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减轻企业负担稳定就业局势有关工作的通知
川办发〔2010〕10号 二○一○年二月十一日
(此文件已于2017年12月29日宣布失效)
各市(州)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积极应对国际金融危机的影响,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做好减轻企业负担稳定就业局势有关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09〕175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决定将2009年到期的就业扶持政策再延长一年。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延长稳定就业岗位、扶持就业的相关优惠政策执行期限
2009年以来,各地认真贯彻落实《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采取积极措施减轻企业负担稳定就业局势有关问题的通知》(川府函〔2009〕19号,以下简称19号文件),政策效应逐步显现,有效地减轻了企业负担,有力保持了全省就业局势整体稳定。为进一步做好减轻企业负担、稳定就业局势有关工作,各地要将19号文件中规定的“缓缴社会保险费”、“降低社会保险费率”、“扩大失业保险基金使用范围”和“鼓励困难企业开展职工在岗培训”等4项政策执行期限延长至2010年底。
对2010年享受社会保险补贴政策期满、仍未能实现稳定就业的灵活就业人员,一次性延长社会保险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1年。
二、延长重灾区就业援助和失业救助政策执行期限
重灾区因地震灾害造成的困难企业适用于上述政策范围;上述政策没有覆盖的,2010年底前可继续按照《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支持汶川地震灾后恢复重建就业和社会保险政策实施意见》(川办发〔2008〕30号)的规定实施。重灾区持《灾区就业援助优惠证》的人员享受的就业援助、失业救助政策,执行到2010年底。
三、重点向困难中小企业倾斜
中小企业是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重要力量,也是当前吸纳就业的主要渠道。由于中小企业抗风险能力相对较弱,在国际金融危机中受到的冲击更大,生产经营更加困难,因此需要更多的帮助和政策扶持。在同等条件下,要优先受理中小企业缓缴社会保险费、享受社会保险补贴、岗位补贴和在职培训补贴的申请。经审核符合条件的,优先予以批准。
四、简化审批程序,加大落实力度
各地要按照19号文件规定的条件认定“困难企业”,一般不再设置新的限制条件。在2009年内符合享受政策条件但未享受优惠政策的困难企业,应当纳入2010年政策扶持范围;已经享受优惠政策的企业,可根据需要经审批后再延长享受期限。要进一步简化审批程序,缩短审批时限,加快审批速度,方便企业申请并享受相关扶持政策,充分发挥政策效力,帮助企业克服困难,稳定就业岗位。具体认定和审批工作由统筹地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会同财政、经贸、国资、税务等部门负责。参与认定困难企业的各部门之间要建立工作会商机制,有条件的可联合办公,为企业提供“一站式”服务。
五、加强组织领导,精心组织实施
各地要把思想认识统一到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的部署上来,认真按照本《通知》和19号文件的规定,结合本地实际,在认真测算、充分论证的基础上,进一步做好减轻企业负担稳定就业局势有关工作,确保政策实施效果。要加强对政策落实情况的跟踪分析,切实做好数据汇总工作,保证数据及时准确地逐级上报。各地贯彻落实本《通知》的情况以及工作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