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人民政府
关于在资阳市开展城市管理相对集中
行政处罚权工作的批复
川府函〔2015〕232号 2015年11月18日
资阳市人民政府:
你市《关于审定〈资阳市开展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方案〉的请示》(资府〔2015〕35号)收悉。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推进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决定》(国发〔2002〕17号)和《四川省人民政府贯彻实施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推进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决定的通知》(川府发〔2003〕3号)精神,省政府同意在资阳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开展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现将有关事项批复如下。
一、资阳市人民政府集中行使城市管理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的具体职责。
(一)行使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依法拆除不符合城市容貌标准、环境卫生标准的建筑物或者设施。
(二)行使市政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
(三)行使城市绿化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
(四)行使市规划局直接规划管理范围内城乡规划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
(五)行使环境保护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部分行政处罚权,其范围是对以下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权:社会生活噪声污染和建筑施工噪声污染,建筑施工扬尘污染,非工业企业向大气排放有毒有害气体和烟尘,饮食服务业煤烟、油烟污染,在公共场所烧烤食品、散烧原煤、焚烧杂物,在城市建成区内排放生活污水,向城区河道、水面倾倒工业废渣、城市垃圾和其他废弃物,未采取防燃、防尘措施在人口集中地区存放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砂石、灰土等物料,不按规定倾倒、堆放、贮存、清运、处置城市生活垃圾,未按规定随意堆放、倾倒非工业固体废物或者随意丢弃、倾倒畜禽饲养、屠宰加工过程中产生的固体废物,施工单位不及时清运、处置建筑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垃圾以及运输过程中沿途丢弃、遗撒固体废物,拒绝环境噪声现场检查或者在被检查时弄虚作假的行为。
(六)行使工商行政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对无固定经营场所的无照商贩的行政处罚权。
(七)行使食品安全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对场外(店外)无证食品摊点的行政处罚权。
(八)行使河道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对在城区堤防、护堤地进行集市贸易活动,堆放物料、修建厂房或者其他建筑设施的行政处罚权。
(九)履行市人民政府根据城市发展需要相对集中并报经省人民政府决定的城市管理领域的其他行政处罚权。
二、资阳市人民政府集中行使城市管理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资阳市城市行政执法局,应当作为资阳市人民政府的工作部门,不得作为政府部门的内设机构或下设机构,其具体机构设置应当按照不突破省委、省政府规定的市级政府机构设置限额的原则按程序另行报批。资阳市城市行政执法局所需人员编制在现有行政编制中调剂解决,执法人员必须具备行政执法资格,所需执法人员应当采取考试、考核等办法从有关部门符合条件的人员中择优录用;或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有关规定,在具有编制的条件下,按照凡进必考的原则,面向社会公开招考。取得行政执法人员资格后,应当持证上岗,亮证执法。
三、行政处罚权相对集中后,有关部门不得再行使已经统一由集中行使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行使的行政处罚权;仍然行使的,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一律无效。对集中行使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依法履行职责的活动,有关部门应当支持、配合。
四、集中行使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所需经费列入本级预算,由本级财政全额拨款,不得以收费、罚没收入作为经费来源;严格实行“罚缴分离”制度,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或者没收非法财物拍卖的款项必须按规定的预算级次全额上缴国库。
五、集中行使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要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程序实施行政处罚,所属行政执法人员必须按规定申领省人民政府统一制发的行政执法证件。对集中行使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由资阳市人民政府依法受理。
六、资阳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行政执法责任制和评议考核制等行政执法监督制度,加强对集中行使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的领导和监督。资阳市城市行政执法局应当加强各项制度建设,加强对执法人员的培训教育,严格执法、规范执法、文明执法,不断提高执法人员的政治素质和业务素质。
七、资阳市开展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具体工作,由资阳市人民政府根据本批复制定实施办法并组织实施。资阳市法制办要发挥在法制工作方面的参谋、助手和法律顾问作用,加强对集中行使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的执法监督,及时协调处理有关行政执法争议,协助市人民政府积极稳妥地推进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并注意总结工作经验,适时向省法制办报告情况。
八、资阳市人民政府在组织开展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中,要加强与上级有关部门的工作衔接,接受省法制办的指导、协调和监督,及时研究和反映工作中遇到的有关情况和问题。
九、资阳市人民政府在组织开展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中,要加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监督,同时应兼顾民生利益。
十、自省人民政府批准之日起10个月内完成机构组建并开展工作。逾期未组建的,应当向省人民政府书面说明理由,并重新履行申报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