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
优先发展城市公共交通的实施意见
川府发[2005]1号 二○○五年四月八日
改革开放以来,我省城市公共交通取得了长足发展,但随着城镇化进程的加快,城市经济和社会的快速发展,人民生活水平显著提高,交通运输工具快速增加,机动化进程明显加快,城市交通拥堵问题日益突出,城市公共交通发展的滞后已成为制约城市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群众生活水平提高的瓶颈。为了切实解决城市交通拥堵、群众出行不便等问题,促进城市交通与城市经济协调发展,根据《建设部关于优先发展城市公共交通的意见》(建城[2004]38号),结合我省实际,经省政府同意,现就优先发展全省城市公共交通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提高认识,增强优先发展城市公共交通的责任感和紧迫感
城市公共交通是重要的城市基础设施,是关系国计民生的社会公益事业。优先发展城市公共交通,是改善城市人居环境、构建和谐社会、促进城市可持续发展的必然要求,是贯彻落实党的十六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加快城镇化进程,保障城市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重要举措,是科学发展观在城市建设和管理工作中的具体体现。各地要认真学习、深刻领会温家宝总理关于“优先发展城市公共交通是符合中国实际的城市发展和交通发展的正确战略思想”的指示精神,按照曾培炎副总理关于“科学规划城市路网结构和道路建设,进一步加强城市公共交通的统筹建设和综合管理”的要求,认真分析当前城市公共交通面临的新情况、新问题,增强责任感和紧迫感,提高对优先发展城市公共交通和“公交优先”就是“人民大众优先”重要性的认识。各地要把大力发展城市交通、优先发展城市公共交通作为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落实科学发展观和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的一项重要工作,列入政府工作的重要议事日程,认真实施优先发展城市公共交通战略,切实加强领导、管理和监督。进一步营造有利于城市公共交通持续、稳定、健康发展的社会氛围,促进城市公共交通与城市经济社会协调发展。
二、确定目标,强化城市公共交通的主体地位
我省优先发展城市公共交通的总体要求是:统筹规划、分步实施,政府主导、政策扶持,有序竞争、协调发展。加强城市公共交通法规建设,认真编制城市公共交通专项规划,加大城市公共交通基础设施建设力度,大力发展大运量的城市公共交通系统,完善城市公共交通优先的各项经济政策,建立城市公共交通发展的政策补偿与市场补偿机制,坚持城市公共交通市场化改革正确导向,统筹发展城镇公共交通,促进城乡协调发展。
我省优先发展城市公共交通的主要目标是:争取用5年左右的时间,基本确立公共交通在城市交通中的主体地位。到2010年,成都市公共汽车平均运营速度达20公里/小时以上,准点率达到90%以上;站点覆盖率按300米半径计算,建成区大于50%,中心城区大于70%;基本形成以大运量快速交通为骨干、常规公共汽车为主体、出租汽车等其他公共交通方式为补充的城市公共交通体系,建成区任意两点间公共交通可达时间(步行500米,一次性转乘)不超过50分钟,城市公共交通在城市交通总出行中的比重达到25%以上。17个地级市和有条件的县级市基本形成以公共汽车为主体、出租汽车为补充的城市公共交通系统;公共汽车平均运营速度达到20公里/小时以上,准点率达到90%以上;站点覆盖率按300米半径计算,建成区大于80%,中心城区大于90%,建成区任意两点间公共交通可达时间,平原城市不超过35分钟,山地城市不超过40分钟;城市公共交通在城市交通总出行中的比重达到30%以上。
三、科学组织,加快城市公共交通专项规划编制工作
各地在编制城市总体规划时应对城市空间进行合理布局,实现空间效率与均衡的统一与通勤需求的最小化,促进良好城市形态的形成,提供最优的城市空间结构,为城市交通创造有利条件。成都和其他大城市应根据城市发展的规模和功能布局,把城市快速干道系统作为规划的重要内容,科学确定多层次、立体型的城市综合交通运输系统,改变单一地面交通和以常规公共汽车交通形式为主的局面;重视城际间、城镇群的快速城市公共交通、城市地下空间和通道的开发利用,切实把城市公共交通的规划放在优先的地位。
各地要按照优先发展城市公共交通的总体要求和目标,加快城市公共交通专项规划的编制步伐。力争在2005年完成《城市综合交通系统规划》,划定城市公共交通场站用地范围,保证城市公共交通基础设施发展的用地需求;力争2005年编制出《城市公共交通专项规划》,明确公共汽车、轨道交通、出租汽车等不同的城市公共交通方式的功能分工、线网及设施配置、场站规模及布局等。通过上述两项城市专项规划,妥善安排各类交通方式之间的衔接,进一步提高城市公共交通的吸引力。
编制城市公共交通专项规划要与城乡路网规划、城市用地规划以及小区、院校用地规划相结合并纳入城市总体规划。拟建轨道交通的城市要认真组织编制《城市轨道交通建设规划》并把轨道交通与其他公共交通有机地、系统地连接在一起,努力实现零距离换乘。
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大力支持《城市综合交通系统规划》和《城市公共交通专项规划》的编制工作,要将规划编制所需经费纳入财政预算,确保编制任务的完成。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认真组织,加强专题研究、技术论证和审查,严格按照国家规定的程序报批。同时,定期对规划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2005年底,全省将对各城市的《城市公共交通专项规划》的编制进度和执行情况进行一次全面检查。对未按规定编制规划的,要限期完成;对已编制但不符合城市发展要求的,要在规定时间内进行修订并依法报批。
四、加大投入,进一步完善城市公共交通基础设施
各地要按照“统一规划、统一管理、政府主导、市场运作”的方式,进一步加大城市公交场站等基础设施的建设力度。积极拓展建设资金渠道,鼓励和吸引社会资金、国外资金投资建设城市公共交通设施。
各地要将城市公共交通场站用地纳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按照国家有关政策积极引入竞争机制,通过市场方式配置包括土地资源在内的城市公共资源,符合划拨用地条件的可划拨使用。机场、火车站、客运码头、居住小区、开发区、大型公共活动场所等重大建设项目,应将公共交通场站建设作为项目的配套设施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同步竣工。已投入使用的公交场站等设施不得随意改变用途。
注重各种交通工具换乘枢纽的建设,严格按照城市公共交通规划实施建设和管理,以缩短不同交通方式之间的换乘距离和时间,方便乘客换乘。在城市主要交通干道,必须建设港湾式停车站,配套建设站台设施并合理规划设置出租汽车停靠站。各级政府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监督管理,按照《建设部关于优先发展城市公共交通的意见》(建城[2004]38号)的要求,对未按规定配套建设公交场站等城市公共交通设施的建设项目一律不予审批、不予验收。
五、突出重点,加快城市公共交通专用道路的建设步伐
各地要把加快公共交通专用道或公共交通优先道建设作为近期优先发展城市公共交通的重点。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与公安(交警)等有关部门密切配合,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有关规定和绿色交通示范工程、畅通工程的要求,结合实际情况,认真研究建立城市公共交通专用道或公交优先道的道路系统,保证城市公共交通车辆对道路的专用或优先使用权。加强宣传教育,增强交通参与者各行其道的意识。建立城市公共交通专用车道的监控系统,对占用城市公共交通专用道、干扰城市公共交通正常运行的非城市公共交通车辆要严格执法,保证城市公共交通专用道真正专用,提高城市公共交通车辆的运行速度和准点率。
各地要根据本地城市的道路特点、交通流动规律以及车辆特性,优化交通信号配置,科学合理地设置城市公共汽车优先通行信号管理系统,减少城市公共交通车辆在道路交叉口的停留时间。具备条件的城市应结合城市道路网络改造,积极发展具有交通运量大、快捷、安全以及工程造价和运营成本相对低廉等特点的大运量快速城市公共交通系统。
六、制定政策,大力支持城市公共交通优先发展
城市公共交通是社会公益性事业,其发展要纳入公共财政体系统筹安排,重点扶持。各地要进一步完善市场经济条件下优先发展城市公共交通的经济补偿具体政策,建立规范的城市公共交通补贴制度和公共交通财政补偿机制,科学划分政策性亏损和经营性亏损的范围。对城市公共交通因价格限制因素造成的政策性亏损,应给予政策扶持和价格补贴。对城市公共交通企业承担社会福利减少的收入或完成政府指令性任务增加的支出,应给予等额的经济补偿。对城市发展具有全局性影响的轨道交通、综合换乘枢纽、公共交通停车场站以及政府确定的公共交通建设项目、车辆更新等,各市(州)政府要在财力许可的范围内给予必要的资金保证。
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对城市公共交通票价要进行认真审定,切实加强监管。确定票价时,既要考虑企业经营成本,也要考虑居民的承受能力。充分利用价格机制吸引客流,最大限度地提高城市公共交通工具的利用率,促进城市公共交通的优先发展。
各地政府历年来对城市公共交通企业采取的行之有效的扶持优惠政策要不断完善,继续执行。
(一)各地从城市公共交通企业征收的城市公用事业附加费要全额返还、专项用于发展城市公共交通事业。
(二)各地每年应在城市维护费中安排一定比例的资金用于城市公共交通场站、车站及后方设施建设。
(三)各地要将出租汽车和城市公共交通线路特许经营权有偿出让费等主要用于发展城市公共交通事业。
(四)在城市建成区内开行且执行城市公共交通票价的城市公共交通车免征公路客运附加费,超出城市建成区的,按实际行驶的公路里程适当征收部分公路客运附加费并按有关规定调整城市公共交通票价。
(五)城市公共交通场站、车站及后方设施建设免征城市建设配套费、城市道路开挖占道费、绿地占用费。
(六)对符合现行有关税收优惠政策条件的城市公共交通企业,经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批准后,可享受相应的税收优惠。
(七)在城市建成区内专门从事旅游服务的车辆,经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批准后可享受城市公共交通车辆的有关优惠政策。
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按照国家制定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认真做好城市公共交通优先评价、城市公共交通财政性补贴评价和城市公共交通企业经济效益比较评价,督促城市公共交通经营企业提高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推动城市之间城市公共交通企业的质量、安全、服务和效益等的有益竞赛。对获得优胜的城市公共交通企业及其经营者和相关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人应给予一定的奖励。
七、深化改革,稳步推进城市公共交通行业市场化
按照建设部《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建设部令2004年第126号)和《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市政公用行业改革和发展的意见》(川府发[2003]18号)要求,积极稳妥地推进城市公共交通市场化的进程。按照“打破垄断、适度竞争、规范服务、便利于民”的原则全面推行城市公共交通特许经营制度,严格市场准入。对现有的经营城市公共交通的企业,可在国有资产评估、产权登记或改组、改制的基础上按规定的程序申请特许经营权,政府也可采取直接委托的方式授予特许经营权并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与受委托的企业签订特许经营合同。新开辟线路或重新确定经营者的线路和设施,应依照有关规定对经营者的经营资格、技术、质量和服务进行审查并采取招标方式授予特许经营权。开放城市公共交通客运市场,鼓励城市公共交通向城市近郊城镇延伸,扩大城市公共交通服务半径,引导企业之间展开服务质量和社会效益的竞争,在此基础上推行经济效益的竞争。严禁一条公共交通线路经营权的重复授予。对授予城市公共交通线路特许经营权的企业,应同时明确其应承担的社会公益性责任、准点守时责任、社会效益责任和车辆更新降低污染的责任,防止恶性竞争。严禁拍卖或者无限期出让城市公共交通线路和设施经营权。经营者不得擅自转让经营权。
以建立规范的现代企业制度为目标,深化国有城市公共交通企业改革。大力扶持公共交通骨干企业的发展,确立其主导地位,为优先发展城市公共交通创造有利条件。在产权明晰的基础上,引导社会资金和国外资本参与国有公共交通企业改革和重组,优化企业的资本结构,实现投资主体多元化、经营管理市场化、发展建设集约化,使城市公共交通企业真正成为自主经营、自我发展、自我约束、自我完善的市场主体。
八、强化监管,依法规范城市公共交通企业经营行为
切实加强城市公共交通法制建设,建立健全我省城市公共交通法规体系,制订地方性的规范标准和规章制度,使城市公共交通管理有法可依、有章可循,依法行政、秉公执法,提高行业管理水平。采取多种形式、通过各种渠道切实加强法制教育,努力提高城市公共交通行业从业人员和参与者的法制意识,形成依法经营、依法管理的格局。
各地要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加强对城市公共交通客运市场的宏观调控和统一监管。经营城市公共交通的企业必须依法取得城市公共交通特许经营资格、车辆运营证和驾驶员客运服务资格证等相应的许可方可经营。城市公共交通企业利用城市公共交通载体从事广告等营利性活动必须经有关部门审定,取得相应的许可。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严格审查城市公共交通企业及从业人员的资格,大力加强城市公共交通客运市场的整顿,依法查处各种非法营运活动,保障经营者的合法权益,维护城市公共交通市场秩序。
切实加强对城市公共交通安全工作的组织指导,深入开展城市公共交通安全教育,加强对驾驶员、乘务员的遵纪守法、安全操作等方面的教育培训,制订城市公共交通企业驾驶员、乘务员的准入和清除制度。建立健全城市公共交通抢险应急救援方案,加强安全事故和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能力建设,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依法查处侵占、破坏城市公共交通设施、危害城市公共交通运营安全的行为。
各级政府要督促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尽快建立完善城市公共交通的综合评价体系,依法规范城市公共交通企业的经营行为,严格监督检查城市公共交通企业的经营状况,特别是服务质量和安全生产。对授权经营企业中有资金恶化、管理混乱、安全隐患严重危及公共安全者,要依法及时收回特许经营权并采取紧急措施保障城市公共交通的正常运转。
九、依靠科技,全面提高行业服务水平和服务质量
加强城市公共交通科学的基础性和应用性研究,推动以智能交通为重点的城市公共交通行业科技进步。利用高新技术对传统城市公共交通系统进行改造,以现代通讯、信息技术为依托,促进出行者、交通工具、交通设施以及交通环境各要素间的良性互动,形成信息化、智能化、社会化的新型城市公共交通系统,提高城市公共交通智能化水平。
各城市公共交通企业要加大科技投入,努力提升城市公共交通的科技含量,尽快形成城市公共交通出行查询系统、线路运行显示系统、营运调度系统、站点和停车场站管理系统并通过各种信息传播媒体使出行者能够及时准确地了解城市公共交通的有关信息。
加强城市公共交通的文明行业建设,大力开展“创文明行业、树文明新风”活动。强化职业技能培训和职业道德教育培训,努力提高城市公共交通的队伍素质和运行效率、服务水平,为乘客提供安全、方便、舒适、快捷、经济的乘车条件,将“公交优先”就是“人民大众优先”落到实处。
十、加强领导,确保优先发展城市公共交通工作的落实
各地要从构建和谐社会的高度,立足于城市经济、社会和资源环境的可持续发展,切实加强对优先发展城市公共交通工作的组织领导。严格按照“三定”方案理顺城市公共交通管理体制,一个市(州)的城市公共交通工作归口一个行政主管部门管理,坚决纠正多头管理的现状,实行统一领导、统一管理,全力推行优先发展城市公共交通战略。
各级政府要把优先发展城市公共交通作为实施城市畅通工程、创建绿色交通示范城市和改善人居环境的重要内容认真部署,抓好落实。省建设厅要会同有关部门指导各地建立优先发展城市公共交通的激励和评价机制并定期对各地优先发展城市公共交通工作进行评估、检查和监督。省政府对优先发展城市公共交通取得明显成绩的城市将给予表彰。各地可按照建设部和省的文件及时出台具体落实措施,保证优先发展城市公共交通工作落到实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