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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印发政府部门涉企信息统一归集

公示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川办函〔2016〕210号         2016年12月30日

 

 


各市(州)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有关单位:

  《政府部门涉企信息统一归集公示工作实施方案》已经省政府领导同志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政府部门涉企信息
统一归集公示工作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政府部门涉企信息统一归集公示工作实施方案的复函》(国办函〔2016〕74号)、《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落实“先照后证”改革决定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工作的实施意见》(川府发〔2016〕11号)精神,进一步做好我省政府部门涉企信息统一归集公示工作,现制定本方案。

  一、目标和原则

  建立责任明确、监督有力的政府部门常态化涉企信息统一归集公示工作机制,保障政府部门涉企信息全面、及时、准确地向社会公示。

  充分利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四川),按照“谁产生、谁提供、谁负责”的原则,集中归集、统一公示各级政府部门履职过程中产生的、依法应向社会公示的涉企信息,并记录于相对应的企业(含农民专业合作社、个体工商户,下同)名下。

  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四川)归集的、记于企业名下的信息,由省工商局及时交换至全省信用信息共享平台。省发展改革委会同省工商局研究确定具体交换内容、交换方式、交换标准和交换途径。

  二、内容和方法

  根据《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以及国办函〔2016〕74号文件有关规定,政府部门涉企信息,主要指各级政府部门履职过程中产生的涉及在工商部门领取营业执照的各类企业的信息。

  (一)归集内容。

  1.工商部门信息归集的内容。一是企业登记基本信息;二是行政处罚信息(仅适用于一般行政处罚程序,下同);三是经营异常名录信息;四是严重违法企业名录;五是其他信息,主要包括:动产抵押登记、股权出质登记、商标注册、检查结果等。

  2.其他部门提供的信息交换共享项目、内容。一是企业行政许可信息;二是行政处罚信息;三是监督检查信息;四是其他依法应当公示的信息。

  (二)归集路径和方法。

  各市(州)、各有关部门应当根据本市(州)、本部门信息化建设实际,通过政务外网、互联网或其他有效的信息传递方式,按照涉企信息归集公示数据格式规范与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四川)进行数据交换,确保上传的涉企信息与企业的唯一关联性,确保记于企业名下的信息准确、权威。

  1.各市(州)在企业信息归集共享过程中,凡是能通过已有信息共享平台交换信息的,应充分利用现有资源,避免重复建设和重复采集。

  2.尚未建立政府部门间信息共享平台的市(州)应积极自建信息共享交换平台,以落实涉企信息归集工作。市(州)工商局应作为当地“政府部门涉企信息共享交换平台”建设牵头单位。

  3.省政府部门通过省工商局搭建于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四川)的“四川省政府部门信息共享及监管协作平台”实现涉企信息归集,可采取自动交换或手动填录数据两种方式。

  自动交换:按照数据格式规范自动汇总本系统相关信息后,集中向公示系统推送。凡选择自动交换数据方式的,应在本部门内部建立归集信息反馈与数据质量校核机制,对不符合数据格式规范被公示系统回退的信息,进行人工核查、补充、完善,确保信息交换顺畅。

  手动填录:以用户名、密码登录“四川省政府部门信息共享及监管协作平台”,逐条录入或批量导入相关信息,并可对相关信息进行修改、删除等。

  三、公示和时限

  (一)公示要求。

  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四川)以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营业执照注册号)为索引,关联和公示企业信息。

  1.各级政府部门产生的涉企信息,属于省内各级工商部门登记注册的,通过公示系统关联比对、记于相应企业名下并公示;属于省外其他地区工商部门登记注册的,在公示系统交换相关信息后,由省工商局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交换至相应地区工商部门,记于相关企业名下并公示。

  2.以各级政府名义作出的涉企行政许可、行政处罚信息,由具体承办部门(或业务主管部门)负责向公示系统归集和公示。

  3.加强对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信息的保密审查,属于国家秘密的信息不得公示。对公示信息中涉及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由信息产生部门采取技术手段屏蔽处理后再公示。

  4.各级政府部门需要公示不能记于企业名下的相关信息的,可通过公示系统部门公告栏进行公示。

  (二)时限要求。

  1.省工商局每日定时将全省工商部门的企业登记、行政处罚、经营异常名录、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等信息推送至“四川省政府部门信息共享及监管协作平台”,供各部门共享使用。

  2.具备归集本系统全省数据的省直部门,汇总全省本系统的行政许可、行政处罚信息,每7个工作日批量推送至“四川省政府部门信息共享及监管协作平台”。不具备条件的部门应按照分级负责的原则,向同级工商部门归集涉企信息。

  3.各市(州)、县(市、区)政府部门应按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等规定,将依法应公示的企业信息于信息产生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推送至同级工商部门,由工商部门于20个工作日内(含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归集信息至工商部门的7个工作日)公示于企业名下。

  四、措施和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级政府要把抓好涉企信息统一归集公示工作,作为转变政府职能、推进简政放权的重点工程,成立领导机构,制定落实方案,建立分工明确、责任清晰、督查有力的工作机制,督促相关政府部门按照归集路径实现企业信息及时、准确、统一归集并公示。省直各部门要结合本部门、本系统实际,突出从业务规范上建立涉企信息归集公示工作长效机制,履行好业务指导职责。各部门要明确企业信用信息提供的主办单位和具体承办人(联络人),确保信用信息交换共享工作的落实。

  (二)强化协同监管。充分发掘利用统一归集的涉企信息,构建协同监管机制,实现政府市场监管效能的优化。各级政府部门要按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工商总局等38个部门印发的《失信企业协同监管和联合惩戒合作备忘录》要求,在市场准入、政府采购、招标投标、国有土地出让、授予荣誉称号等方面,依法予以限制或禁入,积极运用公示系统的各类企业信息,加强跨部门监管联动,形成“一处违法,处处受限”的联合惩戒机制。各地、各部门要进一步细化失信联合惩戒的相关制度,充分使用公示系统中企业名下信息,促进协同监管和信用约束。

  (三)信息应用服务。加强涉企信息公示制度宣传,引导利益相关主体、消费者、新闻媒体查询使用企业信息,对失信企业形成市场性、社会性约束。鼓励社会各方运用公示数据开发合法合规的衍生产品,不断形成社会监督的良好氛围。

  (四)落实相关保障。各级政府应加强对涉企信息统一归集公示工作的领导,在政策和资金上予以支持。省直各部门要在现有基础上,立足统一和规范,积极推进本系统信息化建设,努力实现涉企信息无障碍归集、共享。省工商局要在汇总《政府部门涉企信息归集公示目录》、制定《政府部门涉企信息归集数据格式规范》的基础上,切实抓好公示系统数据共享交换平台建设,确保稳定运行,为各级政府部门归集公示涉企信息提供更好的技术支撑和服务保障。

  (五)加强督查考核。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建立健全涉企信息归集公示工作落实情况督查通报制度,通报进展情况,及时发现并研究解决工作中存在的问题,督促工作落实。要建立严格的信息公示责任制度,制定数据使用管理机制,明确使用管理职责、人员、权限、流程等,杜绝公示信息使用的随意性。

  附件:四川省涉企信息归集部门名单

附件

四川省涉企信息归集部门名单

  省保密局、省发展改革委、省经济和信息化委、教育厅、科技厅、省民族宗教委、公安厅、民政厅、财政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国土资源厅、环境保护厅、住房城乡建设厅、交通运输厅、水利厅、农业厅、林业厅、商务厅、文化厅(省文物局)、省卫生计生委、审计厅、省旅游发展委、省地税局、省工商局、省质监局、省食品药品监管局、省新闻出版广电局、省体育局、省安全监管局、省统计局、省国防科工办、省人防办、省档案局、省知识产权局、省粮食局、省能源局、省盐务局、省国税局、省地震局、省气象局、四川省测绘地理信息局、民航西南地区管理局、省通信管理局、省烟草专卖局、四川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成都海关、省邮政管理局、成都铁路监督管理局、人行成都分行(省外汇管理局)、四川银监局、四川证监局、四川保监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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