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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四川省财政厅
关于印发《攀西战略资源创新开发
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川发改产业〔2014〕773号    2014年9月1日 


各市(州)人民政府,省级有关部门:
        为规范攀西战略资源创新开发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绩效,省发展改革委、财政厅会同省级有关部门制定了《攀西战略资源创新开发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已经省攀西试验区建设工作领导小组第四次全体会议、国家发展改革委和省政府第二次部省联席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攀西战略资源创新开发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总 则

第一条 目的和依据。根据《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支持攀西国家级战略资源创新开发试验区建设的政策意见(川府发〔2013〕45号》、《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促进攀西国家级战略资源创新开发试验区创新开发科学发展的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川办发〔2013〕77号)》,为加快推进攀西试验区创新开发科学发展,规范攀西战略资源创新开发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绩效,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资金来源。攀西战略资源创新开发专项资金由省级财政预算安排,专项用于支持攀西战略资源创新开发试验区建设发展。
第三条 安排原则。专项资金的安排应当符合《攀西国家级战略资源创新开发试验区建设规划(2013-2017年)》和攀西试验区建设领导小组确定的年度重点工作,按照四川省省级财政预算管理的有关规定,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竞争立项,据实据效,确保专项资金使用规范、安全和高效。
第四条 管理部门。专项资金在四川省攀西战略资源创新开发试验区建设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领导下,由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组织实施。
省发展改革委会同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科技厅、财政厅负责提出专项资金的年度重点投向,组织申报项目的论证审查,提出年度专项资金安排建议,经领导小组审定后下达资金计划,做好项目实施的监督检查和评估验收。
财政厅负责编制、下达专项资金预算,审核拨付省级项目资金,监督管理专项资金使用,开展专项资金使用绩效评价。
试验区各市(州)、县(市、区)政府及有关部门负责组织本地区项目申报、初审,对项目实施和资金使用等情况进行督促检查和日常监管。

资金支持范围及安排方式

第五条 支持范围。专项资金重点支持攀西战略资源开发利用重大科技攻关及产业化、科技人才培养引进等项目。
(一)重大科技攻关。以提升资源综合利用水平和高端应用开发为重点的新工艺、新技术、新装备、新产品研发及引进,科技创新和转化平台建设等。
(二)重大产业化项目。试验区战略资源开发及综合利用、精深加工及应用开发等领域的重大产业化项目,引进国内外先进技术的产业化项目。
(三)科技人才培养引进。高层次研发团队和高端人才引进及相关配套服务设施、紧缺急需人才培养等。
(四)开展试验区科技攻关招投标工作、科技交流活动、专家指导委员会技术咨询、展览展示、投融资平台及领导小组确定的其他项目和事项。
第六条 支持标准与安排方式。专项资金根据不同情况和领域,可采取投资补助、风险补偿、以奖代补、贷款贴息等方式安排。
(一)重大科技攻关项目。根据攻关项目对资源综合利用和产业发展的影响及带动作用,按攻关总投入的20%-40%予以支持,采取风险补偿、以奖代补的方式,单个项目安排金额原则上不超过3000万元。
资金安排具体比例,按照攻关项目对攀西资源综合利用和产业发展的贡献度和影响力,结合专家审查意见,按特别重大(40%)、重大(30%)、其他(20%)确定。
(二)重大产业化项目。专项资金按项目建设总投资的10%-20%安排,采取投资补助、融资贴息、股权投资等方式,单个项目安排金额原则上不超过5000万元。
(三)科技攻关招投标工作、科技交流活动、专家技术咨询等由科技厅牵头提出经费预算报告,由领导小组办公室汇总报领导小组审定。
组织重大展览展示活动、投融资平台建设及领导小组确定的其他项目和事项,由试验区市(州)政府或省级有关部门提出资金申请报告,由领导小组办公室汇总报领导小组审定,给予一定经费支持。
重大科技攻关和重大产业化项目,根据项目特性和情况,也可采取项目完成验收后一次性奖励方式支持。
(四)人才培养引进项目的支持标准及方式等由相关部门另行制定。

资金申报及审批

第七条 项目申报。省发展改革委会同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科技厅、财政厅,根据试验区建设规划及年度重点工作计划,确定专项资金的年度重点投向,印发申报指南。
申报单位按要求编制项目资金申请报告(科技攻关项目计划任务书或经费预算报告)。项目资金申请报告原则上应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咨询设计单位编制。
市(州)发展改革部门会同科技、经信、财政等部门对申报项目按程序审核上报。省级单位项目可直接分别报送省发展改革委、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科技厅和财政厅。
科技人才引进培养项目由试验区市(州)政府提出申请报告,科技厅会同省人才办按省有关规定进行审核。
资金申请报告由领导小组办公室汇总。
第八条 申报条件。申报专项资金的单位应为在省内登记注册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申报项目应满足以下条件:
(一)重大科技攻关项目。需经过公开招投标或择优遴选等方式确定研发单位,攻关方案科学合理,符合试验区建设规划确定的方向和重点,有利于提高资源开发利用水平和产业提质升级。
(二)重大产业化项目。项目单位拥有自主知识产权或先进成熟的工艺技术方案,具有较强的技术开发、资金筹措和项目实施能力,建设方案科学合理可行,整体技术水平国内领先,对产业发展和应用开发具有较强的带动示范作用。申报项目为在建项目或已完成前期工作当年开工建设的项目。
(三)科技人才培养引进项目。根据试验区建设发展需要,有利于关键核心领域技术突破和重大应用开发,重点是国内外高层次人才引进和重大人才培养等项目。具体按《科技人才培养引进计划具体方案和细则》组织实施。
第九条 项目审查。省发展改革委会同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科技厅、财政厅等引入公开竞争机制,组织专家通过竞争择优方法对申报项目进行评估审查,研究提出资金安排建议。领导小组办公室汇总编制年度资金建议计划,报领导小组审定。
第十条 预算下达和资金拨付。财政厅根据领导小组审定的专项资金安排方案按属地原则下达项目支出预算。专项资金按项目实施进度分阶段拨付。具体为:
(一)重大科技攻关项目:资金分三次拨付,攻关项目启动实施、成果鉴定验收合格、产业化项目开工建设三个阶段分别拨付三分之一。
(二)重大产业化项目:资金分两次拨付,产业化项目开工建设首期拨付50%,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拨付50%。
(三)其他项目:按工作开展实际进度据实审核拨付。


资金监管

第十一条 项目监管。项目实施过程中,项目单位应定期向领导小组办公室及同级发展改革部门、财政部门及项目主管部门报送项目进展情况和专项资金使用情况。市(州)政府有关部门要加强对项目实施和资金使用的日常监管。领导小组办公室及省级有关部门要适时组织专项稽查。
第十二条 项目变更及问责。纳入本专项的项目,未经批复,不得擅自更改。项目实施过程中,因不可抗力或无法预测情况导致项目重大调整的,须报领导小组批准。无法实施的,须报领导小组审定,并收回已拨付资金。对弄虚作假套取、骗取专项资金及挪用财政资金的项目单位和个人,收回拨付资金,并依法依纪追究责任,取消相关项目单位申报资格。
第十三条 评估验收。项目实施完成后,领导小组办公室会同有关部门和专家组织鉴定验收,依据财务审计认定的项目(事项)总投资,核定专项资金支持的最终金额。财政厅会同有关部门按有关规定开展资金使用情况检查或绩效评价。

附 则

第十四条 支持攀西试验区资源综合利用产业化项目建设的中央预算内投资资金,参照本办法管理。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省发展改革委会同财政厅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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