣传活动,强化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知识的普及宣传,重点宣传预防接种的重要性、安全性、有效性,引导群众主动参与预防接种工作,努力提高第一类疫苗接种率和第二类疫苗接种覆盖面,有效防止疫苗针对性传染病的发生和流行。要健全预防接种信息发布机制,强化舆情监测,积极回应社会和公众关切,消除公众疑虑,营造良好社会氛围。

  (十九)强化监督检查。各地要结合工作实际制定具体实施办法,落实属地管理责任,将预防接种等疾病预防控制工作情况、对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财政政策落实情况等纳入政府考核内容。省卫生计生委、省食品药品监管局要会同相关部门适时开展专项督查,重要情况及时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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