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人民政府
关于进一步加强道路交通安全工作
的实施意见
川府发〔2013〕8号 二○一三年一月二十五日
(已失效)
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的意见》(国发〔2012〕30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现就进一步加强和改善全省道路交通安全工作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强化道路运输企业安全管理
(一)道路运输企业准入管理。交通运输部门要围绕“三关一监督”安全工作职责,加强源头管理,严格市场准入,建立和完善道路运输市场准入和退出机制。严格审查新申请的运输经营业户和企业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及安全生产条件,对达不到要求的,坚决不予许可进入运输市场。
(二)推行规范化客货运组织方式。鼓励道路旅客运输企业实行规模化、公司化经营和管理,鼓励道路运输货运企业兼并重组,推进以甩挂运输为重点的先进货运组织方式,积极培育集约化、网络化经营的货运龙头企业,逐步减少货运个体经营者,改变货运市场经营主体散、小、弱的状况。严禁道路运输客运车辆、危险货物运输车辆挂靠或变相挂靠经营。
(三)积极推进道路运输企业安全生产管理体系和服务质量信誉考核建设。要将服务质量信誉考核、安全生产状况评估考核结果与客运线路经营许可(含客运线路招投标)、运力投放等挂钩,与保险费率挂钩,与银行信贷挂钩,不断完善企业安全管理的激励约束机制,加强行业互助,提高企业抗风险能力。
二、落实运输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四)落实运输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运输企业是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运输企业法人代表、主要负责人和实际控制人是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运输企业必须严格遵守和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及技术标准,加强安全生产,加大安全投入,健全安全管理机构,加强车辆、驾驶员管理,夯实安全基础。
(五)加强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交通运输、安全监管等部门要按照交通运输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实施方案的要求,督促运输企业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工作,加强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工作。开展道路旅客运输企业和汽车客运站安全生产状况评估工作,积极探索和推进城市公共交通企业、危险品运输企业安全生产状况评估工作,对安全管理混乱、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企业,依法责令停业整顿,对整改不达标的按规定取消其相应资质。
三、加强客运安全管理
(六)严格长途客运安全管理。交通运输部门要严格客运班线审批和监管,督促指导道路旅客运输企业做好班线途经道路的安全适应性评估,合理确定营运线路、车型和时段;严格控制800公里以上的跨省长途客运班线和夜间运行时间,坚决执行客运车辆夜间行驶、长途行驶的相关规定。创造条件积极推行长途客运车辆凌晨2时至5时停止运行或实行接驳运输。道路旅客运输企业要调整完善运行计划,客运车辆夜间22时至次日凌晨5时行驶速度不得超过日间限速的80%,并严禁夜间22时至次日凌晨6时在达不到安全通行条件的三级以下山区公路行驶。严格落实长途客运驾驶人停车换人、落地休息制度,确保客运驾驶人24小时累计驾驶时间原则上不超过8小时,日间连续驾驶不超过4小时,夜间22时至次日凌晨5时连续驾驶不超过2小时,每次停车休息时间不少于20分钟。交通运输部门要督促企业加强车辆运行管理,建立车辆行车日志管理制度,做好行车日志的登记管理工作。公安部门在路检路查中,对发现的违反规定超时、超速驾驶的驾驶人及相关企业依法严格处罚。遇暴雨、浓雾等影响安全视距的恶劣天气时,公安部门可采取临时管制措施,暂停客运车辆运行。
(七)加强旅游包车安全管理。交通运输部门要严把旅游运输经营者市场准入关、车辆技术状况关、驾驶人从业资格关。严格旅游客运企业资质审查和旅游包车审批,督促企业加强旅游客运包车发班前的安全例检,杜绝不符合技术标准的旅游客车载客发车。严禁擅自变更旅游行驶路线。根据运行里程严格按规定配备包车驾驶人,逐步推行包车业务网上申请和办理制度。加强对旅行社安全监督管理,对非法包车、承包“黑车”和不符合安全标准的旅游客车等行为进行严管重罚。
(八)严格客运站源头管理。交通运输部门要督促客运站认真履行安全管理职责,建立健全并落实各项安全生产制度,进一步细化和明确客运站关键人员岗位职责、工作内容和工作流程,积极推行客运站安全监管的标准化作业,严格落实“三不进站五不出站”安全管理制度。
四、加强和改进机动车驾驶人培训管理工作
(九)严格驾驶人培训考试。进一步完善机动车、拖拉机驾驶人培训大纲和考试标准,严格考试程序,推广应用科技评判和监控手段,强化驾驶人安全、法制、文明意识和实际道路驾驶技能考试。机动车驾驶人培训机构要加强对大中型客货车驾驶人在夜间驾驶、低能见度气象条件下驾驶的培训,配备的驾驶模拟器等设施设备应适合大中型客货车驾驶人进行模拟高速公路、连续急弯路、临水临崖、雨天、冰雪或者湿滑路、突发情况处置等方面的培训要求。公安部门要按要求确定有山区、隧道、陡坡、模拟高速公路等道路的驾驶培训和考试路线。交通运输、公安和教育部门要积极探索将大中型客车驾驶人培训纳入国家职业教育体系的有效方式,开展对大中型客车驾驶人集中进行培训和考试的试点,鼓励利用社会化资源,在有条件的地区建立考试中心和经营性驾驶教练场地,开展对大中型客车、牵引车驾驶人集中进行培训和考试。实行交通事故驾驶人培训质量、考试发证责任倒查制度。
(十)严格驾驶人培训机构监管。交通运输、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要做好机动车、拖拉机驾驶培训行业发展规划,强化资质监管。国土资源、建设规划等部门应将机动车、拖拉机驾驶人培训教练场地建设作为交通基础设施纳入当地城乡建设规划。提高驾驶人培训机构准入门槛,按照培训能力核定其招生数量,严格教练员资格管理。加强驾驶人培训质量监督,公安、交通运输部门定期向社会公开驾驶人培训机构培训质量、考试合格率以及毕业学员交通违法率和肇事率等,并作为其资质审核、质量信誉考核等的重要参考。督促驾驶人培训机构使用交通运输部门、工商部门制定的培训合同示范文本,推行培训预约制度,推进多种便民举措。
(十一)加强客货运驾驶人安全管理。交通运输部门严把客货运驾驶人从业资格准入关,加强从业条件审核与培训考试工作;督促运输企业加强驾驶人聘用管理,对发生道路交通事故致人死亡且负同等以上责任的,交通违法记满12分的,以及有酒后驾驶、超员20%以上、超速50%(高速公路超速20%)以上或者12个月内有3次以上超速违法记录的客运驾驶人,道路旅客运输企业不得聘用。公安部门对申请从业资格考试的客货运驾驶人,要按规定出具3年内无较大及以上交通责任事故和交通违法记分的情况证明,建立客货运驾驶人从业信息、交通违法信息、交通事故信息的共享机制,加快推进信息查询平台建设,设立驾驶人“黑名单”信息库,加强对长期在本地经营的异地客货运车辆和驾驶人安全管理;要比对吸毒人员数据库,发现有吸毒史的,对确认具有吸食、注射毒品,长期服用依赖性精神药品成瘾尚未戒除的,一律按规定注销驾驶资格,并抄告交通运输部门和运输企业,道路运输企业要及时将该驾驶人调离驾驶工作岗位。
五、加强车辆安全监管
(十二)加强机动车安全管理。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要严格车辆注册登记,对不符合国家标准《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GB7258—2012)或与《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不一致的车辆,不予办理注册登记,并及时将违规车型和生产厂家通过公安交通管理综合应用平台上报,同时通报机动车生产主管部门和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并通过媒体进行曝光。要坚决杜绝非法生产、改装及不符合《道路车辆外廓尺寸、轴荷及质量限制》(GB1589—2004)等国家有关规定的车辆进入道路客货运市场。严格报废汽车管理,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要认真落实对大中型客货车、出租车、校车、危险品货车的监销制度。加强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要严格检验机构的资格管理和计量认证管理。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要加大对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工作的监管力度,未取得检验资格许可和未与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实现数据联网的检验机构,不得开展车辆检验业务。要加强对大中型客货车检验工作,大中型客车重点检验轮胎磨损状态、座位数、配备安全带、安全锤、灭火器和安装卫星定位装置等,大中型货车重点检验外廓尺寸、粘贴车身反光标识、安装侧后部防护装置等。
(十三)加强危险货物运输安全管理。交通运输、公安、安全监管、质监、经济和信息化、工商等部门要加强协作配合,努力形成部门联动、齐抓共管的道路危险货物运输安全管理工作机制。交通运输部门要严格审核危险货物运输经营业户经营资质、车辆技术条件、从业人员资格,督促危险货物运输企业认真落实安全管理主体责任,规范经营行为,严格落实趟次安检、统一调度、派车签单制度。公安部门要严把货物运输车辆上户关,对不符合国家有关车辆外廓尺寸、轴荷、质量限值等机动车安全技术标准的车辆不予登记,严格按规定核发《剧毒化学品公路运输通行证》、《民用爆炸物品运输许可证》和《烟花爆竹道路运输证》。质监部门要加强危险货物运输车辆罐体容器检验工作监督管理,明确车辆罐体装运介质。安全监管部门要加强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储存和销售等企业托运行为的检查,推动落实危险货物合同运输制度。经济和信息化部门要加强对危险货物运输车辆改装生产企业的监管,禁止其生产、销售不符合国家机动车安全技术标准的车辆。工商部门要严把企业准入关,配合有关部门加强对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的监督管理。
(十四)加强车辆动态监管。公安、交通运输部门要督促道路运输企业运用卫星定位装置加强车辆运行监管,推进客运车辆运行监控的分段限速管理工作。重型载货汽车和半挂牵引经营业户应按规定安装使用具有行驶记录功能的卫星定位装置,并接入公共监管平台。交通运输部门要积极探索重型载货汽车和半挂牵引车的卫星定位系统监控方式,强化车辆的动态监控。公安、交通运输部门要依托四川省物流公共信息平台,实现货运车辆信息的实时互换和充分共享,形成监控监管的合力。贯彻落实《校车安全管理条例》,按照部门分工落实校车安装和使用具有行驶记录功能的卫星定位装置,进一步加强校车安全管理工作。
(十五)强化拖拉机安全监管。严格贯彻执行国家标准《农业机械运行安全技术标准》(GB16151—2008),着力加强对拖拉机生产、销售和使用的监督管理。严禁生产、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的拖拉机。质监、工商部门对违规生产、销售不合格产品的,要依法处理、公开曝光。公安机关要加强上路行驶拖拉机的通行秩序管理,严格查处拖拉机交通违法行为。农业(农机)主管部门要加强安全源头管理,强化拖拉机安全技术检验,不得为不符合国家强制标准的拖拉机上牌。对道路交通事故中涉及拖拉机非法生产、改装、拼装以及产品质量安全问题的,要严查责任,依法从重处理。
(十六)强化电动自行车安全监管。严格执行现有电动自行车生产国家强制标准,着力加强对电动自行车生产、销售和使用的监督管理,严禁生产、销售不符合国家强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根据《四川省非机动车管理规定》要求,质监部门要做好电动自行车生产和质量监管;经济和信息化部门要严格电动自行车的行业管理;工商部门要依法加强电动自行车销售企业的日常监管,对销售不合格产品的企业,要依法责令整改并严格处罚、公开曝光;公安机关要加强电动自行车通行秩序管理,严格查处电动自行车交通违法行为,对不符合国家强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采取不生产、不出厂、不销售、不上牌和限行等措施。
(十七)积极开展“安全带—生命带”专项行动。公安、交通运输部门要积极开展“安全带—生命带”专项行动,督促客运企业对通行高速公路的客运车辆安全带配置情况进行全面检查,对未按规定安装座椅安全带的客运车辆,要及时进行安装改造,2012年底前,对通行高速公路的客运车辆应全部改造安装完毕。要在客运站和客运车辆上粘贴宣传画册,积极引导旅客在客车行驶过程中自觉佩带安全带。客运站要对客运车辆乘客佩带安全带的情况进行全面督查,确保乘客佩带安全带出站。
六、提高道路安全保障水平
(十八)加强道路交通安全设施建设。各级人民政府要落实安全设施专项经费,鼓励各地在国家和行业标准的基础上,结合本地区实际,进一步提高公路安全设施建设标准。各级人民政府要严格落实交通安全设施与道路建设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三同时”制度,新建、改建、扩建道路工程在竣(交)工验收时要吸收公安、安全监管等部门参加,严格安全评价,交通安全设施验收不合格的不得通车运行。对安全设施缺失、损毁的,及时通报交通运输部门责令道路施工、建设、养护单位予以完善和修复,对因未及时完善修复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严肃责任追究。
各级人民政府要结合实际科学规划,有计划、分步骤地逐年增加和改善道路交通安全设施。进一步加强高速公路、国省干线公路安全防护设施建设,特别是临水临崖、连续下坡、急弯陡坡等事故易发路段要严格按标准安装隔离栅、防护栏、防撞墙等安全设施,设置标志标线。高速公路、收费公路经营企业要加强公路养护管理,对安全设施缺失、损毁的,要及时予以完善和修复,确保公路及其附属设施始终处于良好的技术状态。“十二五”期间,加大全省公路安全隐患路段波形护栏或带钢筋的防撞墙建设力度,实现全省旅游景区安全隐患路段全部安装安全防护设施、全省县级以上公路安全隐患路段完成波形护栏或带钢筋的防撞墙建设。
(十九)推行重大道路交通安全隐患排查治理挂牌督办制度。省政府安委会办公室要组织有关部门建立完善道路交通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制度,根据隐患严重程度,做到整改措施、责任、资金、时限和预案“五到位”,实施省、市、县三级挂牌督办整改,明确治理责任单位和完成时限,并在主要媒体上公告,强化对整治情况的全过程监督。对挂牌督办的重大道路交通安全隐患,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要对治理情况及时跟踪督促整改,对隐患整改不落实的,要追究有关负责人责任。公安部门要联合交通运输、安全监管部门强化交通事故统计分析,排查确定事故多发点段和存在安全隐患路段,全面梳理桥涵隧道、客货运场站等风险点,设立管理台账。
七、加强农村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力度
(二十)强化农村道路交通安全基础建设。深入开展“平安畅通县市”、“交通安全示范乡镇”和“平安农机示范县(市、区)、示范乡(镇)”创建活动,积极改善农村道路交通安全环境。县级人民政府要切实履行本行政区域农村公路建设、管理和养护的主体职责,进一步完善目标责任和检查、考核、奖惩机制,促进农村公路建设、管理和养护工作的落实。要组织实施农村道路安全保障工程,新建、改建农村道路要同步建设安全设施,已建成的农村道路要对事故多发和危险路段进行排查整治,逐步完善标志、标线、波形护栏或防撞墩(墙)等安全设施,改善农村道路通行条件。各级人民政府要统筹城乡公共交通发展,大力扶持和发展农村道路客运,科学合理规划农村客运班线,落实农村客运优惠政策,实施农村客运车辆保险保费补助政策,按照车辆保险保费金额70%进行补贴,降低营运成本。要以城市公交同等优惠条件扶持发展农村公共交通,引导农村客运公交化,推进农村客运城乡一体化,拓展延伸农村地区客运覆盖范围,积极在道路安全条件符合要求的平原、丘陵地区推行农村客运车辆参照公交客运标准核定载客人数,开行设立立席的农村公交客运,着力解决农村群众安全出行问题。
(二十一)加强农村道路交通安全监管。各级人民政府要加强农村道路交通安全组织体系建设,要建立以县(市、区)人民政府为主导,乡(镇)人民政府为主体,公安交警和辖区派出所工作指导,村(居)民委员会相配合的农村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责任体系。严格落实乡(镇)人民政府安全监督管理责任,调整优化交警警力布局,乡(镇)根据实际情况配备与安全生产工作任务相适应的道路交通乡(镇)“交管办”安全专职管理人员和交通安全协管员,加强乡(镇)道路交通安全管控,乡(镇)、村(社)要安排专人负责对本地车辆进行监管。健全完善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体系,进一步加强对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等农业机械的安全管理。
八、强化道路交通安全执法
(二十二)严厉整治道路交通违法行为。充分利用省、市际交通安全检查服务站和高速公路服务区,加强对7座以上客运车辆“六必查”,检查情况逐项登记,发现交通违法行为及时纠正,车辆存在安全隐患的要责令消除。加强公路巡逻管控,加大客运、旅游包车、危险品运输车等重点车辆检查力度,严厉打击和整治超速超员超载、疲劳驾驶、酒后驾驶、吸毒后驾驶、货车违法占道行驶、不按规定使用安全带等各类交通违法行为,严禁三轮汽车、低速货车和拖拉机违法载人。依法加强校车安全管理,保障乘坐人员安全。大力推进文明交通示范公路创建活动,加大交通执法装备投入,加强城市道路通行秩序整治,规范机动车通行和停放。各级人民政府要组织制定客货运车辆和驾驶人严重交通违法行为有奖举报办法。
(二十三)切实提升道路交通安全执法效能。各级人民政府要将交通技术监控系统、智能交通系统和高速公路全程监控等交通管理系统的建设经费纳入财政预算,加大投入,强化科技装备和信息化技术在道路交通执法中的应用,提高道路交通安全管控能力。
(二十四)整合道路交通管理力量和资源,建立部门、区域联勤联动机制,实现监控信息等资源共享。交通运输、公安部门要将各自的监控数据相互共享,并将车辆动态监控系统记录的交通违法信息作为执法依据,定期进行检查,依法严格对道路交通违法驾驶人和运输企业处罚。严格落实客货运车辆及驾驶人交通事故、交通违法行为通报制度,全面推进交通违法记录省际转递工作。研究推动将公民交通安全违法记录与个人信用、保险、职业准入等挂钩。
九、深化道路交通安全宣传教育
(二十五)各级人民政府每年要制定并组织实施道路交通安全宣传教育计划,加大宣传投入,加快宣传教育基地建设。要创新交通安全宣传教育形式,着力打造道路交通安全专业品牌栏目;建立道路交通安全公益宣传长效机制,定期对运输企业法人代表及从业驾驶人进行交通安全宣传教育。公安交警要会同教育部门编写针对中小学生的交通安全知识读本、画册、教学片等,组织开展教学及社会实践活动。建设交通安全宣传教育基地,组织开展情景教育、体验教育和事故案例警示教育。
持续推进“五进”工作,深入基层进行交通安全宣传,建立“文明交通安全示范企业、学校”,开展“文明交通安全驾驶人”、“文明交通安全驾校”评选。将交通安全宣传教育纳入社区和农村警务管理和考核范围。
十、严格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追究
(二十六)建立道路交通事故奖惩制度。省政府安委会要组织相关部门研究制定我省道路交通安全奖惩制度,对于成效显著的地方、部门和单位予以表扬和奖励。对一年内发生1起一次死亡10人以上重大道路交通事故,或者年度内较大安全责任事故突破控制指标的市(州),市(州)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应向省政府作出述职检查,安全生产绩效考核不得评为合格以上等次,综合目标绩效考核降等排名。
(二十七)切实加强高速公路上发生的交通事故应急处置和调查工作。高速公路上发生的道路交通事故按照《四川省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规定》(省政府第225号令)分级属地调查,监察厅和省安全监管局协助地方对省管单位调查取证和督促省管单位落实责任追究意见,事故直接原因由高速交警大队认定。事故善后工作由事故发生地市(州)和县(市、区)人民政府牵头负责。对于社会影响较大媒体舆论关注度高,保险公司按规定理赔后,善后资金缺口仍然较大的事故,由当地民政部门给予一定的救助,地方政府补偿确有困难的从道路交通事故救助基金中提取进行补偿,具体办法由公安、交通运输、安全监管和财政等部门提出,报省政府批准。
(二十八)加大事故责任追究力度。对发生重大及以上或者6个月内发生两起较大及以上责任事故的道路运输企业,依法责令停业整顿;停业整顿后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准予恢复运营,但客运企业3年内不得新增客运班线,旅游客运企业3年内不得新增旅游客运车辆;停业整顿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取消相应许可或吊销其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并责令其办理变更、注销登记直至依法吊销营业执照。研究制定较大以上道路交通事故处置规范,完善跨区域责任追究机制,建立健全较大以上道路交通事故信息公开制度。对道路交通事故发生负有责任的单位及其负责人,依法依规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发生重特大道路交通事故的,要依法依纪追究地方政府、相关部门及责任人员责任。
十一、强化道路交通安全组织保障
(二十九)加强道路交通安全组织领导。各地要高度重视道路交通安全工作,将其纳入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与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同部署、同落实、同考核,并加强对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的统筹协调和监督指导。实行道路交通安全地方行政首长负责制,将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纳入政府工作重要议事日程,定期分析研判安全形势,研究突出问题,部署重点工作。要根据道路里程、机动车增长等情况,建立适应道路交通安全管理人员的配置、装备、经费等保障机制。各级人民政府要严格落实道路交通事故总结报告制度,每年12月31日前要将本地区道路交通安全工作情况向省政府作出专题报告。
(三十)落实部门管理和监督职责。各有关部门要按照“谁主管、谁负责,谁审批、谁
负责”的原则,依法履行职责,落实监管责任,切实构建“权责一致、分工负责、齐抓共管、综合治理”的协调联动机制。要严格责任考核,将道路交通安全工作作为有关领导干部实绩考评的重要内容,并将考评结果作为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依据。
(三十一)完善道路交通安全保障机制。强化政府投资对道路交通安全投入的引导和带动作用,建立健全各级人民政府、企业和社会共同承担的道路交通安全长效投入机制,不断拓展道路交通安全资金保障来源。公安、交通运输部门要根据道路里程、机动车增长等情况,相应加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交通行政执法力量建设,建立适应交通安全管理和交通行政执法的人员配置、装备、业务经费等警务保障机制。
(三十二)完善道路交通事故应急救援机制。各级人民政府要进一步加强道路交通事故应急救援体系建设,完善应急救援机制,健全公安消防、卫生等部门联动的省、市、县三级交通事故紧急救援机制,依法加快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制度建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