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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转发教育厅等部门关于建立四川省

中小学校舍安全保障长效机制

实施意见的通知

川办发〔2014〕41号

各市(州)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教育厅、省发展改革委、公安厅、监察厅、财政厅、国土资源厅、住房城乡建设厅、水利厅、审计厅、省安全监管局、省地震局、省气象局《关于建立四川省中小学校舍安全保障长效机制的实施意见》已经省政府领导同志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4年6月16日

关于建立四川省中小学校舍安全保障

长效机制的实施意见

教育厅 省发展改革委 公安厅 监察厅

财政厅 国土资源厅 住房城乡建设厅 水利厅

审计厅 省安全监管局 省地震局 省气象局

  为进一步提高我省中小学校舍防震减灾能力,实现城乡中小学校舍安全达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教育部等部门关于建立中小学校舍安全保障长效机制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3〕103号)精神,现就建立四川省中小学校舍安全保

障长效机制(以下简称长效机制)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重要意义

  校舍安全直接关系师生生命安全,社会关注度高、影响面广。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高度重视学校校舍安全工作,明确要求“把校舍建成最牢固、最安全、最让家长和群众放心的建筑”。2001年以来,我省相继实施了农村中小学危房改造、中西部农村初中校舍改造等一系列校舍建设工程,建立了农村义务教育中小学校舍维修改造长效机制。特别是从2009年起,实施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在各级各类城乡中小学开展校舍抗震加固和提高综合防灾能力建设,校舍安全隐患大幅减少,安全状况进一步改善。但我省中小学学生规模大,农村学校多、布局分散、基础条件差,有131个县(市、区)属于7度及以上地震设防烈度区,地震等自然灾害多发、频发,保障校舍安全任务十分艰巨。各地一定要站在以人为本、执政为民的政治高度,把建立中小学校舍安全保障长效机制作为落实国家和省防灾减灾总体部署的重要任务,作为实施科教兴川战略、办人民满意教育的基础工程,切实抓紧抓好。

  二、主要内容

  各级人民政府要按照国家和省统一部署,借鉴“5·12”汶川特大地震、“4·20”芦山强烈地震教育灾后恢复重建和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的成功经验,建立覆盖城镇和农村、公立和民办、教育系统和非教育系统的所有中小学(含幼儿园)校舍安全保障长效机制。坚持建管并重,通过维修、加固、重建、改扩建等多种方式,逐步使所有校舍达到国家和省规定的建设标准、重点设防类抗震设防标准和国家综合防灾要求;建立完善校舍安全年检等制度和机制,形成符合各地实际的中小学校舍安全保障制度体系。

  (一)建立校舍安全年检制度。各地每半年(春、秋季开学前)要组织国土资源、住房城乡建设、安全监管、消防等部门,对所属中小学校场址、校舍、消防设施和防雷装置等进行一次安全隐患排查。对排查出存在安全隐患的校舍,由当地教育行政部门委托有资质的专业机构及时鉴定。凡未达到重点设防类抗震设防标准或达到设计使用年限仍继续使用的,每年应进行一次鉴定;达到重点设防类抗震设防标准的,每5年应进行一次鉴定。排查鉴定的范围既包括所有房屋建筑,也包括围墙、护坡、堡坎等附属设施,确保不留空白、不留死角。特别是发生地震、洪涝、泥石流、滑坡等灾害后,灾区还应对受灾中小学校舍进行排查鉴定,确保不留安全隐患。校舍排查鉴定结果要及时录入中小学校舍信息管理系统。

  (二)完善校舍安全预警机制。各地要将校舍安全纳入当地防灾减灾总体规划,对本行政区域内中小学校舍灾害风险进行综合评估。指导学校编制相应的应急预案,编印简便易懂的防灾知识手册,并组织师生开展应急演练。各级教育、公安、国土资源、水利、地震、气象等部门要建立联动机制,及时向学校发出灾害预警信息,妥善做好师生应急避险和转移安置工作;对存在重大安全隐患、影响安全使用的校舍,要及时发布安全预警。

  (三)建立校舍安全信息通报公告制度。教育厅牵头会同省统计局、住房城乡建设厅等部门对全省中小学校舍信息数据进行统计分析,及时向相关地方人民政府通报可能存在安全隐患的校舍信息,并每年定期向社会发布全省中小学校舍安全信息公告。各级人民政府也要建立相应的信息通报和公告制度。各级各类中小学校要对现有校舍设置安全公告牌,标明建筑物名称、建筑时间、排查鉴定日期、鉴定机构、安全管理人员等信息,并加强对校舍的日常管理和定期维护。

  (四)完善校舍安全隐患排除机制。各地要根据校舍排查鉴定结果,综合考虑面临的自然灾害危险程度以及校舍状况等因素,紧密结合教育事业发展、防灾减灾、校园建设等规划和各类教育建设专项工程,按轻重缓急和“保基本、兜网底、补短板”的要求,由县级人民政府结合本地实际,科学合理编制年度实施计

划,分类分步组织实施,及时排除校舍安全隐患。对鉴定为D级危房的要立即拆除,并本着就近、方便、安全的原则妥善做好师生周转安置工作,维护正常教育教学秩序。对目前尚未达到国家抗震设防要求的校舍,要通过维修加固、改扩建等多种形式,逐步达到规定的建设标准、重点设防类抗震设防标准和综合防灾要求,并将有条件的中小学校建成应急避难场所。

  (五)严格校舍安全项目管理制度。中小学校舍维修、加固、重建、改扩建项目,必须严格执行项目法人责任制、招投标制、工程监理制、合同管理制。项目勘察、设计、施工和工程监理单位必须具有相应资质,严格执行国家质量安全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新建学校,要进行气象灾害风险和场址地震安全评估,确保学校建在地震断裂带避让距离之外;新建校舍,应达到国家规定的建设标准、重点设防类抗震设防标准和综合防灾要求;对其他加固改造项目,应采用权威机构认定的科学方法,注重使用安全高效的隔震减震新技术。各地要强化项目进度目标管理,采取倒排工期、细化时间节点、定期通报等措施,按时保质完成目标任务。项目竣工后,应由建设单位按规定组织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及项目学校进行竣工验收并备案。位于洪泛区、蓄滞洪区、山区高原等地质灾害易发区的学校,其防险自保设施应通过水利、国土资源等主管部门验收合格,否则不得交付使用。

  (六)健全校舍安全责任追究制度。对发生因校舍倒塌或其他因防范不力造成安全事故导致师生伤亡的地区,要依法追究当地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责任。对违规使用D级危房校舍的,省上将对当地人民政府及相关责任人严肃追究责任。如因校舍选址不当或建筑质量问题导致垮塌的,评估鉴定、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负责人要依法承担责任。对挤占、挪用、克扣、截留、套取长效机制专项资金、违规乱收费或玩忽职守影响校舍安全的,要依法追究相关负责人的责任。

  三、工作要求和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
坚持和完善中小学校舍安全“政府统筹,部门协调,各司其职,整体推进”的工作机制。建立由省上统筹,市(州)人民政府协调指导,县(市、区)人民政府组织实施的长效机制。县(市、区)人民政府是保障中小学校舍安全的责任主体、工作主体和实施主体,主要负责同志要亲自抓、负总责,分管负责同志具体负责;要在资金筹措、组织协调、缩短工程手续审批时间、工程建设税费减免等方面发挥主体作用。各级人民政府相关部门要各司其职,加强协调,密切配合。教育行政部门负责拟定中小学危房校舍加固改造年度实施计划,并做好统筹协调工作;发展改革部门按项目建设程序负责项目审批;财政部门负责资金筹集和保障;住房城乡建设、公安消防、安全监管等部门负责安全排查鉴定、校舍建设质量和安全监督检查;国土资源部门负责统筹安排学校建设用地;监察、审计部门负责调查处理违规违纪事件和加强资金监管;地震、气象、水利等部门负责气象、地质灾害等风险评估和发布灾害预警信息。

  (二)完善经费保障机制。各地要将保障中小学校舍安全资金纳入财政预算。中小学校舍安全保障所需资金,中央和省级财政通过农村中小学校舍维修改造长效机制对市(州)、县(市、区)予以补助,其余部分由市、县级财政负责足额落实,确保工作顺利开展。同时,市、县级政府要统筹各类校舍建设项目,将教育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土地出让收益中按10%比例计提的教育资金优先用于保障校舍安全。要足额安排学校改造C、D级危房校舍的建设资金,并加大对7度及以上地震高烈度且人口稠密地区、经济落后地区的支持。其他教育阶段保障校舍安全资金按照管理体制和学校隶属关系由地方及其他渠道安排。民办、外资和企(事)业办中小学所需资金按照“谁举办,谁负责”的原则,由举办方负责落实,当地政府给予支持指导和监管,并将学校校舍安全状况作为办学许可证年审的首要内容,督促学校举办

者切实承担校舍安全保障责任。建立并落实长效机制的资金实行财政专户分账核算、专款专用制度,严格执行财政国库集中支付管理制度,确保资金支付及时、安全、高效。

  (三)落实扶持鼓励政策。校舍建设项目涉及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继续按校舍安全工程有关规定予以免收;涉及的经营服务性收费,在服务双方协商基础上可适当予以减收或免收。鼓励社会各界捐资捐物支持中小学校舍建设。企业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对中小学校舍建设的捐赠支出,按照相关税收政策规定予以税前扣除。

  (四)提高管理信息化水平。中小学校舍信息管理系统是提高校舍安全管理水平的重要保障和技术支撑,各地要安排人员及时更新数据,加强管理,落实经费,加强维护并完善功能,充分发挥信息管理系统在年检、预警、信息发布、隐患排除、责任追究等方面的作用,切实提高校舍安全管理科学化、精细化水平。

  (五)加强监督检查。落实中小学校舍安全工作国家重点督查、省市定期巡查、县级经常自查的监督检查机制。各级人民政府要把中小学校舍安全工作作为教育督导的重要内容,每年向同级人大、政协报告、通报工作情况,接受法律监督和民主监督。要设置监督举报电话和公众意见箱,广泛接受社会监督。

  (六)加大安全教育和宣传力度。各级各类学校要严格落实国家教学计划规定的安全教育时间和课程,按照教师、教材、课时“三到位”的要求,将安全教育纳入中小学课堂教学内容,加强师生防灾和安全教育,向师生普及安全知识。每学期至少组织开展一次安全演练,将中小学安全教育和逃生演练作为“5·12”防灾减灾日活动的重点内容,进一步提高师生防灾安全意识和自救互救能力。要采取多种形式向全社会宣传中小学校舍安全保障政策,认真总结、宣传推广典型经验,努力营造全社会支持、监督和推进中小学校舍安全工作的良好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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