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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印发四川省秸秆综合利用工作

推进方案的通知

  

川办函〔2017〕48号        2017年3月17日

(已失效)

各市(州)人民政府,省政府有关部门、有关直属机构,有关单位:

  《四川省秸秆综合利用工作推进方案》已经省政府领导同志同意,现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四川省秸秆综合利用工作推进方案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农业部、环境保护部《关于进一步加快推进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和禁烧工作的通知》(发改环资〔2015〕2651号)相关要求,为确保秸秆综合利用各项工作顺利推进,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工作推进方案。

  一、加强组织领导

  (一)建立秸秆综合利用和禁烧工作部门联席会议制度。

  工作措施:建立秸秆综合利用和禁烧工作部门联席会议制度,省发展改革、经济和信息化、科技、财政、国土资源、环境保护、交通运输、农业、税务、气象等部门为成员单位。其中,秸秆综合利用工作由省发展改革委、农业厅牵头,秸秆禁烧工作由环境保护厅、省气象局牵头。成员单位在联席会议统筹协调下,研究制定相关重大政策,确定重点工作,协调解决重大问题,督查落实重点工作,指导各地进一步推进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和禁烧工作。

  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农业厅、环境保护厅、省气象局等省直有关部门。

  进度安排:2017年3月底前,出台关于建立联席会议制度的通知,明确参与部门、工作规则和要求等。

  二、加强规划引领

  (二)制定《四川省秸秆综合利用规划(2016—2020年)》。

  工作措施:开展省内外调研,系统总结省内各地秸秆综合利用的成功经验,研究借鉴省外发达地区的有益做法,开展相关重大问题研究,编制形成《四川省秸秆综合利用规划(2016—2020年)》。

  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农业厅,财政厅、环境保护厅等。

  进度安排:2017年3月底前,报省政府分管领导审定同意后印发实施。

  (三)制定落实《四川省秸秆综合利用规划(2016—2020年)》的实施方案。

  工作措施:根据正式印发的《四川省秸秆综合利用规划(2016—2020年)》,对相关工作作进一步细化,明确目标责任、工作要求和时间进度,确保规划顺利实施。

  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农业厅、财政厅、环境保护厅等。

  进度安排:2017年4月底前,组织专家论证,修改完善实施方案,报省政府分管领导审定后印发实施。

  三、加大政策支持

  (四)制定出台《四川省关于支持推进秸秆综合利用的政策措施》。

  工作措施:省直有关部门根据部门职责,分别提出支持秸秆资源综合利用的用地、用电、运输、设施建设、农机购置、设备生产研发使用、财税等方面的具体支持政策,由省发展改革委牵头,起草形成《四川省关于支持推进秸秆综合利用的政策措施》。

  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农业厅、财政厅、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科技厅、国土资源厅、环境保护厅、交通运输厅、省国税局、省地税局、省金融工作局、省能源局、国网四川电力等。

  进度安排:2017年4月底前,各部门(单位)根据职责分别提出支持意见,送省发展改革委汇总;2017年5月底前,省发展改革委牵头汇总形成《四川省关于支持推进秸秆综合利用的政策措施》,报省政府审定后印发实施。

  1.研究提出财政资金支持政策。统筹各个部门相关资金,支持秸秆资源综合利用和禁烧工作。

  责任单位:财政厅,省发展改革委、环境保护厅、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农业厅等。

  进度安排:2017年4月底前,提出财政资金支持政策。

  2.研究落实税收优惠政策。认真落实国家促进秸秆综合利用的各项税收优惠政策。

  责任单位:省国税局、省地税局、财政厅。

  进度安排:2017年4月底前,梳理提出国家相关税收支持政策措施。

  3.研究提出金融信贷支持政策。严格执行国家支持秸秆综合利用的投融资政策,建立和完善政府引导、市场运作、社会参与的多元化投融资机制,搭建政府、企业和金融机构间的沟通合作平台,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创新金融产品和服务,积极为秸秆收储和加工利用企业提供金融信贷支持,并做好相应的投资咨询、资金清算、现金管理等金融服务。

  责任单位:省金融工作局,人行成都分行。

  进度安排:2017年4月底前,提出相关支持政策措施。

  4.研究提出土地支持政策。支持秸秆综合利用收储运中心和加工场地使用现有的农村集体建设用地。鼓励秸秆收储设施用地尽量利用存量建设用地、空闲地、废弃地等,原则上按临时用地管理,属于永久性占用的,按建设用地依法依规办理审批手续;鼓励秸秆加工企业和秸秆产业化项目进入园区,可采取长期租赁、先租后让、租让结合和弹性年期出让等多种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各地要加大对秸秆发电等产业化项目的用地支持力度,纳入各地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调整完善布局,并在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安排中给予重点保障,其投资项目用地符合《划拨供地目录》的,可采取划拨方式供地。

  责任单位:国土资源厅。

  进度安排:2017年4月底前,提出相关支持政策措施。

  5.研究提出生产用电支持政策。严格落实国家秸秆综合利用发电电价补贴政策;将秸秆初加工产品用电纳入国家规定的农业生产电价范围。实施秸秆发电全额上网政策。

  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能源局、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国网四川电力。

  进度安排:2017年4月底前,提出相关支持政策措施。

  6.研究提出科技支持政策。支持产学研联合开展秸秆综合利用共性关键技术、配套装备研发与产业化示范,大力转化推广秸秆综合利用科技成果,加强秸秆综合利用科技创新转化平台建设,支持产学研单位申报国家科技计划项目,以及其他各类有关秸秆综合利用的专项补助(补贴)资金。

  责任单位:科技厅,财政厅、省发展改革委、农业厅、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环境保护厅。

  进度安排:2017年4月底前,提出相关支持政策措施。

  四、开展试点示范

  (五)开展全域秸秆资源综合利用试点示范。

  工作措施:根据我省大气污染防治的重点区域,推广德阳广汉市的秸秆综合利用经验。在平原、丘陵、山地三种典型区域,开展全域秸秆资源综合利用试点示范。通过开展试点示范,探索秸秆全产业链综合利用的良性运作新模式,总结形成典型案例,并在全省复制推广。

  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农业厅,财政厅、环境保护厅等。

  进度安排:2017年7月底前,制定出台全域秸秆资源综合利用试点示范县的评定和管理办法;2017年10月底前,完成试点示范县的评定工作,2017年选择3—5个县开展秸秆综合利用全域试点示范。

  五、健全工作机制

  (六)强化监管考核。

  工作措施:加强秸秆综合利用绩效考评,以县(市、区)为单位,依据秸秆综合利用率、禁烧成效等指标进行综合评价,并将评价结果与省级补助资金挂钩。继续对秸秆禁烧工作开展考核,对考核优秀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给予奖励。凡当年被卫星监测或省巡查组发现火点的镇(涉农街道),取消省级财政安排的各类秸秆收运及综合利用奖补资格。

  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环境保护厅,农业厅、财政厅、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气象局。

  进度安排:2017年10月底前,制定出台秸秆综合利用和禁烧工作监管考核办法。

  (七)加强宣传教育。

  工作措施: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等媒体开展秸秆利用和禁烧的专题宣传,大力宣传秸秆综合利用的重要意义、政策措施、典型经验以及露天焚烧的危害性。采取发放宣传单、小册子等多种形式,面向基层,贴近农民,普及相关知识和技术。定期组织相关部门管理人员、企业管理人员、职业经理人、专业大户、合作社社员等开展培训。在农业职业教育和新型职业农民培训中,加大秸秆综合利用实用技术推广和操作人员培训力度,组织开展多种形式的农机作业和秸秆收储运规范培训。

  责任单位:省委宣传部、教育厅,省新闻出版广电局、农业厅、省发展改革委、环境保护厅等。

  进度安排:持续推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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