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生态环境厅
关于印发《四川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
裁量标准》的通知
川环规〔2022〕4号
各市(州)生态环境局,驻厅纪检监察组、厅机关各处(室)、各监察专员办和直属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权的行使,我厅在2019年发布的行政处罚裁量标准基础上,修正编制了《四川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标准》,已经生态环境厅第2次厅务会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四川省生态环境厅
2022年9月30日
四川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标准
第一条 为推进依法行政,规范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权的行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环境行政处罚办法》《关于进一步规范适用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环执法〔2019〕42号)以及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等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标准。
第二条 本标准适用于我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案件办理。
第三条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办理生态环境行政处罚案件,应当全面、客观调查,遵循合法、合理、公正、公开和过罚相当的原则。
第四条 本标准采用二维叠加函数计算处罚金额。根据违法行为构成要素和情节,设定个性、共性和修正裁量因子,裁量因子的设定主要考虑以下因素:
(一)违法行为所造成的环境污染、生态破坏及社会影响程度;
(二)当事人的主观过错程度;
(三)违法行为的具体表现形式;
(四)违法行为危害的具体对象;
(五)当事人是初犯还是再犯;
(六)改正违法行为的态度、所采取的改正措施及效果。
办理本标准中列举的二十一类环境违法案件时,应当全面调取有关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处罚裁量的证据,通过个性、共性和修正裁量因子计算处罚金额;办理其他环境违法案件时通过共性和修正裁量因子计算处罚金额;确实无法收集到证据的裁量因子除外。
处罚金额按“百元”取整。
第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重处罚:
(一)在案件查处过程中对执法人员进行威胁、辱骂、殴打、恐吓或者打击报复的;
(二)生态环境违法行为造成跨县级及以上行政区域环境影响后果的;
(三)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引起不良社会反响的;
(四)其它具有从重情形的。
具有从重情形的,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在裁量公式计算结果的基础上可以上浮10%以内执行,但处罚金额不得超过法定处罚金额上限。
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二)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
(三)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
(四)配合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五)生态环境损害赔偿义务人积极履行生态环境损害修复、赔偿责任的;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
有从轻或者减轻情形的,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在裁量公式计算结果的基础上应当下浮20%以内执行。
第七条 初次违法,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一)未按照规定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且按照要求在3个工作日内完成整改的;
(二)未按照规定时限、内容公开环境信息,且按照要求在3个工作日内完成整改的;
(三)建设单位未依法备案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且按照要求在3个工作日内完成整改的;
(四)需要填报排污登记表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未按照规定填报排污信息,且按照要求在7个工作日内完成整改的;
(五)除第一类污染物、有毒有害物质、放射性物质、重金属、持久性有机污染物之外,超标排放水污染物或者大气污染物倍数在0.2倍以内、日污水排放量在0.1吨以内、pH值大于等于5或者小于等于9.5、噪声超标在3分贝以内,且按照要求完成整改的;
(六)已按照规定制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但未按照规定将应急预案备案或者开展应急培训、如实记录培训情况,且按照要求在7个工作日内完成整改的;
(七)涉及民生、公共利益或者生产安全等需要无法实施停产,因设施故障、维修等原因导致污染防治设施不正常运行,但及时主动书面报告并采取措施减少污染物排放的;
(八)建设项目“未批先建”未造成环境污染后果,且企业自行停止建设、停止生产或者实施关停等措施的;
(九)建设项目“未验先投”,已配套建设污染防治设施,项目未造成环境污染后果,且企业自行停止生产,及时开展验收工作或者实施关停等措施的;
(十)不属于国家或四川省地下水监测网点,已建设地下水水质监测井,但未按照规定开展监测,且按照要求完成整改的;
(十一)未按照规定制定自行监测方案并开展自行监测,未按照规定和监测规范设置监测点位和采样监测平台,或者未按照规定保存原始监测记录,且按照要求整改的;
(十二)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未建立污染防治设施运行管理台账,且按照要求在3个工作日内完成整改的;
(十三)产生一般固体废物的单位未建立固体废物管理台账,且按照要求在3个工作日内完成整改的;
(十四)已核发排污许可证,未按照规定提交执行报告,且按照要求在3个工作日内完成整改的;
(十五)其他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情形。
第八条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
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不予行政处罚。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应当对当事人进行教育。
第九条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办理生态环境行政处罚案件时,应当告知当事人可以提交从轻、减轻或者免予处罚情形的证据材料。
第十条 对生态环境行政处罚案件法制审核时,应当遵守本裁量标准,对各裁量因子的选取和证据进行认真审查。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进行集体讨论时,应当对处罚裁量情况进行审议。
第十一条 上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通过对行政处罚案卷的抽查、考评以及对督办案件的审查等形式,加强对下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裁量标准适用的指导。
第十二条 本标准所称“以上”“以下”“以内”等均含本数。
第十三条 法律条文中未规定处罚幅度下限金额的违法行为,不适用裁量公式,应当根据本标准规定的裁量原则进行裁量。
第十四条 本标准由四川省生态环境厅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标准自2022年11月15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原《四川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标准(2019版)》(川环发〔2019〕58号)同时废止。
附件: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因子表
附件
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因子表












四、裁量处罚金额的计算
(一)计算公式:X=N+(M-N)×[(A-1)/4]×(1+B)
X:裁量处罚金额
M:法定处罚上限
N:法定处罚下限
A:裁量系数
B:修正系数
(二)裁量系数A
根据现场执法调查取证事实,选择违法行为对应的裁量因素和裁量因子,由裁量因子对应的裁量等级数值计算裁量系数。其中裁量因素包括违法行为个性裁量因子和共性裁量因子。
1.只有一个裁量因子时,A=裁量因子等级数值。
2.有多个裁量因子时,裁量系数的计算方法为:选择一个裁量等级最高的,作为首要因子,取其对应数值进行计算;其他裁量因子取裁量等级数值的平均数进行计算。
3.A=50%×首要因子等级数值+50%×其他裁量因子数值的平均数。
(三)修正系数B
修正因素包括:改正情况、社会影响力、主观过错程度3种,裁量等级数值从-2到2。
B=修正因子数值之和/(所取修正因子个数*2)×30%。
五、裁量计算示例
例:某市行政执法人员到某化工企业进行现场检查,现场采集污水排口外排水样监测,结果显示:化学需氧量124毫克每升,阴离子表面活性剂24.6毫克每升,分别超过《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表4一级标准0.24倍、3.92倍。经调查,该企业日排水量为150吨以上不足500吨,现场检查人员对该企业下达了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该企业立即停止排污,排查超标原因,该企业两年内未因环境违法行为受到行政处罚。
该企业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十条“排放水污染物,不得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和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二)超过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水污染物的”,该违法行为涉及裁量因子见下表:
(一)违法行为个性裁量因子:
超标因子:2个(裁量等级2)
废水类别:一般工业废水(综合判定裁量等级取3)
污染物超标倍数(重行为吸收轻行为):3倍以上不足5倍(裁量等级3)
日排水量:100吨以上不足500吨(裁量等级3)
(二)共性裁量因子:
环境违法次数:未受过环境行政处罚的(裁量等级1)
受处罚情况:罚款10万元以下、警告、通报批评或者未受过环境行政处罚的等(裁量等级1)
配合调查情况:基本配合调查(综合判定裁量等级取2)
(三)修正裁量因子:
改正情况:整改措施已落实(综合判定裁量等级取-2)
社会影响力:一般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裁量等级0)
主观过错程度:过失(综合判定裁量等级取-1)
1.计算裁量系数A
通过案例调查取证事实,该案涉及个性违法裁量指标有4个,分别对应裁量等级数值为2、3、3、3;共性违法裁量指标有3个,对应裁量等级数值为1、1、2;选取其中一个裁量等级数值为3的作为首要因子,剩下的裁量等级数值取平均数。具体计算裁量系数A过程如下:
计算公式:A=50%×首要因子等级数值+50%×其他裁量因子数值的平均数
首要因子等级数值=3
其他裁量因子数值的平均数=(2+3+3+1+1+2)/6
A=50%×3+50%×[(2+3+3+1+1+2)/6]=2.5
2.计算修正系数B
通过上述调查取证事实,该案修正裁量因素有3个,分别对应裁量等级数值为-2、0、-1。具体计算修正系数B过程如下:
计算公式:B=修正因子数值之和/(修正因子个数*2)×30%。
修正因子数值之和=[(-2)+0+(-1)]
B=[(-2)+0+(-1)]/6×30%=-0.15
3.计算罚款金额X
罚款金额计算公式:X=N+(M-N)×(A-1)/4×(1+B)结合案件违法所依据的法律(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信息,计算公式各参数如下:
M:1000000
N:100000
A:2.5
B:-0.15
X=100000+(1000000-100000)×(2.5-1)/4×(1-0.15)
X=38.6875万
按裁量规定“百元”取整,本案罚款金额为38.68万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