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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人民政府

转发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加快

我省电石—聚氯乙烯产业整顿和

发展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川府函[2005]36号 二○○五年三月十日

 

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加快我省电石—聚氯乙烯产业整顿和发展的实施意见》,已经省政府原则同意,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关于加快我省电石—聚氯乙烯产业

整顿和发展的实施意见

 

省发展改革委

(二○○五年二月五日)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对电石和铁合金行业进行清理整顿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办发明电[2004]22号)精神,省政府在去年安排部署对全省电石等行业进行了清理整顿。最近,经国务院批准,国家发展改革委公告了《电石行业准入条件》(公告2004年第76号),进一步规范电石行业发展。为深入贯彻党的十六大和十六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推动我省电石—聚氯乙烯行业走新型工业化道路,促进其持续健康发展,现就我省电石—聚氯乙烯产业加快结构调整提出如下意见。

一、统一思想,抓住机遇,加快我省电石—聚氯乙烯产业结构调整

电石和聚氯乙烯是关联度极高的产品,四川电石产量的60%以上用于生产聚氯乙烯。截至目前,我省有电石生产企业34家,生产能力约117万吨,2004年产量88万吨;聚氯乙烯生产企业7家,生产能力64万吨(不含在建能力50万吨),2004年产量44万吨。近年来随着国内市场需求增大,加之国际市场石油价格持续上扬,电石法聚氯乙烯生产迅速扩大。在利益驱动下,一些地方和企业新建、扩建电石装置,甚至还建设了一些国家明令淘汰和禁止的生产装置。

我省电石—聚氯乙烯发展有较好的资源条件和一定的技术优势。但大多企业平均规模小、工艺装备落后、结构不合理、资源浪费、环境污染等问题较为突出。各级政府和省级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这些矛盾和问题,进一步统一思想,提高认识,把规范电石—聚氯乙烯行业的发展作为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的一项重要内容,作为确保国民经济实现可持续发展的重要举措,深入贯彻中央加强宏观调控的各项措施,继续强化电石等行业清理整顿工作,巩固清理整顿成果,把优化结构、节约资源、保护环境作为一项长期任务不折不扣地坚持下去,务求取得实效。

二、结构调整的指导思想、目标和原则

四川电石—聚氯乙烯产业结构调整的指导思想是:进一步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走新型工业化道路的要求,切实转变增长方式。发挥资源优势,坚决贯彻“统筹规划、合理布局、保护环境、协调发展”的方针和产业政策。坚持技术进步、技术创新。按照大力发展循环经济的理念,积极开展资源综合利用,切实制止低水平重复建设,支持优势企业上规模、上水平,实现持续稳定健康发展。

四川电石—聚氯乙烯产业结构调整的目标是:到2010年,全省聚氯乙烯规模达到200万吨;适度发展规模化、大型化电石供应基地,基本满足聚氯乙烯生产需要。所有电石企业全部采用大型密闭式或内燃式电石炉,工艺及技术装备达到国内先进水平;电石废渣综合利用率达70%以上,电石生产炉气利用率达50%以上。基本实现清洁生产。

推进电石—聚氯乙烯结构调整,必须遵循和重点把握以下原则。

(一)坚持统筹规划合理布局的原则。电石企业的规划建设要充分考虑资源和外部条件。国家和省划定的风景名胜区、饮用水源保护区、自然保护区和其他需要特别保护的区域内,城市规划区边界外2公里以内,主要河流两岸、公路干路两侧,居民聚集区和其他严防污染的食品、药品、精密制造产品等企业周边1公里以内,不得新建电石生产装置。

(二)坚持技术进步和规模经济原则。满足节能、环保和资源综合利用要求,实现合理规模经济。新建电石生产装置单台炉容量不得小于25000KVA;国家确定的重点贫困地区、民族地区具有独立运行的小水电及矿产资源优势的,单台炉容量不小于12500KVA。聚氯乙烯装置其规模不得小于年产8万吨。电石生产装置必须采用密闭式电石炉或内燃式电石炉。

(三)坚持环境保护和合理利用资源的原则。所有电石生产必须达到国家环保要求。电石炉大气污染物排放必须符合《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等有关规定(国家新的环保标准出台后,按新标准执行)。电石生产能力较大的重点地区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规划建设区域性电石等高耗能、高污染工业生产区,做到集中生产,便于“三废”集中治理和综合利用。

三、四川电石—聚氯乙烯产业的发展及结构调整的重点

我省电石—聚氯乙烯行业结构调整要根据市场及资源条件合理布局。近期我省聚氯乙烯项目原则上不再布新点,重点支持现有优势企业做大做强。根据国家的产业政策、准入条件和本《意见》精神和要求,在有条件的地方建设适度规模的配套电石生产基地,满足聚氯乙烯的需要。促进资源综合利用及“三废”集中治理,加强上下游产业的配套协作,提高综合效益和竞争力。重点地区规划布局如下:

宜宾地区:充分发挥现有优势,到2010年,聚氯乙烯总规模达到80万吨;电石原则上不再布新点,在现有基础上适度扩大规模,总能力控制在80万吨以内。

德阳地区:依托现有优势企业,到2010年,聚氯乙烯总生产能力达到60万吨,电石生产能力40万吨。

乐山地区:到2010年,聚氯乙烯总生产能力达到60万吨,电石总生产能力达到60万吨。

攀西地区、雅安、广元、阿坝等具有水电和矿产资源优势且配套条件较好的地方,在符合规划的前提下,按照国家规定的准入条件建设规模化大型电石装置。支持重点聚氯乙烯企业在这些地区建设配套电石供应基地。鼓励采取控股、兼并收购等方式对上述地区现有电石企业改组改造。上述地区电石装置总规模控制在80万吨以内。积极引导和促进高能耗企业集中建设和经营,统筹建设排放处理和资源综合利用设施,延长产业链,大力发展循环经济,促进社会与经济、人与自然的和谐发展。

四、区别不同情况,妥善处理清理的电石建设项目

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继续按照《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对电石和铁合金行业进行清理整顿有关工作的紧急通知》(川府办发电[2004]38号)的精神和要求对电石项目进行清理规范。省发展改革委要牵头组织省级有关部门在去年各地上报清理情况的基础上对1999年后建成的电石项目进一步进行清查。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区别不同情况妥善处理。

(一)严格执法,坚决淘汰现有生产能力1万吨(单台炉容量5000KVA)以下电石炉和敞开式电石炉。对去年清理整顿中环保不达标的电石企业责令停产整改的,须经省级环保部门验收合格后方可恢复生产。整改仍不达标的,必须依法关闭。依法淘汰的装置必须进行废毁处理,决不允许以任何理由保留和恢复。

(二)对1999年后建成的电石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但审核手续不健全或有违规审核行为的项目,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重新进行审核,补办相关手续;项目手续齐全并配套了有效环保和综合利用设施,经省级主管部门验收合格后可继续生产经营;未能配套有效的环保和综合利用设备的项目,主管部门和环保执法部门要加强监督检查,限期整改,合格后方可运营。逾期不能达标的,应予关闭;对违反国家产业政策的建设项目一律依法关停。

(三)对在建项目,符合产业政策和项目管理程序的,可在严格执行环评和环保“三同时”制度、节能标准条件下继续完成建设;符合产业政策但违反项目管理程序的建设项目,要由省电石铁合金清理整顿领导小组审核,达到相关规定和要求后方可继续建设;国家产业政策明令淘汰的项目一律停止建设。

五、政策措施

(一)贯彻国家宏观调控和产业政策,严格市场准入。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电石、聚氯乙烯实行省级备案管理。有关的具体要求和程序按省政府即将发布的“四川省企业投资项目备案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办理。新建和现有电石生产装置进行改扩建,环境影响评估报告必须经省级及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按照职能分工,新建电石项目由省发展改革委负责,技改项目由省经委负责。电石生产装置建成后,会同省环保、质监、安监等部门及有关行业协会联合验收合格后方能组织生产。国家和省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应进行单项验收的应在联合验收之前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办理。经检查未达到准入条件的,投资主管部门应责令限期完成符合准入条件有关建设内容。

省级有关部门要加强协调配合,对不符合国家行业准入条件和本《意见》精神的电石、聚氯乙烯项目,环保部门不办理环保审批手续,金融机构不提供信贷支持,电力供应部门依法停止供电。地方人民政府或相关部门依法决定撤销或责令关闭的企业,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依法责令其办理变更登记或注销登记。

(二)严格执法,切实加强电石行业规范管理。2005年6月30日前坚决淘汰关闭年产1万吨以下、变压器容量在5000KVA以下及排放不达标的开放式电石炉;单台变压器容量在5000KVA及以上的开放式电石炉或能耗、环保未达到国家电石行业准入条件的,必须在2005年底前改造为1.65万KVA及以上的内燃式电石炉,经省级环保部门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生产;改扩建聚氯乙烯装置能力必须在8万吨/年以上。鼓励采用本体法等清洁生产工艺,配套烧碱装置采用离子膜烧碱工艺。现有符合条件及改造后经省级有关部门验收合格的电石生产企业也要按规定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和《排污许可证》。

(三)大力推进技术创新,推动电石—聚氯乙烯产业技术进步。依托有条件的电石、聚氯乙烯企业或科研设计单位建立省级电石—聚氯乙烯产业技术中心,集纳国内外先进技术,为电石—聚氯乙烯产业的发展提供技术服务。特别要在开发下游产品、延长产业链,研究开发先进的工艺设备,降低能耗、物耗,减少污染物排放及炉气综合利用等方面取得新成果,提升我省电石—聚氯乙烯产业的技术水平。省发展改革委、省经委等有关部门要在重点项目前期工作经费、贷款贴息等方面给予支持。

(四)重视资源综合利用和环境保护,积极实施清洁生产。加快电石、聚氯乙烯结构调整,把资源综合利用和环境保护放在突出地位。各级政府要加强监管和调控。有关部门要及时了解和掌握电石行业的发展状况,会同环保、质监、工商、安监等有关部门建立定期核查企业设备运转和排放控制状况的督察制度,形成长效机制。对恢复或在新建项目中采用国家产业政策明令淘汰的设备,要立即取缔;对不能规范运行设备,相关指标不能达到规定标准的企业,要停产整改。企业要强化内部管理,对电石废渣实行无害化处理,积极推广电石废渣制水泥等综合利用技术,积极研究炉气净化,加快炉气处理和综合利用。

(五)充分发挥行业协会的桥梁和纽带作用。行业协会要积极宣传国家产业政策,贯彻行业准入条件,汇集和发布行业生产、技术和市场信息,引导企业合理经营,推广新技术,推动行业技术进步,指导企业节能降耗、治理污染,达到规定的标准和条件。约束企业不良行为,实现行业自律,促进行业健康、稳定和可持续发展。加强内外联系和沟通,密切关注行业技术及发展态势,发挥技术咨询服务和参谋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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