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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印发深化泛珠三角区域合作重点

工作分工方案的通知


川办函〔2016〕212号         2016年12月30日

(已失效)


各市(州)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有关单位:

  《深化泛珠三角区域合作重点工作分工方案》已经省政府领导同志同意,现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抓好贯彻落实。


四川省深化泛珠三角区域合作重点工作
分工方案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深化泛珠三角区域合作的指导意见》(国发〔2016〕18号),现就我省泛珠三角区域合作重点工作职责分工明确如下。

  一、促进区域经济合作发展

  (一)优化区域经济发展格局。建立毗邻省区间发展规划衔接机制,深化与云南、贵州等省区区域合作,共同争取将赤水河区域规划列入国家级区域规划,推动空间布局协调、时序安排同步。

  牵头单位:省发展改革委

  参与单位:省政府有关部门、各市(州)人民政府

  (二)共同培育先进产业集群。完善区域制造业创新体系和产业协作体系,改造提升现有制造业集聚区,推进新型工业化产业示范基地建设,将泛珠三角区域打造成为“中国制造2025”转型升级示范区和世界先进制造业基地。

  牵头单位:省经济和信息化委

  参与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科技厅、各市(州)人民政府

  改革服务业发展体制,创新发展模式和业态,扩大服务业对内对外开放,逐步放宽外资准入限制,加快推进与港澳服务贸易自由化。

  牵头单位:商务厅、省发展改革委

  参与单位:教育厅、科技厅、省经济和信息化委、住房城乡建设厅、交通运输厅、文化厅、省卫生计生委、人行成都分行、省新闻出版广电局、省体育局、省外事侨务(港澳)办、四川银监局、四川证监局、四川保监局、各市(州)人民政府

  加快转变农业发展方式,合作建设一批高水平现代农业示范区,健全现代渔业产业体系和经营机制,打造生态农业产业带。

  牵头单位:农业厅

  参与单位:省发展改革委、各市(州)人民政府

  (三)引导产业有序转移承接。以国家级、省级开发区为主要载体,建设承接产业转移示范区。加大对加工贸易梯度转移承接地的培育支持力度。建立产业转移跨区域合作机制,制定产业转移指导目录,明确产业承接发展重点。大力推进广州泛珠合作园区、高铁经济带合作试验区建设,支持北部湾临海产业园、西南(自贡)无水港、广安(深圳)合作产业园、甘眉工业园等跨省区合作平台发展。

  牵头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经济和信息化委

  参与单位:财政厅、国土资源厅、商务厅、成都海关、省国税局、省投资促进局、各市(州)人民政府

  二、大力推进统一市场建设

  (四)实施统一的市场规则。清理阻碍要素合理流动的各种规定和做法,实施统一的市场准入制度和标准,规范发展综合性产权交易市场。建立统一的市场执法标准和监管协调机制,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

  牵头单位:省工商局

  参与单位:省发展改革委、商务厅、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质监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人行成都分行、各市(州)人民政府

  加强地方和企业标准制订合作,推进产品检验、计量检定、资质认证等结果互认,促进商品自由流通,有序推动服务业区域标准制定。

  牵头单位:省质监局

  参与单位:省工商局、各市(州)人民政府

  (五)建设区域社会信用合作体系。建立区域信用联动机制,开展区域信用体系建设合作与交流,健全知识产权保护机制,完善专利代理信用信息查询系统。建立完善统一的企业信用分类标准,实现跨地区信用联合惩戒,完善“一处失信、处处受限”的失信惩戒机制。

  牵头单位:省发展改革委

  参与单位:人行成都分行等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各市(州)人民政府

  (六)构建区域大通关体制。加快建立大通关电子口岸信息平台,推进电子口岸互联互通和资源共享。在现有福建、广东、广西、海南四省区海关区域通关一体化的基础上,加强与长江经济带海关区域通关一体化衔接,进一步扩大通关一体化范围。

  牵头单位:成都海关

  参与单位:省质监局、四川出入境检验检疫局、省工商局、省国税局、各市(州)人民政府

  三、推进重大基础设施一体化建设

  (七)建设现代化综合交通运输体系。加快已列入《中长期铁路网规划》的铁路项目建设,提高区域内以及与周边省(区、市)和国家(地区)的互联互通水平。加快国家高速公路和国省干线公路建设及升级改造,全面提升公路技术等级和安全防护水平,打通省际“断头路”“瓶颈路”,提高公路安全性。推进长江、珠江主要干支流高等级航道建设,畅通西南水运出海通道。进一步推动区域内各国际机场航权开放,打造国际航空枢纽和门户机场。加快推进支线机场建设。鼓励发展多式联运。着力解决制约甩挂运输发展的瓶颈问题,推进泛珠三角区域甩挂运输网络化发展。加快智能物流网络建设,推进交通运输物流公共信息平台发展,促进不同运输方式信息系统的互联互通和信息交换共享,着力构建泛珠三角区域国际物流主干网络,大力推进蓉欧快铁等国际物流通道建设。

  牵头单位:省发展改革委、交通运输厅

  参与单位:公安厅、水利厅、商务厅、省能源局、成都铁路局、民航西南地区管理局、省邮政管理局、省铁路产业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省铁投集团)、四川航空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省机场集团有限公司、各市(州)人民政府

  (八)构建能源供应保障体系。加强电源与电网建设,开展电力输送以及煤炭、油气储运合作,深入实施“西电东送”工程,推进西南能源基地向中南、华南和东南地区输电通道建设。统筹油气运输通道和储备系统建设。

  牵头单位:省能源局

  参与单位:省发展改革委、国土资源厅、水利厅、各市(州)人民政府

  (九)完善信息基础设施。深入实施“宽带中国”战略,强化区域通信枢纽建设,加快区域网络基础设施建设升级,强化信息网络安全。加强成都等国家级互联网骨干直联点互联工程建设,实施省际骨干网络优化工程,合理布局泛珠三角区域骨干网核心节点,提升网络传输能力及网间互联互通水平。共同规划和实施大数据战略,合理布局区域数据中心,积极推进中国—东盟信息港建设。

  牵头单位:省经济和信息化委

  参与单位:省发展改革委、商务厅、各市(州)人民政府

  四、促进区域创新驱动发展

  (十)构建区域协同创新体系。加快构建以企业为主体、市场为导向、产学研相结合的区域协同创新体系。充分发挥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国家高新区的辐射带动作用,依靠创新驱动传统产业转型升级和培育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优化科技资源配置,新建一批产业科技创新平台和企业技术中心。制定区域科技创新基础平台共享规则,率先相互开放国家级和省级重点实验室、中试基地等试验平台。加强区域内国家国际科技合作基地的横向交流和联系。深化产学研合作,组建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联合开展产业重大共性科技攻关,推动科技成果转化和产业化。

  牵头单位:科技厅

  参与单位:省发展改革委、教育厅、省经济和信息化委、中科院成都分院、中国工程物理研究院、各市(州)人民政府

  (十一)优化区域创新环境。鼓励和支持社会资本设立泛珠三角区域创业投资基金,激发区域创新创业活力。大力发展众创空间,着力推进泛珠三角区域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推动建立跨省区知识产权保护联盟。发挥知识产权服务业集聚区的辐射作用,促进知识产权服务与区域产业融合发展。加强区域内知识产权司法协作,建立统一的科技人才资源库,完善科技人才市场体系,推动科技人才交流与共享。

  牵头单位:省发展改革委

  参与单位:科技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知识产权局、各市(州)人民政府

  五、加强社会事业领域合作

  (十二)促进教育文化合作。建立区域优质教育资源相互交流、共建共享机制,扩大优质教育资源覆盖面。鼓励内地九省区联合共建高校优势学科和研究机构,联合培养人才和开展科学研究。完善跨区域就业人员随迁子女就学政策,建立泛珠三角区域非物质文化遗产展演展示、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合作交流机制,推动泛珠三角文化市场区域合作和一体化建设,支持组建区域演艺联盟和跨地区企业连锁,促进文化产品流通,扩大区域文化消费规模。支持省区、城市之间开展多样化的文化、体育交流活动。

  牵头单位:教育厅、文化厅

  参与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新闻出版广电局、省体育局、省文物局、各市(州)人民政府

  (十三)加强医疗卫生合作。建立健全区域内疾病预防控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协调机制和联防联控网络。促进区域公共卫生服务资源合作共享,提高边远地区诊疗水平。加强食品药品监管能力建设,建立健全大案要案查处联动机制和跨区域重大安全事故应急联动机制。加强与东盟国家在医疗保健、传统医药等方面交流合作。

  牵头单位:省卫生计生委、省食品药品监管局

  参与单位:省发展改革委、公安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质监局、省中医药管理局、各市(州)人民政府

  (十四)加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合作。拓展内地九省区人力资源交流与合作,推动建立统一的公共就业人才服务体系和公共就业服务信息平台。支持内地九省区互派干部挂职交流。探索建立技能人才库和技能人才培养引进使用机制。建立劳动保障维权信息沟通制度、劳动保障违法及争议案件协同处理制度。加快实现区域医疗保险异地就医直接结算和养老、失业等社保关系跨省区顺畅转移接续。

  牵头单位: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参与单位:省发展改革委、教育厅、省卫生计生委、各市(州)人民政府

  (十五)共同优化休闲旅游环境。推动区域旅游一体化,加快建设无障碍旅游区。联合打造旅游精品线路和旅游品牌,加快推进建设世界级观光旅游线路。规范区域旅游市场秩序,统一旅游标识,联合打击不正当竞争和侵害消费者权益的行为。支持泛珠三角区域在促进外国人入境、过境旅游便利化及医疗旅游方面开展先行先试,探索部分国家旅游团入境免签政策或落地签证,简化邮轮、游艇出入境手续。

  牵头单位:省旅游发展委

  参与单位:省外事侨务(港澳)办、公安厅、商务厅、省卫生计生委、成都海关、各市(州)人民政府

  (十六)完善社会治理协调机制。加强社会治安信息交流,建立矛盾纠纷排查预警、案件应急处置、交通安全部门协作及反走私区域合作机制。健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体系,制定实施区域安全生产、重大事故、卫生应急、环境污染、社会救助和灾害救助等方面的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建立信息报告共享制度,加强跨部门、跨区域应急联动,提升联合处置能力。加强司法合作,提供司法保障,创新社会治安治理体制,提高管理效能和服务水平,建立人口信息网上协查协助平台,完善流动人口管理服务,推进更多惠民利民便民新举措,提高人民群众满意度。

  牵头单位:公安厅、民政厅、司法厅

  参与单位: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环境保护厅、交通运输厅、省卫生计生委、省安全监管局、各市(州)人民政府

  六、共同培育对外开放新优势

  (十七)积极融入“一带一路”建设。发挥区位优势,完善联通内外的综合交通运输网络,加强与“一带一路”沿线国家经贸往来和文化交流。积极参与中国—东盟自贸区升级建设,打造中国—中南半岛、孟中印缅经济走廊。

  牵头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外事侨务(港澳)办、商务厅

  参与单位:省经济和信息化委、财政厅、环境保护厅、住房城乡建设厅、交通运输厅、文化厅、省国资委、省质监局、成都铁路局、省文物局、省铁投集团、各市(州)人民政府

  (十八)充分发挥自由贸易试验区示范带动作用。大力推进自由贸易试验区投资、贸易、金融、综合监管等领域制度创新,完善外商投资准入前国民待遇加负面清单管理模式,打造国际化、市场化、法治化的营商环境,为泛珠三角区域进一步改革开放提供可复制、可推广的成功经验。

  牵头单位:商务厅、省发展改革委

  参与单位:人行成都分行、成都海关、省工商局、省质监局、省外事侨务(港澳)办、四川银监局、四川证监局、四川保监局、各市(州)人民政府

  (十九)推动口岸和特殊区域建设。统筹规划区域内口岸布局,实现优势互补、错位发展。加强口岸基础设施建设,支持进境指定口岸和启运港建设,扩展和完善口岸功能。

  牵头单位:成都海关、省政府口岸与物流办

  参与单位:商务厅、省外事侨务(港澳)办、省发展改革委、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公安厅、财政厅、国土资源厅、交通运输厅、省旅游发展委、四川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民航西南地区管理局、各市(州)人民政府

  七、协同推进生态文明建设

  (二十)加强跨省区流域水资源水环境保护。实施《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协同推进跨省区流域水污染防治和水资源保护。加快构建水污染联防联控体系,充分发挥流域协作机制监督作用,强化跨界断面和重点断面水质监测和考核,建立完善水质监测信息共享机制。支持跨省区河流综合治理,加强饮用水备用水源和水源地环境风险防控工程建设。

  牵头单位:环境保护厅

  参与单位:省发展改革委、水利厅、财政厅、科技厅、省经济和信息化委、住房城乡建设厅、国土资源厅、交通运输厅、农业厅、省质监局、省能源局、各市(州)人民政府

  (二十一)加强大气污染综合治理。完善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制度,加强二氧化硫、氮氧化物、PM2.5(细颗粒物)等主要大气污染物的联防联治。推进实施清洁生产技术改造,开展工业产品生态(绿色)设计,从源头减少污染物的产生和排放。支持港澳与内地九省区开展大气污染防治及环保科研合作。

  牵头单位:环境保护厅

  参与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科技厅、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能源局、各市(州)人民政府

  (二十二)强化区域生态保护和修复。支持跨省区河流中上游地区生态文明先行示范区建设。共建重要生态功能区,稳步推动江河源头、重要湖泊所在地纳入重点生态功能区。按照建立国家公园体制试点要求,开展国家公园体制试点工作。

  牵头单位:环境保护厅

  参与单位:省发展改革委、国土资源厅、财政厅、住房城乡建设厅、水利厅、农业厅、林业厅、省文物局、各市(州)人民政府

  (二十三)健全生态环境协同保护和治理机制。编制泛珠三角区域生态环境保护规划。推动环境执法协作、信息共享与应急联动。支持内地九省区推进碳排放权、排污权管理和交易制度,共同设立泛珠三角区域生态环境保护合作基金。建立跨省区流域生态保护补偿机制,研究建立地方投入为主、中央财政给予适当引导的资金投入机制。

  牵头单位:环境保护厅

  参与单位:省发展改革委、水利厅、财政厅、国土资源厅、农业厅、各市(州)人民政府

  八、深化内地九省区与港澳合作

  (二十四)推进重大基础设施对接。加快跨境交通基础设施建设,完善连接港澳与内地的综合交通运输网络。巩固香港国际航运中心地位,鼓励内地航运企业在香港设立分公司以及香港航运企业在内地自由贸易试验区内设立分公司。加强泛珠三角区域港口之间合作,提高内地与港澳通关便利化水平,合理调整和规划区域口岸建设。

  牵头单位:省发展改革委

  参与单位: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国土资源厅、交通运输厅、水利厅、成都海关、省旅游发展委、省外事侨务(港澳)办、民航西南地区管理局、省铁投集团、各市(州)人民政府

  (二十五)加强产业合作。加强内地与港澳紧密合作,共同开拓国际市场。进一步放宽准入限制、简化审批环节,推动扩大内地与港澳企业相互投资,鼓励和支持内地与港澳企业共同“走出去”,支持内地企业在香港设立地区总部。巩固香港国际金融中心和离岸人民币中心地位,促进澳门作为中国与葡语国家商贸合作金融服务的平台角色,支持香港成为泛珠三角区域对外科技交流合作基地、知识产权贸易平台。优化和调整赴港澳“个人游”政策措施。支持澳门世界旅游休闲中心建设,共同推进澳门会展商贸、中医药等产业发展,支持澳门经济适度多元发展。

  牵头单位:省外事侨务(港澳)办、省发展改革委、省经济和信息化委

  参与单位:科技厅、公安厅、商务厅、人行成都分行、省质监局、省知识产权局、省旅游发展委、四川银监局、四川证监局、四川保监局、省中医药管理局、各市(州)人民政府

  (二十六)支持重大合作平台发展。推进泛珠区域经济文化合作试验区等重大平台开发建设。积极推进港澳青年创业基地建设。支持内地九省区发挥各自优势与港澳共建各类合作园区。

  牵头单位:省外事侨务(港澳)办、省发展改革委

  参与单位: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商务厅、省投资促进局、各市(州)人民政府

  (二十七)加强社会事务合作。探索有利于港澳居民在内地就业、生活的制度安排。支持内地九省区与港澳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合作。加强内地与港澳专业人才培训和交流合作。支持港澳中小学与内地九省区中小学结为姊妹学校,支持港澳知名大学到内地九省区开展合作办学。支持港澳创意企业在内地有序发展影视娱乐文化等业务。支持港澳与内地九省区加强食品药品安全方面交流合作。

  牵头单位:省外事侨务(港澳)办

  参与单位:教育厅、民政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文化厅、人行成都分行、省质监局、省新闻出版广电局、省食品药品监管局、各市(州)人民政府

  (二十八)开展多层次合作交流。加强政府间协调沟通,研究解决港澳与内地九省区在合作发展过程中出现的问题。支持行业协会、智库间合作交流。加强青少年交流,支持在其他省区开展多种形式的交流活动,将粤港澳青少年交流特色品牌项目延伸至泛珠三角区域。

  牵头单位:省外事侨务(港澳)办

  参与单位:教育厅、各市(州)人民政府

  九、创新和完善合作机制

  (二十九)加强统筹协调指导。省政府各有关部门要加强沟通协调,帮助解决泛珠三角区域合作发展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创造合作发展的良好政策环境。各市州人民政府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完善工作机制,落实工作责任,加强泛珠三角区域合作日常工作机构的能力建设。

  牵头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经济和信息化委

  参与单位:省政府有关部门、各市(州)人民政府

  (三十)创新完善合作机制。充分发挥行政首长联席会议制度作用,加强对区域重大合作事项的决策、推动和协调,以及与省政府有关部门的沟通衔接,统筹"9+2"各方按照本意见精神抓好贯彻落实。扩大泛珠三角区域合作与发展论坛的影响力。

  牵头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经济和信息化委

  参与单位:省政府有关部门、各市(州)人民政府

  (三十一)建立合作资金保障机制。支持由地方设立泛珠三角区域合作发展基金,支持泛珠三角区域重大合作项目建设,鼓励支持金融机构和社会资本共同出资并参与基金的运营和管理。推广运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模式,吸引更多社会资本参与泛珠三角区域合作,提高政府资金使用效率。支持开发性金融机构发挥资金、智力、产品等优势,在促进泛珠三角区域合作发展重大项目建设、编制合作规划、推进产业承接转移等方面发挥积极作用。

  牵头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经济和信息化委

  参与单位:财政厅、省外事侨务(港澳)办、省政府金融办、开发行四川省分行、各市(州)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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