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人民政府
印发关于扩大开放促进投资若干政策
措施意见的通知
川府发〔2017〕36号 2017年6月4日
(已失效)
各市(州)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关于扩大开放促进投资若干政策措施的意见》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关于扩大开放促进投资若干政策措施的意见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扩大对外开放积极利用外资若干措施的通知》(国发〔2017〕5号)精神,坚持权利平等、机会平等、规则平等,深入推进投资便利化改革,进一步提高吸引外资和招商引资的质量和水平,推动我省新一轮高水平全方位对外开放,努力走在西部全面开发开放最前列,全面建设内陆开放战略高地,打造西部投资首选地,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突出重点,进一步扩大开放领域
(一)构建开放型经济新格局。以开放发展理念为指导,抢抓四川融入“一带一路”建设和长江经济带建设机遇,以推进中国(四川)自由贸易试验区、四川天府新区建设为契机,持续开展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全面落实国家放宽服务业、制造业、采矿业等领域外资准入政策,营造吸引境外和省外资金、技术、人才良好环境,积极承接境外和省外产业转移,全面提升对外开放水平。(省发展改革委、商务厅牵头,省直相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鼓励参与创新驱动发展战略。鼓励外来资金参与四川系统推进全面创新改革试验,参与推进科技创新、金融创新、开放创新,享受相关优惠政策。着力促进产业引领性强、技术含量高、市场前景好的战略性新兴产业、高端成长型产业、新兴先导型服务业、特色优势产业等优质项目来川落户,打造一批具有国际影响力、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创新型企业和高端产业集群。(省发展改革委、科技厅牵头,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商务厅、省金融工作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鼓励参与“中国制造2025四川行动计划”。外商投资企业与内资企业同等适用“中国制造2025四川行动计划”政策措施。更加注重高端制造、智能制造、绿色制造及生产性服务业等配套产业沿链招商,改造升级传统产业。重点支持投资新一代信息技术、航空航天与燃机、高效发电和核技术应用、高档数控机床和机器人、轨道交通装备、节能环保装备和新能源汽车、新材料、生物医药和高端医疗设备、农机装备、油气钻采及海洋工程装备等我省先进制造产业。(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发展改革委牵头)
(四)鼓励发展高端服务业。积极吸引外商投资企业通过不同形式参与投资金融、保险、证券、融资租赁等现代服务业。鼓励外来投资企业投资物流、旅游、会展、电子商务、会计审计、建筑设计、知识产权、评级服务、电子信息、服务外包,以及“互联网+”医疗、康养等领域。按照统一标准、统一时限、公平公开的原则,依法完善内外资企业在建筑、医疗、教育等领域的业务牌照和资质申请审核规程。(商务厅、省发展改革委牵头,省直相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五)扩大外商投资鼓励范围。外商投资企业在川投资项目,属于《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鼓励类、《中西部地区外商投资优势产业目录》和《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的,按规定享受西部大开发优惠政策。《中西部地区外商投资优势产业目录》四川部分中增加石墨的高端应用和精深加工,智能机器人的研发及制造,环保设备制造及解决方案应用,TFT—LCD、OLED等平板显示屏、显示屏材料制造,卫生咨询、健康管理等医疗信息服务,跨境电子商务零售中心和大宗商品进出口分拨中心建设等产业。(省发展改革委、商务厅牵头,省经济和信息化委、财政厅、省国税局、省地税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六)支持外商投资企业科技创新。鼓励外商投资企业参与国家和省级重大科技攻关、技术标准制定。对参与政府重大科研和工程项目,主导制定国际、国家、行业标准的外商投资企业,省政府予以通报表扬并按规定奖励。支持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各种形式的研发中心、企业技术中心,对建立国家和省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重点实验室、工程实验室和院士工作站、博士后科研工作站、博士后创新实践基地、技能大师工作室等,可按规定享受相关补助。(科技厅、省发展改革委牵头,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商务厅、财政厅、教育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质监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七)进一步开放外商投资市场空间。加快我省签订世界贸易组织(WTO)政府采购协议进程,扩大政府采购开放领域。定期公开发布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PPP)项目信息,政府通过特许经营权、合理定价、财政补贴等事先公开的收益约定规则,支持外商投资企业依法依规参与我省基础设施、公用事业、农林和社会事业等领域项目建设运营,包括能源、交通、水利、市政公用、环境保护等。严禁在招标文件中设置排斥性条款或通过设定附加条件变相对外商投资企业设置门槛。有序吸收外商投资进入国有资本投资领域,参与国有企业混合所有制改革,鼓励各级国有企业参与多种形式的国际资本和技术合作。(省发展改革委、财政厅、省国资委牵头,住房城乡建设厅、交通运输厅、水利厅、环境保护厅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八)加快对外开放平台建设。加快中国(四川)自由贸易试验区、四川天府新区、绵阳科技城等开放平台建设,赋予更加充分的试验权和自主权,建立完善引资、引技、引智相结合的政策支持体系和管理体制,形成一批可复制的吸引外来资金经验在省内推广。发挥开发区排头兵作用,支持投资我省重点产业的企业优先入驻开发区。完善开发区财政预算管理和独立核算机制,各市(州)、县(市、区)可按本级权限提高开发区增加的地方财政收入(包括地方税收)留存额度,用于扶持开发区建设和产业发展。支持引资成效好、开放程度高的省级及以上开发区扩区、调区和升级,并优先推荐申报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加快中德、中法、中韩、中意、新川、国际生物城等国别产业合作园区建设,支持具备条件的开发区建设国别产业合作园区。加快临空临港经济示范区建设。积极支持有条件地区申报设立开放口岸,支持进口特殊商品指定口岸建设,扩大成都航空口岸服务能力,推动青白江中欧班列(成都)铁路场站有序对外开放。(省发展改革委、商务厅、科技厅牵头,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投资促进局、四川出入境检验检疫局、省政府口岸物流办、成都海关、各市〔州〕人民政府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加大力度,强化招商引资政策支持
(九)加强重大引资项目财政支持。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可设立适度规模的专项资金(基金),建立完善并充分发挥政府投资平台作用,采取投资入股、投资补贴、贷款贴息、研发补助、设备补贴、物流补贴、培训资助、社保补贴、租金补贴、厂房代建、贡献奖励、人才奖励等方式,对引进的重大产业项目予以支持。省级财政建立对地方政府招商引资工作的激励奖补机制,通过整合部分产业发展专项资金并适当新增安排增量资金,对投资促进工作,特别是推动重点项目落地落实措施得力、成效显著的地方政府给予奖补。对投资规模特别大、影响特别深远、贡献特别高的符合规划的重大产业项目,按照“一事一议”的方式制定支持政策,报省政府审定后给予支持。用好用活省级产业发展投资基金,指导市县加快项目储备和筛选,采取政府引导、市场运作模式促进资本招商。(财政厅、省投资促进局、省发展改革委、商务厅牵头,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科技厅、省政府口岸物流办、各市〔州〕人民政府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加强引资项目用地保障。外商投资企业与内资企业同等适用相关用地政策。省级重点推进项目所需用地计划省级配套70%、地方配套30%。对于符合产业规划的重大生产性引进项目,按照“一事一议”的方式,采取多种措施保障项目合理用地需求。未利用地用于工业用地出让金最低标准,可区别情况按《全国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的10%—50%执行。对集约用地的鼓励类产业项目优先供应土地,在确定土地出让底价时可按不低于所在地土地等别相对应全国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的70%执行。产业用地可根据产业政策和项目类别采取租赁、先租后让、租让结合和差别化年期出让等供应措施。对外来资本与政府共同投资建设的,可使用划拨土地的医疗、养老、教育、文化、体育等公共服务项目,可以国有建设用地作价出资或入股的方式供应土地。(国土资源厅牵头,各市〔州〕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一)创新开发区用地方式。按照国家西部大开发政策适当下调省级及以上开发区建设用地基准地价。中国(四川)自由贸易试验区内土地可按不同功能用途混合利用,按规定允许同一地块或同一建筑兼容多种功能。利用现有工业用地新建或改造原有厂房、增加容积率,不增收土地出让价款。利用存量工业房产发展生产性服务业以及兴办创客空间、创新工场等众创空间的,可在5年内继续按原用途和土地权利类型使用土地,5年期满或涉及转让需办理相关用地手续的,可按新用途、新权利类型、市场价,以协议方式办理。允许工业用地使用权人按照有关规定,经批准后对土地进行再开发,涉及原划拨土地使用权转让需补办出让手续的,可采取规定方式办理,并按照市场价缴纳土地出让价款。(国土资源厅牵头,各市〔州〕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二)依法减轻企业税费负担。严格落实国家有关促进西部大开发、促进高新技术企业发展、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符合条件的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等各项税收优惠政策。各地可根据重大引资项目对经济社会的新增贡献给予一定奖补。按国家规定上限执行我省增值税起征点政策,将符合政策规定的所有企业新增不动产所含增值税纳入抵扣范围。符合条件的研发设备依法享受进口关税和增值税减免。政府部门涉企收费实行清单管理,严格落实国家清理规范行政事业性收费各项政策。对引进的重大项目及创新型项目,可对城镇建设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给予补助。清理规范金融机构服务收费项目及融资过程中的担保、评估、登记、审计、保险等中介机构收费行为。继续落实阶段性降低社会保险费率和对困难企业实施养老保险缓缴及失业保险稳岗补贴政策。完善工会经费、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等征收管理工作。(财政厅牵头,省国税局、省地税局、省发展改革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住房城乡建设厅、省金融工作局、四川证监局、四川银监局、四川保监局、省总工会、省残联、各市〔州〕人民政府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三)降低生产要素和物流成本。加大对高新技术等重点产业以及重点地区、重点园区电价支持力度,进一步降低实体经济用电成本。将符合条件的在川投资企业纳入全省直购电、丰水期富余电等政策实施范围。降低企业用气成本,拓宽天然气供应渠道,创造条件推进天然气大用户、工业园区企业用气由“转供”改“直供”。优先保障重大项目的水、电、气等生产要素需求,各级政府可给予价格补贴。规范交通运输收费,建立高速公路车辆通行费收费标准与工程、服务质量挂钩的动态调整机制,实行铁路等货物运价优惠政策。支持各地根据实际情况对重点产业企业进行适当物流补助,降低企业物流成本。对充分利用成都国际航空港、中欧班列(成都)拓展境外市场的企业可按规定给予补助。(省发展改革委、省经济和信息化委、财政厅牵头,交通运输厅、省政府口岸物流办、省能源局、成都铁路局、各市〔州〕人民政府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四)拓宽境内融资渠道。外商投资企业可依法依规在主板、中小企业板、创业板上市,在成都(川藏)股权交易中心、新三板挂牌,以及发行企业债券、公司债券和运用银行间市场债务融资工具进行融资。对符合条件的在川投资企业通过股权、债权、资产证券化产品等融资给予贴息、奖补。加大金融机构对引资项目的信贷支持力度,创新授信和审贷模式,探索并购贷款、应收账款质押融资、知识产权质押融资等新模式,在风险可控范围内适当延长授信期限,设置更加灵活的还款方式和法律许可前提下的多种担保方式。(省金融工作局、省发展改革委、人行成都分行、四川证监局牵头,省经济和信息化委、财政厅、四川银监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五)鼓励跨境融资。落实统一的内外资企业外债管理举措,提高企业跨境融资的自主性和境外资金利用效率。鼓励外来投资企业参与四川外债管理改革试点。允许内保外贷项下外汇资金调回境内使用。鼓励符合条件的企业到境外市场发行债券,对于非金融企业从境外发债调回四川使用的,省级财政可按相关规定给予贴息。支持符合条件的企业境外上市,对首发上市融资的,省级财政按规定给予一次性费用补助。(省发展改革委、人行成都分行牵头,财政厅、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金融工作局、国家外汇管理局四川省分局、四川证监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六)鼓励外商投资企业新建扩能。对符合条件的外商投资项目,同等纳入全省各类产业投资引导资金(基金)支持范围。鼓励跨国公司在川设立制造基地、区域总部、研发机构、结算中心、采购中心等功能性机构,对在川注册及迁入四川以投资性公司设立地区总部的跨国公司,注册地政府可给予开办资助。各地可根据外商投资制造业重大项目对经济社会的贡献给予一定奖补,对会计审计、建筑设计、评级服务、融资租赁等先进服务业项目可免费或低租金提供办公用房。鼓励已落户外商投资企业追加投资、扩大产能,对外商投资企业增加资本金或利润再投资的,可根据对经济社会的贡献给予一定奖补。(商务厅、省发展改革委牵头,省经济和信息化委、财政厅、各市〔州〕人民政府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七)大力引进海内外高层次紧缺人才。大力实施四川省引进海内外高层次人才“千人计划”“天府高端引智计划”“留学人员回国服务四川计划”“企业博士集聚计划”等引才引智工程,深化海外人才离岸创新创业基地建设、在川高校符合我省产业发展需要的外国留学生毕业后直接留川就业试点。深入实施创新型企业家培养计划。落实四川省激励科技人员创新创业十六条政策。高层次人才创办企业的知识产权等无形资产可直接折算为技术股份。对企业申报的高层次人才按规定给予奖励补助。对回国工作、符合条件的海外高层次留学人才,其国外专业工作经历、学术或专业技术贡献,可作为参评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的依据,作出突出贡献的可优先纳入四川省高层次人才特殊支持范围给予重点支持。鼓励各地结合实际制定本地区高层次急需紧缺人才特殊支持政策,为其在住房、医疗、子女上学等方面提供便利。(省人才办、科技厅牵头,财政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知识产权局、省国税局、省地税局、各市〔州〕人民政府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优化服务,促进投资便利化
(十八)提升政务服务水平。进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充分激发市场活力。大力推广“互联网+政务服务”,对招商引资项目实行并联审批。各级政府要建立健全招商引资项目代办服务机构,开展全程免费代办。开展百县千企外商投资服务活动。依法保障外来投资者合法权益,畅通企业诉求渠道,坚决查处各种侵害外来投资者合法权益的行为。加强诚信政府建设,凡国务院和省政府明确的优惠政策必须全面落实,不违反法律法规的政府承诺和已签协议必须全面兑现。(省政府办公厅牵头,省直相关部门、各市〔州〕人民政府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九)改革外商投资管理模式。外商投资备案实行属地化管理,除跨区域或需省协调外部条件的项目外,其余项目由市(州)、县(市、区)投资主管部门备案。《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中的限制类项目,除总投资(含增资)3亿美元及以上的须报国家外,其余由省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对不涉及国家规定实施准入特别管理措施的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及变更实施备案管理。进一步优化外商投资并购审批流程。积极争取扩大外商投资企业注册登记管理授权地区范围,将外商投资企业注册资本从实缴制改为认缴制。简化外商投资者主体资格证明手续,外国(地区)投资者主体资格证明1年内可多次使用。(省发展改革委、商务厅、省工商局牵头,各市〔州〕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十)支持企业开拓市场。加快电子口岸和国际贸易“单一窗口”建设步伐,实现信息技术互联共享,开展国际合作对接。对参与“惠民购物全川行动”“川货全国行”“万企出国门”三大活动的外来投资企业按规定给予补助。实施四川重大技术装备首台套、新材料首批次、软件首版次政策措施,推广运用在川投资企业新技术、新产品(服务)。打破国内和国外品牌限制,在政府性投资项目中,同等条件下优先采用四川造优质产品,鼓励引导民营企业和民间机构采购、使用四川造产品。(商务厅、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政府口岸物流办牵头,省发展改革委、财政厅、四川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成都海关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十一)拓展招商引资渠道。加强与有关政府组织和专业社团、行业协会、国际商协会等机构的合作,发挥外国驻蓉领馆、国际友城、友好合作关系作用,挖掘海外华商侨商资源。鼓励市场化投资中介机构、社会组织及社会引资人引进产业项目,各地可制定奖励办法,根据引进项目的类型和到位资金额给予适当奖励。在境外主要投资来源国家(地区)增设商务代表处、投资促进代表处或聘请投资促进代表,支持各地开展委托招商。建立“一带一路”经济联络基地。支持公务人员在境外主要投资来源国家(地区)开展招商引资活动,对经省委省政府批准的海外招商、商务谈判活动出国经费给予优先支持。(商务厅、省投资促进局、省发展改革委牵头,财政厅、省外事侨务办、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工商联、省贸促会、各市〔州〕人民政府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十二)优化外汇管理服务。鼓励在川投资跨国公司开展本外币资金集中运营、跨境双向人民币资金池业务,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和投资便利化水平。促进银行业金融机构简化跨境贸易和投资的人民币结算业务流程。统一境内机构资本项目外汇收入意愿结汇政策,已经明确实行意愿结汇的资本项目外汇收入,可根据境内机构的实际经营需要在银行办理结汇。改进外商直接投资外汇管理政策,保障外商投资企业正常利润汇出不受限制。(人行成都分行、国家外汇管理局四川省分局牵头)
(二十三)实施出入境便利措施。来川从事投资、创新创业或商业贸易考察的外国人以及外籍高层次人才,可在抵达成都口岸后直接申请落地签证入境。重大外资项目的外方代表、外籍高层次人才以及其外籍配偶和未满18周岁外籍子女,可申请5年以内长期多次往返签证或居留许可。对符合条件的外籍高层次人才,不受60周岁年龄限制,可签发3—5年有效的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证和工作类居留许可。建立完善工作居留向永久居留身份转换机制,为外籍投资、创新创业人员和外籍高层次人才申请永久居留提供便利。(公安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牵头)
四、完善举措,严格知识产权保护
(二十四)健全知识产权保护法制体系。依法依规严格保护来川投资企业知识产权。加强知识产权综合执法、举报投诉、维权援助和仲裁调解工作。建立健全覆盖全省的保护知识产权举报投诉服务体系和维权援助“互联网+”新体系。健全知识产权执法机制,开展跨部门、跨区域知识产权联合执法,健全知识产权行政执法机构与公安、海关的保护协作机制。加大对知识产权侵权行为惩处力度,提高知识产权侵权赔偿额。充分发挥成都知识产权审判庭作用,完善知识产权案件快审机制,保障知识产权案件裁判尺度统一、裁判标准明确。(省知识产权局牵头,省法院、公安厅、商务厅、省工商局、省质监局、省新闻出版广电局、成都海关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十五)加强商事权益保障社会化服务。推进知识产权领域信用体系建设,完善知识产权信息服务网络,实行执业信息披露制度,定期发布从业主体“信用红黑名单”,切实开展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推动在专利申请、商标注册、著作权登记等领域率先使用信用报告。建立健全知识产权市场化评估、运营机制,探索建立科技计划知识产权目标评估制度,鼓励外来资本投资设立专业化知识产权服务机构。推动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等境内外知名机构在我省设立分中心,提供仲裁、调解、贸易摩擦预警等服务,强化国际商事法律服务功能。(省知识产权局牵头,省发展改革委、科技厅、商务厅、省工商局、省质监局、省新闻出版广电局、省贸促会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五、健全机制,加强统筹协调
(二十六)加强组织协调。建立完善省重大引进项目协调推进领导小组、“一带一路”建设领导小组和全省重点项目领导小组的协同机制,及时研究解决重大项目引进与落地中的重大问题。吸引外资和招商引资工作实行“一把手”总负责。各级产业主管部门要加强产业发展研究,找准产业链关键环节、薄弱环节,制定产业、行业、重点领域发展规划和投资促进方案。建立完善省、市(州)招商引资项目库,统一对外发布。建立统一的对外开放综合信息平台,整合全省对外开放部门和机构资源,实现数据信息共享。开展全省开放竞争力评价,发布年度评价报告。(省政府办公厅、省发展改革委、省投资促进局、商务厅牵头,省直相关部门、各市〔州〕人民政府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十七)加强督促检查。加强政府目标管理对吸引外资和招商引资工作的考核,重点考核外资和国内省外资金实际到位情况。省政府对考核排名前1/3的市(州)人民政府予以通报,对先进市(州)适当调增土地、能源等要素指标,优先支持开发区扩区、调区和升级。各级政府要加强签约项目落地督查,项目所在地政府要承担属地管理职责,抓好项目落地实施。(省投资促进局、省发展改革委、商务厅、省政府督查室牵头,财政厅、国土资源厅、省统计局、省能源局、各市〔州〕人民政府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十八)加强机构队伍建设。完善吸引外资和招商引资管理体制,明确工作职责,强化力量配备。加强对外开放工作培训,打造适应形势发展的国际化、专业化工作队伍。探索建立投资促进容错机制,鼓励支持干部大胆创新、勇于担当、激情干事。加大表彰奖励力度,省政府对在吸引外资和招商引资工作中作出显著成绩及突出贡献的集体和个人按相关规定给予表彰,对表现特别优秀、贡献特别大、成效特别好的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可按规定给予奖励并向组织人事部门推荐。(商务厅、省投资促进局、省发展改革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牵头)
各地各部门要充分认识新形势下做好吸引外资和招商引资工作的重要意义,高度重视,主动作为,强化责任,密切协作。省发展改革委、商务厅、省投资促进局要会同有关部门加强督促检查,确保各项政策措施落到实处。各地及中国(四川)自由贸易试验区、四川天府新区、绵阳科技城和国家、省级开发区等可在法定权限范围内,比照国内其他地区自主制定吸引外资和招商引资优惠政策,对重大项目可按照“一企一策”“一事一议”的方式予以政策支持。
本意见实施过程中,如国家出台新规定,按新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