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转发省机关事务管理局关于清理规范
驻省会城市办事机构实施方案的通知
川办发〔2015〕29号 2015年4月3日
(已失效)
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省机关事务管理局《关于清理规范驻省会城市办事机构的实施方案》已经省政府领导同志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关于清理规范驻省会城市办事机构的实施方案
省机关事务管理局
为加强和规范我省县以上人民政府及其职能部门驻省会城市、计划单列市及经济特区等办事机构(以下统称驻省会城市办事机构)管理,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机关事务管理局关于清理规范驻省会城市办事机构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5〕8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和工作原则
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和省委十届四次、五次全会精神,认真落实中央八项规定、《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和省委、省政府十项规定等法规制度,推动政府职能转变,促进资源优化配置,降低运行成本,提升工作效能,推动驻省会城市办事机构更好发挥职能作用,为我省经济社会发展提供优质高效服务。
开展清理规范工作,要坚持从严从紧,建立健全驻省会城市办事机构设置审批机制,严格控制设立,严格规范运作;要坚持深化改革,转变驻省会城市办事机构职能,深入推进公务接待服务社会化改革,加强与行政审批制度等领域改革衔接;要坚持分类施策,充分考虑省情和民族自治地方经济发展以及驻本省与驻外省的不同实际,采取有针对性的举措,确保工作扎实有序推进、取得实效。
二、精简整合驻省会城市办事机构
各地要立足本地经济社会发展需要,从严从紧设置驻省会城市办事机构。
(一)精简机构。
1.精简驻本省省会城市办事机构。予以撤销机构:撤销县级政府设立的驻成都办事机构,撤销市(州)、县(市、区)两级政府职能部门设立的驻成都办事机构。经批准后可予保留机构:市(州)政府、民族自治地方县级政府驻成都办事机构,确因工作需要,由市(州)政府提出意见,经省机关事务管理局审核,报省政府审批后可予保留。
2.整合驻外省省会城市办事机构。各级政府及其职能部门或者政府多个职能部门在同一城市分别派驻办事机构的,要实行整合,保留1个办事机构。政府在同一省区多个城市或者邻近省区多个城市派驻办事机构的,要实行整合,减至1个办事机构。市级政府及所辖县级政府在同一城市派驻办事机构的,改由县级政府选派人员在市级政府派驻的办事机构开展工作,不再保留县级政府派驻的办事机构。从事对口援助的驻省会城市办事机构可予保留。
(二)规范机构和安置人员。对保留的驻省会城市办事机构,要规范机构编制管理,明确职能定位,由同级机构编制部门重新核定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对撤销的驻省会城市办事机构,要注销机构、收回编制。对撤销机构的人员,派出地政府要区分不同情况,合理分流,统筹安排。
(三)资产与债权债务处置。派出单位要做好撤销的驻省会城市办事机构资产的清理评估工作,严格按国有资产管理规定和程序妥善处置土地、房屋、车辆及其他资产,准确核对资金与往来款项和债权债务,按照政企分开原则妥善处置所办经营性实体。各级政府要加强指导监督,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三、驻省会城市办事机构职能定位
各地要根据经济社会发展要求,推动驻省会城市办事机构职能由接待服务、争取项目和资金为主向促进经济合作、参与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为主转变。
(一)服务区域经济合作。服务投资促进,加大对派出地的宣传推介力度,促进派出地与驻在地之间的资源合理流动,参与派出地与驻在地之间重大活动的组织、协调和服务工作,参与对口援助相关服务工作。改进对异地商会的指导和服务。
(二)参与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协调沟通驻在地政府相关职能部门,为派出地外出务工人员提供服务,协助办理民族事务,协助处置突发事件,协助做好信访工作,调解纠纷,化解矛盾,维护社会稳定。
(三)改进政务联络和信息沟通。加强和改进与驻在地的政务联络工作,促进地区间相互了解和友好往来。收集、研究、传送驻在地经济社会发展的政策、经验等信息,更好地为派出地发展服务。
(四)开展流动党员和流动团员管理服务。协助做好流动党员管理服务工作,建立健全流动党员党组织,为流动党员提供组织关系接转、组织生活、教育培训、关爱帮扶、权益保障等服务。建立健全流动团员团组织,协助做好流动团员的管理服务工作。
(五)促进公务接待规范公开。严格执行《四川省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办法》和厉行节约有关要求,建立健全制度,加强管理,公开信息,接受监督。推进接待服务社会化改革,与所属宾馆、招待所等经营实体脱钩,向社会力量购买住宿、用餐、用车等服务,有效利用社会资源为公务接待提供服务。
四、加强驻省会城市办事机构管理
充分发挥派出地和驻在地政府双重管理作用,有效对接,形成合力,促进驻省会城市办事机构规范运行。
(一)发挥派出地政府管理主体作用。派出地政府作为管理的责任主体,要建立健全驻外办事机构管理办法等规章制度,加强管理,推行绩效考核,同时加强与驻在地政府的协调,建立信息通报机制,及时与驻在地政府主管部门沟通驻省会城市办事机构的工作情况。
派出地政府要完善驻省会城市办事机构设置审批机制,明确设置条件、程序、管理责任等,从严控制设置。确需设置的,须经省机关事务管理局审核,报省政府批准。因专项工作设置的驻省会城市办事机构,专项工作结束后应当及时撤销。
(二)本省驻在地政府管理机构及职责。省机关事务管理局负责省内各市(州)政府和民族自治地方县级政府派驻成都办事机构管理协调工作和党建工作,协助开展党风廉政建设。省投资促进局负责外省省级政府及其职能部门驻成都办事机构管理协调工作和党建工作,协助开展党风廉政建设。成都市机关事务管理局负责外省市、县级政府及其职能部门驻成都办事机构管理协调工作和党建工作,协助开展党风廉政建设;负责省内外各级政府及其职能部门驻成都办事机构备案、年审和注销登记工作;及时将备案、年审和注销等相关信息抄送省机关事务管理局,分类抄送省投资促进局。
五、时间安排
全省清理规范工作自2015年3月3日开始,至12月1日结束,分三个阶段进行。
(一)安排部署(3月3日—4月30日)。制订全省工作实施方案,明确工作目标、进度和责任分工,统一部署。各市(州)政府和省政府有关部门于4月30日前制订具体实施方案并报省机关事务管理局。
(二)组织实施(5月1日—10月10日)。
自查清理。5月31日前,省政府有关部门,市(州)、县(市、区)政府及其职能部门按所附调查表(见附件1),开展自查清理工作。
复查核实。市(州)政府对本地区自查清理情况进行复查核实,省投资促进局对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自查情况进行复查核实,分别于6月25日前将清理核实情况和拟精简整合意见(见附件2、附件3)报送省机关事务管理局。7月15日前,省机关事务管理局牵头组织对清理工作进行检查核实并通报结果。
省政府审批。7月20日前,省机关事务管理局提出拟保留、撤销、整合的驻省会城市办事机构建议名单,报省政府审批。
分类实施。省政府审批后,对撤销或者整合的驻省会城市办事机构,派出单位拟订机构撤销、人员安置、资产和负债处置方案,9月15日前,由本级政府审批后实施。
监督检查。9月30日前,省机关事务管理局牵头组织对全省清理规范工作进行监督检查,主要查看清查情况是否属实、固定资产是否按规定处置、债权债务主体是否明确、人员安置是否到位等,发现并纠正问题。
10月10日前,清理规范工作基本完成,做到从严把关、应撤尽撤;保留或撤销的驻成都办事机构,分别到成都市机关事务管理局办理年检手续或注销手续;保留或撤销的驻外省省会城市办事机构,对口管理部门应分别函告相应省会城市政府相关部门,办理年检或注销手续。
(三)总结上报(10月11日—12月1日)。省政府有关部门、各级政府及其职能部门对清理规范驻省会城市办事机构工作进行总结。市(州)政府、省投资促进局于11月1日前将清理规范情况书面报送省机关事务管理局(联系人:王维忠,联系电话:028—86740313)。省机关事务管理局于11月10日前将全省清理规范情况汇总报省政府。
六、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清理规范驻省会城市办事机构,是加强政府自身建设的客观要求,是贯彻中央八项规定、建设节约型机关的重要举措,是推进党风廉政建设的迫切需要。各级政府及其职能部门要充分认识清理规范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切实加强组织领导,明确分管领导和牵头部门,确保清理规范工作落到实处。
(二)妥善清理规范。各级政府要做好驻省会城市办事机构预算、财务和资产管理、撤销机构的清产核资等工作;规范机构编制管理,做好撤销机构与核销编制工作,妥善安置被撤销单位人员;加强清理规范工作的监督检查以及撤销机构的资金、资产、债权债务审计工作。
(三)严肃工作纪律。除按规定保留的驻省会城市办事机构外,各级政府及其职能部门不得以任何名义和形式在省会城市新设办事机构或派驻人员以办事机构名义开展活动。对未经批准擅自设立驻省会城市办事机构的,或者以任何形式、任何名义保留应予撤销的驻省会城市办事机构的,以及借撤销整合之机挪用、私分、侵吞和处置国有资产的行为,要依法依规严肃处理。
附件:1.驻省会城市办事机构清理情况调查表(略)
2.拟保留的驻成都办事机构情况表(略)
3.拟撤销的驻省会城市办事机构情况汇总表(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