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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推动规模以上企业对接资本市场

规范化公司制改制的指导意见

川办发〔2017〕47号        2017年5月23日

(已失效)

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有关单位:

  为推动规模以上企业(以下简称规上企业)规范化公司制改制,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夯实企业发展基础,对接多层次资本市场直接融资,促进全省经济转型升级发展,经省政府领导同志同意,提出以下指导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目标任务。

  通过规范化公司制改制,规上企业基本达到以下目标:产权清晰,股权结构合理;公司治理结构规范,内部控制制度健全;账目明晰,财务规范;历史遗留问题得到妥善处理,市场主体资格合法;实现“人员、财务、资产、机构、业务”五个方面的独立,企业成为真正的法人实体。

  实施规上企业规范化公司制改制“四年行动计划”,引导和鼓励规上企业实施规范化公司制改制。自2017年起,每年改制比例不低于10%,努力做到应改尽改。到2020年末,力争实现全省约50%的规上企业完成规范化公司制改制,改制企业普遍建立起现代企业制度,具备对接资本市场的基本条件。

  (二)改制要求。坚持市场导向、企业为主、政府推动,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广泛调动各级政府和企业的积极性;坚持科学规划、规范操作、重在培育,引导企业与资本市场有效对接,培育壮大一批骨干龙头企业,优化全省企业治理结构;坚持点面结合、分类指导、一企一策,在面上推进的同时,根据企业所处发展阶段,通过差别化政策进行分类指导。

  二、落实税费支持政策

  (三)落实企业改制重组税收优惠政策。严格执行国家税收法律法规,改制企业在办理土地、房屋权属等固定资产划转时,改制后主要股东、经营场所、经营范围等不发生改变的,按照国家有关企业、事业单位改制重组有关税收优惠政策执行。

  (四)落实企业兼并重组税收扶持政策。改制企业实行兼并重组、资源整合的,按照《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优化企业兼并重组市场环境的意见》(国发〔2014〕14号)和《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促进企业兼并重组指导意见的通知》(川办发〔2014〕91号)相关文件规定执行。改制企业通过合并、分立、出售、置换等方式,将全部或者部分实物资产以及与其相关联的债权、负债和劳动力一并转让给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属于增值税的征收范围,其中涉及的货物、不动产、土地使用权转让行为,不征收增值税。同时,进一步落实国务院关于降低收购股权(资产)占被收购企业全部股权(资产)的比例限制,扩大特殊性税务处理政策的适用范围意见。《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59号)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企业重组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14〕109号)等规定条件的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可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

  (五)缓免缴相关税费。企业因改制而需要补缴增值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等,如缴纳税款确有困难的,可按照法定程序向税务机关提出延期缴纳税款申请,经核准后在规定期限内可暂缓缴纳相关税款。除国家规定外,企业在改制过程中一次性发生的土地、房产、车辆等权证过户,企业用水权、用电权、用气(热)权及其他无形资产过户,相关部门均不收取其他任何行政事业性收费,涉及国有资产的,按照国有资产有关管理规定办理。企业在改制过程中需办理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的,国土资源、住房城乡建设等有关部门应依法办理相关手续。鼓励和支持改制完成企业申请高新技术认定,经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可依照税法有关规定,申请享受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改制企业为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所发生的研发费用,可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规定加计扣除。改制完成企业符合西部大开发所得税优惠条件的,可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三、加大财政支持力度

  (六)鼓励地方政府大力推动企业改制工作。各市、县级政府应积极支持企业加快改制步伐拓宽融资渠道,并为企业改制创造良好的环境,可通过购买服务方式为改制企业提供财务、投资及法律顾问等方面的服务,或根据当地企业改制和地方财力情况对完成改制的企业给予适当费用补助。省金融工作局按年对各地的企业改制情况进行统计,省级财政根据年度内各地企业改制情况对市县政府给予适当的财力补助。

  (七)对改制企业优先安排政府专项扶持资金。各级政府预算安排的各类产业发展、技术改造、技术开发等专项资金,同等条件下优先安排改制企业。符合条件的改制企业申报政策性资金和发展项目时,发展改革、经济和信息化、科技、财政、商务、农业、林业、文化等有关部门要优先支持。

  四、强化社会管理支持

  (八)提高行政审批效率。企业因改制规范需要有关部门审批、备案或出具相关证明的,有关职能部门要开辟“绿色通道”,为企业改制提供优质、高效、便捷的服务。

  (九)积极给予土地供应、项目审核等支持。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应及时为改制企业办理有关土地使用和不动产登记手续。投资新建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项目,发展改革、国土资源、环境保护等部门积极支持,加快办理项目立项、安排建设用地指标,优先办理环评的预审、审批。

  (十)妥善处理历史遗留问题。各级政府和部门要以发展眼光客观看待并依法妥善处理企业在改制过程中涉及的有关历史遗留问题,要充分认识完善产权保护制度、依法保护产权的重要性和紧迫性,积极协调各方当事人,依法指导、帮助企业妥善解决债务处置、债务重组、转移担保、职工安置等问题。对改制企业资本运作、战略管理等方面人才资源的培育、引进和使用给予支持。对重要国有传媒改制企业,积极推行特殊管理股制度试点。

  (十一)加大改制企业挂牌上市培育力度。对符合条件的改制企业,优先纳入省级上市和挂牌后备企业资源库,“一户一策”制定培育计划。

  五、积极提供金融支持

  (十二)加大对改制企业的信贷支持。引导金融机构对改制企业给予信贷支持,根据企业生产经营需求和财务状况,合理确定利率水平和贷款期限,积极开展股权质押、知识产权质押、应收账款质押、动产质押、订单质押、保理、仓单质押等抵质押贷款业务,创新信贷服务方式,提高信贷审批效率。对改制企业合理的票据承兑、贴现需求优先给予支持。对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信贷政策要求、发展前景和信用较好但暂时有困难的企业,维持合理的贷款利率,积极构建平等、互惠、互利的银企关系。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要尽可能为改制企业变更银行结算账户提供便利。要通过探索发行优先股、定向开展并购贷款、适当延长贷款期限等方式,支持企业兼并重组。

  (十三)支持改制企业扩大债券融资。鼓励符合条件的改制企业发行公司债、企业债以及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等银行间市场各类债务融资工具,积极推动改制企业发行私募债券。支持和鼓励符合条件的改制企业或项目探索发行资产支持票据、项目收益票据、并购票据等创新型品种。鼓励改制企业通过资产证券化等债务融资工具融资。培育壮大一批政府参控股的融资性担保公司,为发债企业提供有效的增信措施,建立有效的风险防范和缓释机制。建立完善债券兑付风险监测预警机制和债券违约风险处置机制。

  (十四)引导各类股权投资基金投资于改制企业。发挥天府系列基金引导作用,引导社会资本发起设立专门投资于改制企业的直投基金,引导和鼓励各类股权投资机构入驻发展。有条件的市、县级政府也要设立相应的引导基金。省级产业基金及其参股子基金投资的改制企业可直接推荐到成都(川藏)股权交易中心融资板挂牌。支持成都(川藏)股权交易中心的主要股东发起设立初期规模10亿元的“四川四板基金”,示范带动各类股权投资基金投资于规范改制后的挂牌企业。

  (十五)建立健全金融服务体系。建立对接资本市场规范化公司制改制企业培育储备库,对入库企业加大税费、财政、社会管理、金融等政策支持力度,推动企业加快改制发展,使其尽快符合对接资本市场的基本条件。鼓励金融机构针对改制企业行业类型、发展阶段的金融需求特点,定制个性化金融产品和服务,提供融资、结算、理财、咨询等综合性服务。实施改制企业股权集中登记托管,成都托管中心、成都(川藏)股权交易中心要积极服务改制企业,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与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成都托管中心、成都(川藏)股权交易中心等开展合作,为改制企业提供股权质押融资。建立股权投融资平台,为投融资双方提供直接融资对接渠道。引导推动融资性担保机构、小额贷款公司支持服务企业改制。支持推动符合条件的改制企业进入成都(川藏)股权交易中心、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融资。

  (十六)推动保险机构服务改制企业。鼓励保险机构为改制企业制定一揽子保险计划,建立保险承保和理赔便捷通道,提供“一站式”服务。积极探索引导保险机构为改制企业直接债务融资提供保险增信。加大保险资金引进力度,筛选适合保险资金投资的重点改制企业和项目。支持保险资金参与政府股权投资引导基金、企业股权投资、并购重组和改制上市。

  六、建立保障工作机制

  (十七)加强组织领导。建立健全省直接融资协调机制,由省金融工作局、省经济和信息化委会同省发展改革委、财政厅、商务厅、省国资委、省工商局、省国税局、省地税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国土资源厅、住房城乡建设厅、人行成都分行、四川银监局、四川证监局、四川保监局等有关部门,负责全省规上企业改制工作的组织、指导、协调、督查等工作。省直有关单位要根据各自职责和分工,制定具体政策措施和工作方案,加强政策调查研究,及时解决企业改制上市难题,支持企业改制上市。省金融工作局、省经济和信息化委要切实加强对推进企业改制工作的组织、指导、协调、督查、评价。省经济和信息化委负责指导和推动工业企业改制工作,服务业、农业等行业主管部门要根据各自职责做好所属企业改制及对接资本市场工作。

  市(州)、县(市、区)政府对本地规上企业规范化公司制改制工作负主体责任。要建立工作领导机制,统筹协调推进企业改制工作,制定具体政策措施和实施方案。建立绩效评价体系,省金融工作局会同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对各市(州)企业规范化改制工作进行定量和定性评价,并按季度对绩效评价结果进行通报。

  (十八)设立企业改制行政许可专门窗口。各级政府要在政务服务中心设立“规上企业规范化公司制改制专门窗口”,统一受理企业改制涉及行政许可事项,“专门窗口”期限暂定为4年。

  (十九)营造良好改制环境。加强改制工作培训,激发各级政府、各企业内在动力。营造诚信环境,保护股东、债权人、职工的合法权益。充分依托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媒体,多形式、多方位加强对公司制改制工作的宣传报道,积极营造良好舆论氛围。

  各地、省直有关部门要结合本地和企业实际制定本地区本部门具体贯彻落实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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