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林业和草原局
关于印发四川省林业和草原不予、免予、
减轻、从轻、从重处罚清单(试行)
的通知
川林规发〔2023〕7号
各市(州)、县(市、区)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大熊猫国家公园各管理分局:
为进一步规范行政裁量基准,持续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按照《四川省司法厅关于推行“一目录、五清单”精准高效监管执法的通知》(川司法发〔2022〕115号)要求,我局制定了四川省林业和草原不予、免予、减轻、从轻、从重处罚清单(试行)(以下简称“五清单”),已经2023年第16次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贯彻意见,请认真执行。
一、在本省范围内实施林草行政处罚给予不予、免予、减轻、从轻、从重处罚的,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执行,并符合《四川省林业和草原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川林规发〔2023〕1号)的相关要求。对不符合不予、免予、减轻、从轻、从重处罚法定情形的,应当按照四川省林业和草原行政处罚裁量标准实施处罚裁量权。
二、对拟处罚事项对应适用“五清单”的,应当按照清单对应的行为(情形)和适用条件执行。对未列入“五清单”且符合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不予、免予、减轻、从轻、从重处罚行为(情形)的,依法不予、免予、减轻、从轻、从重处罚。
三、对拟作出不予、免予、减轻、从轻、从重处罚决定的,应当结合违法行为的事实、证据等进行综合判定,并加强处罚文书中对裁量的说理。
四、对适用不予、免予处罚的,林草执法部门应当对当事人进行教育,依法责令改正其违法行为。
“五清单”自2024年2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施行期间,法律、法规、规章或者国家林业和草原局裁量规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附件:1.四川省林业和草原不予处罚清单(试行)
2.四川省林业和草原免予处罚清单(试行)
3.四川省林业和草原从轻或减轻处罚清单(试行)
4.四川省林业和草原从重处罚清单(试行)
四川省林业和草原局
2023年12月29日
(备注:附件详见四川省林业和草原局网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