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交通运输厅
关于印发《四川省船舶生产企业生产
资质管理规定》的通知
川交函〔2021〕502号
各市(州)交通运输局,各船舶生产企业:
《四川省船舶生产企业生产资质管理规定》(修订稿)已经2021年第4次厅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四川省船舶生产企业资质证书管理(暂行)规定》(川船检〔2008〕2号)同时废止。
四川省交通运输厅
2021年12月6日
四川省船舶生产企业生产资质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规范船舶生产,维护船舶生产市场秩序,保障船舶质量,保护船舶生产当事人的合法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四川省水上交通安全管理条例》《船舶生产企业生产条件基本要求及评价方法》等法律法规及政策文件的规定,结合四川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在四川省行政区域内从事船舶建造、改造、改装、维修的企业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四川省交通运输厅为我省船舶生产企业生产资质管理机构,负责全省船舶工业管理。市县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对船舶生产企业的船舶生产实施日常技术监督管理。
第四条 按照《船舶生产企业生产条件基本要求及评价方法》,四川省船舶生产企业生产资质等级原则上根据船舶材质分级分类管理,钢质一般船舶生产资质分为二级Ⅰ类、Ⅱ类、Ⅲ类、Ⅳ类,三级Ⅰ类、Ⅱ类、Ⅲ类、Ⅳ类,铝质一般船舶生产资质分为一级、二级、三级,纤维增强塑料一般船舶生产资质分为一级Ⅰ类、Ⅱ类,二级Ⅰ类、Ⅱ类。
第五条 船舶生产企业应当取得船舶生产资质方可从事船舶生产。申请船舶生产资质的企业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法人资格;
(二)具备与所申请生产船舶相适应的生产场地、设施、设备、工装和试验检测设备;
(三)具有一定数量且参加船厂进行正常生产的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熟练技术工人;
(四)具备与所申请生产船舶相适应的标准、规范及其它技术文件;
(五)具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和完善的环保、质量与职业健康安全管理制度;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其它条件。
第六条 从事危险品船舶生产的企业除具备第五条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与生产内容相适应的生产车间和设备、设施并设置明显的指示性标志;
(二)有完善的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包括程序报告、应急指挥、处置措施;
(三)相应的安全管理人员、制度和操作规程;
(四)相应的环境保护措施。
第七条 船舶生产企业应当取得环境影响评价报告或在当地环保部门登记,生产过程中废水、废气、废料等的排放或处置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建立环境保护和资源节约利用规章制度,并按照政府要求开展环境保护工作。
第八条 船舶生产企业生产资质申请程序和管理。
(一)船舶生产企业应填写“四川省船舶生产企业生产资质申请表”(附件1),并按本规定第五条、第六条规定的文件、资料向四川省交通运输厅书面申请,纸质与电子文档资料需同时提供。
(二)四川省交通运输厅组织人员对申报材料进行形式审查。
(三)四川省交通运输厅组织专家对船舶生产企业进行现场评价,并提供评价意见。专家按照“船舶生产企业生产资质评审专家推荐表”(附件2)的标准选取。四川省交通运输厅在受理后45日内作出审查决定,审查合格的颁发四川省船舶生产企业生产资质证书,审查不合格的书面通知申请企业并说明理由。
(四)四川省船舶生产企业生产资质有效期为4年,有效期满需要延期的企业应当在有效期届满前30日内向四川省交通运输厅提出申请。经审查和实地复核后满足规定条件的办理延期手续。期满不申请的原有资质不再延期,申请资料审查不合格的不予办理换证。
(五)四川省船舶生产企业生产资质有效期内,企业名称、法定代表人发生变更的,应当在变更后30日内向四川省交通运输厅申请办理变更手续。资质条件其他的内容发生变更的,依照本规定第五条、第六条的规定重新申请船舶生产资质。
(六)四川省交通运输厅对资质有效期内的船舶生产企业开展不定期检查,对检查过程中不满足资质条件和环保要求的,限期整改,整改合格后,方可开展船舶生产。
第九条 船舶生产企业无船舶生产资质不得承接船舶生产业务。
船舶生产企业应当按照船舶生产资质等级承接船舶生产业务。因特殊情况临时承接高一等级船舶生产业务,应提出相应生产条件补充方案,向四川省交通运输厅申请临时资质,审批合格后方可承接相应生产业务,临时资质有效期不超过一年。
船舶生产企业不得改建或修理无船名、无船籍港、无船舶检验证书的船舶。
第十条 船舶进行异地建造,应先向建造地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报告,经检查合格后方可施工。
第十一条 船舶生产企业应当执行国家有关船舶质量监督和检验的管理规定,建立健全质量管理体系和管理制度。
第十二条 船舶生产企业的技术负责人、检测人员、电焊工应取得相应的证书方可从事相应范围的工作。
第十三条 违反本规定的按照《四川省水上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给予相应处罚。
第十四条 船舶生产企业申请船舶生产资质,其具体标准按国家发布的《船舶生产企业生产条件基本要求及评价方法》执行。
第十五条 本规定自2022年1月6日起实施,有效期五年。
第十六条 《四川省船舶生产企业资质证书管理(暂行)规定》(川船检〔2008〕2号)自本规定发布之日起废止。
附件:1.四川省船舶生产企业生产资质申请表(略)
2.船舶生产企业生产资质评审专家推荐表(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