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四川省重点项目管理
办法的通知
川府发〔2017〕9号 2017年2月9日
(此文件已废止)
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现将《四川省重点项目管理办法》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四川省重点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投融资体制改革的意见》(中发〔2016〕18号),充分发挥项目在经济工作中提纲挈领、纲举目张的重要抓手作用,大力推动政府资源和市场资源向省重点项目集聚,切实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四川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省重点项目,是指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发展规划,对全省经济社会发展具有支撑引领、对产业转型升级具有导向示范作用,符合以下标准并经省人民政府审定的项目。
(一)四川省境内的国家重点建设项目。
(二)重大基础设施项目:能源项目,总投资5亿元及以上;交通、水利、城市、通信及园区基础设施项目,总投资3亿元及以上。
(三)重大产业项目:先进制造业、现代服务业、能源产业,总投资3亿元及以上;现代农业、技术改造、军民融合项目,总投资1亿元及以上;新技术、新产品、新业态、新商业模式项目,原则上不受投资规模限制。
(四)重大民生、社会事业及生态建设和环境保护项目,总投资1亿元及以上。
商业开发类房地产项目,园区、新区及以多个无关联小项目打捆形成的项目,限制供地、禁止供地、用地粗放浪费、投入产出比低的项目,不符合产业政策和环境保护要求的项目,不得列为省重点项目。
第三条 省重点项目包括续建和新开工项目。根据国家产业政策、发展规划和全省重大战略决策部署,省人民政府每年确定一批续建和新开工项目作为省重点项目。续建省重点项目是上一年度已开工并继续建设的项目;新开工省重点项目是当年能够完成各项前期工作并开工建设的项目。
第四条 省重点项目确定程序:
(一)市(州)及扩权县(市)人民政府、省直有关部门、在川央企和省属企业每年10月底前向省发展改革部门申报下一年度省重点项目。初次申报续建项目时需提供选址意见、用地预审、环评审批、项目审批(核准/备案)文件等要件。申报新开工项目时需提供已取得的用地预审、环评审批等前期工作要件及开工时间承诺函。按照谁申报谁负责的原则,申报单位对申报项目的真实性负责。
(二)省发展改革部门根据申报情况,商行业主管部门,征求省重点项目领导小组成员单位意见后,研究提出省重点项目建议名单和100个以内的省级重点推进项目建议名单。对符合条件但未申报的重大项目,省发展改革部门可根据实际情况按程序纳入省重点项目建议名单。省重点项目建议名单经省重点项目领导小组全体会议审议、省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定后由省人民政府印发实施。
(三)省发展改革部门根据上半年实施情况,按照当年项目总数不变的原则,7月底前提出省重点项目中期调整建议名单,经省重点项目领导小组全体会议审议、省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定后由省人民政府印发实施。国家宏观调控、产业政策调整、市场发生变化或不可抗力,或相关单位推动不力及其他因素影响正常实施的项目,退出省重点项目名单,不享受相关优惠政策,并由项目申报单位向省重点项目领导小组书面说明情况。对条件成熟、符合省重点项目标准的项目,可申请增列为省重点项目。
第五条 建立重点项目储备制度。省发展改革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加强项目储备,对储备项目实行滚动建库、动态管理。省发展改革部门每年从储备项目中筛选确定一批重点储备项目,征求行业主管部门意见后制定前期工作计划,落实工作责任,明确时间节点,加快推进前期工作。
第六条 强化省重点项目协同推进。省重点项目管理实行分级分类负责、重点保障、条块结合、联动推进的原则。省发展改革部门负责省重点项目的统筹、综合、协调和督促工作。省直有关部门和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分别按照隶属原则和属地原则负责所属省重点项目协调调度、服务保障、督促考核、投诉举报相关工作。
第七条 实行省重点项目协调调度制度。建立部门互动、上下联动的项目协调调度机制,省重点项目法人及责任单位可向项目所在地重点项目综合管理部门或省发展改革部门反映项目建设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各地重点项目综合管理部门可根据情况组织协调调度或提请省发展改革部门协调调度。省发展改革部门对提请解决的困难和问题,根据有关政策规定,协调相关部门研究解决,重大事项报省重点项目领导小组或省人民政府研究推动。
第八条 健全省重点项目审批核准快速通道。各地各有关部门根据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创新服务方式,优化服务流程,提高综合服务能力,为省重点项目开展前期工作提供方便快捷的服务。
第九条 依法优先保障省重点项目建设用地。省重点项目坚持节约集约用地原则,优先利用存量土地。确需新增建设用地的省重点项目,所需用地计划实行分级负责和梯度保障机制,省级重点推进项目所需用地计划在省预留的土地利用年度计划中安排70%,地方配套30%;其他省重点项目原则上由项目所在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保障,所需新增建设用地计划在省下达的土地利用年度计划中优先安排。
第十条 加大省重点项目资金支持力度。各地各有关部门在争取和安排财政资金时,对符合支持条件的省重点项目予以倾斜。涉及省重点项目建设资金筹措责任的有关单位,应按照相关规定及项目当年建设进度要求,落实年度项目建设资金。政府投资项目要严格控制所批复的概算投资,确需增加投资规模的须按相关程序报批。
第十一条 探索创新省重点项目投融资机制。开展省重点项目综合金融服务,通过资产债务剥离重组、政策资源整合、引入战略投资者、运用投资引导基金等方式,创造市场化融资主体资格和项目条件,采用系统化综合融资解决方案,有效解决省重点项目建设资金问题。
第十二条 支持为省重点项目融资担保。鼓励政策性融资担保机构发展壮大,围绕省重点项目加快构建资源共享、风险分担的融资担保体系,为社会资本投入省重点项目提供有力的信用支撑。
第十三条 鼓励省重点项目直接融资。采取贴息、补助等方式,鼓励和支持省重点项目依托多层次资本市场体系,依法依规发行债券和上市挂牌筹集建设资金。鼓励和支持重点项目采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激发民间投资活力。
第十四条 务实推动省重点项目融资对接。各地各有关部门应及时向金融管理部门和金融机构推荐省重点项目,对需银行贷款并符合贷款条件的应积极支持。探索建立融资对接服务平台,推动资金供给方和需求方通过平台实现常态化、高效率融资信息对接。
第十五条 强化水电气等要素保障。电力、交通、供水、供气等单位应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优先保证省重点项目用电、用水、用气和物资运输等方面的需要。
第十六条 实行省重点项目信息动态管理制度。建立完善省重点项目综合信息平台,实现项目信息共享。省发展改革部门负责收集、整理并发布省重点项目动态信息,每月向省委、省政府报送省重点项目推进情况,同时抄送省直有关部门。市(州)、扩权县(市)重点项目综合管理部门及有关项目法人应及时准确向省发展改革部门报送省重点项目组织实施、工程进度、竣工验收等信息,并抄送当地有关部门。
第十七条 建立省重点项目督导督查和稽察机制。逐一明确省重点项目联系省领导和责任单位,适时组织开展省重点项目督导督查和专项稽察,对全省经济社会发展有较大影响力的省重点项目,要根据需要组织跟踪稽察、全过程监管,并通报有关情况。对以省级重点推进项目名义报征土地,批而未征、征而未供、供而未用、闲置浪费或用地粗放低效的,责令限期整改,情节严重的,暂停该县(市、区)当年及下一年度省级重点推进项目匹配省预留年度计划指标。
第十八条 实行省重点项目目标考核制度。省发展改革部门牵头负责,对市(州)人民政府和省直有关部门推进省重点项目工作及成效分类进行考核。根据考核结果,评选省重点项目推进工作先进市(州)、先进省直部门、先进个人,由省人民政府进行表扬;对省重点项目推进不力的市(州)人民政府和省直有关部门,由省人民政府进行通报批评。
第十九条 建立省重点项目投诉举报制度。各级重点项目综合管理部门设立并公布投诉举报渠道,受理涉及省重点项目的投诉举报,及时处理省重点项目工作乱作为、不作为和慢作为等行为。
第二十条 省重点项目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固定资产投资管理相关规定,实行建设项目法人责任制、资本金制、招标投标制、工程监理制和合同管理制。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30日以后施行,有效期5年。《四川省重点项目管理办法》(川府发〔2012〕36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