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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转发省物价局、省旅游局

关于加强我省旅游景区

票价管理意见的通知

 

川办函[2004]171号 二○○四年九月一日

 

省物价局、省旅游局《关于加强我省旅游景区票价管理的意见》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关于加强我省旅游景区票价管理的意见

 

四川省物价局 四川省旅游局

 

为规范旅游景区门票价格管理,维护正常的价格秩序,促进我省旅游业健康、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四川省价格管理条例》、《四川省旅游服务质量管理条例》和原国家计委《游览参观点门票价格管理办法》的规定,现对加强我省旅游景区价格管理提出以下意见。

一、发挥价格杠杆作用,推进我省旅游业快速健康发展

随着人民群众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旅游消费已成为人民群众生活的重要组成部分,且呈日益增长趋势。我省旅游资源丰富,蕴藏着较大的发展潜力,近年来在开发利用中取得了较大成绩,为我省经济发展作出了贡献。但同时也存在一些问题,尤其在价格秩序方面存在着越权定价、质价不符、价格攀比等,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我省旅游业快速、健康发展和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旅游需求。各级政府、省级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目前存在的问题,充分认识价格杠杆对旅游业发展的促进作用,加强领导,落实责任,调控有度,切实推进旅游业快速、健康发展,发挥其支柱产业的作用。

二、完善价格制度,营造旅游发展良好环境

各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要坚持既有利于有限资源的可持续开发,又有利于促进经济的快速增长;既体现自然资源的独特价值,又兼顾人民群众的合理承受能力的原则,确保价格水平合理变动的要求。加强旅游景区价格管理,要按照“统一政策、分级管理、协调平衡、水平控制”的原则,健全完善旅游价格管理制度。

全省旅游景区价格,除商业性投资建设的景区实行市场调节价管理外,均实行政府定价管理。省物价局制订重要旅游景区门票及交通运载工具服务价格,其他旅游景区价格授权市(州)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分级定价。旅游景区内交通运输工具(环保车、缆车、索道等)的服务价格管理是旅游景区价格管理的组成部分,其管理权限、定价原则、作价办法均应纳入旅游景区价格管理范围。

对各种不同性质的旅游景区要区别不同情况实行切实可行的作价办法。对保护性开放的重要文物古迹、大型博物馆、重要风景名胜和自然保护区等,其门票价格应按照兼顾保护和开放的原则核定;对与居民日常生活关系密切相关的城市公园、纪念馆、博物馆、展览馆等,其门票价格应按照体现公益性的原则核定;对具有爱国主义教育意义的游览参观点,其门票价格应以体现爱国主义精神为主,对老年人和未成年人实行减免的政策;对具有明显季节差别的旅游景区,应根据实际情况制订适当的季节差价,适度引导客源流量,充分发挥旅游景区接待能力,使我省逐步形成合理开发、持续利用、规范经营、有序发展的旅游大环境。

三、建立科学的价格决策机制,促进旅游业的健康发展

各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要加强调查研究,在旅游价格管理方面要积极引入科学的成本监审制度,遵循价值规律,指导旅游企业完善科学的成本核算,杜绝非成本性支出进入成本。任何单位和部门对旅游景区门票收入不得随意提取和统筹,确保旅游收入最大限度地投入旅游景区的发展。

建立旅游景区价格协调制度以及调价申报制度。各地要及时了解掌握旅游景区价格水平发展趋势,对重要旅游景区的价格调整要事前向省物价局提出调整意见,纳入省管重点景区的门票价格实行价格协调制度。各地在调整权限内的旅游景区门票价格时,应提前向上一级物价部门申报,上级物价部门根据同档次景区价格比价等诸多因素提出是否调整的建议,使全省价格管理形成上下一盘棋的局面和全省旅游业整体协调发展的态势。

按照国家听证会制度的要求,各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在对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国家、省级风景名胜区和自然保护区,国家4A级以上旅游景区(点)重要游览参观点门票价格调整前必须举行听证会,广泛征求社会各界意见,充分维护消费者权益。

根据按质论价原则,旅游景区门票价格实行优质上调,劣质下降的双向调控制度。各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应配合旅游主管部门加强对各景区服务质量的管理。对服务不到位,服务态度恶劣,旅游事故不断,旅游者投诉较多,服务质量明显下降的旅游景区实行门票价格下调限期整改制度,促进全省旅游服务质量管理的全面提高。

四、整顿价格秩序,规范价格行为,加强监督检查

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严格执行旅游景区价格管理权限和定价调价程序,严禁越权审批景区门票价格。今年下半年,各地要认真进行一次清理检查,对未按管理权限规定和不符合定价调价程序的景区票价及时予以纠正,该申报的及时申报,该重新审定的重新审定。

各旅游景区应在售票处及政府网站等处公示旅游项目、价格、售票办法及优惠票价的对象、幅度等。实行明码标价,接受社会监督。

各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要加强对旅游景区价格的日常监督,特别要加强“旅游黄金周”的监督检查。对违反规定调高标准和自立名目收费以及违反明码标价规定的乱收费行为,依据《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予以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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