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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废止部分

行政法规的决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516)

 

现公布《国务院关于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自公布之日起生效。

 

总理  温家宝  

二○○八年一月十五日

 

为了更好地适应加快建设法治政府、全面推进依法行政的要求,国务院对截至2006年底现行行政法规共655件进行了全面清理。经过清理,国务院决定:

 一、对主要内容被新的法律或者行政法规所代替的49件行政法规,予以废止。(目录见附件1

二、对适用期已过或者调整对象已经消失,实际上已经失效的43件行政法规,宣布失效。(目录见附件2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生效。

附件:1.国务院决定废止的行政法规目录(49件)(略)

   2.国务院决定宣布失效的行政法规目录(43件)(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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