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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印发四川省企业老工伤人员纳入

  工伤保险统筹管理工作

  方案的通知

  川办函〔2011〕73号  二○一一年四月十一日

(已废止)

  各市(州)人民政府,省政府有关部门、有关直属机构:

  《四川省企业老工伤人员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管理工作方案》已经省政府领导同志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四川省企业老工伤人员纳入工伤保险

  统筹管理工作方案

  为认真贯彻落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国务院国资委、监察部《关于做好国有企业老工伤人员等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11〕10号,以下简称《通知》)精神,切实做好企业老工伤人员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管理工作,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工作目标

  按照《通知》和省政府与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国务院国资委、监察部签订的《国有企业老工伤人员等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管理工作目标协议书》的要求,2011年4月底前将全省国有企业(含辖区内中央和省在四川各市(州)企业)有伤残等级的老工伤人员和工亡职工供养亲属全部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管理,2011年底前将国有企业其他老工伤人员和集体企业、其他企业老工伤人员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管理,彻底解决我省“老工伤”历史遗留问题。

  二、工作措施

  (一)严格把握老工伤人员范围,确保全部纳入统筹管理。按照《通知》精神,结合近年来我省解决“老工伤”历史遗留问题工作实际,企业老工伤人员纳入统筹管理的范围为国有、集体和其他企业全部工伤人员(含工伤职工、工伤退休人员和工亡职工供养亲属),重点是国有、集体企业有伤残等级工伤人员和工亡职工供养亲属。已按规定通过一次性支付补偿金等办法终结工伤保险待遇关系的企业工伤人员,不再作为老工伤人员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管理。

  (二)按中央政策筹集老工伤人员纳入统筹管理所需资金。

  1.多渠道筹集资金。各地要按照《通知》规定,通过统筹基金调剂、企业趸缴部分费用、政府补助等多种渠道,区别尚未参保企业、已参保企业、已实施关闭破产企业等不同情况,筹集国有企业老工伤人员等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管理所需资金。具体办法由各市(州)政府根据基金收支、结余及老工伤人员待遇支出等情况确定。

  2.落实政府补助。对通过扩大工伤保险覆盖面、工伤保险基金调剂、企业趸缴部分费用后仍然难以满足老工伤人员待遇资金需求的,统筹地区政府应安排一定补助资金,确保老工伤人员纳入统筹管理后工伤保险基金平稳运行。

  中央财政按照“奖补结合”的原则给予一次性补助。省财政对解决老工伤问题工作任务重、负担有困难的地区给予适当支持。财政厅会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研究拟定省级财政补助方案报省政府批准后执行。中央财政和省财政补助资金根据各地企业老工伤人员情况、基金结余情况、老工伤问题解决情况和财力水平等因素合理分配。

  (三)严格执行相关政策,确保老工伤人员待遇落实。企业老工伤人员纳入统筹管理后,各地要严格按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支付老工伤人员工伤保险相关待遇。

  (四)认真做好各项基础工作,确保工伤保险制度平稳运行。

  1.扎实做好各项经办工作。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特别是工伤保险经办机构要认真做好企业老工伤人员纳入统筹管理的各项前期准备和具体实施工作。要加强工伤保险信息系统建设,完善相关业务流程,及时收集、整理用人单位参保情况和纳入统筹管理的老工伤人员信息,做好用人单位参保登记、老工伤人员登记及待遇核定等工作。

  2.加快扩大工伤保险覆盖面。各地要按《社会保险法》和《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加快推进各类企业,特别是国有企业、集体企业参加工伤保险工作,并按规定将各类企业工伤人员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管理,避免出现新的老工伤人员。同时,加强工伤保险费征收管理,确保应收尽收,增强基金保障能力。

  3.全面实现工伤保险市(州)级统筹。按照《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工伤保险市(州)级统筹工作的通知》(川办发〔2009〕47号)要求,切实做好工伤保险市(州)级统筹工作。已实行工伤保险市(州)级统筹的市(州),要规范完善统筹办法;尚未实行工伤保险市(州)级统筹的市(州),要加大工作力度,确保2011年上半年出台市(州)级统筹办法并组织实施。

  三、工作要求

  (一)落实工作责任。将企业老工伤人员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管理,是保障和改善民生的重大举措,是维护职工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的客观要求。各地、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切实负起责任,抓好工作落实。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财政厅、省国资委、监察厅要加强工作统筹和协调配合,加大对市(州)工作的指导、监督力度,确保各项政策得到落实。

  各市(州)、县(市、区)政府对企业老工伤人员纳入统筹管理工作负主要责任,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督促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国资、监察等有关部门认真覆行职责,采取有力措施,抓好工作落实。

  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国资等部门对企业老工伤人员纳入统筹管理工作负直接责任,要按照《通知》精神和本工作方案要求,做好本地区老工伤人员纳入统筹管理各项具体实施工作。

  各级监察部门对企业老工伤人员纳入统筹管理工作负监督责任,对政策落实情况和相关职能部门履行职责情况实施行政监察。

  (二)细化工作方案。各市(州)人民政府要按照《通知》精神和本工作方案要求,制定具体的实施方案,加强组织领导,明确工作目标,细化工作措施,确保本地区企业老工伤人员纳入统筹管理工作组织到位、政策到位、资金到位、管理服务到位,确保不因解决企业老工伤人员纳入统筹管理引发新的矛盾和群体性事件。

  (三)加强督促检查。各市(州)要建立老工伤人员纳入统筹管理统计制度,按时上报企业老工伤人员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管理工作进展情况。省社保局要及时、准确掌握全省工作进展情况并按规定及时汇总上报。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财政厅、省国资委、监察厅要组成联合工作组,定期或不定期对市(州)企业老工伤人员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管理工作进行专项督查,重点检查企业老工伤人员纳入统筹管理政策落实情况、资金筹集落实情况和老工伤人员待遇按时足额支付情况。对工作中不符合政策要求的要予以纠正;对工作进展缓慢的要加强督导;对未按时完成工作任务的要予以通报批评;对有挤占、挪用、贪污等违纪违法行为的要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严肃查处,并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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