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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支持群团组织参与社会管理服务
  民生改善工作的通知

  川办发〔2012〕69号 二○一二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充分发挥工会、共青团、妇联、残联、科协等群团组织在服务经济社会发展和民生改善,参与社会管理创新工作中的作用,促进社会和谐稳定,推动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经省政府同意,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提高认识,重视支持群团组织参与社会管理服务民生改善

  工会、共青团、妇联、残联、科协等群团组织是党委、政府联系群众的桥梁和纽带。支持群团组织参与社会管理服务民生改善,是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促进社会和谐的现实需要。近年来,群团组织围绕中心、服务大局,全面履行各项职能,团结带领广大群众服务经济社会发展,在维护群众合法权益,妥善化解社会矛盾,推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建设,促进社会和谐发展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为全省改革发展稳定作出了重要贡献。

  随着全省经济社会发展转型加快,一些新的民生难题不断涌现,通过惠民富民等民生工程的实施,大部分具有共性的民生难题正逐步解决,但对帮助青年农民工融入城市、留守妇女灵活就业、重症残疾人生活救助、灾害应急科普等特殊困难和问题,现有的政策体系和工作安排还没有实现全覆盖,同时,作为人口大省和劳务输出大省,关爱留守老人、留守妇女、留守儿童的任务十分繁重,需要集中和整合全省各方面力量化解矛盾及问题,特别是要充分发挥群团组织的政治优势、组织优势、群众优势,统筹协调各种利益关系,真正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更好地调动广大群众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凝聚各方面的智慧和力量,共同推进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共建共享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全省各级人民政府和各级部门要进一步深化认识,切实增强做好新形势下支持群团组织参与社会管理服务民生改善的紧迫感和责任感。

  二、加大投入,提高群团组织参与社会管理服务民生改善的水平

  (一)进一步加大对群团组织的支持力度。全省各级人民政府要依法依规,按照事权财权相匹配的原则,进一步完善群团工作经费保障机制,将群团组织必要的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把群团组织所属群众活动、服务场所建设纳入当地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和城乡建设规划,加大政府投入,鼓励、引导社会参与。工人文化宫(俱乐部)、青少年活动阵地、妇女儿童活动中心、残疾人专项服务设施、科普基地等公益性群众活动阵地设施建设要以政府投入为主,广泛吸纳社会资金,做到规划布局科学,资金投入多元,管理运行高效,服务群众优质。加强网络阵地建设,支持群团组织实施网络建设工程,完善网络服务平台,增强群团组织网上正面引导群众、服务群众的能力。加强资源整合,避免重复建设,发挥好各类阵地的组织、教育、引导、服务作用,满足群众需求。

  (二)支持群团组织参与社会管理。全省各级人民政府要发挥主导作用,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把更多的社会性事务交给群团组织办理。探索建立政府购买社会化服务、委托群团组织承接社会公共事务的机制,明确群团组织承接公共服务和公益事业的具体路径和实现形式,提供必要的经费和机制保障,并加强监督管理,不断完善和提高群团组织服务群众、服务社会、改善民生的手段和能力。积极扶持群团组织开展社会化服务,研究制定鼓励群团组织开展社会化服务的激励政策,金融、财政、民政、工商、税务、住房城乡建设、国土资源等有关部门要在法律和政策允许范围内予以政策优惠和适当倾斜。

  (三)支持群团组织开展服务民生改善的相关活动。全省各级人民政府要积极支持工会开展送温暖、金秋助学、困难职工帮扶等活动;支持共青团开展青年志愿者、希望工程、留守学生关爱行动等活动;支持妇联开展贫困母亲救助行动、留守儿童关爱行动、家庭文化建设等活动;支持残联开展全国助残日、聋人节、盲人节等活动;支持科协开展社区科普益民行动、科普惠农兴村计划等活动。支持和协助群团组织推进扶贫济困、关爱民生工作经常化、社会化和规范化;积极支持群团组织通过劳动竞赛、青年创业就业、巾帼建功、科普宣传月等载体活动激发各行各业群众的创造活力和创新能力;积极支持群团组织依法维护职工、青年、妇女儿童、残疾人合法权益,开展矛盾调处、惠民服务、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等工作,促进我省社会事业和谐健康发展。

  三、完善机制,加强政府与群团组织的工作协调

  全省各级人民政府要把支持群团组织参与社会管理服务民生改善纳入重要议事日程,认真研究新形势下群团组织工作的情况,结合政府工作实际,明确联系工会、共青团、妇联、科协和分管残联等群团工作的政府领导,及时研究解决群团组织面临的困难问题,为群团组织各项工作的顺利开展和作用充分发挥提供良好条件和保障。

  充分发挥协调劳动关系三方会议制度、未成年人保护委员会、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残疾人工作委员会、全民科学素质纲要工作联席会议的作用,研究解决涉及职工、妇女儿童、残疾人等切身利益和工会、共青团、妇联、残联、科协等工作的重大问题,为促进维护广大职工的合法权益、解决广大群众的实际问题、维护社会稳定发挥重要作用。坚持“普惠+特惠”的原则,对于群团组织提出的参与社会管理服务民生改善方面的事项,凡是符合国家法律政策规定的要应保尽保,并尽可能纳入现有工作安排和政策框架,实现长期规范化运行。对于暂未纳入政策规定但又涉及面广、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在符合公共保障原则的前提下,由全省各级人民政府按照事权财权相匹配的原则,统一制定方案,整合行政资源,落实工作责任,努力加以解决。各地、各有关部门要与群团组织加强工作沟通协调,合力推进,共享资源,既不出现空白盲区,也不出现交叉重叠。

  全省各级人民政府督查部门要切实加强对保障支持群团工作的督促检查,重点检查关于群团组织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执行情况、工作经费保障等情况,确保各项政策措施和工作落到实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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