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人民政府
关于进一步加强最低生活保障
工作的实施意见
川府发〔2013〕28号 二○一三年六月二十日
(此文件已失效)
各市(州)人民政府,省政府有关部门、有关直属机构,有关单位: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意见》(国发〔2012〕45号)精神,进一步加强我省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进一步落实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和政策措施
完善并落实各项制度和政策措施是从源头上加强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基础。
(一)科学测算和制定保障标准。做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与其他社会保障制度相衔接,有效保障困难群众基本生活。民政厅等省直相关部门要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情况,研究制定全省统一的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低限,确保困难群众基本生活需要。市(州)人民政府应根据区域经济社会发展情况,研究制定本行政区域内相对统一的区域标准。
(二)完善最低生活保障对象认定条件。户籍状况、家庭收入和家庭财产是认定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的三个基本条件,各地要逐步形成完善的最低生活保障对象认定标准体系。
(三)规范审批和管理流程。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细化并严格执行最低生活保障申请、调查、评议、审核、审批、公示和资金社会化发放等程序,严禁不经调查核实直接将任何群体或个人纳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围,切实维护最低生活保障政策的权威性和严肃性。全面推行最低生活保障金社会化发放。各市(州)和县(市、区)要公开最低生活保障监督咨询电话,畅通投诉举报渠道,健全民主评议、异议复核、投诉举报核查制度;建立最低生活保障经办人员和村(居)民委员会干部近亲属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备案制度。
(四)建立健全核对机制。各地要研究制订最低生活保障家庭财产和收入核查办法。全省力争在“十二五”期间基本建立起跨部门、多层次、信息共享的救助申请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机制,确保最低生活保障等社会救助对象准确、公正认定。
(五)坚持科学分类施保。要根据最低生活保障家庭贫困状况,开展分类定期复核。对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中的老年人、未成年人、重度残疾人、重病患者等重点救助对象,要采取措施提高其救助水平;对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中的其他人员要依据经济状况、劳动能力和就业条件确定救助水平。在科学分类基础上,合理确定复核的时间节点,形成最低生活保障对象有进有出、补助水平有升有降的动态管理机制。
(六)加强各项制度衔接。健全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动态调整机制和救助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联动机制,积极推动城市最低生活保障与就业联动、农村最低生活保障与扶贫开发有效衔接,健全以最低生活保障为核心,以医疗救助、教育救助、住房保障和临时救助为补充,覆盖城乡困难居民的社会救助体系。加强社会救助与社会保险、社会福利和公益慈善等制度的有效衔接,发挥社会保障的整合效力。
(七)建立和完善最低生活保障信息系统。加快推进信息化建设,健全信息核对平台,研究制订信息查询办法,不断提高管理服务水平。市(州)和县(市、区)要及时安排经费,抓紧实施最低生活保障网络和街道(乡镇)、社区(村)两级终端信息化建设项目,确保我省从2013年起正式接入全国最低生活保障信息管理系统并正常运行,形成上下联网联动的最低生活保障信息核对管理机制。
二、进一步加强最低生活保障能力建设
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重点和难点在基层,加强基层能力建设是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重要环节。省级民政部门要加强低收入家庭认定指导工作,建立完善并维护各项低收入家庭经济状况信息数据库。各市(州)和县(市、区)人民政府要根据最低生活保障对象数量和社会救助工作情况,配备与任务相适应的工作人员,推进本行政区域内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科学整合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管理机构及人力资源,充实加强最低生活保障工作力量,确保事有人管、责有人负。乡镇(街道)要加强低收入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工作,配备专(兼)职工作人员,在乡镇(街道)集中办事大厅设立专门办事窗口。村(居)委会要协助做好最低生活保障管理工作,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聘用最低生活保障协理员,做好最低生活保障申请、调查、评议、公示、动态管理以及反映对象诉求、落实其他社会救助政策等具体服务工作。加强最低生活保障工作人员业务培训,保障工作场所、条件和待遇,不断提高最低生活保障管理服务水平。
各地要坚持最低生活保障工作属地管理原则,加强经费保障,积极优化和调整支出结构,加大投入力度,切实落实分担责任,不得因国家补助力度加大而减少地方财政投入。加强资金管理,加快预算执行进度,进一步推进保障金社会化发放工作,严肃查处弄虚作假和挤占挪用等违纪违规行为。开展最低生活保障工作所需工作经费应纳入地方财政预算,省和市(州)财政对财力困难的地方给予适当补助。
三、进一步强化最低生活保障责任落实
最低生活保障工作实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制,政府主要负责人对本行政区域最低生活保障工作负总责,政府分管负责人具体负责。各地要进一步细化、完善最低生活保障对象认定和管理相关规定,做到应保尽保,坚决杜绝不符合条件的违规保障。要切实担负起最低生活保障政策制订、资金投入、工作保障和监督管理责任,将最低生活保障政策落实情况纳入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绩效考核,进一步完善政府主导、民政牵头、部门配合、社会参与的最低生活保障工作机制,推动最低生活保障工作健康有序开展。相关职能部门要明确责任,密切配合,抓好落实。民政部门作为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综合协调和指导管理以及对象的审批、补助标准的审核和最低生活保障政策措施的落实。财政部门负责最低生活保障资金的筹集、管理和核拨,并对资金的使用进行跟踪监督。教育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资助政策,对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实施资助,保障其受教育的权利。扶贫移民部门配合做好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与扶贫开发政策的有效衔接。审计、监察等部门要加强对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监督检查和专项审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扶贫移民、农业、公安、工商、税务等部门要扶持和鼓励有劳动能力的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积极就业、发展生产。住房城乡建设、国土资源、卫生、司法、信访等部门负责落实最低生活保障对象住房、医疗、法律服务等方面的社会救助政策。宣传部门要及时报道最低生活保障工作成效,形成支持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舆论氛围。发展改革、统计、人行、银监、证监、保监等其他有关部门要根据工作需要,加大对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支持力度。要调动和发挥社会力量的积极性,大力开展社会互助和扶贫帮困活动,积极营造全社会关心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的良好氛围。要加强政府救助与社会慈善的衔接,将专业社会工作引入社会救助,拓展服务内涵、创新服务方式,形成政府主导、部门协调、社会参与的工作格局。
建立健全督导检查和定期通报制度。民政、财政、审计、监察等部门要组成督导检查组,对最低生活保障政策落实情况进行跟踪检查,发现问题,及时解决,并将检查结果进行通报。审计机关应加强对最低生活保障政策执行情况和资金管理使用的审计监督。加强动态管理和违规处罚,切实维护最低生活保障政策的权威性和严肃性。对因工作重视不够、管理不力、发生重大问题、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地方政府和部门负责人,以及在最低生活保障审核审批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失职渎职的工作人员,要依纪依法追究责任。
本实施意见自发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有效期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