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印发四川省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
(2016年修订)的通知
川办函〔2016〕208号 2016年12月30日
(此文件已于2018年2月6日宣布失效)
各市(州)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有关单位:
《四川省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2016年修订)》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执行。
四川省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
(2016年修订)
1.总则
1.1编制目的
为建立健全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机制,及时有效应对重污染天气,最大限度降低重污染天气造成的危害,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结合我省实际,制订本应急预案。
1.2编制依据
主要编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城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编制指南》(环办〔2013〕504号)《环境保护部办公厅关于加强重污染天气应急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环办〔2013〕106号)《四川省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四川省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2013年修订)》《四川省大气污染防治目标责任书》《四川省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细则》《四川省灰霾污染防治办法》《“十三五”生态环境保护规划》《“十三五”大气污染防治规划(征求意见稿)》《环境保护部办公厅关于扎实做好今冬明春大气污染防治工作的通知》(环办大气〔2016〕101号)《环境保护部办公厅关于加强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编修工作的函》(环办函〔2014〕1461号)等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
1.3适用范围
本应急预案适用于发生在四川省境内,需要由省人民政府指导、督促、协调,或超出事发地市(州)人民政府处置能力的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各市(州)人民政府按照本应急预案有关要求,制定和落实适用于本地区的重污染天气具体应急预案。
1.4工作原则
以人为本,预防为主。把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作为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的出发点,坚持平战结合,强化节能减排措施,加强区域大气污染防治联防联控,有效预防重污染天气的形成,减轻重污染天气造成的危害程度。
属地负责,区域防控。在省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实行属地为主、条块结合和分级负责、分类管理的重污染天气应急处置体制。各市(州)人民政府、省直有关部门各司其职、密切配合,积极组织做好重污染天气的应急准备和处置工作。
加强预警,积极响应。加强对全省大气污染源监控,积极做好空气质量和气象条件的日常监测,及时把握环境空气质量和气象条件的变化情况,建立健全重污染天气的监测预警、会商研判、应急响应、督查调度机制,科学预警、积极应对重污染天气。
部门联动,社会参与。加强各有关部门协调联动,进一步建立健全信息共享机制,充分发挥各自专业优势,综合采用经济、法律以及必要的行政手段协同做好重污染天气应急工作。进一步完善信息公开制度,加强宣传教育,提高公众自我防护意识、参与意识,在全社会树立起“同呼吸、共奋斗”的行为准则,共同改善空气质量。
1.5预案体系
本应急预案是《四川省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体系中《四川省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的重要组成部分,由市(州)城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各市(州)为落实应急预案的专项实施方案及省直部门重污染天气应急督导方案共同组成四川省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体系。
1.6预案关系
市(州)城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由各市(州)人民政府根据规定组织制订和实施,各市(州)为落实应急预案的企事业单位限产停产方案、机动车限行方案、扬尘控制方案、气象干预方案、停办大型户外活动方案、中小学和幼儿园停止户外活动和停课方案,以及重大活动重污染天气应急方案等专项实施方案由各市(州)人民政府组织、督促相关单位根据规定制订和实施。省直部门重污染天气应急督导预案由省直有关部门根据规定组织制订和实施。
2.组织机构和职责
2.1组织体系
四川省重污染天气应急组织体系由省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及其办公室、应急工作组、应急专家组和市(州)人民政府重污染天气应急领导机构组成。应急组织机构关系:
2.2应急领导机构
2.2.1省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组成
省人民政府成立省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省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组成如下:
指 挥 长:省人民政府副省长
副指挥长:省人民政府副秘书长
环境保护厅厅长
省气象局局长
成员单位:环境保护厅、省气象局,省政府新闻办、省政府督查室、省发展改革委(省能源局)、省经济和信息化委、教育厅、科技厅、公安厅、民政厅、财政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住房城乡建设厅、交通运输厅、农业厅、林业厅、商务厅、省卫生计生委、省外事侨务办、省旅游发展委、省国资委、省工商局、省质监局、省新闻出版广电局、省安全监管局、省国防科工办、省通信管理局、民航四川监管局、省公安消防总队、国家能源局四川监管办、四川保监局、中石油四川销售分公司、中石化四川石油分公司、成都铁路局,各市(州)人民政府。
2.2.2省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主要职责
(1)负责我省区域性重污染天气应急处置工作的组织领导和指挥协调,根据事件的性质、规模等情况提出应急处置的原则要求;
(2)指导、督促、协调有关市(州)开展重污染天气事件应急处置;
(3)指导、督促、协调有关地区和省直有关部门提供应对重污染天气事件的应急保障、救助支援;
(4)及时研究处理重污染天气重大事项;
(5)向省委、省政府和国务院报告重污染天气事件应急处置工作进展情况;
(6)必要时派出工作组赴重污染天气事件发生现场指导应急处置工作;
(7)负责重污染天气有关重要信息发布。
2.2.3省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及其职责
省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设在环境保护厅,由环境保护厅分管领导兼任办公室主任,省发展改革委、省经济和信息化委、教育厅、公安厅、环境保护厅、住房城乡建设厅、交通运输厅、省气象局等有关领导兼任副主任。办公室主要职责:
(1)积极主动为指挥部当好参谋助手,加强信息收集和分析研究,搞好上传下达和处置工作的监控,督促、指导各市(州)人民政府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机构和省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按要求落实各项处置措施;
(2)在省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授权下,依法督查督办我省重污染天气事件的预防和应急处置工作;
(3)组织建立和完善重污染天气监测和预报预警体系;
(4)组织修订省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
(5)组织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宣传、培训和演练;
(6)组织建立和管理省重污染天气预报预警平台以及预案处置指挥平台和专家库;
(7)承担省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日常事务和交办的其他工作。
2.2.4省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职责
省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作为重污染天气应急处置工作的参与单位和协作部门,根据职责分工分别承担相应的工作任务。
(1)环境保护厅:负责组织开展重污染天气空气环境质量监测、分析和预报;主持与省气象局联合开展的空气环境质量会商、研判、预报;对重点排污企业污染物减排情况组织进行执法检查;联合相关部门加强对农作物秸秆违规露天焚烧等大气污染控制措施的落实;督导各地政府组织重点排污企业编制并落实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
(2)省气象局:负责制定重污染天气下气象保障预案,并组织落实;负责重污染天气气象条件分析和预报,与省环境保护厅联合开展空气环境质量会商、研判、预报;组织、指导各地适时开展人工影响天气作业。
(3)省政府督查室:负责重污染天气应急处置措施落实情况的督查督办。
(4)省政府新闻办:负责协调重污染天气应急处置工作的宣传报道工作。
(5)省发展改革委(省能源局):负责重污染天气应急预防与处置体系建设项目的立项与管理,负责重污染天气应急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的审批;优化区域空间布局,调整产业结构,实施煤炭消费总量控制,优化能源结构;推动清洁能源利用,组织高污染燃料禁烧区划定并加强监管;完善相关收费、价格、补贴等政策,按职责做好应急状态下能源控制和保障有关工作。
(6)省经济和信息化委:负责牵头工业淘汰落后产能工作,推进产业转型升级;加强工业技改和节能减排,在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期间依法指导和协助有关市(州)对重点排污企业采取限产、停产措施;协调煤炭、成品油、天然气等调配、使用和销售监管;负责在保障全省电力供应的前提下协调落实电厂压产、限产,以及区域电力调配等工作;督促油品升级工作,负责督导全省加油站、储油库、油罐车油气回收治理工作。
(7)教育厅:指导和督促各市(州)制订并组织落实重污染天气幼儿园、学校应急方案;组织落实减少或停止户外活动等学生防护的措施;开展相关安全应急知识教育培训。
(8)科技厅:负责组织协调全省重污染天气预防、应对处置科技支撑工作,加强基础科研能力储备,加快先进适用科技成果(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等)的转化推广。
(9)公安厅:指导和督促各市(州)制订并组织落实重污染天气机动车限行应急方案等管控措施;推动“黄标车”淘汰。
(10)民政厅:指导和督促各市(州)对重污染天气事件应急处置中需要紧急生活救助的群众开展相关工作。
(11)财政厅:负责对环保工作所需资金通过纳入部门综合预算予以保障,并对资金的安排、使用、管理进行监督和绩效考评。
(12)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组织指导重污染天气期间造成的社会保险等相关问题处置工作。
(13)住房城乡建设厅:指导和督促各市(州)加强城市市容环卫管理,组织落实城市建筑工地扬尘治理措施;加大对城市清扫废物、园林废物、建筑废物等生物质废物露天焚烧的监管力度。
(14)交通运输厅:指导和督促各市(州)制订并组织落实重污染天气交通运输保障应急方案,保障重污染天气发生时公共交通运力,强化城市公共交通建设;配合环境保护部门督促落实营运类车船等非道路移动源的大气污染控制措施;协调落实港口大气污染控制工作;积极配合有关部门推动符合国家排放标准营运机动车的全面普及。
(15)农业厅:负责组织开展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技术研发和推广应用,联合开展秸秆禁烧的监督管理工作;指导市(州)农业局联合当地环保部门划定秸秆焚烧区并落实秸秆禁烧工作。
(16)林业厅:指导和督促各市(州)加强行政区域内国土绿化,加强湿地保护和建设。
(17)商务厅:负责协调内外资企业的重污染天气应急处置预案制定、实施;配合做好“黄标车”、老旧机动车淘汰工作。通过严格外资企业环境准入要求,禁止高污染、高排放企业落户生态脆弱区域。对已落户的外资企业加强防控应急方面的宣传、培训和指导,对省内重点外资企业做好相关信息的上传下达工作,并及时向省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反馈外资企业相关情况。
(18)省卫生计生委:负责开展重污染天气对人体健康影响的研究、防病知识宣传;组织指导和协调督促各相关市(州)卫生防护和医疗机构加强诊疗、救治工作。
(19)省外事侨务办:负责协调处理重污染天气应急处置有关涉外事务;加强与驻川领事机构的沟通协调。
(20)省国资委:负责组织协调省属国有生产型企业重污染天气预防、应对处置工作。
(21)省工商局:负责配合煤炭管理部门日常及重污染天气应急处置煤炭的登记注册相关工作;加强餐饮企事业单位相关监管。
(22)省质监局:配合加强区域大气污染排放标准制订工作;配合加强锅炉污染治理工作。
(23)省新闻出版广电局:负责指导、协调各级广播电视播出机构、报刊等主流媒体开展大气污染防治、健康防护等宣传工作,推动公民、企业自愿积极参与减排。
(24)省安全监管局:负责重污染天气相关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工作。
(25)省旅游发展委:负责重污染天气旅游团队、游客等应急处置工作。
(26)省国防科工办:负责协调军工企业重污染天气应急处置工作。
(27)省通信管理局:负责重污染天气应急处置通信保障等工作。
(28)民航四川监管局:负责参与、指导、协调四川区域内民用航空器及机场重污染天气应急处置工作。
(29)省公安消防总队:参与重污染天气相关应急处置的抢险救援等工作。
(30)国家能源局四川监管办:负责督促落实电力行业重点排污企业应急预案的编制工作;在重污染天气时对电力行业重点排污企业限产、限排预案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参与重污染天气期间相关应急处置工作。
(31)四川保监局:负责指导保险公司积极开展重污染天气相关责任保险工作。
(32)中国石油四川销售分公司:负责油品升级及供应;开展所属加油站、储油库和油罐车油气回收;协调、落实重污染天气期间未按照《四川省灰霾污染防治实施方案》规定的时间期限完成油气回收的所属加油站、储油库和油罐车禁用工作;参与重污染天气期间相关应急处置工作。
(33)中国石化四川石油分公司:负责油品升级及供应;开展所属加油站、储油库和油罐车油气回收;协调落实重污染天气期间未按照《四川省灰霾污染防治实施方案》规定的时间期限完成油气回收的所属加油站、储油库和油罐车禁用工作;参与重污染天气期间相关应急处置工作。
(34)成都铁路局:负责协调落实我省铁路内燃机车等大气污染控制工作;参与重污染天气期间相关应急处置工作。
(35)各市(州)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重污染天气应急管理工作,制定和完善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并组织实施,有效应对重污染天气。
2.3应急工作组
省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设监测预警组、应急督导组、事件评估组、宣传报道组等4个应急工作组,指导、督促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2.3.1监测预警组
省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组织环境保护厅、省气象局成立监测预警组,主要负责组织、指导开展区域性重污染天气的环境空气质量、气象监测,向应急指挥部提供监测、预警数据信息,为预警、响应提供决策依据。
2.3.2应急督导组
省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组织省发展改革委、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公安厅、环境保护厅、住房城乡建设厅、交通运输厅等相关成员单位成立应急督导组,主要负责对各地、各相关部门重污染天气应急准备、监测、预警、响应等职责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指导,强化督查督办。
2.3.3事件评估组
省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组织省发展改革委、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公安厅、环境保护厅、住房城乡建设厅、交通运输厅等相关成员单位成立事件评估组,主要负责对重污染天气事件的影响、危害,对各地、各相关部门所采取措施的有效性、针对性、可操作性等开展评估,对各地应急处置工作的及时性、联动性和工作力度开展评价,总结经验教训,规范和加强今后应急处置工作。
2.3.4宣传报道组
省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组织省政府新闻办、环境保护厅等相关成员单位成立宣传报道组,主要负责应急处置宣传报道的组织、协调工作,加强舆情信息收集分析、研判,根据需要组织召开新闻发布会。
2.4应急专家组
省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设立应急专家组,由有关科研机构和单位的技术专家组成,主要涉及环境监测、气象气候、大气环境、应急管理、环境评估、危险化学品、城市规划、能源、建设、机动车、农业、卫生、教育等相关专业,主要负责为我省重污染天气应急处置提供技术支撑。
2.5各市(州)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机构
各市(州)人民政府应牵头成立相应的市(州)级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机构,主要负责统一协调、指挥辖区内重污染天气应急处置工作,组织编制本行政区域大气重污染应急预案并适时启动;贯彻落实国家、省重污染天气应急要求,落实区域联防联控,并具体落实本行政区内大气重污染应急措施;组织、督促重点企事业单位制定落实应急预案,规范应急处置。
3.监测与预警
3.1监测
3.1.1日常监测
各地环境保护、气象部门要完善环境空气质量、气象监测网络,科学布设监测点位,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实施空气质量和气象日常监测,同时做好数据收集处理、现状评价以及趋势预测工作,建立信息共享、通报、会商制度,对有可能造成重污染天气的有关信息及时报告当地人民政府和省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办公室。
3.1.2应急监测
重污染天气应急情况下,按预警级别要求,各级环境保护、气象部门应跟踪掌握环境空气质量和气象条件的变化情况,开展应急监测,结合历史数据、污染控制对未来趋势做出科学预判,为应急预警、响应工作的开展提供决策依据。
3.2城市预警分级
根据重污染天气的形成特点,按照重污染天气的发展趋势和严重性,将城市预警分级统一划分为四个等级,由低到高顺序依次为蓝色预警、黄色预警、橙色预警、红色预警。
蓝色预警:预测城市AQI日均值>200将持续1天,且未达到高级别预警条件时。
黄色预警:预测城市AQI日均值>200将持续2天及以上,且未达到高级别预警条件时。
橙色预警:预测城市AQI日均值>200将持续3天,且出现AQI日均值>300将持续1天时。
红色预警:预测城市AQI日均值>200将持续4天及以上,且AQI日均值>300将持续2天及以上或预测AQI日均值达到500并将持续1天及以上时。
3.3区域预警分级
根据区域重污染天气的形成特点,按照重污染天气的发展趋势和严重性,将区域预警分级统一划分为四个等级,由低到高顺序依次为区域蓝色预警、区域黄色预警、区域橙色预警、区域红色预警。
3.3.1区域蓝色预警
当5个及以上连片地级城市预测将启动城市预警(其中黄色及以上预警城市数量不超过3个),需省级督促、指导开展区域性联防联控时,启动区域蓝色预警。
3.3.2区域黄色预警
当5个及以上的连片地级城市预测将启动城市预警〔其中黄色及以上预警城市数量超过3个(含3个)〕,需省级督促、指导开展区域性联防联控时,启动区域黄色预警。区域内的相关城市预警等级不得低于黄色。
3.3.3区域橙色预警
当5个及以上的连片地级城市预测将启动城市预警〔其中橙色及以上预警城市数量超过3个(含3个)〕,需省级督促、指导开展区域性联防联控时,启动区域橙色预警。区域内的相关城市预警等级不得低于橙色。
3.3.4区域红色预警
当5个及以上的连片地级城市预测将启动城市预警〔其中红色预警城市数量超过3个(含3个)〕,需省级督促、指导开展区域性联防联控时,启动区域红色预警。区域内的相关城市均为红色预警。
3.4预警发布
(1)发布时间。原则上预警信息提前1天(24小时)发布,若遇特殊气象条件未能提前发布预警信息,判断满足预警条件,立即发布预警信息。
(2)发布程序与方式
一旦预测未来将出现或已出现重污染天气,环境保护厅、省气象局及时组织省级与城市联合预测会商,确定重污染天气发生的时间、范围和污染程度。经会商达到预警条件时,将预警信息报送省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办公室。
各市(州)达到相应预警启动条件时,由各市(州)人民政府统一发布区域预警,并报省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备案。
区域重污染达到相应预警等级时,省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授权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统一发布区域预警。其中,区域红色预警由省应急指挥部指挥长批准,区域橙色预警由省应急指挥部副指挥长批准,区域黄色预警、区域蓝色预警由省应急指挥部办公室主任批准。
预警信息包括:重污染天气可能出现的时间、范围、污染程度、主要污染物、预警级别及气象条件等。
3.5预警等级调整和预警解除
区域重污染等级发生变化,依据预警分级对预警级别进行调整。
预警信息发布后,由于气象条件变化,最新会商结果认为区域重污染等级将发生变化,已发预警需要升级或降级的(不含降级为蓝色预警),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按照预警发布程序调整预警级别。当空气质量指数在不同预警级别条件内频繁波动时,应按高级别预警执行。
根据空气质量、气象条件滚动监测预测,未来预警区域不满足已发布的重污染天气预警条件,且预计24小时不会反弹时,省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按相关程序发布解除信息,蓝色预警自动解除。
区域重污染预警解除由省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授权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统一发布解除信息。一旦再次出现本应急预案规定的区域蓝色、黄色、橙色或红色重污染天气预警条件时,重新发布预警信息。
4.应急响应
4.1响应原则
坚持“单个城市自身响应,相邻城市协作响应,多个(5个及5个以上)连片城市省级响应”和“以事发地所属人民政府为主”的应急响应原则。
4.2响应分级
对应区域预警级别,区域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级别分为区域Ⅳ级应急响应、区域Ⅲ级应急响应、区域Ⅱ级应急响应、区域Ⅰ级应急响应四个级别。
区域蓝色预警启动区域Ⅳ级应急响应;
区域黄色预警启动区域Ⅲ级应急响应;
区域橙色预警启动区域Ⅱ级应急响应;
区域红色预警启动区域Ⅰ级应急响应。
应急响应措施的内容包括公众防护措施、倡议性污染减排措施和强制性污染减排措施。
4.3响应程序
当单个市(州)城市发布城市重污染预警天气预警时,当地人民政府应当按规定及时启动城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执行相应等级的应急响应措施,并向省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办公室报告。
当省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办公室接到监测预警组报告,经组织对区域重污染天气影响范围、程度、发展趋势等进行会商、分析、研判后,确认达到相应区域预警级别,启动相应区域应急响应措施,其中,区域Ⅰ级应急响应由省应急指挥部指挥长批准启动,区域Ⅱ级应急响应由省应急指挥部副指挥长批准启动,区域Ⅲ级、区域Ⅳ级应急响应由省应急指挥部办公室主任批准启动。
4.4响应措施
4.4.1区域Ⅳ级响应措施
1 健康防护措施
(1)儿童、老年人和呼吸道、心脑血管病及其他慢性疾病患者尽量留在室内、避免户外活动,确需外出尽量采取防护措施。
(2)一般人群减少或避免户外活动;室外工作、执勤、作业、活动等人员可以采取佩戴口罩、缩短户外工作时间等必要的防护措施。
(3)教育部门协调幼儿园、中小学校等教育机构减少户外活动。
2 倡议性污染减排措施
(1)倡导公众绿色生活,节能减排,夏天可适当将空调调高1~2℃,冬天可适当将空调调低1~2℃。
(2)倡导公众绿色出行,尽量乘坐公共交通工具或电动汽车等方式出行。
(3)倡导生产过程中排放大气污染物的企事业单位,自觉调整生产周期,减少污染物排放。
4.4.2区域Ⅲ级响应措施
1 健康防护措施
(1)儿童、老年人和呼吸道、心脑血管病及其他慢性疾病患者尽量留在室内、避免户外活动,确需外出尽量采取防护措施。
(2)一般人群减少或避免户外活动;室外工作、执勤、作业、活动等人员可以采取佩戴口罩、缩短户外工作时间等必要的防护措施。
(3)教育部门协调幼儿园、中小学校等教育机构取消户外活动。
(4)卫生部门协调医疗机构适当增设相关疾病门诊急诊,增加医护人员数量,加强对呼吸类疾病患者的就医指导和诊疗保障。
2 倡议性污染减排措施
(1)倡导公众绿色生活,节能减排,夏天可适当将空调调高1~2℃,冬天可适当将空调调低1~2℃。
(2)倡导公众绿色出行,尽量乘坐公共交通工具或电动汽车等方式出行。
(3)倡导公众绿色消费,单位和公众尽量减少含挥发性有机物的涂料、油漆、溶剂等原材料及产品的使用。
(4)倡导生产过程中排放大气污染物的企事业单位,自觉调整生产周期,减少污染物排放;在排放达标的基础上进一步提高污染治理设施效率。
3 强制性污染减排措施
(1)在强制性污染减排基数的基础上,工业企业按照“一厂一策”采取降低生产负荷、停产、加强污染治理等措施,重点排污工业企业至少减排30%的大气污染物排放量,其他企业最低减排15%的大气污染物排放量;加强环境监察和执法检查。
(2)城市主城区停止室外喷涂、粉刷、切割、护坡喷浆作业;除应急抢险外停止施工工地的土石方作业(包括:停止土石方开挖、回填、场内倒运、掺拌石灰、混凝土剔凿等作业,停止建筑工程配套道路和管沟开挖作业);建筑垃圾和渣土运输车、砂石运输车辆禁止上路行驶;加强施工扬尘环境监理和执法检查。
(3)城市主城区禁止上路行驶(0点至3点除外)国Ⅰ、国Ⅱ排放标准的汽油车(含驾校教练车),国Ⅲ排放标准以下的柴油车,已执行以上限行措施的成都及周边等重点城市,可根据实际,增加其他限制措施;公共交通部门加大运输保障力度;加强交通执法检查。
(4)在日常道路清扫保洁频次的基础上,增加清扫保洁作业频次,城市主城区主要道路、行道树每天至少进行2次冲洗除尘。
(5)城市主城区企业露天堆放的散装物料全部苫盖,增加洒水降尘频次。
(6)城市主城区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和露天烧烤。
4.4.3区域Ⅱ级响应措施
1 健康防护措施
(1)儿童、老年人和呼吸道、心脑血管病及其他慢性疾病患者尽量留在室内、避免户外活动,确需外出强烈建议采取防护措施。
(2)一般人群避免户外活动;室外工作、执勤、作业、活动等人员强烈建议采取佩戴口罩、缩短户外工作时间等必要的防护措施。
(3)教育部门协调幼儿园、中小学校等教育机构取消户外活动。
(4)卫生计生部门协调医疗机构适当增设相关疾病门诊急诊,增加医护人员数量,加强对呼吸道、心脑血管病及其他慢性疾病的就医指导和诊疗保障。
(5)停止举办大型群众性户外活动。
2 倡议性污染减排措施
(1)倡导公众绿色生活,节能减排,夏天可适当将空调调高1~2℃,冬天可适当将空调调低1~2℃。
(2)倡导公众绿色出行,尽量乘坐公共交通工具或电动汽车等方式出行。
(3)倡导公众绿色消费,单位和公众尽量减少含挥发性有机物的涂料、油漆、溶剂等原材料及产品的使用。
(4)倡导生产过程中排放大气污染物的企事业单位,自觉调整生产周期,减少污染物排放;在排放达标的基础上进一步提高污染治理设施效率。
(5)倡导企事业单位可根据空气重污染实际情况、应急强制响应措施,采取调休、错峰上下班、远程办公等弹性工作制。
(6)有条件的城市可免除公交乘车费用。
(7)积极开展人工影响天气作业,缓解空气污染。
3 强制性污染减排措施
(1)在强制性污染减排基数的基础上,工业企业按照“一厂一策”采取降低生产负荷、停产、加强污染治理等措施,重点排污工业企业至少减排50%的大气污染物排放量,其他企业最低减排30%的大气污染物排放量;加强环境监察和执法检查,发现环境违法行为从严从重进行处罚。
(2)城市主城区停止室外喷涂、粉刷、切割、护坡喷浆作业;除应急抢险外停止施工工地的土石方作业(包括:停止土石方开挖、回填、场内倒运、掺拌石灰、混凝土剔凿等作业,停止建筑工程配套道路和管沟开挖作业);建筑垃圾和渣土运输车、砂石运输车辆禁止上路行驶;加强施工扬尘环境监理和执法检查。
(3)除城市运行保障车辆和特种车辆外,在确定的限行区域内,采取2个车牌尾号一组轮换限行(车牌尾号分为1和6周一限行、2和7周二限行、3和8周三限行、4和9周四限行、5和0周五限行,尾号是字母的,以最后一个数字为准)的方式,限制城市主城区20%的机动车通行,法定节假日和公休日不限行,已执行以上限行措施的成都及周边等重点城市,可根据实际,增加其他限制措施;在城市主城区对货车等大型汽车实行禁止通行,以柴油为燃料的非道路工程机械和车辆停止使用;增加城市主干道的公交、地铁等公共交通工具的营运频次;加强交通执法检查。
(4)在日常道路清扫保洁频次的基础上,增加清扫保洁作业频次,城市主城区主要道路、行道树每天至少进行3次冲洗除尘。
(5)城市主城区企业露天堆放的散装物料全部苫盖,增加洒水降尘频次。
(6)城市主城区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和露天烧烤。
4.4.4区域Ⅰ级响应措施
1 健康防护措施
(1)儿童、老年人和呼吸道、心脑血管病及其他慢性疾病患者尽量留在室内、避免户外活动,确需外出强烈建议采取防护措施。
(2)一般人群避免户外活动;室外工作、执勤、作业、活动等人员强烈建议采取佩戴口罩、缩短户外工作时间等必要的防护措施。
(3)教育部门协调幼儿园、中小学校等教育机构采取停课措施。对于已经到校的学生,学校可安排学生自习;对于未到校的学生,学校可通过远程教育等方式,安排学生在家学习。
(4)卫生计生部门协调医疗机构适当增设相关疾病门诊急诊,增加医护人员数量,加强对呼吸道、心脑血管病及其他慢性疾病的就医指导和诊疗保障。
(5)停止举办大型群众性户外活动。
2 倡议性污染减排措施
(1)倡导公众绿色生活,节能减排,夏天可适当将空调调高1~2℃,冬天可适当将空调调低1~2℃。
(2)倡导公众绿色出行,尽量乘坐公共交通工具或电动汽车等方式出行。
(3)倡导公众绿色消费,单位和公众尽量减少含挥发性有机物的涂料、油漆、溶剂等原材料及产品的使用。
(4)倡导生产过程中排放大气污染物的企事业单位,自觉调整生产周期,减少污染物排放;在排放达标的基础上进一步提高污染治理设施效率。
(5)倡导企事业单位可根据空气重污染实际情况、应急强制响应措施,采取调休、错峰上下班、远程办公等弹性工作制。
(6)有条件的城市可免除公交乘车费用。
(7)积极开展人工影响天气作业,缓解空气污染。
3 强制性污染减排措施
(1)在强制性污染减排基数的基础上,工业企业按照“一厂一策”采取降低生产负荷、停产、加强污染治理等措施,重点排污工业企业至少减排70%的大气污染物排放量,其他企业最低减排50%的大气污染物排放量;加强环境监察和执法检查,发现环境违法行为从严从重进行处罚。
(2)城市主城区停止室外喷涂、粉刷、切割、护坡喷浆作业;除应急抢险外停止施工工地的土石方作业(包括:停止土石方开挖、回填、场内倒运、掺拌石灰、混凝土剔凿等作业,停止建筑工程配套道路和管沟开挖作业);建筑垃圾和渣土运输车、砂石运输车辆禁止上路行驶;加强施工扬尘环境监理和执法检查。
(3)除城市运行保障车辆和特种车辆外,在确定的限行区域内,采取单双号车牌尾号限行(尾号为1/3/5/7/9的车牌和尾号为0/2/4/6/8的车牌隔日轮换限行,尾号是字母的,以最后一个数字为准)的方式,限制主城区50%的机动车通行,法定节假日和公休日不限行,已执行以上限行措施的成都及周边等重点城市,可根据实际,增加其他限制措施;在城市主城区对货车等大型汽车实行禁止通行,以柴油为燃料的非道路工程机械和车辆停止使用;增加城市主干道的公交、地铁等公共交通工具的营运频次和营运时间。
(4)在日常道路清扫保洁频次的基础上,增加清扫保洁作业频次,城市主城区主要道路、行道树每天至少进行4次冲洗除尘。
(5)城市主城区企业露天堆放的散装物料全部苫盖,增加洒水降尘频次。
(6)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和露天烧烤。
4.4.5特别说明
各地在落实本预案相应等级预警措施的基础上,可结合当地实际,采取更严格的应急措施应对重污染天气。
春节、国庆节等长假期间,因中小学幼儿园放假、机动车行驶数量减少、多数工业企业停产、施工工地停工,社会活动强度大幅度降低,在发生空气重污染时,以提醒健康防护措施、倡议性污染减排措施为主。
在Ⅱ级、Ⅰ级应急响应有关车辆限行措施中,军队、警务、环境执法、消防、急救、抢险、邮政(快递)、保险勘验救援、民生保障、环卫作业车辆和单位通勤车、公交车、出租车、纯电动车辆、燃气车辆可不执行限行措施。
当紧急发布重污染天气预警信息时,当天不采取机动车限行和停课措施。
大气污染物排放的工业企业主要指生产过程中排放二氧化硫、烟(粉)尘、氮氧化物和VOCs气体的工业企业。涉及大气污染物排放的工业企业,应结合实际不断完善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操作方案,增强应急污染减排措施的科学性、可操作性和可核实性。
具备全封闭且不进行原料运输的混凝土搅拌站和砂浆搅拌站可不采取停产、限产措施。对于建筑施工工地水泥浇筑等不能间断的工序,可在完成本工序后停止施工。
4.5应急响应报告及通报
4.5.1报告责任单位
重污染天气事件报告的责任单位为市(州)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或应急指挥办公室。
4.5.2报告时限
市(州)级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或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应在重污染天气事件启动预警后1小时内上报至省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办公室,最迟不得超过3小时。
4.5.3事件通报
省重污染天气事件应急指挥部和应急指挥办公室应根据监测预警预报、应急响应等工作进展及时向省直有关部门和有关市(州)人民政府通报事件情况,根据实际需要,加强与重庆等毗邻省、市人民政府的情况沟通。
重污染天气事件发生地的市(州)人民政府在应急响应的同时,应视情况及时向毗邻和可能波及的市(州)人民政府通报情况。
重污染天气事件中如果涉及被困、失踪、伤亡人员有港、澳、台人员或外籍人员,或者事件可能有境外影响的,由省外事侨务办或省外事侨务办组织市(州)外办负责通报。
4.6应急措施的执行与监督
各级各部门要高度重视,切实履行“党政同责”和“一岗双责”,采取有效措施,做到责任到位、措施到位、监督到位。省直有关部门对市(州)人民政府要加强指导、督促。相关部门要积极发挥好区域牵头单位作用,组织开展三大区域的联防联控的督查工作。市(州)人民政府要对行政区域内企事业单位加强监管、检查,加大应急行动期间各类应急措施执行力度,加大巡查频次,采取联合检查、交叉检查、夜间突查等方式确保措施有效落实。对未落实措施要求或措施执行不力的,由监察部门予以追究问责。
4.7应急响应降级和终止
区域重污染天气相关威胁和危害得到控制、消除后,根据监测预警组对未来24小时空气环境质量及气象条件的分析评估,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或授权应急指挥办公室宣布降低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级别或终止响应。
5.新闻发布
区域重污染天气环境事件的新闻发布,按照《四川省突发公共事件新闻发布应急预案》实施,省政府新闻办及省直有关部门负责组织协调,省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或授权应急指挥办公室统一对外发布信息。
6.总结评估
区域重污染应急响应终止后,由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办公室会同应急行动相关市(州)人民政府,组织专家和相关部门开展本预案的应急响应过程评价,进一步分析重污染天气出现的原因与污染扩散过程,对重污染天气可能造成的后续影响进行评估,总结应急处置工作的经验和教训,提出重污染天气防治和应急响应的改进措施建议,并及时修订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
7.应急保障
7.1人力资源保障
各级人民政府要加强重污染天气应急处置能力建设,培养常备不懈、充分掌握重污染天气应急处置措施的应急预备力量,确保能迅速开展并完成大气污染预警预报、应急监测、污染控制、处理处置等应急工作。环境保护部门要加强环境应急监测设备物资储备,提高装备科技水平,提升预报能力;气象部门要做好气象数据的收集、汇总、分析与气象条件的监测预报预警工作;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办公室的成员单位要充分发挥职能作用,有计划地组织开展专业技术培训,提高全省重污染天气应急处置人力保障。
7.2监测与预警能力保障
环境保护部门要优化调整空气环境质量监测网络,扩大空气质量自动监测网络监测点位覆盖面,加快建设区域污染物传输监测网络、污染物组分监测网络进一步完善空气质量监测预警预报体系建设,建设和管理重污染天气预案处置指挥平台。
气象部门要以气象部门现有监测预报预警发布平台为基础,建立和完善能见度、湿度、风等气象条件的自动监测站网,做好空气污染气象保障服务。加强人工影响天气作业能力建设,科学开展重污染天气人工影响天气作业。
环境保护和气象部门要充分利用已有的网络设备和数据库、地理信息、空间数据库系统等资源,本着“节约高效、优化配置”的原则充分整合现有资源,加快建立空气环境质量、气象数据实时共享机制和业务系统。加强重污染天气机理研究以及重污染天气形成过程研究。充分运用空气质量预警预报模型,对空气污染发展进行动态仿真模拟,实现监测预警模拟分析的可视化,全面提高全域四川重污染天气预测预警能力。
7.3通信与信息保障
各级应急部门配备视频指挥调度系统、车载应急指挥移动系统、便携式移动通信PDA终端等必要的有线、无线通信器材,完善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系统,确保应急联络畅通;建立各级应急指挥人员、应急小组,以及与应急工作相关联的单位或人员通信信息库,应急指挥机构各成员单位确定一名重污染天气应急负责人和联络员,并保持24小时通信畅通;通信管理部门要及时组织基础电信运营企业,做好通信保障各项工作,确保应急时期通信通畅。
7.4经费保障
各级人民政府要加大资金投入力度,重点支持重污染天气应急中的人力资源培养、监测与预警能力、信息收集处理能力等大气污染防控工作,大气污染应急保障和日常运作资金在相关部门综合预算中予以保障。
设立省级大气污染防治专项资金。各级财政部门要加大资金投入力度,按照现行财政体制,对监测与预警能力的应急保障建设给予相应资金支持,省、市(州)财政要保障空气环境质量自动监测网络、气象观测网络运行经费和重污染天气预报预警平台、预案处置指挥平台建设运行维护经费。
7.5宣传教育
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要加强大气污染科普宣传教育工作,普及重污染天气预防常识,增强公众防范意识,动员广大人民群众共同参与重污染天气的应对工作。
7.6应急培训
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要加强专业技术人员的日常培训和管理,培养一批训练有素的重污染天气监测预警预报、应急处置、污染控制等专门人才。
7.7应急演练
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对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要进行定期、不定期演练,加强协调配合,提高整体联动能力。针对演练中发现的问题要及时对预案进行修订和完善。
8.奖惩
8.1表扬
在重污染天气应急处置工作中有下列事迹之一的单位和个人依据有关规定给予表扬:
(1)出色完成重污染天气应急处置任务,成绩显著的;
(2)在防治重污染天气事件中,作出突出或重大贡献的,使国家、集体和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免受或者减少损失,成绩显著的;
(3)对重污染天气应急准备与响应提出重大建议,实际效果显著的;
(4)有其他特殊贡献的。
8.2责任追究
在重污染天气应急处置工作中有下列行为的,对有关责任人员视情节和后果由有权机关依法追究责任或处罚。其中:对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按照《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环境保护违法违纪行为处分暂行规定》《四川省环境污染事故行政责任追究办法》等规定,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予以问责处理或纪律处分;涉嫌犯罪的,按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规定,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1)不正确履行大气环境保护相关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
(2)不按照规定制定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拒绝承担重污染天气应急准备义务的,以及应急响应期间偷排偷放、屡查屡犯的;
(3)拒不执行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不服从命令和指挥或者在事件响应时有意设置障碍的;
(4)阻碍重污染天气事件应急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责或者进行破坏活动的;
(5)不按规定报告、通报重污染天气事件真实情况的;
(6)挤占、挪用、贪污、盗窃重污染天气应急处置工作资金、装备和物资的;
(7)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的;
(8)其他对重污染天气事件应急处置工作造成危害行为的。
9.附则
9.1名词术语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预案。
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按照《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环境保护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城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编制指南〉的函》《四川省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细则》《四川省灰霾污染防治办法》精神,“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极端不利气象条件下城市大气污染环境应急预案”“城市大气重污染应急预案”“灰霾天气环境应急预案”为同样定义,本预案按要求统一使用“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
重污染天气:空气质量指数(AQI)大于200的大气污染。
重污染天气可分为重度污染和严重污染两级。
重度污染:空气质量指数(AQI)为200<AQI≤300。
严重污染:空气质量指数(AQI)>300。
9.2应急预案的修订、解释部门和实施时间
根据实际情况的变化,及时修订本应急预案。
本应急预案由省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组织修订,由省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办公室负责解释。
本应急预案自公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