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认真学习贯彻《行政
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的通知
川办发[2007]52号 二○○七年七月二十七日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已于2007年6月1日正式施行。为此,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关于认真学习贯彻〈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的通知》(国办发〔2007〕40号,以下简称《通知》),对各级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公务员学习、宣传和保证《条例》全面正确实施、促进各地区和各部门严格依法行政、从严治政提出了明确要求。为确保《条例》和《通知》的贯彻落实,结合我省实际,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条例》颁布实施的重要意义
《条例》是新中国成立以来第一部全面、系统规范行政纪律处分的专门性行政法规,明确了行政机关公务员在行使权力和履行职责过程中应当遵守的各项纪律,对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的原则、种类、适用、权限、程序和申诉等作了具体规定。《条例》的颁布实施有利于促进行政机关公务员严格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行使权力、履行职责,有利于提高政府的执行力和公信力,推进廉洁政府、责任政府、效能政府建设,是公务员工作法制化的必然要求,是建立健全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的必然要求。各地、各部门特别是各级领导干部要从“坚持科学发展,构建和谐四川”的高度充分认识实施《条例》的重要意义,深刻领会、准确把握《条例》的基本内容和精神实质,增强贯彻实施《条例》的自觉性和责任感,做到认识到位、组织到位、工作到位、措施到位。
二、认真做好《条例》的学习、宣传和培训工作
各地、各部门要把《条例》的学习、宣传和培训作为一项重要工作列入议事日程,认真研究,统筹安排,狠抓落实。以召开座谈会、研讨会、专题学习、行政领导班子集中学习、考试、竞赛等方式检验学习效果,使每一个行政机关公务员领会《条例》精神,掌握《条例》内容,自觉遵守《条例》。各地、各部门要加强《条例》的宣传工作,充分发挥报刊、广播、电视、网络等媒体作用,通过单位宣传栏、党政网、局域网等方式广泛宣传《条例》、宣讲《条例》、解读《条例》,为《条例》的实施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要落实《条例》的培训工作,各地、各部门要在今明两年内对全体公务员进行《条例》轮训,同时将《条例》作为任职培训、初任培训和专门业务培训的重点内容,培训结果作为公务员定期考核的依据之一。各级监察机关、人事部门的公务员要带头参加学习和培训并认真组织完成本级机关公务员的轮训任务,保证培训时间,确保培训质量,为《条例》的贯彻实施奠定基础。
三、严格实施行政惩戒
各地、各部门要正确实施《条例》,严明行政纪律。加大对行政机关公务员违纪违法案件的查处力度,严肃查处违反政治纪律和组织人事纪律的案件,领导干部滥用职权、贪污贿赂、腐化堕落的案件,失职渎职、严重损害国家利益的案件,利用人事权、审批权、行政执法权等以权谋私的案件以及各种严重侵害群众利益的案件,切实维护国家利益和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确保令行禁止、政令畅通。要注意发挥案件的警示教育作用,以案说纪,以案普法,做到查处一案,教育一片,使公务员从中汲取教训。同时给予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要坚持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坚持教育与惩处相结合的原则。
切实保障行政机关公务员的合法权益。行政机关公务员非因法定事由和非经法定程序不受处分。要依法受理公务员的申诉,有错必纠,对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侵害公务员合法权益的行为要严肃查处。
加强对处分决定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对不执行处分决定,擅自调整或拖延执行上级机关的处理意见,受处分人员工资、职级、职务调整不到位,在接受调查或者受处分期间,受处分人员被安排提职使用等问题要坚决予以纠正。对处分决定不落实或不完全落实的要督促尽快落实或完全落实。
四、做好有关政策规定的清理工作
各地、各部门要按照《条例》的要求,对以往制定发布的涉及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的规范性文件进行清理。凡与《条例》相抵触或者不一致的,应当及时予以修改或者废止;2007年6月1日以前本省发布的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以外的规范性文件中涉及行政处分的有关规定,不再适用于对行政机关公务员的处分;各地(成都市除外)、各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设定行政机关公务员的处分事项。各地、各部门对有关文件的清理情况于8月15日前送省政府法制办。
加强对《条例》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督促行政机关及其公务员严格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行使权力、履行职责,防止不当行政、违法行政,及时发现和解决贯彻执行《条例》过程中的新情况、新问题。下一阶段,省监察厅、省人事厅、省政府法制办将对全省贯彻落实《条例》的情况进行检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