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深化
“一岗双责”进一步完善安全
生产责任制的通知
川府发[2007]40号 二○○七年七月十八日
近年来我省安全生产形势总体稳定并逐步趋向好转,但形势依然严峻。为进一步加强安全监管,强化安全责任意识,落实综合治理措施,形成各司其职、各尽其责、分兵把口、齐抓共管的安全生产格局,促进全省安全生产形势稳定好转,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四川省安全生产条例》和《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川府发〔2004〕20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精神,省政府决定全面深化“一岗双责”,进一步完善安全生产责任制,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切实增强做好安全生产工作的责任感和紧迫感
安全生产关系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关系改革发展和社会稳定大局。各地、各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牢固树立安全发展理念,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以对人民群众高度负责的精神,充分认识做好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要性,进一步增强责任感、使命感和紧迫感,切实加强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落实以“一岗双责”为核心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度,以更坚定的决心、更有力的措施、更务实的作风,坚持不懈地把安全生产工作抓细抓实抓好,为“坚持科学发展、构建和谐四川”创造更加安全稳定的环境。
二、全面深化安全生产“一岗双责”
(一)各级人民政府及部门要建立健全领导班子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深化安全生产“一岗双责”,落实政府安全生产监管主体责任。
主要负责人是本地区、本行业(领域)安全生产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对本地区、本行业(领域)安全生产工作负全面领导责任。负责把安全生产工作纳入本地区、本行业(领域)的发展规划,将安全生产纳入政府及部门的重要议事日程,定期组织分析安全生产形势,研究制定政策措施,及时解决工作中存在的重点难点问题。
分管安全生产工作的负责人是本地区、本行业(领域)安全生产工作综合监督管理的责任人,对安全生产工作负组织协调和综合监督管理领导责任。负责贯彻落实安全生产有关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指导协调本地区、本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和考核,组织开展安全生产事故的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工作。
分管其他工作的负责人对分管工作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按照“谁主管,谁负责”、“谁发证,谁负责”、“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负责支持配合分管安全生产工作的负责人抓好分管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
各地、各部门要严格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强化安全生产行政首长负责制,把安全生产作为对各级领导干部考核的重要内容,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考核制度和考核指标体系。各级政府部门要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加强安全生产监管,对有关行业和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依法实施监督管理,督促和指导生产经营单位不断夯实安全生产基础。
(二)进一步强化企业的安全生产主体地位,完善企业负责人的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企业法定代表人是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负全面责任;分管安全生产的负责人是直接责任人,负直接领导责任;其他负责人对各自分管范围内的安全生产负领导责任,并负责支持配合分管安全生产工作的负责人开展安全生产工作。
各企业及其负责人要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设置与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相适应的管理机构,配备安全生产专职(或兼职)管理人员;制定完善以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操作规程和安全生产监督为主要内容的各项规章制度,推行事故隐患和职业危害监控,层层落实到车间、班组、岗位和每一位从业人员;积极采用安全性能可靠的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和新材料,不断改善安全生产条件;改进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管理,积极采用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体系认证、风险评估、安全生产条件论证和安全评价、评估等方法,切实落实安全防范措施,提高安全生产管理水平。
三、严格执行安全生产责任追究制
各级人民政府及部门要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认真履行职责,加大联合执法力度,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严格安全生产责任追究制,落实安全生产行政问责制,严肃认真查处安全生产事故。对因有关负责人忽视安全生产工作,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安全生产职责而导致发生安全生产事故的,根据《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监察部、国家安监总局令第11号)、《四川省关于重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省政府令第179号)的有关规定,严格按照“四不放过”(事故原因不查清不放过,事故责任者没有受到处理不放过,防范措施不落实不放过,职工群众没有受到教育不放过)原则依法严肃追究责任。继续坚持重特大安全事故述职检查制度。凡年度内发生1起1次死亡30人以上的特大安全事故,或者1次死亡10人以上重大安全事故,或者连续发生5起1次死亡3人以上较大安全事故的市(州)政府主要负责人应向省政府写出书面检查并到省政府述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