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转发《商务部关于请协助做好
履行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
议定书透明度条款义务
相关工作的函》的通知
川办函[2006]173号 二○○六年七月二十四日
现将《商务部关于请协助做好履行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议定书透明度条款相关工作的函》(商办函[2006]7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履行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议定书透明度条款相关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6]23号)转发你们,并根据我省实际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各地、各部门要认真遵照执行国办发[2006]23号和商办函[2006]7号,按要求将“有关或影响货物贸易、服务贸易、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或外汇管制的法规、规章及其他措施”及时送省商务厅。具体工作安排如下:
一、省人大常委会制定并公布的涉及有关或影响货物贸易、服务贸易、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或外汇管制相关的经济、贸易类地方性法规(以下简称相关经济、贸易法规)由省政府法制办公室负责收集。
二、成都市人大常委会和各民族自治州制定的相关经济、贸易类地方性法规和自治条例,由成都市和各自治州政府法制办公室负责收集。
三、省政府和成都市政府制定的相关经济、贸易类规章由省政府法制办和成都市政府法制办公室负责收集。
四、以省政府和省政府办公厅名义制定的“涉及有关或影响货物贸易、服务贸易、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或外汇管制”的行政文件,由省政府办公厅负责收集。
五、省级各部门制定的“涉及有关或影响货物贸易、服务贸易、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或外汇管制”的行政文件,由各部门负责收集。
六、各市(州)政府制定的“涉及有关或影响货物贸易、服务贸易、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或外汇管制”的行政文件,由各市(州)政府负责收集。
以上各地、各部门收集的相关地方性法规、规章、行政文件要及时送省商务厅,由商务厅统一甄别,报商务部。省商务厅联系人:严晓霞;联系电话:028—83220487。
商务部关于请协助做好履行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
议定书透明度条款义务相关工作的函
商办函[2006]7号 二○○六年四月二十日
近日,国务院办公厅下发了《关于进一步做好履行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议定书透明度条款相关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6]23号,见附件1),要求“各地方、各部门在公布有关经济、贸易法规、规章及其他措施,或者就其草案公开向社会征求意见的同时,要抄送商务部,以便在《中国对外经济贸易文告》上即时刊登”。
经国务院批准,商务部负责编辑、发行的《中国对外经济贸易文告》(以下简称《文告》),是我国政府指定的汇集刊登我国各地方、各部门按现行规定公布的或公开征求意见的所有有关或影响货物贸易、服务贸易、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或外汇管制的法律、法规及其他措施的官方刊物。
为进一步做好履行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议定书中有关“透明度”条款的各项义务,提高我国国内外贸易和国际经济合作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措施的透明度,使社会公众、世界贸易组织及其成员能更加及时、全面、集中地了解我国国内外贸易和国际经济合作的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政策措施,请各单位认真落实国办发[2006]23号文要求,高度重视并积极配合做好相关工作,《文告》联络员要切实负责,在各地方、各部门公布经济贸易法规、规章和其他措施,或就其草案公开向社会征求意见的同时,将文本抄送商务部办公厅(《文告》办公室),供在《文告》上选择刊登。为便于工作,我们准备了《文告》刊登内容类别(见附件2),供参考。
联系人:张旭、袁蓓红、原高强
电话:010—65198341/65198344/65198096
传真:010—65198094
特此函达。
附件:
1.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履行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议定书透明度条款相关工作的通知
2.《中国对外经济贸易文告》刊登内容类别
附件1
国务院办公厅
关于进一步做好履行我国
加入世界贸易组织议定书
透明度条款相关工作的通知
国办发[2006]23号 二○○六年三月三十日
为进一步做好履行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议定书透明度条款的相关工作,经国务院批准,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商务部负责编辑、发行的《中国对外经济贸易文告》,是我国政府指定的汇集刊登我国已按现行规定公布的所有有关或影响货物贸易、服务贸易、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或外汇管制的法律、法规及其他措施的官方刊物。
二、各地方、各部门在公布上述法规、规章及其他措施,或者就其草案公开向社会征求意见的同时,要抄送商务部,以便在《中国对外经济贸易文告》上即时刊登。
三、商务部要主动与有关方面搞好衔接配合,全面及时履行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关于透明度问题的承诺。
附件2
《中国对外经济贸易文告》
刊登内容类别
1、法律及司法解释;
2、令;
3、公告;
4、不涉密的各类规范性和具有普遍指导意义的文件,如实施细则、管理办法等;
5、根据法律、法规、规章规定须对外颁发的法定事项和政策措施;
6、公开向社会征求意见的草案(征求意见稿);
7、地方性法规、规章和政策措施。
注:以上内容指与经济、贸易相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措施。