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提高农村金融服务水平的意见
川办发〔2014〕37号
(已失效)
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金融服务“三农”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14〕17号)以及国务院关于金融支持“三农”发展有关精神,进一步提高我省农村金融服务水平,充分发挥金融在促进我省经济社会发展中的积极作用,经省政府同意,结合四川实际,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健全农村金融服务体系
(一)深化农村金融机构改革。在稳定县域法人地位、维护体系完整、坚持服务“三农”前提下,进一步深化农村信用社改革,增强资本实力、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更好地发挥其支农主力军作用。稳妥推进符合条件的县级联社改制为农村商业银行,探索市
(州)政府所在地符合条件的城区机构整合组建农村商业银行。完善农村信用社管理体制,强化省联社服务功能,逐步淡出行政管理。推动农业银行提高“三农金融事业部”改革试点达标率。稳步发展村镇银行,提高民营资本持股比例,开展面向“三农”的差异化、特色化服务。鼓励各涉农金融机构进一步下沉服务重心,切实做到不脱农、多惠农。(责任单位:省政府金融办、四川银监局、人行成都分行、省发展改革委、财政厅、农业厅)
(二)丰富农村金融服务主体。鼓励建立农业产业投资基金、农业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农业科技创业投资基金和创意农业投资基金。支持组建主要服务“三农”的金融租赁公司。规范发展小额贷款公司,鼓励涉农优质小额贷款公司通过引进战略投资者、增资扩股或探索定向发债、资产转让、证券化等方式做大做强。发展农村交易市场和土地评估、产业评估、资产评估等中介组织,探索建立农产品交易中心、农村产权交易中心。(责任单位:财政厅、省发展改革委、省政府金融办、人行成都分行、四川证监局、农业厅、林业厅、国土资源厅)
(三)进一步完善涉农担保机制。探索组建政府出资为主、重点开展涉农担保业务的县域融资性担保机构。鼓励县级政府进一步补充政策性担保机构资本金,吸纳民营资本,组建混合所有制担保机构。支持商业性融资性担保机构为新型农业生产经营主体提供融资担保服务。探索建立合作性的村级融资担保基金。完善涉农贷款风险补偿基金,健全银担合作的风险分担机制。(责任单位:省政府金融办、财政厅、四川银监局、农业厅、林业厅)
(四)探索发展新型农村合作金融。坚持社员制、封闭性、民主管理原则,在不对外吸储放贷、不支付固定回报的前提下,积极稳妥推进依托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农村资金互助合作组织试点。抓紧研究制定设计周密、合理可行的管理办法,落实中央关于地方政府对农村资金互助合作组织的监管责任,在切实防范风险的前提下,探索改善农村金融服务的新途径。(责任单位:省政府金融办、省委农工委、四川银监局、人行成都分行、财政厅、农业厅、林业厅)
二、大力发展农村普惠金融
(五)完善农村金融网点布局。优先支持各类金融机构到县域及乡镇布网设点,延伸服务半径。鼓励保险机构依托基层政府建立健全乡、村两级保险服务体系,提升涉农保险服务水平。加强规划布局,提高准金融机构在县域的覆盖率。落实对金融机构在金融服务空白乡镇新设网点、提供定时定点服务的费用补贴政策。(责任单位:省政府金融办、人行成都分行、四川银监局、四川保监局、财政厅)
(六)扩大农村基础金融服务覆盖率。引导银行机构充分利用现代通讯网络技术延伸金融服务“三农”触角。研究制定符合农村实际的金融服务价格机制,完善农村支付收益分配机制,扩大农村支付服务市场规模。进一步落实并完善省级财政“农村支付结算环境建设补助”政策,对在农村地区布放电子机具和发展银行卡助农取款服务点的金融机构给予相应标准的定额补助。(责任单位:人行成都分行、四川银监局、财政厅)
(七)加大金融扶贫力度。进一步加大对贫困地区基础设施建设、就业创业、贫困农户脱贫致富、生态建设和环境保护等方面的金融支持。切实改进对农民工、农村妇女、少数民族等弱势群体的金融服务。完善扶贫贴息贷款政策,引导金融机构全面做好支持农村贫困地区扶贫攻坚的金融服务工作。(责任单位:人行成都分行、四川银监局、省政府金融办、财政厅)
三、加大涉农信贷支持力度
(八)强化金融政策引导。执行好下调县域农村商业银行和县域农村合作银行存
款准备金率政策,落实县域银行业法人机构一定比例新增存款投放当地政策。充分运用支农再贷款、支小再贷款政策,增强县域法人金融机构信贷投放能力。实施涉农贷款差别化监管制度,对涉农贷款占比高的县域银行业法人机构实行弹性存贷比。支持符合条件的农村金融机构发行优先股、二级资本工具和专项用于“三农”的金融债。(责任单位:人行成都分行、四川银监局、四川证监局)
(九)完善信贷管理机制。在强化涉农业务全面风险管理的基础上,鼓励商业银行单列涉农信贷计划,下放贷款审批权限,优化绩效考核机制,推行尽职免责制度,调动“三农”信贷投放的内在积极性。探索建立商业银行新设县域分支机构信贷投放承诺制度。(责任单位:四川银监局、人行成都分行)
(十)加大财税政策支持。落实县域金融机构涉农贷款增量奖励政策。市(州)政府应通过增加财政贴息资金、增加担保公司资本金注资、设立风险补偿资金等方式,建立完善地方性涉农贷款风险补偿制度。对符合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条件的农村金融服务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责任单位:财政厅、人行成都分行、四川银监局、省国税局、省地税局、省经济和信息化委)
四、推进农村金融产品和服务创新
(十一)创新农村金融产品。推行“一次核定、随用随贷、余额控制、周转使用、动态调整”的农户信贷模式。支持金融机构根据农业生产经营流程,发展供应链金融服务新模式,提高农业金融服务集约化水平。鼓励开展农业机械等方面的金融租赁业务。探索开展涉农资产证券化试点。(责任单位:四川银监局、人行成都分行、四川保监局、四川证监局、农业厅、林业厅、省发展改革委)
(十二)依托支付服务网络创新金融服务内容。在风险可控的基础上,依托支付服务体系增加金融服务内容,逐步实现乡村小额资金取、汇、贷以及转账等基本金融服务。加强银、保、政合作,使政府对“三农”的各项补贴、农民各项缴费、农业保险以及其他涉农保险资金通过现代支付网络平台便捷、高效、安全流转。(责任单位:人行成都分行、四川银监局、四川保监局、财政厅)
(十三)稳步推进农村抵(质)押担保创新。建立科学的土地收益评估体系,健全农村产权抵押登记系统。稳妥开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试点和农民住房财产权抵押试点。稳步推进农村土地流转收益保证贷款试点。积极开展农机具、存货、订单、应收账款、水域滩涂使用权抵押等创新业务。(责任单位:人行成都分行、四川银监局、省政府金融办、国土资源厅、农业厅、林业厅)
五、积极拓展涉农保险广度和深度
(十四)增强农业保险服务能力。扩大农业保险覆盖范围,重点发展生猪等我省骨干产业的农业保险;稳步提高农业保险金额,增加农业抗风险能力。加大特色农业保险支持力度,鼓励各地因地制宜开展特色农业保险,稳步拓宽政策覆盖面,提高保险保障水平。鼓励各地积极探索开展蔬菜、生猪等价格指数保险,创新保险产品,满足不同层次的农业保险需求。(责任单位:财政厅、四川保监局、农业厅)
(十五)提升农村居民保险保障水平。大力发展健康保险、养老保险等各类农村小额人身保险产品。积极推进城乡居民大病保险,逐步完善大病保险承办准入、退出、监管和支付机制。探索开展农村住房保险试点。(责任单位:四川保监局、民政厅、财政厅、卫生厅)
六、稳步培育发展农村资本市场
(十六)积极发展直接融资。支持优质涉农企业上市或到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区域性股权交易场所挂牌融资。鼓励涉农企业引入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创业投资基金,以及利用债贷组合等新型模式融资。加大涉
农企业上市融资奖励力度。鼓励符合条件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和涉农企业通过发行公司债、企业债、短期融资券、中小企业集合票据及中小企业私募债等多种债务融资工具,扩大直接融资规模和比重。(责任单位:省政府金融办、四川证监局、人行成都分行、省发展改革委、农业厅、林业厅)
(十七)稳步发展区域性场外交易市场。培育合格机构投资者,依托四川金融资产交易所、成都(川藏)股权交易中心等交易平台发展涉农非上市公司股权转让,技术产权、私募债券、票据交易等业务。(责任单位:省政府金融办、四川证监局)
(十八)探索利用期货市场服务“三农”发展。以特色农业产业链为重点,探索农产品远期交易和“期货+订单”的农业发展模式。积极协助交易所在川设立大宗农产品期货交割仓库。鼓励期货经营机构加大业务培训和宣传力度,促进农业产业化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等新型农村经营主体利用期货工具完善风险管理的能力。(责任单位:省政府金融办、四川证监局)
七、完善农村金融基础设施
(十九)深入开展农村信用体系建设。持续推进农户、各新型农村经营主体信用信息征集,搭建服务“三农”发展的信用信息数据库、服务网和融资对接平台。扩展“信用户”、“信用村”、“信用乡镇”评价范围,鼓励金融机构依托农村信用信息优化内部授信评价体系,引导信用评级机构积极参与农村信用体系建设。开展小额贷款公司和融资性担保公司信用评级试点,加快信用良好的两类机构接入征信系统步伐。(责任单位:人行成都分行、财政厅、省发展改革委、农业厅、省政府金融办)
(二十)保护农村金融消费者权益。完善金融消费者投诉受理处理机制,妥善处理涉农金融消费纠纷。建立完善农村金融知识普及与宣传教育体系,提高农村地区金融意识、信用意识。(责任单位:人行成都分行、四川银监局、四川证监局、四川保监局、省发展改革委、公安厅)
八、完善工作协调推进机制
(二十一)加强组织领导。省政府成立农村金融服务工作协调推进小组,由分管金融副省长担任组长,成员单位为省政府金融办、人行成都分行、四川银监局、四川证监局、四川保监局、财政厅、农业厅、林业厅、省统计局等,小组办公室设在省政府金融办。各成员单位要加强指导,协同开展改善农村金融服务成效定期评估,及时研究和解决出现的困难和问题。各市(州)要参照省上做法建立完善相关工作机制。
(二十二)加强财政与金融的协同配合。进一步完善财政支持“三农”发展的政策机制,加强财政政策、金融政策和产业政策协调配合,优化整合涉农资金使用管理,进一步发挥财政资金的杠杆作用。(责任单位:财政厅、省政府金融办、人行成都分行、四川银监局、四川证监局、四川保监局、农业厅、林业厅)
(二十三)完善农村金融统计监测制度。进一步完善涉农贷款统计制度。研究建立更加全面、详实、口径统一、科学合理的农村金融统计监测制度,建立常态化的信息共享机制,为相关部门和各级政府掌握情况、研究政策提供客观、全面的数据支持。(责任单位:人行成都分行、四川银监局、四川证监局、四川保监局、省政府金融办、省统计局)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4年6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