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支持和
促进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的意见
川府发[2008]5号 二○○八年一月二十五日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切实加强对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指导、扶持和服务,提高农民进入市场的组织化程度和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管理水平,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现就促进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与建设提出如下意见。
一、深刻认识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社的重要意义
农民专业合作社是广大农民在家庭承包经营基础上同类农产品的生产经营者或同类农业生产经营服务的提供者、利用者自愿联合、民主管理的互助性经济组织,是农村经营体制组织和制度创新,实现农村经济增长方式转变的有效形式,是新时期农民群众的创造和选择,具有旺盛的生命力和广阔的发展前景。
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建立与发展有利于进一步丰富和完善农村经营体制,推进农业产业化经营,提高农民进入市场和农业的组织化程度;有利于进一步挖掘农业内部增收潜力,推动农业结构调整,增强农产品市场竞争力,促进农民增收;有利于进一步提升农民素质,培养新型农民,推进基层民主建设,构建农村和谐社会,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实践证明,农民专业合作社是提高农民市场主体地位,
保护农民利益的重要载体,是建设现代农业,促进农民增收和新农村建设的重要手段。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要从贯彻党的十七大精神,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落实科学发展观的战略高度深刻认识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社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增强责任感和使命感,把引导和扶持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发展作为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重要内容,作为新时期农村工作的重要抓手,抓紧抓好,抓出成效。
二、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发展重点
(一)指导思想。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社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科学发展观,全面贯彻落实《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以提高农民组织化程度,促进农业增效、农民增收,繁荣农村经济为目标,在家庭承包经营的基础上充分尊重农民的意愿,积极引导和支持农民围绕当地优势产业和特色产品兴办各类农民专业合作社。
(二)基本原则。一是坚持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家庭承包经营责任制是我国农村的一项基本经济制度,必须保持长期稳定。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社不得动摇家庭承包经营的基础地位,不得改变农户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和农民的财产所有权。二是坚持自愿民主原则。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社要以农民为主体,充分尊重农民的意愿和选择,坚持民办、民管、民受益,入社自愿、退社自由,实行民主管理、民主决策和民主监督,谋求全体成员的共同利益,不得强迫命令,不得行政包办。三是坚持多形式发展原则。在尊重农民意愿,坚持以农民为主体的前提下鼓励和支持多主体、多形式创办农民专业合作社。在法律和政策允许条件下支持农技推广机构、农业科研单位、龙头企业、农村种养大户、农村能人、乡村干部等单位和人员采取多种形式领办农民专业合作社。农民专业合作社既可以开展单项的技术信息合作,也可以兴办加工、流通实体、开展产加销一体化的经济合作与贸易服务;既可以在本地、本专业范围内开展合作与联合,也可以跨地域、跨所有制开展合作与联合。四是坚持示范引导的原则。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社要遵循客观经济规律,因地制宜,循序渐进,在发展中规范,在规范中发展;通过试点示范和典型引导指导和帮助农民专业合作社搞好生产、经营和服务,不断完善内部规章制度,规范运作行为,强化民主管理,增强凝聚力,积极引导和促进农民专业合作社健康发展。
(三)发展重点。一是围绕农业产业化经营延伸产业链,解决产业链脱节、利益连接关系松散问题,增强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凝聚力。二是围绕优势农业和特色产品建立优势农业产业带,大力发展名特优新农产品,组织农民开展标准化生产,提高农产品质量,增强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市场竞争力。三是围绕科技兴农积极推广农业新技术、新品种,帮助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现代农业,提高农产品附加值。四是围绕农产品流通完善农产品市场体系,引导农民建立农产品生产销售一体化的农民专业合作社,疏通和扩大农产品销售渠道。各地要采取切实有效的办法和措施加快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发展,推动“一乡一业,一村一品”产业组织格局的形成,实现“建一个组织,兴一项产业,活一地经济,富一方群众”的目标。
三、加大扶持力度,营造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政策环境
(一)做好工商登记服务。各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要认真做好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指导和服务工作,积极配合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帮助农民专业合作社完善工商注册登记手续;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按照《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和《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积极主动地做好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登记办照工作。凡符合登记条件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简化登记程序,免收登记费用,为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提供便捷高效的服务。
(二)加大政府扶持力度。各级人民政府每年要安排一定数额的专项资金扶持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并逐年加大财政扶持力度。各级财政专项扶持资金重点扶持组织机构健全、规章制度完善、运作行为规范、示范带动力强、经工商注册登记的农民专业合作社。财政扶持资金主要用于农民专业合作社加强自身建设,提高服务能力;开展信息、技术和培训服务,培育新型农民;引进、开发和推广新品种、新技术、新成果,加快先进农业科技成果的转化与应用;开展产品质量标准认证、实施标准化生产,提高农产品质量和品质。对民族地区、边远地区、贫困地区的农民专业合作组织以及生产国家和社会急需的重要农产品的农民专业合作社优先予以扶持。
各级各部门要把农民专业合作社纳入农业农村经济发展的扶持范畴,国家和地方各级政府投入农业生产基础设施的资金可优先安排农民专业合作社用于改善农业生产条件,增强其抗御自然风险的能力。要整合使用农业综合开发、农业产业化和扶贫资金,形成合力,加大对农民专业合作社建设项目的扶持力度。各有关部门要认真做好财政资金扶持项目的管理与指导工作,加强对项目扶持资金的监督检查;农民专业合作社要设立专账,按照法律和相关规定管好用好财政扶持资金,确保专款专用。
(三)落实税收优惠政策。农民专业合作社新办服务性企业,或者为农业生产的产前、产中、产后提供技术服务或劳务所得,如符合税收优惠条件,可按税法规定享受企业所得税减免优惠;从事农业机耕、排灌、病虫害防治、植保、农牧保险,家禽、牲畜、水产动物配种、疫病防治及相关技术培训的收入免征营业税;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产品及其经分级、整理包装、加贴品牌商标等初级加工的自产农产品免征增值税。
(四)加大金融支持力度。各级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采取多种形式为农民专业合作社提供多渠道的资金支持和金融服务。对具备法人资格、资信好、符合贷款条件的农民专业合作社积极给予信贷支持;小额贷款应向农民专业合作社及其成员倾斜;对参加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农户,可适当增加小额贷款授信额度。
各级保险机构应结合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特点,开发具有针对性的保险产品,积极为农产品生产、加工、经营等环节提供各类保险服务。进一步扩大政策性农业保险的品种和覆盖面,切实提高理赔服务水平,增强农民专业合作社抗风险的能力。
(五)给予用地、用电和农产品运输优惠。农民专业合作社创办农业科技示范基地、建设标准化生产基地、种养基地和从事农产品收购等需要的农业用地,可由村社集体经济组织协调,动员群众采取租赁、经营权入股等流转方式优先予以解决;农民专业合作社开展农产品加工、储藏等生产经营活动所需建设用地,在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前提下,经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后,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应及时提供用地保障。供电企业应开辟农民专业合作社用电业务办理绿色通道,提高用电业务办理效率;农民专业合作社从事种植业、养殖业生产用电,执行农业生产电价标准。农民专业合作社整车运输鲜活农产品的规定车辆在省内各类道路上均免费通行。
四、加强组织领导,促进农民专业合作社规范发展
为推进我省农民专业合作社规范发展,各级人民政府要设立农民专业合作社建设工作联席会议制度,成员由农业、发展改革、财政、国土资源、科技、交通、税务、工商、科协、金融、电力等相关部门的负责人组成,在同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设立联席会议办公室,承担农民专业合作社建设的指导、协调和服务的日常工作,及时总结推广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的成功经验。
各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要严格按照《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的规定依法履行职责,认真负责地做好农民专业合作社的试点培育、政策咨询、业务指导、宣传培训工作;帮助和指导农民专业合作社完善内部运行机制,建立健全规章制度,促进其规范发展。一是建立风险保障机制。农民专业合作社要制定和完善财务管理、民主监督、经营决策、人员管理等内部规章制度,规范管理行为,降低经营风险。
要按照章程规定或者成员大会决议从当年收益中提取一定比例的公积金用于农民专业合作社以丰补歉,增强抗御风险的能力。二是建立利益保障机制。正确处理好农民专业合作社与成员的利益分配关系,把保护成员利益放在首位,农民专业合作社每年实现的可分配盈余按成员与合作社的交易量(额)比例返还给成员,返还总额不得低于当年可分配盈余的60%。三是建立监督机制。农民专业合作社可以设执行监事或者监事会,作为内部监督的实施者,独立监督理事会工作;健全财务监督体系,实行财务公开,接受社员监督,防止共有财产的流失和浪费。四是建立积累发展机制。农民专业合作社在保护成员利益的基础上建立和完善积累制度,逐步增强农民专业合作社的自我发展实力。
各有关部门和组织要依据各自职责,密切配合,齐心协力,认真落实《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的各项规定,共同做好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扶持和服务工作,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社不断壮大发展,把我省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建设推向新的发展阶段,为农村经济发展,为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作出更大的贡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