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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财政厅关于印发

《四川省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PPP)

专家库专家履职绩效考核办法》的通知


川财规〔2020〕1号


四川省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PPP)专家库专家,各市(州)、扩权县财政局,省级有关部门:

为全面提升我省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PPP)专家库管理工作水平,引导激励专家库专家形成创先争优的良好氛围,根据《四川省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PPP)专家库管理办法》(川财规〔2018〕18号),研究制定了《四川省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PPP)专家库专家履职绩效考核办法》。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四川省财政厅

2020年3月27日


四川省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PPP)

专家库专家履职绩效考核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全面提升我省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PPP)专家库管理工作水平,引导激励专家库专家形成创先争优的良好氛围,根据《四川省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PPP)专家库管理办法》(川财规〔2018〕18号,下称“专家库办法”),制定《四川省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PPP)专家库专家履职绩效考核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根据专家库办法遴选入库的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PPP)专家库专家(下称“专家”)履职情况的绩效考核工作。

第三条  专家履职绩效考核遵循以下原则:

(一)注重实绩。以专家履行工作职责的真实业绩为基础,重点考核专家在理论研究、政策制定、服务项目、评审会审、培训授课等方面对全省PPP工作的贡献程度和质量效率。

(二)分类考核。为全面反映专家履职状况,对专家承担理论研究、政策制定、评审会审、培训授课等基础类工作情况实行按量考核;对专家承担服务库内项目方案设计、评价论证等项目类工作情况实行质量并重以质为主考核。

(三)结果应用。以充分调动专家履行职责的积极性和提升服务质量为目标,建立绩效考核结果适度公开和定向使用的激励引导机制。

第四条  财政厅根据本办法具体负责专家履职绩效考核工作。

第二章  考核内容

第五条  绩效考核在专家依法依规履行基本义务基础上,重点对其履行工作职责情况进行考核。具体为:

(一)履行基本义务情况:

1.执行法律法规情况。包括是否坚持客观、公正、中立原则,有无弄虚作假、有无以专家名义为自身或者其他第三方谋取不正当利益。

2.完成受托任务情况。包括是否按时保质完成受托任务,有无无故中途退出。

3.遵守保密制度情况。包括是否遵守保密制度,有无泄露在开展受托工作时获取的任何信息。

4.遵守回避制度情况。包括是否遵守专家库办法有关回避的规定,工作中有无未按参与各方提出的正当回避要求进行回避。

5.专家个人信息更新情况。包括是否按照要求及时更新个人相关信息。

专家履行义务情况满分40分。上述方面任意一项不合格,则专家履职绩效考核结果即为整体不合格。

(二)履行工作职责情况:

基础类工作主要考核:

1.开展理论研究情况。包括专家开展PPP理论研究、重点课题研究等成果情况。

2.参与政策制定情况。包括受托参与PPP支持政策制定、管理制度建设相关工作情况。

3.参加评审会审情况。包括受托参与示范项目评审、重大项目会审情况。

4.参加培训授课情况。包括培训授课和接受培训情况。

项目类工作主要考核:

5.服务库内项目情况。包括受托参与库内项目方案设计及评价论证、采购文件编制、合同文本拟定、法律顾问、绩效考核、财务测算、风险评估等相关服务事项,以及服务项目入库和阶段转化数量、荣获中省示范数量、项目资料修改返工次数、委托方满意度等质量效率情况。

专家履行工作职责情况满分60分,按照基础类和项目类进行分类打分。如遇专家同时承担基础类和项目类工作,则由专家自主确定选择其承担工作得分较高的一类作为履行工作职责情况得分,另一类工作得分作为附加分值单独列示。

第六条  绩效考核指标根据上述考核内容具体设置,并根据专家库管理工作实际适时进行动态调整。

第三章  考核方式

第七条  财政厅制发《四川省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PPP)专家库专家基本信息表》(附件1,下称“基本信息表”)、《四川省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PPP)专家库专家实绩表》(附件2,下称“专家实绩表”)、《四川省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PPP)专家库专家履职满意度评价表》(附件3,下称“满意度评价表”)、《四川省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PPP)专家库专家年度绩效考核量化指标表》(附件4,下称“量化指标表”),组织实施专家履职绩效考核工作。

第八条  绩效考核以专家填报的基本信息表、专家实绩表,以及基础类工作提供的受托履职的邀请证明材料、项目类工作提供的经委托方签字确认的满意度评价表为主要参考依据,由财政厅通过量化指标进行绩效考核。

第九条  财政厅可视情况委托第三方机构对专家履职情况进行绩效考核。

第四章  组织实施

第十条  绩效考核以自然年度为周期,由专家按照专家库办法和财政厅通知要求,于年度结束后一个月内对本人上年度履职情况进行申报。

第十一条  专家根据本人上一年度开展工作的实际情况向财政厅提交基本信息表、专家实绩表和满意度评价表。其中,基本信息表、专家实绩表需加盖专家所在单位印章并附专家受托履职的邀请文件等相关证明材料,满意度评价表及其他相关评价证明需加盖委托方单位印章。专家本人及所在单位对提供相关信息的真实性负责。

第十二条  财政厅对照量化指标表对专家履职情况进行指标量化考核,形成年度绩效考核结果。

第五章  考核结果及应用

第十三条  考核等次。绩效考核结果实行百分制,并分为优秀、良好、合格及不合格四个等次。分值在90分(含)以上为优秀;分值在90-75分(含)为良好;分值在75-60分(含)为合格;60分以下为不合格。同时承担基础类和项目类工作的专家按本办法第五条取得的附加分值作为考核等次评定的参考依据,不计入考核结果总分。

第十四条  绩效考核结果作为专家续任、评先评优的主要依据,同时作为财政厅重点课题研究、政策制度制定、项目评审会审、专题督导调研、业务工作培训等相关工作邀请专家和市县项目服务工作的重要参考。

第十五条  绩效考核结果由财政厅根据相关规定向专家个人通报并以特定形式面向社会公开。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财政厅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印发后30日施行,有效期5年。

附件:1.四川省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PPP)专家库专家基本信息表(略)

      2.四川省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PPP)专家库专家实绩表(略)

      3.四川省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PPP)专家库专家履职满意度评价表(略)

      4.四川省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PPP)专家库专家年度绩效考核量化指标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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