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交通运输厅
关于印发四川省高速公路养护工程
管理办法的通知
川交函〔2019〕353号
各市(州)交通运输局(委),厅直有关单位,各高速公路项目投资人及运营管理单位:
《四川省高速公路养护工程管理办法》已经2019年第3次厅务会议审定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四川省交通运输厅
2019年6月4日
四川省高速公路养护工程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高速公路养护工程管理,提高工程质量与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公路安全保护条例》《四川省高速公路条例》《公路养护工程管理办法》等规定,结合四川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四川省行政区域内运营高速公路的养护工程管理。
本办法所称养护工程,是指在一段时间内集中实施并按照项目进行管理的高速公路养护作业,不包括日常养护和公路改扩建工程。
第三条 养护工程应坚持政府监管、市场参与、科学决策、规范管理、绿色低碳、优质高效、安全畅通的原则。
第四条 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主管全省高速公路养护工程管理工作。各级高速公路管理机构具体负责全省高速公路养护工程管理工作的指导和监督。
各市(州)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具体负责高速公路养护工程质量监督工作。
高速公路运营单位是养护工程管理的责任主体,具体负责所辖高速公路养护计划制定、资金筹措、工程招标、组织设计和施工、环保和安全监督、工程验收等工作。
第五条 高速公路运营单位应根据省级交通部门提出的养护管理目标,按照有关标准、规范、规定组织实施养护工程,并接受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各级高速公路管理机构的指导和监督。
第六条 高速公路运营单位应统筹考虑高速公路通车年限、交通量、路况等因素,科学确定养护工程,足额筹措资金,满足维护良好公路技术状况需求。
养护工程资金实行专款专用,使用范围包括路况检测与评定、决策咨询、设计、施工、质量控制、工程验收、项目后评估、监理咨询、技术推广及其他技术服务等。
第七条 高速公路养护工程应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选择实施单位,需要招标的,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有关规定,招标投标活动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八条 鼓励高速公路运营单位积极推广使用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和新设备,大力推进机械化养护和绿色养护,提高养护质量与效率。
高速公路运营单位应全面应用信息化技术,依托养护管理系统,实现养护工程全过程信息化管理。
第二章 养护工程分类
第九条 养护工程按照养护目的和养护对象,分为预防养护、修复养护、专项养护和应急养护。
第十条 预防养护是指公路整体性能良好但有轻微病害,为延缓性能过快衰减、延长使用寿命而预先采取的主动防护工程。
第十一条 修复养护是指公路出现明显病害或部分丧失服务功能,为恢复技术状况而进行的功能性、结构性修复或定期更换。
第十二条 专项养护是指为恢复、保持或提升公路服务功能而集中实施的完善增设、加固改造、拆除重建、灾后恢复等工程。
第十三条 应急养护是指突发事件造成高速公路损毁、中断或产生重大安全隐患等情况,为较快恢复高速公路安全通行能力而实施的应急性抢通、保通、抢修。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视为应急养护:
(一)造成交通单幅及以上阻断的;
(二)虽未阻断交通,但导致高速公路设施存在严重安全隐患,严重影响车辆安全通行的;
(三)因洪灾和冬季防滑、除冰、除雪等需立即实施的保通工程。
第十四条 高速公路养护工程按重大养护工程(A类)、一般养护工程(B类)实行分级管理。
(一)重大养护工程(A类):
1.四、五类长大桥隧(特大桥、特殊结构桥梁和特长隧道)加固维修;
2.重大地质灾害处治工程;
3.工程估算金额3000万以上(含3000万)或连续施工10公里以上(含10公里)且对交通影响较大的路面养护工程;
4.对路网运行产生重大影响的机电系统升级改造工程。
(二)一般养护工程(B类):
除A类工程以外的其他养护工程。高速公路运营单位可结合实际情况,进一步细化B类工程类型。
第十五条 除应急养护外,养护工程应按照前期工作、计划编制、工程设计、工程施工、工程验收等程序组织实施。
第三章 前期工作
第十六条 高速公路运营单位应结合安全运行状况,按照路况检测评定、养护需求分析、养护技术方案制定等程序进行科学决策,并作为制定养护计划的依据。
鼓励委托专业技术咨询单位或专家参与养护决策工作。
第十七条 高速公路运营单位应组织专业人员或者委托专业机构,按照有关规范和规定要求,定期对路面、桥隧、路基、沿线设施等进行检测与评定。
高速公路管理机构应定期开展公路技术状况抽检工作,根据抽检结果合理确定养护管理目标和重点任务,并指导运营管理单位有针对性地实施养护工程。抽检费用在路网清分服务费中列支。
各单位应积极运用自动化快速检测技术开展路况检测与评定,确保数据客观真实。
第十八条 高速公路运营单位应按照确定的养护管理目标和重点任务,遵照相关标准、规范要求,每年开展养护需求分析。
养护需求分析应依据检测和评定结果,综合考虑资金、社会需求等因素,贯彻全寿命周期成本理念,科学设定养护目标,合理确定需要实施养护的对象。
第十九条 高速公路运营单位针对确定的养护对象,应及时开展专项调查,根据病害类型及严重程度,综合考虑技术、经济、安全、环保等因素,按照全寿命周期综合效益最佳的理念,合理制定养护方案。
第二十条 鼓励高速公路项目在设计、施工等方面探索“建设+养护”模式,高速公路建设单位可在建设期与设计、施工等单位签订“建设期+N年养护”的打捆服务合同,并根据工程建设质量及养护绩效,根据考核结果分期支付相关费用,促进全省高速公路高质量发展。
第二十一条 高速公路运营单位应在养护需求分析基础上,建立养护工程项目储备库,并按轻重缓急的原则排序。项目储备库应实行动态管理,适时调整。
第四章 计划管理
第二十二条 高速公路运营单位应根据年度养护资金规模、养护目标、储备的项目情况,合理编制养护工程年度实施计划。计划编制应遵循下列原则:
(一)以养护规划为依据,强化养护规划对养护计划的约束力;
(二)优先安排严重影响安全通行、服务水平低于要求、预防性养护以及具有重大社会或经济意义的养护工程项目;
(三)统筹安排施工作业时间,避免集中施工造成交通堵塞。
第二十三条 高速公路运营单位应于每年1月底前编制完成当年养护工程年度实施计划,按企业自身规定程序批准后,于每年3月底前下达,并报高速公路管理机构备案。
第二十四条 养护工程年度实施计划执行情况实行季报制度。
高速公路运营单位应定期汇总年度实施计划执行情况,并于每季度末报高速公路管理机构。
第五章 工程招标
第二十五条 养护项目使用下列资金,且估算金额400万以上(含400万)的施工项目、估算金额200万以上(含200万)的货物采购项目、估算金额100万(含100万)以上的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项目,必须进行招标:
(一)使用各级财政预算资金的;
(二)使用国有企事业单位自有资金(含通行费收入)或借贷资金,且国有资产投资占控股地位的(含中央和省外国有企业资产实际占控股地位的)。
前款规定必须招标范围以外的养护工程,高速公路运营单位按企业自身或上级管理单位的相关规定,本着鼓励市场竞争的原则,选择养护工程实施单位。
第二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并报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备案的养护工程可不招标:
(一)需要采用不可替代的专利或者专有技术;
(二)因突发事件、紧急抢险或战备需要而安排的高速公路养护工程项目;
(三)高速公路运营单位依法能够自行施工、生产或自行提供的(使用国有资金的除外);
(四)法律、法规规定可以不招标的。
第二十七条 为有效解决高速公路养护工程“零、散、小”问题,节约招标时间和招标成本,有效提高养护资金使用效率,重大养护工程(A类)原则上应单个项目独立发包,一般养护工程(B类)的施工项目和服务类项目,可按工程类型、所属区域等情况,采用“集中打捆,统一招标”方式确定实施单位。
鼓励勘察、设计、咨询、监理等采取“2+1”模式通过招标确定技术服务单位。即:将2年的基本工作作为一个服务周期进行招标,对2年考核均为优秀的单位,服务合同延长1年作为奖励;鼓励小修保养采取“3至5+1”模式通过招标确定养护施工单位。即:将3至5年的基本工作作为一个服务周期进行招标,对历年考核均为优秀的单位,服务合同延长1年作为奖励。
第二十八条 养护工程招标原则上采取公开招标方式,招标程序应符合部、省相关规定。招标投标活动应进入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进行,相关信息应公开,并接受社会公众监督。
第二十九条 积极倡导养护工程应用绿色环保、高效安全的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和新设备,鼓励招标人在招标文件中,可将应用“四新技术”的相关情况纳入评价指标,并设置相应激励条款。
第三十条 参与我省高速公路养护工程的单位资质应符合现行高速公路建设资质的相关要求。交通运输部公路养护企业资质标准发布后,按照其规定执行。
第三十一条 养护工程检测、设计和监理招标评标应采用综合评估法。综合评估法包括技术评分最低标价法和综合评分法。
养护工程施工招标评标采用综合评估法或者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综合评估法包括合理低价法、技术评分最低标价法和综合评分法。
评标方法的具体要求参照《四川省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实施细则》执行。
第六章 工程设计
第三十二条 高速公路养护工程设计应满足以下要求:
(一)坚持因地制宜、就地取材,优先采用循环利用、绿色环保的技术方案;
(二)根据公路设施技术状况,针对不同类型病害进行分段、分类设计;
(三)加强交通组织方案和施工组织方案的统筹设计,尽量降低施工对交通的影响,保障高速公路通行和养护作业安全;
(四)加强绿化设计,逐步改善提升高速公路绿化美化效果。
第三十三条 高速公路运营单位应在年度实施计划下达后及时完成项目设计。
养护工程原则上采用一阶段施工图设计。重大养护工程(A类)或技术特别复杂的养护工程,可采用初步设计和施工图设计两阶段设计。
第三十四条 养护工程设计应以专项检测或评估为依据,加强结构物承载力和旧路使用性能评估,强化对显性和隐性病害的诊断分析。
第三十五条 养护工程设计应符合现行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强制性标准要求,综合全寿命周期成本、交通影响、环境保护等因素,开展充分论证,并对交通组织、安全措施、施工工艺、材料回收及循环利用、验收标准进行详细说明。
第三十六条 采用国家或者行业尚未出台相关工程质量和安全标准的新技术、新材料的,应由依法取得资质认定的检测机构进行试验、论证,出具检测报告,方可使用,且应在设计文件中明确验收标准。
第三十七条 鼓励高速公路运营单位根据养护工程需要,组织有资质设计单位编制养护通用图,当高速公路结构、设施发生相应损坏时,可直接按通用图施工。
第三十八条 养护工程设计应遵循动态调整的原则,设计单位应做好设计交底,跟踪高速公路病害发展和施工进展情况,及时解决施工中出现的设计问题,并根据需要及时进行变更。
第七章 工程施工
第三十九条 养护工程施工前,高速公路运营单位应根据设计文件和相关要求,组织审查交通保障、养护作业方案,并按规定报高速公路管理机构备案;需单幅封闭交通的,还应按规定办理养护施工行政许可,应急养护工程除外。
第四十条 高速公路养护工程的质量监督应遵循客观、公正、注重实效的原则,严格执行国家相关公路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制度。重大养护工程(A类)质量监督由市(州)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具体负责,其它养护工程由高速公路运营单位具体负责。
涉及多个市(州)的重大养护工程(A类),有关市(州)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可委托邻近市(州)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代为履行相关质量监督职责。
高速公路运营单位应在养护工程项目开工前向项目所在市(州)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申请办理质量监督手续,主动接受、积极配合监督检查。
第四十一条 高速公路运营单位办理养护工程质量监督手续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高速公路养护工程质量监督申请书,包括养护工程项目名称及地点、养护工程的建设业主单位、联系方式、质量监督申请等;
(二)养护工程项目设计文件、审查意见、审批文件等(采用动态施工的应急抢险工程除外);
(三)施工监理合同文件(如有);
(四)从业单位的资质证明材料;
第四十二条 市(州)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自收到申请资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对核查通过的项目,出具质量监督通知书;对不符合要求的,书面通知申请人不予受理并告知原因,并抄报省交通运输厅。
第四十三条 施工单位应严格按照批准的设计文件进行施工,不得擅自修改设计;对设计文件存在的问题以及施工中发现的设计问题,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设计单位和高速公路运营单位。
第四十四条 养护工程施工过程中,高速公路运营单位、养护施工单位应建立、健全养护工程监督管理机制,通过抽查、委托专业机构检查、自查等方式确保工程安全、质量、进度等可控。
技术成熟、简单的养护工程,允许高速公路运营单位根据自身管理能力和技术能力,采取业主自主管理模式,即由高速公路运营单位统一负责项目的全部建设管理工作和监理工作,对工程质量、安全、进度、投资、环保等负总责。其中,工程质量抽检试验应委托有相应资质的检测机构完成。
重大养护工程(A类)、桥梁隧道等结构物维修加固等养护工程应委托社会监理咨询单位提供服务。
第四十五条 高速公路运营单位应严格执行环境保护的各项规定,加强监督检查,督促施工单位完善环保手续,做好环保相关工作,做到路面废旧材料的统一回收、集中堆放、循环利用,确保废旧材料回收率达到100%、利用率不低于95%;要督促施工单位加强料场、拌和站、摊铺作业等现场管理,完善各项环保措施和各类设施设备,做好扬尘、排污和噪音等防治工作。
第四十六条 养护工程施工作业应严格执行现行《公路养护技术规范》《公路养护安全作业规程》《交通标志及标线》等相关规范、标准及《四川高速公路涉路施工安全环保实施指南》等有关规定要求,严格落实交通组织保障和养护安全作业各项措施,合理布设施工作业区,设置规范、齐全、醒目的施工标志,必要时安排专人维护交通,保障施工路段安全通行。
高速公路运营单位应加强养护施工作业的监管,将安全生产纳入合同管理和信用评价体系。
第四十七条 高速公路运营单位应及时发布养护工程施工信息,为社会公众出行做好服务。
除应急养护外,需要封闭高速公路的,或者占用半幅高速公路进行养护施工作业,且作业路段超过2公里、期限超过30日的,施工单位应在施工作业开始之日前5日向社会公告,明确绕行路线,并设置提示标志;不能绕行的,应修建临时道路。
第四十八条 高速公路运营单位应加强施工组织,统筹安排施工计划,优先选择施工时间短、通行影响小的施工方案。完工路段经分段验收后应及时恢复通行。
第八章 工程验收
第四十九条 高速公路养护工程验收一般分为分段验收、交工验收和竣工验收三个阶段。
分段验收是为了保障高速公路畅通,减少施工对正常通行的影响,检查分段完成工程是否符合高速公路安全运行要求,是否满足交付使用需要。
交工验收是检查合同的执行情况,评价工程质量是否符合技术标准和设计要求,对参建单位进行初步评价。
竣工验收是综合评价工程建设成果,对工程质量、参建单位和工程项目进行综合评价。
第五十条 养护工程具备验收条件后应及时组织交竣工验收。养护工程原则上按交竣工合并验收执行,重大养护工程(A类)可根据实际情况按交工验收和竣工验收分阶段执行。
养护工程项目实行交竣工合并验收一般在工程完工交付使用后6个月内完成;实行交竣工分阶段验收的,交工验收在工程完工后及时组织完成,竣工验收一般在养护工程质量缺陷责任期满后12个月之内完成。
养护工程质量缺陷责任期一般为6个月,最长不超过12个月。养护工程验收及质量缺陷责任期具体时限应在养护合同中约定,并符合有关要求。
养护工程完工后未通过验收的,由施工单位承担养护责任,超出验收时限无正当理由未经验收的除外;经验收不合格的,由施工单位自费返修。
第五十一条 养护工程分段验收由高速公路运营单位组织监理、设计、施工等单位实施,并在现场勘验、签认分段验收单后交付使用。
养护工程交竣工验收由高速公路运营单位负责,其中,重大养护工程(A类)竣工验收结果应及时上报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第五十二条 养护工程交竣工验收主要依据包括:
(一)批准的设计文件、预算及批复;
(二)批准的设计变更文件;
(三)批准的养护工程年度实施计划;
(四)签订的养护工程合同;
(五)养护工程有关标准、规范及有关规定。
第五十三条 养护工程交竣工验收应具备的条件:
(一)完成设计文件和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
(二)完成全部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整理归档;
(三)施工单位按相关标准、规范和规定对工程质量自检合格;
(四)工程质量缺陷问题已整改完毕;
(五)参建单位完成工作总结报告;
(六)开展了监理咨询的,监理单位对工程质量评定为合格;
(七)按规定需进行专业检测的,检测机构对工程质量鉴定完毕并出具检测报告;
(八)完成财务结算;
(九)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五十四条 高速公路运营单位应建立养护工程效果评价机制,项目完工后及时开展跟踪和效果评价工作,对质量和效益进行后评估。
第五十五条 采用“建设+养护”模式建设的高速公路项目,应建立健全养护绩效考核机制,在项目竣工验收完成后,每年应根据养护绩效情况,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养护服务费用。
第五十六条 对高速公路养护工程的前期、计划、设计、施工、验收、后评价等档案资料,高速公路运营单位应按照有关规定整理、装订和存放,并实现电子化。
第九章 监督检查
第五十七条 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各级高速公路管理机构组织对全省养护工程项目的管理规范化、工程进度、质量、安全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督促各地切实加强养护工程管理。对于实施中出现重大质量、安全、进度等问题的,将根据有关规定严肃追责问责。
第五十八条 高速公路管理公司、主要投资人应依据职责,采取定期检查或抽查等方式,强化监督检查,督促问题及时整改,确保工程顺利实施。
第五十九条 养护工程监督检查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养护工程相关法规、制度和标准、规范的执行情况;
(二)养护工程前期、计划、设计、施工、验收等环节工作规范化情况;
(三)养护工程质量、安全、社会影响等实施效果;
(四)养护工程资金使用情况;
(五)其他要求的相关事项。
第六十条 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逐步推行养护市场信用管理,建立健全养护信用评价体系,加强对高速公路养护从业单位及人员的信用管理,不断规范养护市场行为。
第十章 附 则
第六十一条 高速公路管理公司及运营单位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或管理办法。
第六十二条 本办法由省交通运输厅负责解释。
第六十三条 本办法自2019年6月4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