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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人民政府

关于促进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园)区

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

川府发〔2021〕28号

各市(州)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促进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20〕7号)精神,推动我省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园)区(以下简称高新区)高质量发展,结合我省实际,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以及省委十一届九次全会精神,抢抓新时代西部大开发和成渝地区双城经济圈建设机遇,坚持“发展高科技、实现产业化”方向,以构建创新体系、增强创新能力、壮大创新产业、扩大创新开放、优化创新生态为抓手,着力提高高新区创新力和亩产效益,将高新区建设成为创新驱动发展示范区和高质量发展先行区,为推动在西部形成高质量发展的重要增长极和新的动力源提供有力支撑。

(二)发展目标。到2025年,围绕全省重点发展的现代产业领域,攻克一批关键核心技术,形成一批自主可控的产品,涌现一批具有国际竞争力的创新型企业。建成国家高新区10个,省级高新区25个,打造营业收入超万亿元高新区1个、超千亿元高新区15个以上,高新区地区生产总值占全省地区生产总值达16%、高新技术产业营业收入占全省高新技术产业营业收入达65%、科技服务业营业收入占全省科技服务业营业收入达51%,研发经费投入年均增长达15%以上,研发经费投入强度高于全省平均水平1个百分点。

二、优化高新区建设布局

(三)完善高新区规划。依据国土空间总体规划、“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统筹城市产业功能区建设。按照“多规合一”要求,优化完善高新区详细规划和各专项规划,制定差异化的产业发展规划,依法依规开展规划环评。(省发展改革委、经济和信息化厅、科技厅、自然资源厅、生态环境厅、应急厅、省统计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推动国家高新区提质增效。要以创新驱动发展为根本路径,加快布局以信息基础设施、融合基础设施为代表的重大项目,促进创新资源和新兴产业加速汇聚,提升自主创新能力,构建具有国际竞争力的现代产业体系和产业生态圈,推动国家高新区提质升位。深化成都高新区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建设,加快建设世界一流高科技园区。(科技厅、省发展改革委牵头,经济和信息化厅、自然资源厅、生态环境厅、应急厅、省统计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五)推动省级高新区升级发展。依托现有开发区和产业园区,支持自主创新能力强、高技术产业聚集优势明显的园区建设省级高新区。支持甘孜州、阿坝州、凉山州等通过“飞地”园区、高新技术产业化基地所在开发区创建省级高新区。支持评价优秀的省级高新区争创国家高新区。(科技厅、省发展改革委牵头,省委编办、经济和信息化厅、自然资源厅、生态环境厅、应急厅、省统计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着力提升自主创新能力

(六)加强关键核心技术攻关。高新区要加大基础和应用研究投入,加强关键共性技术、前沿引领技术、现代工程技术、颠覆性技术联合攻关。支持高新区内相关单位承担国家和四川省科技计划项目,努力培育更多“从0到1”的原创性成果,力争突破一批“卡脖子”技术,形成一批重点创新产品,推动技术创新和产业化发展。(科技厅牵头,省委军民融合办、省发展改革委、经济和信息化厅、中科院成都分院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七)加速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支持重大创新成果在园区落地并实现产品化、产业化。支持高新区建立面向高校和科研院所的中试平台,促进科技成果中试熟化。鼓励国内知名高校院所在高新区设立科技成果转化孵化机构,探索职务科技成果所有权改革。鼓励高新区积极创建成果转移转化示范园区和知识产权试点示范园区,推动军民两用科技成果的双向转化。提升高新区众创空间、大学科技园、孵化器、加速器等的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服务功能。(科技厅牵头,省委军民融合办、教育厅、省知识产权中心、中科院成都分院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八)大力集聚高端创新平台。支持高新区承接国家战略科技力量建设,推动国家实验室(基地)、国家重大科技基础设施、国省级重点(工程)实验室、技术(产业、制造业)创新中心及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等平台落户高新区。支持创建院士(专家)工作站和产业园。支持境内外高校院所在高新区设立分支机构,支持外商企业在高新区设立研发机构,积极培育新型研发机构等产业技术创新组织。(科技厅牵头,省委组织部、省发展改革委、经济和信息化厅、教育厅、省科协、中科院成都分院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九)强化创新人才支撑。支持高新区面向全球招才引智。鼓励高新区自主制定人才政策,为高端人才提供“一站式”服务。在高新区企业工作的境外高端人才,经市级以上人民政府科技行政部门(外国人来华工作管理部门)批准,申请工作许可的年龄可放宽至65岁。高新区企业邀请的外籍高层次管理和专业技术人才,可按规定申办多年多次的相应签证;在高新区内企业工作的外国人才,可按规定申办5年以内的居留许可。(省委组织部牵头,教育厅、科技厅、公安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强化企业创新主体地位

(十)实施高新技术企业倍增计划。加大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力度,持续扩大高新技术企业数量,培育一批具有国际竞争力的创新型企业。落实好研发费用加计扣除、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减免、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等政策。持续优化认定服务,把高新技术企业占比作为推动高新区高质量发展的重要评价指标。(科技厅牵头,省发展改革委、经济和信息化厅、财政厅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一)实施科技型中小企业壮大计划。支持科技人员携带科技成果在高新区创新创业,强化对科技型中小企业在投融资、知识产权运营等方面的服务。扩大首购、订购等非招标方式的应用,加大对科技型中小企业重大创新技术、产品和服务采购力度。推进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入库工作,将培育孵化情况纳入高新区评价指标体系。(科技厅牵头,省发展改革委、经济和信息化厅、财政厅、省统计局、省知识产权中心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二)实施高成长性企业培育计划。开展四川省瞪羚企业培育行动。鼓励高新区吸引外地独角兽企业等高成长型企业落户或设立分中心。加快高新区企业创新能力提升,落实企业研发投入后补助和基础研究投入后补助等支持政策,推动重点企业研发机构全覆盖。支持领军企业组建创新联合体。(科技厅牵头,经济和信息化厅、财政厅、四川省税务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五、打造创新型产业集群

(十三)做强做大特色主导产业。支持高新区立足区域资源禀赋和本地基础条件,因地制宜、因园施策,加强区域内创新资源配置和产业发展统筹,做强做大特色主导产业,避免趋同化。加快建设一批创新型产业集群、战略性新兴产业集聚区、知识产权密集型产业培育区。加快布局一批高(新)技术产业(化)基地,完善产业链上下游配套能力。(科技厅牵头,省发展改革委、经济和信息化厅、省知识产权中心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四)推动产业转型升级。超前布局战略性新兴产业和未来产业,实施一批引领型重大项目和新技术应用示范工程,构建多元化应用场景,发展新技术、新业态、新模式。推动高新区“腾笼换鸟”、基础产业再造和传统产业转型升级,促进产业向智能化、高端化、绿色化发展,支持高新区打造数字经济高地,推进数字化赋能产业发展。(经济和信息化厅牵头,省发展改革委、科技厅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五)加快发展现代服务业。开展科技服务业产业集聚区建设试点,发展研究开发、技术转移、检验检测认证、创业孵化、知识产权、科技咨询等科技服务机构,提升专业化服务能力。支持高新区推动生产性服务业向价值链高端延伸,推动生活性服务业向高品质、精细化转变。鼓励社会资本投资设立知识产权运营公司。地方财政可对首次进入中国服务业企业500强的企业予以奖励。(科技厅牵头,经济和信息化厅、商务厅、财政厅、省知识产权中心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六、加大开放创新力度

(十六)拓展区域合作新空间。以高新区联盟为纽带,主动与京津冀、粤港澳大湾区、长三角等地的国家高新区,以及省外机构交流合作,探索异地孵化、飞地经济、伙伴园区等多种合作机制。鼓励高新区参与“一带一路”科技创新行动计划,通过共建海外创新中心、海外创业基地和国际合作园区等方式,加强与国际创新产业高地联动发展,主动融入全球创新体系。(科技厅牵头,省委外办、省发展改革委、经济和信息化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商务厅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七)促进川渝地区协同创新。支持高新区发挥区域创新的重要节点作用,推动川渝在更大范围、更高层次上开展经济、科技合作,促进万达开、川南渝西、遂潼、高竹等毗邻区域融合创新,高水平建设西部科学城。推动成立成渝地区国家高新区发展联盟、“泸内荣永”国家高新区产业联盟等,鼓励共建川渝合作产业示范区。推进两地企业证照“一网通办”试点、出台“互认互通人才政策”等。(科技厅牵头,省发展改革委、经济和信息化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八)强化区域辐射带动作用。做实“一区多园”,支持高新区整合或托管区位相邻、产业相近、分布零散的各类工业园区,探索资源共享与利益平衡机制,打造更多集中连片、协同互补、联合发展的创新共同体。被整合或托管产业园区的地区生产总值、市县级财政收入等,可按有关规定与高新区进行分成。(科技厅牵头,省发展改革委、经济和信息化厅、财政厅、省统计局、四川省税务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七、营造高质量发展环境

(十九)深化干部人事制度改革。优化高新区内部管理架构,实行扁平化管理,整合归并内设机构,实行大部门制,合理配置内设机构职能。赋予高新区在核定编制内按规定选用非领导班子成员的人才自主权。各市(州)人民政府对高新区实施区别于一般行政区的差异化考核,增加创新发展特色指标的权重,建立与业绩贡献相匹配、与考评结果紧密挂钩的激励机制。(省委组织部、省委编办、省发展改革委、科技厅、财政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十)建立省市区“直通车”制度。建立授权事项清单制度,通过省政府放权或所在地政府授权,赋予高新区相应的科技创新、产业促进、人才引进、市场准入、项目审批、财政金融等省级和市级经济管理权限。建立国家高新区与省直有关部门“直通车”制度,省级高新区可参照国家高新区,有序建立与市直有关部门直通制度。(科技厅牵头,省委组织部、省委编办、省发展改革委、经济和信息化厅、财政厅、自然资源厅、生态环境厅、应急厅、省统计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十一)加大财税支持力度。完善高新区财政预算管理和独立核算机制,鼓励国家高新区和具备条件的省级高新区根据本级政府授权进行预算管理活动。市(州)可根据高新区创造的经济贡献程度,对其给予资金、项目、平台等方面支持。设有高新区的市(州)、县(市、区)可安排一定的开发区建设发展专项资金,并加强与有关省级专项资金的协调联动。(财政厅、四川省税务局牵头,经济和信息化厅、科技厅、省统计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十二)加强金融服务。支持科技支行、军民融合专营金融机构发展。完善金融服务创新体系,推动科技企业涉企信息共享,鼓励地方政府设立高新区融资风险分担基金。鼓励金融机构创新投贷联动模式,积极探索开展多样化的科技金融服务。推动供应链金融、天府科创贷等融资模式提质扩面,探索开展知识产权证券化,推动企业开展知识产权质押融资。鼓励高新区内企业资产证券化融资、债券融资、股权融资和并购重组,支持企业在沪深证券交易所和境外主要资本市场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IPO)上市融资。(省地方金融监管局、人行成都分行牵头,经济和信息化厅、科技厅、财政厅、省知识产权中心、四川银保监局、四川证监局、开发行四川省分行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十三)优化土地资源配置。符合条件的高新区可以申请扩大区域范围和面积。健全租赁、先租后让、弹性年期供应等工业用地市场供应体系,市县在安排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时,对高新区予以倾斜。鼓励各地出台政策,支持开发利用地下空间,提高平均容积率,促进园区紧凑发展。推行建设多层标准厂房,对标准厂房建设实施贷款贴息。支持高新区开展“亩均论英雄”“标准地”改革试点。(自然资源厅牵头,省发展改革委、经济和信息化厅、科技厅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十四)优化营商环境。进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加快高新区投资项目审批改革,实行企业投资项目承诺制、容缺受理制。深化商事制度改革,推进“最多跑一次”“全程网办”。严格落实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全面推进“非禁即入”,引导更多民间资本、外资资本参与高新区建设。(省发展改革委、经济和信息化厅、科技厅、自然资源厅、生态环境厅、省市场监管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十五)建设安全绿色生态园区。坚持统筹发展和安全,常抓不懈做好高新区安全生产和防灾减灾工作,坚决防范重特大事故发生。增加安全生产在高新区综合评价中的考核权重,严格落实发生特别重大生产事故“一票否决”制。按照碳达峰、碳中和要求,加快高新区绿色低碳循环经济体系建设,支持高新区企业参与碳排放权交易和用能权交易。支持国家高新区创建国家生态工业示范园区,严格控制高耗能、高排放企业入驻。(科技厅牵头,省发展改革委、经济和信息化厅、自然资源厅、生态环境厅、应急厅、省统计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八、落实保障措施

(二十六)加强组织领导。坚持党对高新区工作的统一领导。鼓励国家级高新区党工委书记由所在市(州)党委或政府班子成员兼任,鼓励省级高新区党工委书记由所在县(市、区)党委或政府班子成员兼任,对符合条件的高新区主要领导同等条件可优先晋升职级。各市(州)人民政府要承担高新区建设的主体责任,给予高新区充分的财政、土地等政策保障。科技厅要会同省直有关部门(单位)加强对高新区规划建设、产业发展和创新资源配置的指导支持。

(二十七)强化激励约束。科技厅会同省直有关部门(单位)加强对高新区的数据统计、运行监测和动态管理,按照全省开发区考核和高新区评价相关办法开展综合考评,突出研发经费投入、成果转移转化、创新创业质量、科技型企业培育发展、经济运行效率、产业竞争能力、单位产出能耗等内容。对考核评价好的予以通报表扬,在财政、土地、金融、项目等方面予以倾斜,并优先推荐创建国家高新区。对考核评价较差的要求限期整改,对整改不力的省级高新区予以撤销,退出省级高新区序列。

四川省人民政府

2021年11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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