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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体育局

关于印发《四川省体育赛事活动管理

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川体规〔2023〕2号

各市(州)体育行政部门、直属事业单位、相关体育协会:

为进一步加强全省体育赛事活动的监管服务,促进体育事业高质量发展,根据国家体育总局《体育赛事活动管理办法》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四川省体育赛事活动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经省体育局2023年第12次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四川省体育局

2023年12月29日

四川省体育赛事活动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全省体育赛事活动的监管服务,促进体育事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全民健身条例》《体育赛事活动管理办法》等,结合全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在四川省内依法举行的各级各类体育赛事活动。

第三条 体育赛事活动应当坚持政府监管与行业自律相结合的原则,实行分级分类管理,加强事中事后监管,优化体育赛事活动服务。

四川省体育局(以下简称省体育局)负责四川省范围内体育赛事活动的监管。市、县级人民政府体育行政部门(以下简称地方体育行政部门)负责所辖区域内体育赛事活动的监管。

四川省体育总会(以下简称省体育总会)、地方体育总会、省级单项体育协会及其他体育协会(以下简称体育协会)按照法律法规及各自章程负责相关体育赛事活动的组织、服务、引导和规范。

第四条 体育赛事活动举办应当遵循合法、安全、公开、公平、公正、诚信、文明、绿色、简约、廉洁的原则,地方体育行政部门应当为体育赛事活动的举办创造条件,鼓励融入地方文化特色,培育自主品牌赛事活动。

第五条 体育赛事活动的主办方、承办方、协办方等体育赛事活动组织者应当通过书面协议约定权利义务和责任分工,对体育赛事活动竞赛安全、保障等工作负责。

第二章 体育赛事活动申办与审批

第六条 申办国际体育赛事活动,必须按照相关规定程序申办,未经批准,不得承办。同时向省体育局进行报备,以确保赛事的公平、公正和顺利进行。

(一)列入国家体育总局年度外事活动计划,并按照规定获得国家体育总局或国务院审批的国际体育赛事,申办成功后,须向省体育局报备。

(二)国家体育总局相关单位或全国性单项体育协会主办,或与省体育局共同主办但由国家体育总局相关单位或全国性单项体育协会主导的国际体育赛事活动,原则上由地方体育行政部门报有外事审批权的地方人民政府审批,并向省体育局报备。

(三)省、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以及地方体育行政部门自行主办,或与国家体育总局相关单位或全国性单项体育协会共同主办但由地方主导的国际体育赛事活动,由有外事审批权的地方人民政府审批,报省体育局统一上报国家体育总局备案。

(四)其他商业性、群众性国际体育赛事活动,应当按照属地管理原则,根据地方有关规定办理相关手续。由地方体育行政部门履行监管职责,相关体育协会提供业务指导和技术支持。

(五)参加以上体育赛事活动人员的来华相关外事手续,按照“谁审批谁邀请”的原则办理。

第七条 申办全国体育赛事活动,应当按照国家体育总局相关单位或全国性单项体育协会的有关规定执行,并同时向省体育局报备。

第八条 四川省人民政府或省体育局、省体育总会主办的全省综合性运动会,由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申办。

由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以及地方体育行政部门主办的所辖区域内的综合性运动会自行确定申办办法。

第九条 举办需要行政许可的体育赛事活动,应当按照国家体育总局和省体育局相关规定程序办理。

第十条 境外非政府组织在四川省内开展的体育赛事活动,应当依法登记设立代表机构,开展有利于公益事业发展的活动。未登记设立代表机构需要在四川省内开展临时体育赛事活动的,应当经省体育局同意,并报四川省公安厅备案。

第十一条 需国家体育总局审批的赛事活动,按照相关规定执行。公安、市场监管、卫生健康、交通运输、海事、无线电管理、外事等部门另有规定的,主办方或承办方应按规定办理。

第十二条 体育赛事活动名称应符合以下规范:

(一)与举办地域和体育赛事活动的项目内容相一致;

(二)与主办方开展活动的行业领域和人群范围相一致;

(三)与他人或其他组织举办的体育赛事活动名称有实质性区别;

(四)不得侵犯他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五)不得含有欺骗或可能造成公众误解的文字;

(六)不得使用具有宗教含义的文字;

(七)按照国家法律法规、政策要求规范使用“一带一路”“金砖国家”“上合组织”等含有政治、外交、国防属性的文字;

(八)由省体育局及直属事业单位、省级体育社会组织主办的全省性体育赛事活动,其名称中可使用“四川”“四川省”“全省”等字样或具有类似含义的词汇,其他体育赛事活动不得使用。

第三章 体育赛事活动组织

第十三条 除国家体育总局、四川省委省政府有明确规定,以及根据工作需要明确省体育局作为主办单位的赛事活动外,其他赛事活动省体育局原则上不作主办单位。确需作指导(支持)单位的,需按程序上报。

第十四条 主办方负责对体育赛事活动的全面组织,提出赛事活动组织计划(包括赛事活动名称、规模、竞赛规程或活动方案、经费来源等)。赛事活动举办前应当向参赛各方告知“熔断”机制启动条件、程序、处置措施、法律后果等内容,任命技术代表和裁判,建立组委会等组织机制,根据需要组建竞赛、安全、新闻、医疗、场地保障等工作机构,明确责任分工。

地方体育行政部门主办的赛事活动,应当在举办前不少于20日发布赛事文件(包括赛事活动名称、时间、地点、主办方、承办方、协办方、参赛条件及奖惩办法等基本信息),并通过地方体育行政部门官方网站和新闻媒体等途径向社会公开赛事信息,其他赛事活动参照执行。

第十五条 承办方应当根据体育赛事活动组织方案做好赛事活动各项保障工作,确保体育赛事活动的安全;召开赛事活动风险研判分析会议,规范制定赛事“4+1+1”机制(赛事活动组织工作方案、赛事活动安全防控工作方案、赛事活动医疗保障救治工作方案、赛事活动应急处置工作预案、赛事活动组织风险评估、赛事活动“熔断”机制),并抓好落实。

主办方直接承担体育赛事活动筹备和组织工作的,履行承办方责任。

第十六条 协办方应当确保其提供的产品、设施或服务的质量和安全。场地空间、器材提供方或管理者应当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遇有突发情况在力所能及的范围协助承担应急救援等救助任务。

第十七条 举办体育赛事活动,主办方和承办方应当根据需要,做好各项保障工作,包括但不限于:

(一)根据国家或全国性单项体育协会有关裁判员管理的规定公平、公开、公正、择优确定裁判员,配备具有相应资格或资质的专业技术人员。

(二)配置符合相关标准和要求的场地、器材和设施。

(三)严格落实通信、医疗、卫生、食品、交通、消防、安全保卫、应急救援、生态保护等相关措施。

(四)建立信息安全管理制度,体育赛事活动组织者不得违法使用或泄漏体育赛事活动参与者个人、法人和其他组织相关信息。

(五)做好志愿者的招募、培训、保障和激励等工作,制定相关政策,加强志愿者的管理。

(六)体育赛事活动对参赛者身体条件有特殊要求的,主办方或承办方应当要求其提供符合体育赛事活动要求的身体状况证明,参赛者应予以配合。

(七)地方体育行政部门主办的体育赛事活动,应当主动购买公众责任保险。大型体育赛事活动、高危险性体育赛事活动组织者和参与者应当投保体育意外伤害保险。鼓励其他体育赛事活动组织者、参与者购买公众责任或意外伤害保险。

(八)根据体育赛事活动安保工作需要,主动购买与体育赛事活动规模相适应的社会安保力量参与体育赛事活动安保服务。

第十八条 地方体育行政部门应当按照《体育赛事活动管理办法》相关要求,建立健全体育赛事活动“熔断”机制,提升体育赛事活动突发事件应对能力。

第十九条 体育赛事活动的名称、标志、举办权、赛事转播权和其他无形资产权利受法律保护,主办方和承办方可以进行市场开发获取相关收益,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犯。未经主办方、承办方或者相关权利人同意,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在体育赛事场所内开展商业活动、发布或者变相发布商业广告。

体育赛事活动主办方、承办方应当增强权利保护意识,主动办理商标、专利、著作权等知识产权手续,通过合法手段保护体育赛事活动相关权益。

第二十条 体育赛事活动因自然灾害、政府行为、社会异常事件等因素确需变更时间、地点、内容、规模或取消的,主办方应当在获得相关信息后及时公告。因变更或取消体育赛事活动造成承办方、协办方、参与者、观众等相关方损失的,应当按照前期约定权利义务和责任分工的书面协议执行。

第二十一条 体育赛事活动相关人员(包括参赛者、裁判员、志愿者、观众、赛事活动组织机构工作人员等)应当履行诚信、安全、有序的办赛、参赛、观赛义务,做到:

(一)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

(二)遵守体育道德,不得弄虚作假、徇私舞弊,严禁使用兴奋剂,严禁操纵比赛以及冒名顶替等行为。

(三)遵守竞赛规则、规程、赛场行为规范和组委会的相关规定,自觉接受安全检查,服从现场管理,维护体育赛事活动正常秩序。

(四)遵守社会公德,不得损坏体育设施,不得影响和妨碍公共安全,不得在体育赛事活动举办过程中有违反社会公序良俗的言行。

第二十二条 体育赛事活动相关人员在体育赛事活动中应当自觉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爱祖国、雄川体、闯新路、争第一”的四川体育精神,积极营造四川体育健康向上、和谐文明的赛场文化氛围和舆论宣传氛围。

体育赛事活动广告和宣传内容应当确保合法、真实、健康、向上,不得误导、欺骗体育赛事活动相关人员。

第二十三条 主办方和承办方应当重视赛事舆情的引导与应对,加强观赛环境管理,维护赛场秩序,防止打架斗殴、拥挤踩踏等事件发生,防止不文明不健康、有侮辱性或谩骂性、破坏民族团结、分裂国家、反社会倾向等方面的言论、旗帜和标语出现,严禁携带危险品出入赛场。

第二十四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参加体育赛事活动的,主办方或承办方应当告知其监护人相关风险并由监护人签署承诺书。

第四章 体育赛事活动服务与监管

第二十五条 地方体育行政部门和体育协会应当为社会力量依法举办的体育赛事活动提供必要的指导和服务。

地方体育行政部门和体育协会可以选配体育赛事活动组织经验丰富的专家担任体育赛事的“顾问”或“首席专家”等,参与体育赛事活动策划、组织和指导。

第二十六条 地方体育行政部门、四川省运动项目管理单位和体育协会,应当根据职责或章程,加强对体育赛事活动组织者及相关人员的培训,不断提高体育赛事活动组织水平。

第二十七条 地方体育行政部门应当在每年初公布所辖区域内本年度拟举办的重大体育赛事活动名录,包括体育赛事活动的名称、日期、地点等。鼓励社会力量申办、承办体育赛事活动。

第二十八条 四川省运动项目管理单位和体育协会应当充分发挥其专业优势和专属职能,加强体育赛事活动的标准化、规范化建设,参照国家体育总局制定的各项目体育赛事活动竞赛规则、办赛指南、参赛指引以及场地器材标准、安全防范要求和赛场行为规范等,结合四川实际制定省级体育赛事活动组织的办赛指南和参赛指引。

第二十九条 省体育局按照《四川省体育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川财教〔2020〕94号)规定,对川内符合条件的体育赛事活动给予补助。地方体育行政部门应当设立体育赛事活动专项资金,通过专项补助、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动员、引导社会力量举办体育赛事活动。

第三十条 体育协会应当引导行业健康发展,加强对会员举办的体育赛事活动的日常管理,提高其主办、承办、协办体育赛事活动的水平。

第三十一条 体育协会应当根据全国性单项体育协会相关规定和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我省本项目体育赛事活动组织的团体标准、奖惩措施、信用管理、反兴奋剂等规范,报省体育局、省体育总会审核同意后实施,加强行业自律。

第三十二条 体育协会根据体育赛事活动主办方和承办方的需求,提供必要的技术、规则、器材等方面的指导和服务,建立健全赛事活动指导和服务制度,对所辖区域内组织规范、运行良好、保障到位、整体水平高的体育赛事活动,及时向社会推介。

第三十三条 各级赛事应当严格落实“谁审批、谁负责”“谁主办、谁负责”“谁主管、谁负责”的要求,全面加强体育赛事活动安全监管。强化安全主体责任,夯实监管责任,不断建立完善体育赛事活动管理工作机制,规范赛事工作程序,确保体育赛事活动责任明确、措施完善、保障有力、服务到位、监管严格。

第三十四条 体育赛事组织者应按照《体育仲裁规则》明确赛事仲裁相关条款。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五条 对违反本实施细则规定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及《体育赛事活动管理办法》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六条 本实施细则自2024年1月31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同时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相关政策和规定适时修订补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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