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人民政府
关于成都市、乐山市综合行政执法体制
改革试点方案的批复
川府函〔2017〕13号 2017年1月17日
成都市、乐山市人民政府:
《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报请审定综合行政执法体制改革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请示》(成府〔2016〕48号)、《乐山市人民政府关于报送〈乐山市综合行政执法体制改革试点工作方案〉的请示》(乐府〔2016〕15号)收悉。根据《中央编办关于印发开展综合行政执法体制改革试点工作意见的通知》(中央编办发〔2015〕15号)和《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综合行政执法体制改革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川办发〔2015〕84号)的精神,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原则同意乐山市、成都彭州市综合行政执法体制改革试点方案,请积极稳妥组织实施。成都市武侯区、成华区、双流区、崇州市、金堂县5个县(市、区)的改革由成都市人民政府按照中央、省委省政府的相关改革精神先行先试,积极稳妥探索试点,全面认真总结经验后再按程序报批。
二、开展综合行政执法体制改革试点,是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行政执法体制改革的重要举措,成都市、乐山市要围绕建立权责统一、权威高效的行政执法体系要求,积极探索跨部门跨领域综合行政执法,着重明晰综合行政执法部门与相关领域主管部门的权责边界,切实解决多头执法、多层执法、重复执法、执法扯皮和执法队伍膨胀等问题。
三、试点地区人民政府要建立行政执法监督制度,加强对综合行政执法全过程监管,健全责任机制和容错纠错机制,畅通管理相对人监督和行政复议的渠道。已交由综合行政执法部门统一行使的行政处罚权及与之相关的行政强制权等权力,相关领域主管部门不得再行使。
四、试点地区人民政府要加强对试点工作的组织领导,尽快细化方案,明确责任,抓紧组织实施,并及时研究解决试点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省综合行政执法体制改革试点工作指导小组要加强调研指导和统筹协调,及时掌握试点工作动态,进一步健全工作机制,认真开展督促检查和分析评估。省直有关部门要积极支持试点地区综合行政执法改革,进一步加大业务指导和服务工作力度,确保试点工作有力、有序、有效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