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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印发四川省清理规范投资项目

报建审批事项实施方案的通知


  川办发〔2017〕10号        2017年2月6日

(已失效)


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有关单位:

  《四川省清理规范投资项目报建审批事项实施方案》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四川省清理规范投资项目
报建审批事项实施方案

  为深入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清理规范投资项目报建审批事项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发〔2016〕29号)精神,进一步简化、整合投资项目报建手续,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清理规范的范围和原则

  (一)范围。投资项目报建审批事项,是投资项目申请报告核准或者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之后、开工建设之前,由相关部门和单位依据法律法规向项目单位作出的行政审批事项。此次纳入清理规范的投资项目报建审批事项共计73项。

  (二)原则。

  一是凡没有法律法规依据、未列入国务院和省政府决定保留的行政审批事项目录的,一律取消审批。

  二是虽有法律法规依据,但已没有必要保留的,要通过修法取消审批。

  三是审批机关能够通过征求相关部门意见或者能够通过后续监管解决的事项,一律取消审批。

  四是对确需保留的审批事项,加大优化整合力度。由同一部门实施的管理内容相近或者属于同一办理阶段的多个审批事项,应整合为一个审批事项。属于同一层级地方政府办理的事项,应通过统一平台优化流程、提高效率。

  二、清理规范的内容

  73项报建审批事项中,保留38项,整合24项为8项;部门间征求意见的2项,涉及安全的强制性评估9项,不列入行政审批事项。清理规范后报建审批事项46项。

  (一)保留38项。

  住房城乡建设部门5项:建设用地(含临时用地)规划许可证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核发、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核发、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审批、风景名胜区内建设活动审批。

  交通运输部门5项:水运工程建设项目设计审批,公路建设项目设计审批,公路建设项目施工许可,跨(过)河、拦河、临河建筑物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审批,非深水港口岸线使用审批。

  国土资源部门4项:农用地转用审批、土地征收审批、供地方案审批、建设项目压覆矿产资源审批。

  水利部门3项:农业灌排影响意见书、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审批、水利基建项目初步设计文件审批。

  环境保护部门2项:非重特大项目环评审批、核设施建造许可证核发。

  气象部门2项:新建、扩建、改建建设工程避免危害气象探测环境审批,防雷装置设计审核。

  能源部门2项:煤矿项目核准后开工前地方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实施的初步设计审批、核电厂工程消防初步设计审批。

  发展改革部门1项: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新建、扩建)节能报告书的节能评估和审查。

  公安部门1项: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备案抽查)。

  安全部门1项:涉及国家安全事项的建设项目审批。

  国防科技工业部门1项:军用核设施(含铀尾矿〔渣〕库选址、建造)安全许可。

  民航部门1项:民航专业工程及含有中央投资的民航建设项目初步设计审批。

  宗教部门1项:宗教活动场所内改建或者新建建筑物审批。

  移民管理机构1项: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移民安置规划报告审核。

  人民防空部门1项:新建民用建筑防空地下室审批。

  安全监管部门5项: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许可(设立安全条件审查),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烟花爆竹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非煤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煤矿建设项目审批(含煤矿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项目核准、初步设计审查)。

  经济和信息化部门1项:技术改造项目节能审查意见。

  林业部门1项:采集国家规定野生植物审批。

  (二)整合24项为8项。

  住房城乡建设部门11项整合为4项:一是将“建设工程(含临时建设)规划许可证核发”“历史文化街区、名镇、名村核心保护范围内拆除历史建筑以外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审批”“历史建筑实施原址保护审批”“历史建筑外部修缮装饰、添加设施以及改变历史建筑的结构或者使用性质审批”4项,合并为“建设工程规划类许可证核发”1项;二是将“临时占用城市绿地审批”“砍伐城市树木、迁移古树名木审批”2项,合并为“工程建设涉及城市绿地、树木审批”1项;三是将“占用、挖掘城市道路审批”“依附于城市道路建设各种管线、杆线等设施审批”“城市桥梁上架设各类市政管线审批”3项,合并为“市政设施建设类审批”1项;四是将“因工程建设确需改装、拆除或者迁移城市公共供水设施审批”“拆除、移动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方案审核”2项,合并为“因工程建设需要拆除、改动、迁移供水、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审核”1项。

  水利部门6项整合为2项:一是将“非防洪建设项目洪水影响评价报告审批”“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审核”“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工程建设方案审批”“国家基本水文测站上下游建设影响水文监测工程的审批”4项,合并为“洪水影响评价审批”1项;二是将“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审批”“取水许可”2项,合并为“取水许可”1项。

  文物部门4项整合为1项:将“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内进行其他建设工程或者爆破、钻探、挖掘等作业的许可”“文物保护单位的建设控制地带内进行建设工程的许可”“进行大型基本建设工程前在工程范围内有可能埋藏文物的地方进行考古调查、勘探的许可”“配合建设工程进行考古发掘的许可”4项,合并为“建设工程文物保护和考古许可”1项。

  林业部门3项整合为1项:将“占用征收征用林地审核”“在林业部门管理的自然保护区建立机构和修筑设施审批”“在沙化土地封禁保护区范围内进行修建铁路、公路等建设活动审批”3项,合并为“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及在林业部门管理的自然保护区建立机构和修筑设施、沙化土地封禁保护区建设审批(核)”1项。

  (三)改为部门征求意见的2项。

  军队有关部门2项:贯彻国防要求、军事设施保护意见。

  (四)涉及安全的强制性评估9项。

  安全监管部门2项:职业病危害预评价、建设项目安全预评价。

  国土资源部门1项: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

  气象部门1项:重大规划、重点工程项目气候可行性论证。

  地震部门5项:建设工程地震安全性评价结果的审定及抗震设防要求的确定、危害地震监测设施和观测环境建设项目审查、建设工程的抗震设防要求审查备案、建设工程专用地震监测台网建设方案审查、建设工程强震动设施设置方案审查。

  三、工作要求

  (一)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抓紧调整和公布本部门本单位报建审批事项清单。在简政放权的同时,坚持放管结合、优化服务,建立透明、规范、高效的协同监管机制,规范投资建设行为和市场秩序。省级有关部门(单位)要加强对本系统清理规范工作的指导和监督。对保留的报建审批事项,要按照“一个窗口对外”的要求,合理确定管理层级,除安全生产、环境保护等涉及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的事项外,均要精简申报材料,缩短办理时限,便利企业办事。对涉及安全的强制性评估,要制定相应的实施细则,严格监管,确保安全措施落实到位。

  (二)各地要将由同一层级地方政府实施的报建审批事项纳入政务服务大厅或在线审批监管平台办理,实行“一口受理、并行办理、限时办结、统一答复”。严格遵循政务公开原则,强化宣传和舆论引导,做好政策解读工作。同时,要结合本地实际,进一步加大报建审批事项整合力度,优化办理流程,提高办事效率。

  附件:四川省投资项目报建审批事项清理规范意见汇总表(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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