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印发四川省林业综合行政执法
改革方案的通知
川办发〔2016〕110号 2016年12月22日
(已废止)
各市(州)人民政府,省政府有关部门、有关直属机构:
《四川省林业综合行政执法改革方案》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四川省林业综合行政执法改革方案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深化林业行政执法体制改革,整合林业执法队伍,理顺林业行政执法体制机制,按照中央编办《关于印发开展综合行政执法体制改革试点工作意见的通知》(中央编办发〔2015〕15号)、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入推进依法行政加快建设法治政府的意见》(川府发〔2015〕1号)、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综合行政执法体制改革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川办发〔2015〕84号)等文件要求,结合我省林业行政管理和林业行政执法的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和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为指导,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及省委十届四次、五次、六次、七次、八次、九次全会精神,牢固树立“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生态文明理念,适应全面推进依法治省、建设法治林业新形势的需要,在全省林业系统开展以森林公安为主的林业综合行政执法改革工作。通过健全权责明确、行为规范、监督有效、保障有力的全省林业行政执法体制,从源头上解决多头执法、重复执法、执法缺位等问题,为建设生态文明和美丽繁荣和谐四川提供有力的执法保障。
二、基本原则
(一)精简、统一、效能原则。本着有利于简化执法环节、提高执法效能、强化依法管理的目标,在不增加机构编制的情况下,调整林业主管部门内部相关机构职能职责,做到精简、统一、效能,建立完善规章制度,强化监管机制,提高执法水平,确保依法行政。
(二)职权清晰、权责一致原则。合理划分林业主管部门内部监督机构和执法机构之间的职责权限,实现行政监管职能与行政执法职能相对分开,行政执法职能与技术检验、检测职能相对分开,明确综合执法机构的职责范围,做到权责统一。
(三)先易后难、分步实施原则。按照“成熟一个、改革一个”的工作思路,先将森林资源、野生动植物保护、森林防火与自然保护区、湿地及森林公园类等林业行政案件的行政处罚权及有关的行政强制措施纳入本次林业综合行政执法改革内容,并于2017年底前完成改革;林木种苗、森林检疫、木材运输三类林业行政案件的处罚权及有关的行政强制措施,待条件成熟后再纳入,最终实现一个系统只保留一支行政执法队伍的综合执法改革目标。改革后原有的执法机构、人员在林业系统内部可作调整。
三、林业综合行政执法改革的实施方式、范围和时间
(一)实施方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十六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经省政府批准,由省级及符合条件的省级以下森林公安机关行使同级林业主管部门的大部分行政处罚权及有关行政强制措施。
(二)地域范围。在省、市、县三级实行以森林公安机关为主的林业综合行政执法改革模式。未设置森林公安机关的县级行政区域,由市级森林公安机关统一行使行政处罚权及有关行政强制措施。
(三)权限范围。根据我省林业行政管理和行政执法的实际,以及全省森林公安队伍现状,由森林公安机关行使以下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处罚权(共计5类74项)及有关的行政强制措施。全省各级林业主管部门不再行使上述权力。具体范围为:
1.森林资源类(共计17项行政处罚权)。《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四川省绿化条例》《四川省天然林保护条例》《四川省长江防护林体系管理条例》《四川省长江水源涵养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的有关森林资源保护类的行政处罚权及有关的行政强制措施。
2.野生动植物保护类(共计24项行政处罚权)。《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大熊猫国内借展管理规定》《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实施办法》《四川省野生植物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的有关野生动植物保护类的行政处罚权及有关的行政强制措施。
3.森林防火类(共计10项行政处罚权)。《森林防火条例》《四川省森林防火条例》规定的有关森林防火类的行政处罚权及有关的行政强制措施。
4.自然保护区、湿地及森林公园类(共计15项行政处罚权)。《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四川省自然保护区管理条例》《四川省湿地保护条例》《四川省森林公园管理条例》规定的有关自然保护区、湿地及森林公园类行政处罚权及有关的行政强制措施。
5.防沙治沙、血吸虫病防治及退耕还林类(共计8项行政处罚权)。《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沙治沙法》《营利性治沙管理办法》《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沙治沙法〉实施办法》《血吸虫病防治条例》《退耕还林条例》规定的防沙治沙、血吸虫病防治及退耕还林行政处罚权及有关的行政强制措施。
具体权力范围以《四川省林业综合行政执法权力目录》(详见附件)为准。授权集中行使的权力事项有调整的,须重新报请省政府批准。
(四)实施时间。2017年3月1日起开始实施。
四、林业综合行政执法活动的监督与救济
开展林业综合行政执法后,森林公安机关的林业行政执法活动同时接受本级人民政府法制部门、林业主管部门和上级森林公安机关的监督。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森林公安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向其归属的林业主管部门或本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五、林业综合行政执法改革工作的组织实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成立以省政府分工副秘书长为组长,林业厅主要领导为副组长的林业综合行政执法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在省编办、省法制办的支持配合下,研究、协调和处理林业综合行政执法改革工作中遇到的问题,督促、指导各市(州)、县(市、区)林业主管部门和森林公安机关严格按照改革方案要求,采取相应措施,积极稳妥地推进全省各级林业主管部门综合行政执法改革工作。
(二)加强队伍建设。各级林业主管部门要按照《四川省行政执法证管理办法》要求,加强森林公安机关行政执法人员的林业行政执法资格管理,组织参加行政执法培训,经培训考试合格取得“四川省行政执法证”后,方可依法从事林业行政执法工作。着力提高执法人员综合素质,提升森林公安机关整体执法能力。
(三)加强监督管理。各级人民政府法制工作部门应加强对集中行使行政处罚权、行政强制措施的监督检查,及时协调处理有关执法争议。各级林业主管部门要进一步完善执法制度,明确执法责任,加强对森林公安机关林业行政执法工作的指导、培训和监督检查。要以本次综合行政执法改革为契机,进一步完善各级林业主管部门和森林公安机关法制工作机构,充实、加强法制工作人员,强化内部执法监督,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严格执法过错责任追究,严格执法奖惩,确保执法质量和效果。
(四)加强配合协调。林业综合行政执法改革工作涉及林业系统内部多个领域、多个机构,各级森林公安机关要在其归属的林业主管部门和上级森林公安机关的领导下开展林业综合行政执法改革工作。各级林业主管部门相关内设机构和直属单位要与森林公安机关建立健全沟通衔接机制,工作中发现需由森林公安机关查处的案件线索要及时移交。涉及林业行政案件的统计分析,上级交办案件、领导批示查办案件和群众举报案件的查处等职能,由森林公安机关牵头承担,相关机构和单位积极配合。在案件查处过程中,林业系统内部各相关机构和单位要及时提供相关法规政策、信息、技术以及人员支持。
(五)落实经费保障及鉴定责任。开展综合行政执法的森林公安机关所需经费列入本级预算,由本级财政全额拨款,不得以收费、罚没收入作为经费来源。严格实行“罚缴分离”制度,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或者没收非法财物拍卖的款项须按规定预算级次全额上交国库。各级林业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协调涉林技术鉴定工作,各级林业科学研究院(所)、调查(规划)设计院(队)以及林业工程技术人员对林业主管部门和森林公安机关执法中相关专业技术问题提供技术鉴定是其重要工作职责,对此类案件的鉴定不得推诿扯皮,不得按照市场定价收取鉴定费用。
附件:四川省林业综合行政执法权力目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