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进一步做好贫困县统筹整合使用
财政涉农资金试点工作的通知
川办函〔2017〕50号 2017年3月17日
(已失效)
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有关单位: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支持贫困县开展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试点的实施意见》(川办发〔2016〕44号)印发以来,各地各部门积极推进,探索实践符合实际、各具特色的财政涉农资金统筹整合模式,为集中财力推进精准扶贫、精准脱贫提供了有力支撑。为深入贯彻落实今年中央和省委1号文件关于“支持贫困县开展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试点”的精神,进一步做好贫困县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试点工作,经省政府同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扩大试点范围
在全面总结2016年试点基础上,从2017年起,将试点范围扩大到88个贫困县,即把广元市利州区、南充市高坪区、营山县、岳池县、武胜县、邻水县、达州市通川区、达州市达川区、开江县、大竹县、渠县、合江县、兴文县、筠连县、高县、珙县、乐山市金口河区、峨边县等18个贫困县一并纳入试点范围。
二、明确资金范围
2016年已开展试点的70个贫困县,统筹整合使用资金的范围仍按照川办发〔2016〕44号规定执行。
2017年新增试点的18个贫困县,参照川办发〔2016〕44号规定,对省级及以下财政安排用于农业生产发展和农村基础设施建设等方面的资金进行统筹整合使用。
三、明确试点要求
各地各有关部门要深入落实川办发〔2016〕44号精神,进一步做好试点工作。省直有关部门要进一步加大对试点工作的支持力度,对纳入统筹整合范围的财政涉农资金(含提前下达资金),分配给试点县的每项资金增幅不得低于该项资金的平均增幅,资金一律采取切块下达,不得限定资金在贫困县的具体用途,资金下达文件要明确资金来源级次、明确该项资金可纳入统筹整合范围。试点县要将可纳入统筹整合范围的财政涉农资金全部编入资金统筹整合使用方案,对调整了用途的资金,依法报同级人民代表大会或其常务委员会审查批准并按照调整后的支出方向进行预算科目调整。要借鉴相关地方统筹整合有效模式,大胆探索实践,创新具有地方特色的财政涉农资金统筹整合模式。
四、强化资金监管
各级人民政府和财政、审计等部门要把纳入统筹整合范围的财政涉农资金作为重点,进一步强化监管。资金统筹整合后,相关县级主管部门要切实承担起项目和资金管理主体责任,严格按照相关项目和资金管理办法,加快项目组织实施,加强资金监督管理。试点县要加强统筹整合后的项目资金绩效评价和监督检查,严肃财经纪律,提升资金使用效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