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民政厅 四川省财政厅
关于提高全省孤儿基本生活最低养育
标准的通知
川民发〔2019〕59号
各市(州)民政局、财政局:
为贯彻落实孤儿(含艾滋病病毒感染儿童,下同)基本生活最低养育标准自然增长机制,经研究,决定持续提高全省孤儿基本生活最低养育标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提高养育标准
机构养育孤儿最低养育标准提高到每人每月1400元,社会散居孤儿最低养育标准提高到每人每月900元。各地根据生活水平和财力情况,可在此基础上适当提高,但提高部分中央和省财政不再补助。
二、落实配套资金
孤儿基本生活费资金由中央和地方各级财政共同负担,中央和省级财政给予适当补助,不足部分由市县负担。市县财政要统筹安排资金,确保孤儿基本生活养育标准执行到位。
三、加强监督管理
各地要将符合条件的孤儿数据准确录入全国儿童福利信息管理系统,及时核定新增对象,及时核减不符合发放条件的保障对象,做到“应保尽保、应退尽退”。各地民政部门上报的孤儿数据必须做到准确一致,确保资金发放人数与系统保障人数相统一。孤儿基本生活费严格专款专用,不得扩大发放对象范围,不得从中列支工作经费。各市州民政局、财政局要适时组织人员开展专项核查和绩效评估,严禁虚报冒领和截留挪用,对所发现的问题要及时纠正处理和上报。
四、执行时间
2019年1月1日起执行。
四川省民政厅 四川省财政厅
2019年5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